公文名称: 关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AB4901115-2014-014
分 类: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2014-09-24
文 号: 沪建管〔2014〕811号
主 题 词: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在沪建设工程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2014年度电子版《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自检,开展的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继续做好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完善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人员信息库,并逐步向个人信用档案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于《关于开展在沪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暨2014年度电子版〈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自检工作的通知》中信息采集范围的人员,未完成个人信息采集的,应当尽快完成个人信息采集;个人学历、职称信息未经核实的本市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携带学历、职称证书原件就近到市、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受理窗口(地址和联系电话见附件)完成原件与扫描件信息核对。
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全市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协调和宣传,完善办事指南和相关信息系统,对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过程中的异议和投诉进行处理,保证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市、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受理窗口受理从业人员个人信息采集事项。
特此通知。
附件:市、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受理点地址、电话表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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