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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537条记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业绩勘误工作的通知 吉建管〔2026〕8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业绩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2026〕27号)要求,现就规范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业绩数据勘误工作明确如下: 一、勘误申报。相关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业绩信息勘误申请。其中A级数据向省级、B级数据向市(州)级、C级数据向县(市、区)级主管部门申请。 二、审核流程。按照住建部数据分级管理要求,A、B级数据勘误由市(州)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的勘误内容进行初审,出具业绩勘误申请函(注明主管部门经办人和审核人,并附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更正申请表)报省厅,省厅复审后起草正式勘误申请文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中录入勘误信息,发起勘误申请,并将纸质版勘误申请报住建部。C级数据由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的勘误内容进行初审,市(州)级主管部门复审后出具业绩勘误申请函(要求同上),在全国平台中录入勘误信息,发起勘误申请,省厅审核通过后完成信息勘误。 三、有关要求。各地要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完善项目业绩信息审核责任体系,将审核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工程项目业绩数据真实、准确。 附件: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更正申请表(模板)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30日 初审:李竟瑞 复审:吴斯琪 终审:王海莹 附件:附件: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更正申请表(模板).docx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模式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现就调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模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资质审批模式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受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新申请,实行“先审查、后许可”审批模式。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查及审批工作,统一由我委按照现行资质标准组织实施,确保企业在取得资质前已实际满足注册人员、社保缴纳等全部标准条件。 二、做好过渡工作衔接 (一)存量申请的处理 本通知印发前,已受理但尚未发证的告知承诺制申请,应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补充审查,确认企业实际满足资质条件后再行发证;不满足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补正或撤回申请。 (二)已取证企业的事后核查 对已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继续按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渝建管〔2023〕141号)要求,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事后核查。对核查中发现不满足承诺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信息系统调整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做好相关信息系统的调整工作,确保告知承诺制审批功能关闭及“先审查、后许可”审批流程正常运行。 三、废止相关文件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渝建管〔2023〕141号)同时废止。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及市审批服务中心应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告知相关企业审批方式的变化及申请材料要求。 特此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7月13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服务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整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部署要求,持续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项治理,运用数字化手段提升审批服务效能,推动实现阳光审批,决定在全市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智能化申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新办、升级、增项、延续、变更、重新核定等业务,统一通过“资质智能化审批系统”在线办理。系统自动调用相关部门数据资源,实现企业基本信息自动填充、人员业绩信息智能选取、申报材料实时合规校验,提高企业申报便利度。 二、开展智能化审批。实施数字化评审规则,实现人员配置、社保缴纳、执业注册、工程业绩、财务指标等要素自动比对、交叉验证,自动生成审查意见,复杂情形推送人工复核,实现"机审+人审"协同运行。同步实施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追溯的全链条监督体系,保障审批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宣传培训和指导。市住房城乡建委将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专题培训,帮助区县住建部门和企业熟练使用系统。各区县住建部门要切实做好对辖区内企业的宣传培训和指导服务,并在资质审批工作中全面应用“资质智能化审批系统”。 四、强化审批监督管理。智能化审批不降低资质标准和监管要求,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主体,将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理,并同步移送执法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同步加强系统运行监测评估,持续迭代升级系统功能,不断提升智能化水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委反馈。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7月21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主动公开企业、技术负责人代表业绩申报信息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整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部署要求,持续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项治理,强化工程业绩真实性监管,推动阳光审批,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5〕8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中主动公开企业、技术负责人代表业绩信息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范围 (一)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办、升级、增项、延续、重新核定)时,所填报的企业工程业绩。 (二)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所填报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工程业绩。 (三)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资质涉及的业绩,按照相关专业部门规定执行,不纳入本通知公开范围。 二、公开渠道与方式 (一)指定公开平台 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信息统一通过“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网址:https://jsgl.zfcxjw.cq.gov.cn:21050)“智能化审批企业业绩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地址直接访问公开页面:http://183.66.171.88:20160/spa/custom/static/index.html#/main/cs/app/c2e2fa71a45045289ec9c927cbcc751f_noticeinfo (二)公开内容 公开内容应当完整披露以下关键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资质类别及等级; (2)业绩基本信息:项目全称、项目所在地、业绩指标、开工及竣工日期; (3)人员信息:技术负责人姓名、项目指标、在项目中担任的职务及起止时间; (4)业绩核查情况:在“四库一平台”中的数据等级(A级/B级/C级/D级)。 三、公开流程与期限 (一)企业在提交资质申请时,“资质智能化审批系统”自动将所涉企业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业绩同步推送至“智能化审批企业业绩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无需企业另行申请公开。 (二)公开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开的业绩信息有异议,可通过公开页面的反馈渠道实名反映,并提供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监督管理 在业绩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一经查实,按照以下要求严肃处理: (1)不予批准该次资质申请; (2)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开; (3)将虚假业绩信息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注; (4)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执法部门处理。 五、工作要求 各区县住建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引导企业如实规范填报业绩信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业绩真实性实地核查,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城乡建委联系沟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7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 建市规〔2026〕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夯实建筑市场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优化建筑市场环境,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加快构建“宽进、严管、重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市场准入管理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变更管理,对1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人员,再次申请注册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加强企业资质与人员注册执业资格监管联动,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时,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原则上须在近2年内未用于其他企业申报部批资质。开展预警提醒,在注册人员提出注销、变更等申请时,对注销、变更后注册人员不再达标的企业进行预警提醒。加强信息公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展示注册人员变更注册单位次数和注册轨迹。 二、优化建筑工程评标定标机制 加快推进实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保障招标投标主体权责一致。规范评标专家行为,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投标报价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评标意见,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大力推进“双盲”评审,实行评标专家“盲抽”和技术标“暗标”评审。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完善招标人定标机制,招标人应科学制定定标规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决策约束和风险防控机制,依法依规确定中标人。优化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工程服务评标方法,突出技术因素,重点评审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能力、技术方案等内容,提高技术标权重。坚持优质优价导向,根据工程施工及服务的内容、质量合理确定价格,营造追求品质的市场环境。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禁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变相设置壁垒、妨碍公平竞争。 三、规范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活动 规范工程发包行为,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发包制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强化工程分包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工程施工活动负总责,不得转包、挂靠,不得分包主体结构工程,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四、防范化解工程款拖欠风险 强化工程款支付行为约束,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的支付方式、时间节点和违约责任,防范工程款拖欠风险。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优先采用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推动实现“见索即付”。严格落实过程结算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规范结算审核流程和期限,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对无争议价款先行支付,完善工程价款争议解决机制,提高价款结算效率。 五、推进建筑市场数智化监管 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与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加快推进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工人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资项目审批等管理平台互联互通,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推进“人工智能+招标投标监管”,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建立贯通项目标前、标中、标后全过程的分析预警模型,加强数据自动分析比对,提高应招未招、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线索发现能力。加快监管数智化转型,通过监管系统数据比对,对交易项目、各方主体行为等进行深度分析,实施信息化预警,有效甄别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效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要强化责任追究,依法严肃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6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业绩信息管理的通知 建办市〔2026〕2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项目业绩信息管理,规范审核管理流程,提升项目业绩信息质量,严厉打击项目业绩弄虚作假行为,保障建筑市场公平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信息审核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的项目业绩信息审核责任体系,将审核责任落实到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业绩信息审核工作,依托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一体化平台)开展数据汇聚,加强项目业绩信息录入管理,实现录入、审核、勘误等全程留痕、可追溯,做好A级数据审核工作,并加强对市、县工作的指导监督。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B、C级数据审核,依法依规逐项核验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二、规范数据勘误流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数据勘误管理,按照数据分级管理要求,明确勘误申请、审核、公示等各环节要求,并及时通过全国平台提交数据勘误申请。A、B级数据勘误的,逐级上报全国平台审核确认;C、D级数据勘误的,逐级上报省级一体化平台审核确认,并推送至全国平台,确保责任可认定、全程可追溯。全国平台、省级一体化平台应公开数据勘误记录,供社会公众查询核验监督。 三、严查业绩弄虚作假。各地要在招标投标、资质审批等环节,通过数据比对、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大对虚假项目业绩的查处力度。发现业绩弄虚作假的,及时逐级上报全国平台申请标注为虚假业绩。对企业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录入虚假项目业绩信息申请资质的,应将相关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将相关查处及证据材料报送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依法依规处以不予许可、撤销资质、限制申请、通报批评等处理。 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数字住建”建设整体布局规划部署,加强本地区省级一体化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施工图审查系统、城建档案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校验,强化数据赋能,优化政务服务,推动实现“一次采集、动态更新、多方复用、利企便民”。 五、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各地要加强对项目业绩信息录入、审核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监管,完善第三方技术单位系统开发运维人员保密、安全、廉洁等管理制度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廉政风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省级一体化平台数据监控预警机制,运用大数据交叉核验,开展数据异常研判预警。要完善违法违规案件报告、查处制度,严厉打击信息审核、数据勘误、监督检查等项目业绩信息管理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对发现的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依法查处。我部发现经地方审核确认的项目业绩存在虚假信息的,将转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肃处理,并向相关纪检监察机构移交问题线索,由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对责任人员严肃问责。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业绩信息管理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提升信息管理工作质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征求《关于促进建筑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全省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部署要求,促进全省建筑业稳增长,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起草了《关于促进建筑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填写《关于促进建筑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表》(附件2),并于2026年8月17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版扫描件及电子档发送至省建筑事业中心。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1.关于促进建筑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2.《关于促进建筑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16日 (联系人:省建筑事业中心市场处 黎源,联系电话:027-87362256,电子邮箱:jzsyzx@hbszjt.net.cn) 《关于促进建筑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省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部署要求,推动全省建筑业稳增长、提质效、促转型,省住建厅起草《关于促进建筑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起草情况介绍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将其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稳投资稳增长关键领域作出系列部署。省委、省政府坚决落实国家战略部署,将建筑业稳增长作为推动全省经济稳中向好、支撑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支点建设的重要抓手,聚焦建筑业市场主体培育、业务拓展、要素保障、环境优化等关键环节,要求出台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破解行业发展瓶颈,激活建筑业发展动能,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起草必要性 建筑业是我省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民生保障重要载体、城乡建设核心力量,在稳投资、促就业、增财税、带动上下游产业发展中发挥不可替代作用。当前,我省建筑业发展总体平稳,但面临市场拓展受限、转型升级缓慢、资金保障不足、市场秩序有待规范、企业经营压力较大等突出问题,制约行业持续稳定增长。 为有效应对行业发展挑战,抢抓城市更新、“六网” 建设、省外海外市场拓展等重大机遇,亟需出台专项政策措施,强化市场主体培育、拓宽业务发展空间、加大资金要素支持、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健全纾困帮扶机制,推动建筑业规模提升、结构优化、质效并进,实现持续健康稳定增长。 三、起草过程 (一)深入调研摸底。起草前,聚焦建筑业稳增长核心需求,省建筑事业中心组织人员赴部分市州开展实地调研,走访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建筑业企业,召开骨干企业、金融机构座谈会,全面梳理行业发展痛点、堵点、难点,收集企业意见建议。 (二)借鉴先进经验。系统梳理国内建筑业稳增长成效突出省份的政策举措,市场主体培育、内外市场拓展、资金支持、营商环境优化等方面成熟经验,重点借鉴山东省金融支持政策。 (三)广泛征求意见。征求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金融单位等17家省直相关部门及市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收集的修改意见逐一研究、充分吸纳,对未采纳意见做好沟通解释并达成一致。 四、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聚焦建筑业稳增长核心目标,提出8 个方面具体措施,推动行业提质增效、稳定发展。 (一)培育市场主体 建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施工承包业绩互认制度,引导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联合体业绩认定为各方独立有效业绩,破除企业资质与业绩壁垒,壮大市场主体实力。 (二)拓展业务领域 聚焦城市更新与 “六网” 建设,建立项目机会清单推送机制,推行 “投建营” 一体化模式,引导建筑业企业转型城市综合服务运营商,拓宽省内业务增长空间。 (三)拓展省外市场 建强用好省外服务工作站,建立常态化走访服务机制,鼓励头部企业 “总包带配套” 带动中小企业嵌入省外供应链,对成效突出企业在工程评优中给予支持。 (四)拓展海外市场 巩固传统优势海外市场,布局新兴潜力市场,每半年举办 “走出去” 对接洽谈活动,推动 “投资 + 建造”“制造 + 建造” 等多元合作模式,发挥海外服务工作站与产业互联网平台作用,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五)加大资金支持 落实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财政贴息,支持智能建造装备申报首台(套)认定,将绿色智能建造纳入省级母基金支持范围,统筹省级城乡建设引导资金给予奖励,强化行业发展资金保障。 (六)优化市场环境 推行招投标 “资格预审 + 评定分离” 模式,落实工程款 “双向担保”、过程结算与进度款最低支付比例,整治异常低价竞标,实施差异化监管与白名单制度,规范市场秩序、减轻企业负担。 (七)积极纾困解难 常态化开展企业帮扶活动,实施 “一企一议”“一事一议”,建立重点企业与国有平台协作机制、政府领导帮扶机制,健全省级建筑业转型升级协调机制,定期破解重大问题,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八)加大金融支持 开发适应建筑业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探索开展应收账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单位凭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等提供融资支持。推广“政采贷”等特色金融产品。强化协作,依法办理应收账款确权。 相关附件: 1.关于促进建筑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docx 2.《关于促进建筑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表.docx 附件1 关于促进建筑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省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部署要求,促进全省建筑业稳增长,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培育市场主体 建立公路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等施工技术、管理模式相近的施工承包业绩互认制度。引导企业组建联合体,共同承担交通、水利、港口航道、能源、城市更新等基础设施建设,所完成的工程业绩可作为联合体各方的独立有效业绩予以认定。(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展业务领域 聚焦城市更新与“六网”(水网、新型电网、算力网、新一代通信网、城市地下管网、物流网)建设,引导建筑业企业拓展业务领域。省住建厅组织建筑业企业对接市州城市更新项目,积极推行“投建营”一体化模式,培育城市综合服务运营商。省住建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水利厅、省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六网”建设项目机 会清单推送机制,组织建筑业企业与项目业主单位加强对接、促进合作。(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水利厅、省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展省外市场 建强用好我省在广东、江苏、浙江等地的服务工作站。建立走访服务机制,省住建厅分管负责人每年不少于1次、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主要负责人每年不少于2次,组织我省在外企业对接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国有投资企业、央企区域总部,帮助链接外部资源。鼓励头部企业采取“总包带配套”模式,带动我省中小企业嵌入省外项目供应链,对工作落实较好的企业,在评选省内外优质工程(楚天杯)中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四、拓展海外市场 持续巩固非洲、东南亚传统优势区域市场,加快布局中东、中亚市场,积极拓展拉丁美洲、澳洲、欧洲潜力市场。加强政府引导。省直相关部门每半年举办一次“走出去”对接洽谈活动,省住建厅联合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组织建筑业企业与地方境外投资企业对接,联合省经信厅组织建筑业企业与制造业企业对接,省住建厅组织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绿色建材、装备生产企业对接,通过采取“投资+建造”“制造+建造”“设计+施工+装备+建材”等方式推动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及配套协作。发挥智能建造产业互联网平台作用,及时发布投资项目、在建项目、专业人才等信息,畅通项目 合作、建筑装备、绿色建材、管理人员和产业工人供应保障,引导链上企业积极参与海外项目合作。发挥海外服务工作站作用,每半年组织举办宣传推介和项目信息交流活动,对活动牵头单位,在国内外工程评优评奖中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资金支持 支持建筑业企业开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给予财政贴息政策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智能建造装备、建筑机器人产品申报首台(套)装备认定。支持企业开展科技研发和产业投入,将绿色智能建造纳入省绿色低碳、智能制造母基金支持范围。统筹省级城乡建设引导资金,对建筑业发展成效明显的市州和绿色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住建厅、宏泰集团、长江产投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市场环境 在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推行“资格预审+评定分离”模式。坚决遏制拖欠工程款,落实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与施工单位履约担保“双向担保”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严禁垫资施工,扎实推进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5%。推进价格有序竞争,完善异常低价甄别与查处机制,整治低于成本价竞标,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实施差异化监管,对诚信经营的企业减少项目检查 频次,给予评优评先支持。探索建立白名单制度,在涉诉保全过程中,对能够提供第三方足额担保且信誉良好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定缓冲期限,最大限度减少保全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纾困解难 常态化开展“解难题、稳发展、促转型”企业帮扶活动,实施“一企一议”“一事一议”,切实提升企业获得感。加强供需对接,建立重点建筑业企业与国有平台公司的交流协作机制,促进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建立政府领导帮扶机制,牵头组织本地龙头建筑业企业走访在鄂投资的业主单位,加强项目合作。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由省住建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参加的省级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工作协调机制,每半年集中研究重大问题,推动相关政策落实。(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金融支持 强化建筑业金融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适应建筑业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支持银行机构依法合规探索开展应收账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在充分评估建筑业企业资信状况、项目履约能力及未来现金流基础上,凭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等提供融资支持。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 前提下,推广“政采贷”等特色金融产品。强化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金融机构三方协作,建设单位应依法配合建筑业企业办理应收账款确权,不得无故推诿拒绝,支持金融机构在合规操作基础上,简化审批手续,建立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湖北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省住建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10日,可通过电子邮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电子邮箱:ZJTshenpiban@sina.com;联系人:欧哲秀,联系电话:65251730。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和业绩认定等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告知承诺审批 (一)对工商注册地在海南省的企业,申请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企业(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含首次、增项、升级、延续),继续开展告知承诺审批。以上企业资质审批继续实行传统模式和告知承诺模式“双轨制”,企业可自愿选择通过传统方式或告知承诺审批方式之一申请相应资质许可事项。 (二)采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个月内,对申报资料中的人员、涉及的业绩指标进行核实,用于申请资质的主要人员(涉及的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已离开企业的(以核实时企业缴纳的人员社保为准),视为虚假承诺。核实结果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三)如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四)如企业发生变更法定代表人、详细地址(迁出审批权限所在地,发证机关发生变化)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审批部门应进行核查且通过后再予以变更。 (五)企业采用告知承诺制取得的资质因申报资料不实被依法撤销的,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审批部门不受理企业该资质事项申请;造成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该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进一步做好资质审批涉及工程业绩信息认定 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审批,涉及考核企业或个人工程业绩的,按以下要求予以认定。 (六)房建、市政等工程的企业业绩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资质标准要求的业绩技术指标信息等要素齐全,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信息(或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等数据等级均需达到A级。 (七)房建、市政等工程的个人业绩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资质标准要求的业绩技术指标信息等要素齐全,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信息(或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等数据等级均需达到B级及以上。 (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工程业绩技术指标信息等要素缺失的,申请资质企业需补充提供业绩指标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九)公路、水利、水运、通信等涉及由专业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业绩信息,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 (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资质管理部门定期对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经动态核查不再符合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除外),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依法依规处理。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审批部门不得办理该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本通知自 月 日起实施。原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琼建规〔2020〕3号)、《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琼建规〔2019〕3号)、《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琼建审批〔2019〕130号)停止执行。 附件: 1.建设工程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告知承诺审批) 2.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告知承诺审批) 3.住建领域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流程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7月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建设工程企业(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告知承诺审批) 本人: ,身份证号码: , 系 法定代表人,在此郑重承诺,本单位此次申请 资质所承诺的内容均真实有效: 一、所提供的各项材料、数据。 二、净资产 万(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时填写)。 三、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年 月;(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升级、延续核准时填写)。 四、本次申报的所有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本企业已于 年 月至 年 月为所有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且不存在重复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情况,并授权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五、具有所申请资质标准要求的办公场所。 六、具有所申请资质标准要求的厂房。£(涉及厂房时勾选) 七、具有所申请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涉及设备时勾选) 八、提供的业绩真实有效且基本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涉及业绩时勾选) 九、诚信记录 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本企业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发生。£ (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时勾选)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本企业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0号令)第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申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时勾选)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本企业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8号令)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申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时勾选) 本承诺系本企业真实意愿,具备法律效力。本企业将主动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批后核查。若本次申报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本企业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意依法撤销对应资质,自资质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申请该项资质,及相关行政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 (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告知承诺审批) 本人: ,身份证号码: ,系 法定代表人,在此郑重承诺,本单位此次申请 资质所承诺的内容均真实有效: 一、所提供的各项材料、数据。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本次申报的所有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本单位于 年 月至 年 月为所有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且不存在重复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情况,并授权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四、诚信记录 截至本承诺书签署之日,本企业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禁止的行为。 本承诺系本企业真实意愿,具备法律效力。本企业将主动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批后核查。若本次申报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本企业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意依法撤销对应资质,自资质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申请该项资质,及相关行政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 (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住建领域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海南政务服务网,以告知承诺方式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对填报事项作出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承诺。 二、受理。审批部门受理申报企业告知承诺申请。 三、审批。审批部门依据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和相关材料提出审批意见,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做出审批决定。 四、公示。行政许可决定在门户网站公示。 五、核实。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审批部门组织对申报资质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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