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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75条记录
关于202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情况的通报
冀建建市函〔2025〕149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202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5〕115号),我厅组织开展了202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共随机抽取建筑业企业1710家,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是企业未按要求缴纳社保,有332家企业近1个月社保不满足要求,占抽查企业的19.4%;二是企业技术负责人不达标,有135家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或履历不满足要求,占抽查企业的7.9%;三是企业主要人员配备不足,有88家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专业或数量不满足要求,占抽查企业的5.1%;四是企业净资产不达标,有29家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不满足要求,占抽查企业的1.7%。另有部分企业未按时提交审核材料。 二、工作要求 (一)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受检企业可登录“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核查结果。企业提交材料符合资质标准,结果为合格;企业提交材料不符合资质标准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的,结果为不合格。核查结果公示期截至2025年11月30日。 (二)企业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在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版块递交陈诉材料(陈诉材料是仅针对有异议意见的补充说明),逾期不予受理。我厅线下不收取任何纸质材料。公示期满,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要求,对企业资质不合格项在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平台。 (三)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可在作出标注后在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资质异常申诉”提交材料,我厅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并推送至全国平台。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资质审批部门要按职责做好监管工作,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原《关于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5〕115号)要求与本通报不一致的,以本通报要求为准。 联系电话:0311-87801093 附件:1.材料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名单 2.未按期提交材料的企业名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26日
关于开展北京市城乡规划乙级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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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开展北京市城乡规划乙级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各规划编制单位: 按照自然资源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对即将到期的北京地区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证书开展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及方式 申请范围:取得北京市城乡规划乙级资质,有效期将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的单位。(城乡规划资质甲级换证向自然资源部提交)。 申请方式: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通过“首都之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延续”在线提交申请,按照网站提交材料清单上传申报材料。 申请时间:城乡规划资质申请自《办法》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则上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我委提交延续申请,逾期未申请或未通过换证的单位原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2025年12月31日到期后自动失效。 二、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有关单位在申请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及资质核查中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单位性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我委申请办理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证书的变更手续。 (三)规划编制单位及时登录“北京市勘察设计智慧服务平台(http://yewu.ghzrzyw.beijing.gov.cn/kcfw/qy/login.htm)”更新单位的基本情况、技术人员、业绩和合同履约等信息。 (四)承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规定的等级、业务范围和有效期限内开展相应规划编制业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编制成果的文本首页、目录页以及主要图纸页等加盖“规划编制成果报审专用章”。规划编制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法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终身负责。 (五)我委将进一步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是否满足资质要求实行动态监管。规划编制单位应依法承担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义务,并协助和配合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规划编制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努力提高城乡规划质量和水平。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 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建司局函市〔2025〕1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 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夯实建筑市场经营主体责任,强化建筑市场监管,优化建筑市场环境,加快构建“宽进、严管、重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 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于2025年12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scc@mohurd.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邮编:100835),请在信封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 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5年11月25日
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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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25年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和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资格动态核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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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25年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和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资格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和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资格事中事后监管,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部分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和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资格开展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按“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的勘察设计企业(见附件1)和从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抽取的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见附件2)。 二、核查内容 (一)勘察设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资质标准情况、社保缴纳情况,以及企业财务指标符合资质标准情况。 (二)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注册关系和社保缴纳情况。 三、核查程序 (一)企业自查 1.企业资质自查:企业对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资质标准情况、社保缴纳情况,以及企业财务指标符合资质标准情况开展自查。 2.注册人员资格自查:被核查的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所在企业,应核查注册人员的社保缴纳单位以及实际工作单位是否与注册单位一致。 (二)资料提交 1.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企业,需提供《勘察设计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3),以及表中技术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4)、身份证、职称证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扫描件,勘察技术工人的身份证、考核或培训合格证扫描件;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及返聘合同扫描件; 2.除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外的企业,需提供《勘察设计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3),以及表中技术负责人和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扫描件、《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4);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及返聘合同扫描件; 3.企业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全套财务报表; 4.企业于11月25日前,登录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与绿色建筑综合信息平台(网址:https://jsgl.zfcxjw.cq.gov.cn:18090/cqkcsjqy),通过“资质管理”中的“企业核查”功能提交相关资料; 5.被核查的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所在企业,于11月25日前将《注册人员自查情况表》(附件5)扫描件及电子文件发送至cqszjwsjc@sina.com; 6.被核查企业及注册人员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7.所有提交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组织核查 我委将组织专家,对相关勘察设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资质标准情况、社保缴纳情况、财务指标符合资质标准情况,以及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注册关系和社保缴纳情况开展核查。 (四)对外公示 核查结束后,我委将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公示核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结果处理 1.对未提交资料或核查中存在问题的勘察设计企业,我委将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属我委批准许可资质的,将不合格的企业资质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整改后合格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撤回其资质。属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许可资质的,将处理建议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2.对核查中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我委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人:田佳、刘亚波,电话:023—63670919、023—63672112。 附件:1.核查勘察设计企业名单 2.核查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名单 3.勘察设计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4.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 5.注册人员自查情况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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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有关勘察设计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5〕1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我委决定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名单及资质范围 经随机抽取,并对企业申报资质期间的技术人员进行社会保险缴纳关系、注册关系复核比对,本次核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及资质范围如下: (一)开工大吉(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建筑装饰工程专项乙级资质; (二)中厦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资质、公路行业交通工程专业乙级资质、风景园林工程专项乙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资质; (三)京信智远工程咨询(天津)有限公司,工程设计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专业乙级资质; (四)天津晟捷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专项乙级资质; (五)博纳(天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专项乙级资质; (六)建芳伟业(天津)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工程设计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资质。 二、核查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核查内容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遵守资质管理规定情况; 2.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遵守执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情况。 四、核查形式 核查采取纸质材料检查形式,视情况开展现场抽查。纸质材料应按资质类别分别制作,并提交《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表》和附件材料(各一式一份)。附件材料需装订成册,各类证件按1:1比例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退休证书需校验原件。附件材料内容和排序按以下条款确定: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3.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个人所得税APP任职受雇截图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个人所得税APP任职受雇截图(人员顺序按照核查表填报顺序排列); 5.《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表》中所列非注册人员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个人所得税APP任职受雇截图(人员顺序按照核查表填报顺序排列); 6.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和聘用协议复印件。 五、其他要求 (一)各有关设计企业应高度重视和配合本次核查工作,于11月21日报送核查材料,报送地址为河西区马场道211号城建大厦A415,政策咨询电话为63081248。 (二)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对于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我委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撤回资质,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在核查工作中存在拒绝、阻挠、拖延或弄虚作假的,全行业通报批评并记入核查不合格单位名单。 附件: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表
关于提醒延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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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提醒延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的公告 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自然资源部有关工作要求,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施行之前按照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取得我厅核发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将于2025年12月31日届满。请2024年3月1日(不含)前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的编制单位,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延续申请材料,我厅将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重新核发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将加强人员力量配备,做好乙级规划资质单位换证服务工作,确保乙级规划资质单位换发资质证书顺利完成。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或提出申请但不符合规定未获准延续的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将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告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1月12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标A审核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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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标A审核流程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标A审核流程,提高行业管理服务质效,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项目数据管理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标A工作流程 (一)企业提报标A数据审核。 工程项目已竣工并在全国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数据等级已为B级的,企业可通过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项目信息标A模块,选择申请标A的项目并在佐证材料附件处上传有关招投标、合同、图审、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相关材料,上述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或城建档案馆复印件盖章扫描件,提交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 (二)设区市行业管理部门核查数据信息。 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企业提报项目材料,结合工作实际,通过系统信息自动比对、现场核实等方式,核实全国平台中各项指标数据是否准确、完整,核查内容具体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业绩核查要求实施,重点审核工程建设手续合法性、企业资质承揽范围、注册人员执业范围等情况。核查通过的,在省一体化平台上传项目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的请示(具体格式参照附件1)及《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实地核查表》(附件2,以下简称项目实地核查表),签署核查意见后提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核查不通过的,列明具体问题并退回申报单位。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数据信息。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企业提报标A材料及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实地核查表,对项目数据进行复核,通过系统自动比对、线上审核等方式进一步核实项目审批手续齐全性、数据准确性等情况,情况较为复杂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远程视频复核或现场实地核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同意的,将标注A级并推送全国平台。复核不通过的,列明具体问题并退回申报单位。 二、其他类型工程标A工作流程 省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工程项目,在全国平台已标记为B级的可申请项目标A业务。企业可通过省一体化平台项目信息标A模块,选择申请标A的项目并在佐证材料附件处提报项目招投标、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款发票或银行流水等材料,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或档案馆复印件盖章扫描件,同时上传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主要指标真实、准确的书面意见(附件3),以此代替《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实地核查表》。申报、审核流程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其他要求 (一)标A后应用于资质审批的项目不得进行数据勘误。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项目数据审核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政策文件和业务知识,主动服务申报企业,积极回应企业咨询,协助企业做好项目信息报送工作。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高工作智能化水平,通过系统自动比对等方式进一步加强项目数据标A管理。对不作为或把关不严,造成虚假业绩信息上传的行业管理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视情况通报并约谈。对发现违规违纪线索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利用虚假材料补录历史业绩或在标A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行业管理部门要予以公开通报,及时撤销虚假业绩,根据具体情形,依法依规计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印发文件与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附件1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XXX等项目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的请示(样稿).doc 附件2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实地核查表.doc 附件3工程建设项目真实性意见.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10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有关工作的通知
皖自然资规划函〔2025〕77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 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关于商请做好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换证有关工作的函》,为做好我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5年12月31日以后,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需持有按照《办法》标准取得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原取得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2024年1月24日前核发)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失效作废。 二、请我省有需要且符合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办法》标准办理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通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官方网站“网上服务大厅”栏目办理。 联系人:李洁,联系电话:0551-62553107。 2025年11月5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和注册建造师“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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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和注册建造师“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注册人员: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9〕2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告》(建川通告〔2025〕79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和注册建造师“双随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建筑业企业。采取随机方式抽取含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施工专业承包资质企业630家(附件1,其中省内建筑业企业462家,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168家)。 (二)注册建造师。按照不少于全省建造师注册人员1%比例的原则(采用重点抽查加随机抽查的方式,其中重点抽查人员为近一年内频繁变更注册单位人员),抽取备检人员共计抽查2727名注册人员(附件5)。 二、检查内容 (一)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是否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只适用省内建筑业企业);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是否存在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行为情况;是否落实项目实名制管理相关制度;是否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是否落实项目工程款支付保障相关制度。 (二)注册人员监督检查。检查注册人员是否存在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检查安排 (一)建筑业企业。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复核省内建筑业企业是否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并对受检企业在建项目进行实地抽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照2025年度建筑市场监管“双随机”检查对象名单(附件1),随机抽取受检企业承接的辖区内在建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在建项目详见附件2),填写《在建项目工地现场检查情况表》(附件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汇总(附件4),于12月7日前报我厅。 (二)注册建造师。对附件5中注册人员,我厅将通过核查社保缴纳情况等判断是否存在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双随机”检查工作,周密组织、落实人员,提高检查工作质量,依法依规组织实施,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入企开展现场检查时,不得干扰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同时,相关试点地区要严格执行“扫码入企”等相关要求。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省厅的检查模式,组织开展市级层面的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检查,按要求在“四川省双随机监管平台”中录入检查结果,于12月7日前将检查情况报我厅。 (三)受检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诚信守法原则,根据检查内容对本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条件、市场行为等内容进行自查自纠,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实施检查。 (四)各地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问题较多的企业及项目,要进行重点督查。 附件:1.2025年度建筑市场监管“双随机”检查对象名单 2.受检企业在建项目清单 3.受检企业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检查情况表 4.受检企业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检查情况汇总表 5.2025年度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双随机”检查对象名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4日 (联系人:李静;联系电话:028-8555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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