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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45条记录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关于开展工程设计民航行业乙级资质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机场公司,各机场建设指挥部,各民航专业工程质监机构,民航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咨询单位: 依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关于进一步开放民航工程设计市场的通知》(建市〔2017〕66号),经研究,决定对工程设计民航行业乙级资质企业(以下简称“乙级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截至目前,经住建部核准取得工程设计民航行业乙级资质的企业,详见附件1。 二、核查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关于进一步开放民航工程设计市场的通知》(建市〔2017〕66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民航行业审查相关问题答复》等。 三、核查内容 对相关企业总体规划、场道、灯光、通信导航与航管气象4个主导专业,抽查1名满足指标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指标包括《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学历、职称、工程设计工龄、业绩等方面内容,具体详见附件2。 四、工作安排 本次核查分为材料提交、情况核实和意见核定三个阶段,民航局将组建工作专班,具体负责相关事宜。 (一)材料提交阶段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9月15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附件2格式提交自查材料,并将2份自查材料纸质版,邮寄至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审批大厅(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民航局行政审批大厅,下同),封面注明企业名称,标注“设计行业乙级资质企业自查材料”;同时,将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扫描件和Excel版本)报送至工作专班邮箱(邮箱地址为zizhihecha@caac.gov.cn,下同),邮件应当以“企业名称-设计行业乙级企业自查材料”命名。 (二)情况核实阶段 自2025年9月15日至2025年10月15日。工作专班将对收到的材料进行整理汇总,通过民航局官网和“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对相关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工作专班将通过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民航质监机构调取工程项目档案等方式,对企业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必要时将对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三)意见核定阶段 自2025年10月15日至2025年10月31日。工作专班将组织研究形成核查结论。核查结论经公示后,将通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持续公布。 工作期间,如有相关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跳槽至被核查及整改单位的,将对相关企业的资质条件开展动态核查。 五、核查结论的应用 (一)对于逾期未提交自查材料,以及经核查不满足要求的乙级企业,将在核定结论中予以通报,并在“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上予以标注,相关企业将不得新承揽民航专业工程设计项目。 (二)各单位可通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实时查询相关乙级企业的动态核查结论。 (三)在核查结论公布后,不满足要求的企业可以整改重新提交自查材料,将按程序重新审查。 六、工作要求 (一)有关乙级企业应当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不得参与民航设计市场活动,并在一年内不得提交整改材料;相关情况将在“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予以标注。 (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配合工作专班开展本次核查工作。在核查结论公布后,要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辖区民航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工程设计质量,维护行业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三)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将此件代转辖区机场建设指挥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5年9月3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5年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2024〕52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标注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24〕294号)要求,为加强对我市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动态监管,规范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在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随机抽取注册地为广州市的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企业,动态核查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 主要核查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方面是否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标准要求。 三、核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被列入核查名单的各有关企业应对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工程监理资质(包括本企业的所有监理资质)现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附件2,以下简称《核查清单》)准备相关材料以备检查,确保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各有关企业应于2025年9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以及核查材料等一并整理以邮寄的方式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十楼审价科),电子版需同步发送至邮箱gzszaojiazhan@163.com。 (二)核查阶段。2025年10月1日起,我局将组织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核查等形式进行核查。对核查不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将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执行,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时按照粤建市〔2024〕294号文要求在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资质异常”标注。 (三)复核阶段。我局将组织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整改期满后1个月内或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其“资质异常”标注。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规定要求的,将通过“三库一平台”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集中公示,并依法撤回相关资质证书。 四、核查要求 (一)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工程监理资质动态核查,做好自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通知要求如实提供各项资料,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二)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照《核查清单》,主动联系企业并建立核查台账,按要求完成核查和复核后及时将动态核查情况报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 1.动态核查企业名单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8日 (联系人:黄翔,电话:83630981)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宁建规发〔2025〕7号)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以及实施意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依托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每年至少一次对本辖区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现就加强全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资质动态核查范围包括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资质动态核查对象包括:重点核查企业和随机抽查企业,其中,重点核查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宁建规发〔2025〕7号)的规定抽取。重点核查对象实行全面核查,应核尽核;随机核查对象按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中企业资质存量不少于10%比例或规定的数量进行抽查。 二、核查方式 (一)资质动态核查主要采取信息化手段对企业资质所涉及注册人员是否满足相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自动比对,核查结果不合格的,通知被核查企业限期整改。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对核查结果不合格的企业进行“资质异常”标注,“资质异常”标识同步在各级住建官网进行公示。 (三)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后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前企业完成整改的,可向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整改期满后或企业申请复核之日起1个月内对其标注的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 (四)各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组织辖区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抽取到的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辖区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核查后标注“资质异常”名单报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辖区及自行开展的“资质异常”名单统一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将名单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核查结果应用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机制,按时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二)各设区的市级及宁东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于每年11月底前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本辖区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情况。 (三)各相关企业应关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资质动态核查相关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冯麦玲0951-5031692 技术联系人及电话:王国祯13639592887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双随机、一公开”资质动态核查整改情况的通报筑建通〔2025〕158号 建筑业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持续深入推进建筑施工、监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贵州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局对全市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现将整改情况予以通报: 此次核查施工、施工劳务、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及设计企业资质共计30家,符合资质标准26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3家,资质已过期失效1家。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按照资质审批权限,我局拟撤回1家建筑业企业不符合资质标准的相应资质;另外2家不合格的企业资质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资质管理,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附件:2025年度贵阳市建筑业企业“双随机、一公开”资质动态核查整改情况汇总表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日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5年度建筑市场监管领域市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的通告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东川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2025年度昆明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的通知》要求,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对建筑市场监管领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检查结果通告如下: 一、检查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建建〔2023〕15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单位职能职责,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取网络核查的方式对13家企业(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进行检查。经查,共有5家企业合格;7家企业不合格;1家企业资质过期无法检查。 二、处理意见 责令不合格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自通告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昆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整改材料,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由昆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关要求 (一)受检不合格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整改,并按要求向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整改材料;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相应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用相应资质承揽新的工程。 (二)有关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指导、督促受检不合格企业及时推进整改工作。 联系电话:0871—63168552。 整改资料提交邮箱:1129833530@qq.com。 附件:2025年度建筑市场监管领域市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第二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有关企业: 为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办法(暂行)》(鄂建文〔2019〕23号),我厅启动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第二批资质动态核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重点核查人员“挂证”问题突出、资质分立出省、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未开展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核查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二、核查内容 (一)建筑业企业:核查企业资产情况、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技术装备等内容是否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 (二)勘察设计企业:核查企业资产情况、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内容是否仍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要求。 (三)监理企业:核查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内容是否仍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的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三、核查安排 (一)提交资料。被列入核查名单的企业需登录湖北住建综合服务平台(企业服务→资质办理→选取被核查的资质类型→资质动态核查),按照平台填报要求提交核查资料,资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 (二)线上核查。2025年9月16日起,我厅将组织市州住建部门随机抽选资质审查专家,采取企业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市州住建部门远程异地审核的方式,通过湖北住建综合服务平台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线上核查。 (三)结果处理。2025年9月30日前,相关市州住建部门通过湖北住建综合服务平台提交核查结果。对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联系人:厅市场处胡彬彬 联系电话:027-68873787 邮箱:scc@hbszjt.net.cn 附件:资质动态核查企业名单(第二批)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29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公告 为严厉打击扰乱建筑市场行为,保护实体企业正当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云建建〔2025〕18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市场监管专项整治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经查,27家省级审批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疑似“空壳”(该项资质所需注册建造师为0),不符合资质规定标准要求,现将核查结果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和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告(见附件)。 上述企业见公告后应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云建建〔2025〕18号)有关规定进行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按有关规定撤回相应资质。 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提交有关资料,逾期不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疑似“空壳”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表.xls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28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5年第一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开展2025年第一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本市辖区内商事登记的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企业(南沙自贸区除外),具体详见《2025年第一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清单》(附件1,以下简称《核查清单》)。 二、核查内容 主要核查企业对应资质的净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情况是否仍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要求。 三、核查安排 被列入核查名单的各有关企业应对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标准,对《核查清单》内所列的本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事项现状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认真填写《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自查表》(附件2),并按要求提交装订成册的核查资料(附件3),于9月30日前将核查资料邮寄至核查部门(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九楼905室,电话:83630568) 四、核查结果处理 (一)对于核查发现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3个月。同时,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标注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24〕294号)规定,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统一在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资质异常”标注。 (二)企业在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增项等工作,整改期结束后企业按整改通知要求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我局将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对复核仍未达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将按有关规定提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撤回其行政许可;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统一在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取消其“资质异常”标注。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做好企业自查自纠工作,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受核查企业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并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工作,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说明。受核查企业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核查不合格处理。 (二)各有关企业要认真落实资质管理规定要求,保持净资产、主要人员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并做好问题排查整改,确保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附件: 1.2025年第一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核查名单 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自查表 3.核查材料清单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5日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太原市2025年度上半年勘察设计质量“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不断提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函〔2025〕346号)和太原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太原市2025年度勘察设计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并住建函字〔2025〕93号),6月-8月我局开展了2025年度上半年勘察设计质量“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工作情况 本次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抽查范围包括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新申请及核发“主体施工阶段”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及近年老年人照料设施项目,共抽查15个项目,涵盖学校、医院、托育机构、老年公寓、大型活动中心、住宅、办公综合楼、地下车库等类型,涉及设计单位15家、勘察单位11家。 检查内容包含技术检查和规范性检查。技术检查重点包括勘察设计文件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涉及安全的非强制性建设标准情况、住宅隔声、串味、渗漏等技术措施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情况、重要工程专家论证情况、违反编制深度规范要求等情况。规范性检查重点包括:是否落实《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规定》(晋建质规字〔2023〕4号)《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导则》(晋建质字〔2023〕72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勘察设计文件上传“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函〔2020〕1237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住宅工程质量问题重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的通知》(并住建字〔2025〕27号)等文件要求,是否按照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样式要求,对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签字、盖章等情况。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本次检查主要采用了专家审查、书面申诉复核、个别项目专家2次复核的方式,检查中主要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专业技术问题 1.勘察专业方面 个别项目未附勘察任务委托书;缺少相关通用规范;地基复杂程度判定有误;部分勘探点间距不满足要求;未明确场地10KM范围内是否存在发震断裂;换填材料选用类型不适合;未提供近3-5年、历史最高水位调查结果;未提供砂土变形指标建议值等。 2.建筑专业方面 建筑专业存在设计深度不够、未提供计算书或计算书存在缺漏项等共性问题。个别项目建筑设计说明未明确防水挑檐禁止任何形式的封闭或改造;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进行设计和评价;未设置无障碍卫生间;素土夯实压实系数不满足规范要求等。 3.结构专业方面 结构专业存在设计深度不够、未提供计算书或计算书存在缺漏项等共性问题。个别项目加大截面框架梁箍筋直径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个别边缘构件配筋不满足计算要求;错层处剪力墙配筋率不满足规范要求等。 4.设备专业方面 给排水、暖通、电气专业存在设计深度不够等共性问题。个别项目电动排烟窗出线回路断路器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不应切断电源;配电箱供电未采用双路电源在末端切换的方式;缺少防排烟系统设计基础要求;散热器安装前未进行水压试验;无绿色建筑专项设计等。 (二)规范性问题 部分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对《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规定》(晋建质规字〔2023〕4号)等规定的出图、签字、盖章程序执行不够到位;部分设计单位存在未将勘察设计文件上传至“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或上传后未进行办结,上传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问题。 三、有关处理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规定》(晋建质规字〔2023〕4号)及有关文件要求,对本次检查中违反勘察设计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比较严重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布如下: 1.项目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研修中心改造项目配套用房 设计单位: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张学东 责任人员:阎岗(项目负责人) (执业号:1101037-023)、郝思思(建筑设计人)、伊爽(结构设计人)(执业号:1103198-S002)、周清军(暖通空调设计人) 2.项目名称:太原科技大学新校区(二期)教学楼建设项目(山西省高端装备智能制造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多功能教室) 勘察单位:中岩辉海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玉海 责任人员:李国跃(项目负责人)(执业号:1401060-AY015)、 梁爱萍(审定人)(执业号:1401060-AY004)、李玉海(审核人)、秦潞凯(报告编写人) 3.项目名称:太忻经济区建设杏花岭区老年福利院项目综合楼 勘察单位:长平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兴文 责任人员:赵东亚(项目负责人)(执业号:1401080-AY005)、来凤芷(审定人)(执业号:1401080-AY001)、卫海瑞(审核人)、王善善(报告编写人)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限期整改到位。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要针对项目存在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报告,通报发布10日内将整改报告报太原市住建局321室。整改完成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及变更要及时上传到平台。 (二)严格落实规范。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在上传勘察设计文件至平台后必须同时进行办结,否则将以未上传进行督导。凡涉及变更设计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重要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布局、功能、结构形式、系统方案等涉及安全的重大变更,应重新申报进行专家论证),变更设计文件必须上传平台,我局以上传平台的所有文件为最终勘察设计成果进行认定。 (三)增强责任意识。各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专业技术人员责任意识,进一步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全面落实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对勘察设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勘察设计水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及时下发变更通知单,尽快落实到位;对已实施的在建项目,制定相应处置方案,切实保障工程实体质量。 (四)加强监督力度。我局将严格按照省住建厅要求,加强对太原市勘察设计质量的动态监管,进一步加大对勘察设计单位执行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力度,将事前勘察设计项目动态监管和事中事后质量抽查相结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推动监督检查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不断提升勘察设计质量。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