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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2025年7月22日更新)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2025年7月22日更新) 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温馨提示: 第一,企业申请资质前,应依法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的相应项目,后续才能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第二,办理网址:“贵州政务服务网审批服务系统”(网址:http://zfcxjst.guizhou.gov.cn/zxfw/ywgz/ywxt/)。企业也可通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点击“业务系统”,根据企业申请资质对应选择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管理系统、工程监理企业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常见问题解答 1.建设工程企业行政许可有哪几项?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包括: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等级有何要求? 答: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资质,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但符合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受理其资质申请: (1)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2)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相应类别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 (3)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3.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有年限要求吗? 答: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升级时没有年限限制,只需达到相应资质标准即可。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升级时有年限限制,工程勘察专业资质乙级升级甲级,申报企业需要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升级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申报企业需要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基本流程是:企业申报—受理—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告审批结果。 自2023年6月起,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通用吗? 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有效。各地区不得另行设置附加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外地企业依法承揽业务。 6.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答:(1)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且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除此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证书内容变更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 (3)对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注销或撤回、撤销资质证书,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由各资质核发部门负责实施。 7.企业营业执照发生变更后,资质证书多长时间内必须变更?若资质证书未及时变更,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其他日常资质证书变更事项,也需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如何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答:(一)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 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申请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通过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直接申请取得的,还应对原企业相应资质重新核定。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不得单独申请办理上述事项。 (二)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被吸收企业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三)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序号 申报材料 企业重组分立 企业合并 国有企业改制 企业跨省变更 1 《企业资质申请表》(原企业、新企业) √ √ √ √ 2 能够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企业、新企业) √ √ √ √ 3 设备清单及发票(原企业、新企业) √ 4 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清单及相应材料(原企业) √ 5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原企业、新企业) √ √ √ √ 6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 7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 √ √ 8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 √ √ 9 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含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无在建工程项目承诺等,需双方企业签署) √ √ √ (四)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9.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的如何办理? 答: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10.持有试点地区下发的资质证书如何办理相关资质证书变更及资质许可事项? 答: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试点期间颁发的试点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的,由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住建部办理。申请上述事项前,需由原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要求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试点地区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1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几年?有效期满后如何办理延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需同时提出延续申请吗?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在资质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手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12.企业申报资质需要提供社保证明材料么? 答: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申报资质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进行核查。 13.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为员工缴纳吗?社会保险能否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缴纳吗? 答: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 14.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 答: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 15.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16.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认可? 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作为企业和个人业绩申报时,不予认可。 1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何规定? 答: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与内资企业要求一致。 18.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中,哪些中、高级职称证书能够予以认可? 答:对于有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19.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 建造师申报,是否认可? 答: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企业注册人员申报不予认可。 20.企业净资产指标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21.在何处可以查询公示意见中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 答: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可登陆住建部网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事故快报栏目查询。 22.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可否按照建市[2014]79号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除企业外资退出、国有企业改制两种情形外,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23.企业资质如何办理延续,延续的相关政策要求是什么? 答:贵州省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的延续细则具体参照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建字〔2023〕34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黔建建字〔2023〕36号)》执行,如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4.取消资质换证如何认定有效期? 答:根据住建部建市办〔2023〕47号文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黔建建通〔2024〕4号文,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需换领的资质项有效期到期前换领有效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2023年12月31日前已到期的,需在2024年4月30日前申请换领。(如资质证书上还有其他资质的,换领资质的有效期单独标注,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25.如何查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答: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部门规章、资质标准、政策文件。 26.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有哪些? 答: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见《规定》的第九、十、十一条款。 27.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等级、数量、年限有何要求? 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 企业首次申请(即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或增项申请(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的,应从最低等级申请。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28.申请表中的每一项都要填写吗? 答:考核企业申请资质的指标是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申报的各项指标为准。凡申请表中未填报的人员、业绩等,均不能作为有效指标认定。申请表中的每一项应据实填报,确无某一项的应填写为“——”。 29.企业申请资质时可以利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吗? 答: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30.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吗?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可以吗? 答:不可以。资质申报单位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不予认定。 31.资质标准中的 “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如何理解? 答:“以上”、“不少于”、 “超过”是下限, “以下”、 “不超过”是上限。“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比如:标准中的“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是指净资产最少为1000万元(含);标准中的“开挖深度不超过12米的基坑围护工程。”是指可承接开挖深度最大为12米(含)的基坑围护工程。 32.标准中要求的生产厂房,可以是租赁的吗?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吗? 答:可以是租赁的。 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 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 33.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是租赁的。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应提供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34.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年龄有要求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 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5.企业主要人员可以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吗?其证书中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一致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不能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 除注册执业人员外,主要人员的证书上单位和申报单位可以不一致,但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单位。 36.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申报考核(建筑业企业)? 答: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申报考核。 37.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 答: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标准》要求,不需累加每类人员数量指标。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可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申报考核,但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时,应提交其毕业证书。 38.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企业的总工程师吗?企业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 答:《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不一定是企业的总工程师。企业的总工程师可以是某类资质要求的技术负责人。 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如要求)应满足各类资质标准要求,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个人业绩要求的,应提供《实施意见》中的附件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不需再提供个人业绩的其他材料。 39.技术职称人员包括经济类及教学、研究人员吗?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如何考核认定? 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经济类人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 《标准》中的职称人员均指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人员, 其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为准。 《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标准》中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按照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 40.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能否申报认定? 答: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且资质许可部门认可的是可以申报的。如:《标准》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岩土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机械专业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焊接专业包括:焊接技术与工程、压力容器、金属材料、热工(热处理)、机械制造(制造工程)、锅炉、材料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光源与照明专业包括:电光源、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光学、光学工程等专业。 41.企业可否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工程业绩中的某项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提供其依法单独承接的所申请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业绩。 42.配套工程可否单独作为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43.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原企业的业绩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44.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包括建筑幕墙工程吗? 答:不可以。 45.已取得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是否可以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资质? 答:可以。但应从最低等级开始申请。 46.以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等专业承包资质承接项目(工程内容包含模板脚手架)时,是否必须同时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答:以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等专业承包资质承接项目(工程内容包含模板脚手架)时,企业可以对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不要求同时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7.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工程后,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企业,材料均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劳务企业不具有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此类发承包方式是否合法? 答: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工程后,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企业,材料均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不要求劳务企业具有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但必须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48.企业以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承接工程后,可否将施工范围内的消防、机电等内容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答:企业以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承接工程后,不得将工程再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49.《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取消了造价员资格认定后,是否还考核造价员?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再考核造价员指标。 50. 根据“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第二条: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黔建建字〔2023〕34号 三、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黔建建字〔2023〕36号,四、其他事项: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企业资质延续是否考核非注册人员? 答:企业申请资质延续,应当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如实填报非注册人员信息,延续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考核各类注册人员的注册情况。 51.我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新申请、增项、延续业务时,资质标准如何执行?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 号)等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新申请、增项、延续业务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以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为例,考核如下指标: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52.我省自2024年1月1日起,因达不到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自行放弃或注销某项资质的企业给予整改申报? 答:对自2024年1月1日起,由省级权限办理的资质延续(五年期)及资质注销业务中,因达不到相应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而自行放弃或注销某项资质的企业,在2025年6月30日前可进行整改,申请对已放弃或已注销资质项进行重新申报,按资质延续业务办理。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 号)等要求,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如逾期未申报的,不再受理。资质申报系统新增业务类型:资质延续五年期(补充延续),便于企业对上述情况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53.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延续(5年期)的人员及社保具体什么要求? 答: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延续(5年期),需对专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进行社保匹对,并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如实填报非注册人员信息(所有人员应满足对应资质的人员数量和技术要求)。非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社保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但需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延续业务不考核业绩。 54.关于工商注册地为贵州的劳务企业如何办理新申请、延续、变更等相关业务? 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建字〔2023〕3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黔建建字〔2023〕36号),劳务企业新申请、延续、变更等相关业务由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实施。企业可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审批服务系统”(网址:http://zfcxjst.guizhou.gov.cn/zxfw/ywgz/ywxt/)选择“建筑施工劳务企业管理系统”办理业务,由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同时,系统支持有效期内的企业办理相关延续业务。 55.如何理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黔建建字〔2023〕36号)中“三、相关政策衔接”有关内容? 答:对于“劳务企业资质有关管理工作”,文件明确:1.实施劳务企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再分工种,按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关于劳务资质企业的标准考核;2.对原审批制的劳务企业资质,有效期到期前,可以选择有效期为1年(临时)或有效期为5年的方式延续。3.对原通过备案制方式取得的分专业工种劳务企业资质,所有企业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换证申请》(附件),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延续条件进行承诺,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申请换发不分专业工种的劳务企业资质,过渡期至2024年12月31日。过渡期届满前,企业向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申请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换发5年有效期备案制的劳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起始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 对于《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按照《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4〕4号)执行。 56.五年期延续业务的申请时限 答:五年期延续业务应在有效期到期前提前六个月申请办理(办理过一年期延续业务或者取消资质换证换取证书有效期为2024年12月31日之前的除外) 57.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过期,资质延续该如何办理? 答:如办理资质延续业务中,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过期,则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板块出具以下承诺证明,同时履行该承诺内容(附:承诺书模版)。 58.关于退休人员能否用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 答:不能。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三十八条第5款,“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即日起,未超60周岁但申报企业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人员(含退休人员等),不能作为资质申报的有效人员(新设立、增项、延续等)。 59.关于关闭企业延续整改期的工作提示 1.企业资质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2025年4月30日的,2025年7月31日关闭延续通道,我厅不再受理企业延续申请(指有效期前申请过延续业务拥有整改时间的,未在有效期前申请过延续业务的过期作废); 2.企业资质有效期为2025年5月1日——2025年9月30日的,在企业资质逾期3个月时关闭延续通道,我厅不再受理企业延续申请(指有效期前申请过延续业务拥有整改时间的,未在有效期前申请过延续业务的过期作废); 3.企业资质有效期为2025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的,在2025年12月31日关闭延续通道,我厅不再受理企业延续申请(指有效期前申请过延续业务拥有整改时间的,未在有效期前申请过延续业务的过期作废); 4.企业资质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以后的,企业须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延续申请,逾期后我厅不再受理企业延续申请。 请各单位认真、及时掌握本单位资质有效期截止时间,按规定提前申请资质延期,防止资质超期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常见问题指导手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常见问题指导手册 综合类 1. 办理企业资质审批、人员注册转注册、申领安全生产许 可证、企业相关证书信息简单变更等业务,所需材料查询方式?答:目前自治区住建厅本级审批权限内的 63 类 245 项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相关办理流程、材料清单、注意事项等均可在 “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http://zwfw.gxzf.gov.cn/”进行查询办理。 2. 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等如何办理延期?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办理延续,过期后不能延续,只能重新核定。企业办理资质延续材料需在企业所在地市住建部门审核原件后,密封材料提交至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厅窗口。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目前已全程网办,企业“ 广西建设网—行业服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系统(http://www.gxcic.net/wsbs/)”评分在 80 分以上,则自动延期。 三类人员证书在有效期结束前应及时参加继续教育可自动延期,如为参加继续教育导致过期被注销,需重新考试取得证书。 3. 在申请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等企业资质时,已办退休手 续,但尚未到 60 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予以认定? 答:可以。除提供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学历、职称、合同等证明材料外,额外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复印件即可。 4. 外省的职称证书是否可用于广西区内企业申报资质? 答:根据《关于明确外省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在广西使用问题的复函》《关于外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在广西使用要求的补充说明》文件规定,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广西工作后,其职称由相应的职改办按规定程序办理重新确认手续,方可在我区有效使用。 5. 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变更名称、地址、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等,如何办理?答: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变更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简单变更业务,已取消到企业所在地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原件。 建筑施工类企业(需重新出证)可直接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搜索“简单变更”,进行在线办理。 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需在证书副本登记变更信息)请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查询并备齐办件材料后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中心住建厅窗口办理。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 6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中心 3 楼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6. 执业资格证书申请注册成功后,执业印章如何取得? 答:确认注册核准后,可登录注册管理系统,根据个人注册的详细信息自行制作国家规定格式的执业印章。 资质类 ※建筑施工※ 7. 在申请办理多项资质时,企业净资产是否需要累加合计?答:不需要。在申请多项资质时,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中最高值进行考核,企业净资不累加计算考核。 8. 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时,有些专业标准中对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专业做了相应要求,有些资质标准中还要求专业齐全,如何理解该项要求? 答:若资质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应由具有资质标准限定的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 1 人。 若资质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 全的,指申报人员应由资质标准限定的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限定的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数量不作具体要求。 9 . 施工企业资质上报后,发现材料存在问题,想要主管部 门退回,如何办理? 答:请提交退回申请纸质材料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厅窗口。如该项申请业务未进入审查程序,则联系企业退回修改;如该项申请业务已进入审查程序,则不予退回,企业可重新申报。 ※监理、检测※ 10.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时,其中 1 名专职人员同时具有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可否计算为两个人? 答:不可以。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 号),涉及注册人员的指标要求:“人”的含义, 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数量。“人次”含义,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所持注册证书的数量。 如某人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和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在计算人次时,可以计为 2 人次。注意人数和人次概念区别, 人次则可以叠加,若干种职业资格可以叠加,而人数不叠加。如房建乙级要求 10 人,就必须具有相应房建注册专业的 10 人。 11. 工程监理企业合并、分立,资质怎么办理? 答:根据建设部令第 158 号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接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可登录广西数字一体化服务平台,查看工程监理企业 资质核准事项清单准备材料,同时须满足相应资质所需的人员及其他要求。 12. 申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时,对技术负责人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规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以上职称。 13.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改制、分立、合并时,资质怎么办理?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或因其他原因发生资质条件变化的,检测机构应根据变化后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资质。 企业可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服务平台,查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清单准备材料,同时必须满足相应资质所需的人员及其他要求。 ※勘查、设计※ 14. 在申请勘察设计资质时,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是否可以重复计算? 答: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进行申报。 15. 初次申请勘查、设计企业资质,申请材料清单及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可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搜索“设计企业资质核准”查询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及联系方式。勘察设计企业首次 申请,需登录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网站办理企业锁进行申请(企业锁办理方式: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网站—产 品订购—在线订购——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客服电话 010-88018812)。 16. 省外的设计单位,想在广西承接业务,需要在住建厅备案吗?如果要办理备案,是怎么办理? 答:勘察设计单位的具体备案流程,请您咨询广西住建厅勘察设计处,联系电话:0771-2368335。 ※房地产开发※ 17. 房地产母公司能否用子公司的业绩?可以用几家? 答:房地产母公司申请资质可以用子公司的业绩。房地产开发企业母公司控股 50%及以上、实际由子公司开发的项目,可以按照母公司控股比例计入母公司业绩,但发生在控股行为之前的不得计入。核定子公司资质等级时,已计入母公司的业绩不再重复计算。 18. 申请房地产二级资质,对职称人员的专业有什么要求? 答: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10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3 人;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19. 房地产开发资质核定等级,竣工业绩可以用“房地产开 发投资额”代替吗? 答:不可以。“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各城市标准不统一,暂不参考。 20. 申请房地产二级资质需要哪些材料? 答:可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服务平台搜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查看办理。 21. 房地产开发资质报住建厅的申办流程是怎样的? 答 : 登 陆 “ 广 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网 ”( http:// www.gxzjt.gov.cn)→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企业填报基本信息并扫描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填报完成后打印附有防伪条形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表 》 。 登 陆 “ 广 西 数 字 政 务 一 体 化 平 台 ”(http://zwfw.gxzf.gov.cn)→在“切换区域与部门”选择“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在线办理→企业上传附有防伪条形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表》扫描件即可,经预审通过后进入受理审批环节。企业无需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厅窗口递交纸质材料。 人员资格类 ※二级建造师※ 22. 已入职新单位,但原单位一直不配合办理注销手续,怎么处理? 答:请携带情况说明纸质材料、身份证、原单位解聘证明、新单位劳动合同等材料到广西区政务服务中心 3 楼住建窗口办理,无法提供解聘证明的,需提供劳动仲裁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23. 二级建造师注册无法选择专业怎么办? 答:请携带情况说明纸质材料、身份证、增项资格证书到广西区政务服务中心 3 楼住建窗口办理。 24. 省外的二级建造师是否可以在广西区内的公司注册? 答:不可以。目前只能在资格证书取得的所在省份注册。 25. 二级建造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继续教育怎么办?是否需要重新考试? 答:二级建造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继续教育不需要重新考试,参加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可重新注册。 26. 想要将二级建造师注册在新单位,在录入新单位人员维 护时发现信息被别的单位占用,怎么处理? 答:联系占用您个人的信息的单位在人员维护系统中删除您的信息即可。 若该单位无法联系到或不配合删除,您可携带情况说明纸质材料、身份证、现单位劳动合同等材料至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 6 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3 楼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办理。 27. 发现自己的二级建造师证书未经本人同意被不认识的单 位注册,联系该单位不配合办理注销手续,怎么处理? 答:您好,您可带情况说明、身份证、现单位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社保等材料至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 6 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3 楼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办理。 ※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28. 同时有 A、B、C 三类人员证书,参加继续教育,每一类都要学习吗? 答:同时有 A、B、C 三类人员证书,继续教育只需要学习最高类别的证书即可。 29. 三类人员证书按时参加了继续教育,但证书到期没有自动延期怎么办? 答:可至住建厅培训中心核实是否报名继续教育时,填错 个人信息。如有错误,在培训中心更正信息,并携带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情况说明、身份证明至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 6 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3 楼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办理。 30. 三类人员证书没有照片怎么办? 答:可在人员个人账号-电子证书-修改选择项-上传个人照片,请不要随意更换照片。如无法完成请电话咨询:0771-5595842,或至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 6 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3 楼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办理。 31. 三类人员登录个人账号显示个人账号不存在怎么办? 答:登录桂建云平台,注册个人账号即可。 32.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按时延期复核怎 么办? 答:在使用期限内每两年按规定进行延期复核,逾期未复核的,证书会被注销,只能重新考取。 ※二级结构师、二级建筑师※ 33. 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在信源系统提交申请之后,依然接收不到电子数据怎么办? 答:该情况一般是在信源系统填写信息时没有全部填完或者填写的信息有误,如不知如何正确填写请联系信源软件客服咨询。 34. 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由区外变更到区内,如何办理? 答:如未曾在区内注册的先在区外注销,然后到区内办理初始注册;如曾在区内注册的先在区外办理注销注册,并在区内提交取消注销申请的情况说明,再按变更注册办理。 35. 请问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如何办理延续,在哪里可以查询办理信息。 答 : 请 在 “ 广 西 数 字 政 务 一 体 化 平 台 (http://zwfw.gxzf.gov.cn/)”搜索“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注 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认定——延续注册”查看具体办事指南。 ※二级造价工程师※ 36. 二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时,系统已经提交较长时间,依然显示未审核? 答:请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化的通知》要求操作。 首 先 登 录 全 国 造 价 工 程 师 管 理 系 统( http://zaojiasys.jianshe99.com/cecaopsys/), 按照提示要求在线填写申请信息,上传扫描件(初始注册申请表、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1 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当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再 登 录 广 西 数 字 政 务 一 体 化 平 台(http://zwfw.gxzf.gov.cn/),查找“二级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认定”事项,点击“在线办理”进行网上申报并上传扫描件(初始注册申请表、书面承诺书),最终办理结果请留意广西建设网公告信息。 资 格 认 定 通 过 人 员 登 录 广 西 建 设 网 ( 网 址 : http://www.gxcic.net/wsbs/)“人员查询—二级造价师打证”栏目,使用姓名、身份证、注册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验证后自行下载和打印电子证书。 资格认定不通过人员在“全国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上报业务查询”中查询审查意见,如再次申请注册,需重新申报。 37.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1 年后申请初始注册时,继续教育合格证明通过什么途径学习? 答:申请人可登录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网站 ( 广 西 建 设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中 心 )(http://www.gxcic.net/gxzczx/shownews.aspx?id=1692 ) , 根据《关于开通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网络学习系统的通知》(桂 建培〔2021〕12 号)要求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住建回声 | 资质证书如何延续?公积金如何缓缴?热点答疑来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住建回声 | 资质证书如何延续?公积金如何缓缴?热点答疑来了! 近期,小住收集到来自网友们关于证书业务办理、人员信息注册单位公积金缓缴等问题。 1.省外入川人员离职后需在系统里怎么操作? 省外入川企业中已录入的人员,如已离职,请登录“省外建筑企业(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人员报送”系统选择该人员做离职报送即可。 2.省外建筑企业(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登录流程是什么? 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点击“法人登录”,输入账号和密码,选择直通部门中“住房城乡建设厅”。 企业可根据业务需求对应选择省外建筑企业(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中信息录入和人员报送两项业务进行申报。 3.如何办理“安管人员”证书入川业务? 外省的“安管人员”证书转入四川,需先在外省办理证书转出手续,待“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中证书状态更新为“转出”后,个人再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直通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个人服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变更”进入系统,按照网页提示办理入川业务。 4.单位如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受理条件: ①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符合当地规定的缓缴条件; ②单位申请缓缴符合当地确定的缓缴期限等规定; ③单位缓缴申请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相关决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已经公示。 办理流程: ①单位经办人提供业务资料申请办理,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资料审核; 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授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直接审批)。 5.“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延续怎么办理? “特种作业人员”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后,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可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直通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个人服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证书延续”进入系统,按照网页提示办理证书延续业务。 6.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如何办理? 取得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个人可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直通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个人服务→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在线申请”进入系统,按照网页提示办理初始注册业务。 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分公司可以参加投标吗?如果分公司以公司的名义投标,中标后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①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取得相应资质,则不能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设备、材料采购等除外,按招标文件要求)。分公司以公司的名义投标,投标人是公司,分公司作为具体执行者,投标符合规定。 ②公司中标后,分公司可以作为具体执行者签订合同,但合同主体应与中标人一致,即应为公司。 ③分公司人员及缴纳的社保属于公司。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1.工程勘察资质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及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设区市及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行政审批局审批工程勘察丙级资质。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该文所列的勘察企业丙级资质,除资质证书简单变更事项,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等事项申请停止受理。 2.工程设计资质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工程设计乙级(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及及交通、水利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丙级资质。 设区市及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行政审批局审批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资质(不含交通、水利等方面)。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该文所列的设计企业丙级资质,除资质证书简单变更事项,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等事项申请停止受理。 3.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和技术工人,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仅申请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部批资质)允许有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超过60周岁。 4.已办退休手续,但尚未到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予以认定吗? 答:可以。除按照资质标准要求提供学历、职称、合同等证明材料,还需要提供该人员领取养老金证明材料。 5.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在资质申报时,是否可以重复计算? 答: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进行申报。但企业同时申报2项资质时,该人员在不同资质项分别作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予以认定。 6.专业技术人员为大专院校在职老师和科研人员,是否能作为资质申报人员? 答:可以。允许每个大专院校有一家所属勘察设计企业可以聘请本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但是其人数不得大于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聘期不得少于2年。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考核时,其职称应满足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要求,从事相应专业的教学、科研和设计时间10年及以上。 7.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职称专业与岗位专业如何认定? 答: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证书的专业范围,应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和称谓一致和相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 (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称谓不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3)学历专业为相近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近,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4)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设计10年及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8.1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是否可以作为2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予以认定? 答:不可以。1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只可替代1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 9.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时,是否可以将注册执业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进行申报? 答:可以。注册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申报时,其学历、职称、工程勘察设计经历、个人业绩等指标需满足《标准》对非注册人员的要求。 10.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中哪些专业为主导专业? 答: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中的非注册人员,均须按《标准》规定的对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考核业绩的要求,按相应专项资质标准对个人业绩规定的考核条件考核个人业绩。 11.工程设计资质建筑行业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资质要求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一级注册建筑师吗? 答:是。 12.设计资质标准中对于总图专业人员所学专业、职称专业如何要求? 答:工艺、规划、建筑专业可以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认可。结构专业不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予以认可。 13.已经开始了注册考试或已经取得了执业资格,但国家还没有启动注册,这些专业的技术人员应该如何考核? 答: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取得了某个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但还没有启动该专业注册的人员和标准“专业设置”范围内还没有建立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按非注册人员考核,人员需具备中级以上职称、10年以上设计经历、大专以上学历。作为主导专业的,还需提供个人业绩。 14.工程勘察资质企业、个人业绩是否有年限要求,如何计算? 答:为近5年完成的非涉密工程勘察项目业绩,近5年是指自企业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如企业申报年度为2015年,则近5年业绩年限从2010年1月1日起算起。 15.申请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注册人员业绩是否有范围要求? 答:有。申请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注册人员业绩总和应涵盖所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业绩类型。 16.申请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专业资质,对企业的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业绩是如何要求的? 答: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业务包括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四项业务,企业业绩类型应至少涵盖上述四项业务中的两项,应是与建设单位(业主)独立签订的合同业绩。 17.工程勘察设计业绩补录该准备哪些材料?如何办理? 答:2020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开展勘察设计企业和个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赣建科设〔2020〕14号),企业按要求录入项目信息、图审信息(项目图审合格的信息)、人员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提交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书面上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终审。 18.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如何考核申报的人员社会保险? 答: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采用人员的社会保险必须仅由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的人员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申报资质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进行核查。 19.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是否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其中,申请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工程勘察水文地质专业资质、工程勘察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海洋行业及专业资质、工程设计军工行业及专业资质、工程设计核工业及专业资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提交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相应数据等级的代表工程业绩,也可提交省级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意见,其中省内项目意见由设区市主管部门出具,省外项目意见由省级主管部门出具。 20.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中的业绩是如何认定的? 答:项目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信息完整且均为B级及以上,或基本信息、业绩技术指标均为B级及以上。业绩规模指标应对照资质标准有体现。个人业绩应在施工图审查或业绩技术指标模块中体现个人信息。 21.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应该提前多久办理? 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如资质证书有效期为“至2025年6月30日”,企业应在2025年5月1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赣信息登记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赣信息登记 1、一级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是否需要填写有效期? 答:需要,有多个专业则按最早到期时间填写。因此企业需及时变更建造师证书有效期,避免因单个专业有效期逾期后,该人员注册证书在数据库为信息过期失效状态。 2、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和有效期在系统中如何填写? 答:发证机关按证书上培训机构填写,需与证书一致不能填写简称,证书上未体现有效期则不填。 3、办理进赣信息登记服务,网上填报信息后,是否需要到现场核验原件? 答:进赣信息登记服务事项全程网办,在江西住建云管理系统提交后,在网上对填报信息进行检查核对。检查核对发现确需核对证件原件的,将电话通知企业提供相应的证件原件,企业应在电话通知明确的时间内由登记的驻赣负责人或法定委托人持证件原件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进行核对确认(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可提供复印件,电子证书可提供打印件)。 4、办理省外施工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服务,需要哪些人员? 答:首次进赣登记须填报驻赣负责人、驻赣法定委托人、驻赣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根据企业的需求自行填报无人数要求,后期可办理变更登记增加人员。 5、办理进赣信息登记服务,是否要上传社保凭证? 答:无需上传,《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中已承诺在赣从业人员均为本企业职工,企业已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其缴交了社会保险。 6、办理外省进赣信息登记服务,是否收费? 答:不收费。 7、省外进赣登记时驻赣分支机构是否一定是登记工商注册的分公司? 答:除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因必须有3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到分公司,驻赣分支机构必须是分公司。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没有要求必须成立分公司,在赣已设立分公司的,驻赣分支机构按实际情况填报分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可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一栏填报办事处即可。 8、办理外省进赣信息登记服务,人员是否需要实名谁认证? 答:办理进赣信息登记服务时,登记人员无需办理江西住建云实名认证。 9、水利、交通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是否在省外进赣信息登记服务录入? 答: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服务为对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生产经营活动的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提供的信息登记服务,并将登记的信息数据对社会公示及共享给有关部门,现只对登记录入由住建系统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0、系统中显示企业办理的进赣信息登记服务业务为“办结不同意”,但看不到核验意见是什么原因? 答:可能是电脑浏览器版本不兼容,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 11、办理进赣信息登记服务时,驻赣负责人和驻赣技术负责人、驻赣法定委托人能否是同一个人? 答:驻赣技术负责人不能登记为其他类型人员,驻赣负责人可兼任驻赣法定委托人。 12、安全员是使用岗位证,还是C证? 答:安全员需使用住建部门颁发的C证。 13、进赣信息登记服务的CA秘钥在哪办理? 答:进赣信息登记服务的CA秘钥由江西省数字证书有限公司办理,联系电话:0791-86212680。 14、办理省外监理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服务,能否使用协会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 答: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赣登记,注册监理人员只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信息。 15、进赣信息登记服务已经显示办结同意,能否提供证明? 答:已完成省外进赣信息登记服务的企业信息在“进赣企业公示”(网址:http://zjy.jxjst.gov.cn/w/dataQuery/baPubList)对社会公众公布,不再出具证明材料。 16、进赣信息登记服务是否一定需要办理电子印章? 答:电子印章由企业自愿办理,非强制要求。未办理电子印章的企业,将系统生成的《省外企业进赣信息登记表》打印后,加盖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和法定委托人签章(签字或盖章)原件扫描上传,再在管理系统内提交申请即可。 17、进赣信息登记服务中已失效证件是否会信息共享给省公共资质交易管理系统? 答:不会。 18、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赣登记,需要携带什么材料?如何办理? 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四最”营商环境、推进“五型”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2019年我厅下发《关于省外进赣勘察设计企业实行信息告知承诺的通知》(http://zjt.jiangxi.gov.cn/art/2019/9/29/art_40687_2493888.html),各企业登记人员需与进赣资质相匹配,填写完成后无需审核,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实行事中事后动态核查。 19、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承接业务后人员如何开展实名制? 答:为规范建筑市场,维护建设工程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2019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登记的通知》(http://zjt.jiangxi.gov.cn/art/2019/1/25/art_40687_2493937.html),相关企业和个人可以在网上自行查询;省外企业进赣承接业务后需要对法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等岗位进行实名制,否则无法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全省每个区县都下发了实名制设备,各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安排携带本人身份证随时完成实名制,详细地址请查看《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登记的通知》中的附件《实名制信息采集点地址、联系方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