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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百问百答-资质异常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百问百答
1、如何查询企业是否被标注“资质异常”?
答: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s://zjw.beijing.gov.cn/),进入“政务服务-查询中心-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查询”,通过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查询我市企业,并在“浏览”界面查看企业详细资质信息及预警信息。
2、开展比对的注册建造师数据信息来自哪里?
答:系统预警比对所使用的注册建造师数据来自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造师数据每日更新,当日展示的企业资质信息为前一日企业注册建造师达标信息。
3、注册建造师信息比对的资质标准是什么?
答: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要求,对各项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进行考核比对。其中,对于一级及以上资质按照本级资质标准进行比对外,二级及以下资质仍按照最低等级资质要求比对注...
4、对于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已有相关注册信息,但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未获取成功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此类情况,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注册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变更标注信息。
5、企业被标注将会受到什么限制?
答:一是资质异常企业,在标注期间不得承揽项目。二是在标注期间限制除打印电子证书使用件和申请注销资质外的全部政务服务事项。
6、对于被标注的资质异常的企业,是否限制全部资质承揽项目,还是仅限制不达标的单项资质承揽项目?
答:仅限制以不达标的资质承揽相应资质工程项目。
7、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是否均为注册建造师不达标?
答:目前资质信息比对仅就“注册建造师”这单一指标开展,以后将逐步针对“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其他指标开展综合比对。
8、企业被标注资质异常后持续多久,能否解除,申请解除标注的流程是什么?
答:资质预警信息为企业前一日注册建造师是否达标的展示,企业补充相应专业建造师注册后,经系统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的建造师信息比对,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后,次日即不再进行异常信息公示,无需另行申请。
新办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技术负责人有什么要求?技术负责人已完业绩有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报告,但未录入四库平台,是否可以为新办使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办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技术负责人有什么要求?技术负责人已完业绩有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报告,但未录入四库平台,是否可以为新办使用。
1.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技术负责人须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2.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4〕80号),申请由我省核准的房建、市政资质,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的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和业绩技术指标等信息等级须在全国平台为B级以上。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关于办理建设工程企业改制后重新核定资质业务的重要提示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办理建设工程企业改制后重新核定资质业务的重要提示 近期,部分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企业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国企改制)后重新核定资质业务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注册人员数量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工商信息和资质信息不匹配,无法补充注册人员,致使改制工作无法推进。为避免此类情况,现就办理建设工程企业改制后重新核定资质业务做重要提示如下: 一、确保人员达标 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国企改制)业务前,应当对照已有资质的人员配备标准,对现有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企业主要人员进行梳理,确保改制期间企业人员配备始终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特别是要避免因注册人员不足导致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企业资质被标注“资质异常”等问题。 二、加快办理业务 企业办理工商改制变更后,应立即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整体改制的资质重新核定申请,尽量缩短整体改制时限。其中,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的,建议优先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重新核定,通过后再办理省级权限内的改制业务。 如有疑问,可咨询0531-6896622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6日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2026年2月28日更新)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2026年2月28日更新)
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温馨提示:
第一,企业申请资质前,应依法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的相应项目,后续才能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第二,办理网址:“贵州政务服务网审批服务系统”(网址:http://zfcxjst.guizhou.gov.cn/zxfw/ywgz/ywxt/)。企业也可通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点击“业务系统”,根据企业申请资质对应选择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管理系统、工程监理企业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常见问题解答 1.建设工程企业行政许可有哪几项?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包括: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等级有何要求? 答: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资质,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但符合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受理其资质申请: (1)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2)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相应类别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 (3)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3.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有年限要求吗? 答: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升级时没有年限限制,只需达到相应资质标准即可。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升级时有年限限制,工程勘察专业资质乙级升级甲级,申报企业需要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升级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申报企业需要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基本流程是:企业申报—受理—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告审批结果。 自2023年6月起,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通用吗? 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有效。各地区不得另行设置附加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外地企业依法承揽业务。 6.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答:(1)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且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除此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证书内容变更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 (3)对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注销或撤回、撤销资质证书,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由各资质核发部门负责实施。 7.企业营业执照发生变更后,资质证书多长时间内必须变更?若资质证书未及时变更,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其他日常资质证书变更事项,也需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如何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答:(一)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 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申请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通过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直接申请取得的,还应对原企业相应资质重新核定。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不得单独申请办理上述事项。 (二)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被吸收企业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三)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序号 申报材料 企业重组分立 企业合并 国有企业改制 企业跨省变更 1 《企业资质申请表》(原企业、新企业) √ √ √ √ 2 能够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企业、新企业) √ √ √ √ 3 设备清单及发票(原企业、新企业) √ 4 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清单及相应材料(原企业) √ 5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原企业、新企业) √ √ √ √ 6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 7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 √ √ 8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 √ √ 9 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含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无在建工程项目承诺等,需双方企业签署) √ √ √ (四)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9.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的如何办理? 答: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10.持有试点地区下发的资质证书如何办理相关资质证书变更及资质许可事项? 答: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试点期间颁发的试点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的,由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住建部办理。申请上述事项前,需由原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要求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试点地区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1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几年?有效期满后如何办理延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需同时提出延续申请吗?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在资质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手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12.企业申报资质需要提供社保证明材料么? 答: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申报资质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进行核查。 13.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为员工缴纳吗?社会保险能否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缴纳吗? 答: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 14.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 答: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 15.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16.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认可? 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作为企业和个人业绩申报时,不予认可。 1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何规定? 答: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与内资企业要求一致。 18.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中,哪些中、高级职称证书能够予以认可? 答:对于有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19.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 建造师申报,是否认可? 答: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企业注册人员申报不予认可。 20.企业净资产指标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21.在何处可以查询公示意见中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 答: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可登陆住建部网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事故快报栏目查询。 22.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可否按照建市[2014]79号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除企业外资退出、国有企业改制两种情形外,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23.企业资质如何办理延续,延续的相关政策要求是什么? 答:贵州省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的延续细则具体参照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建字〔2023〕34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黔建建字〔2023〕36号)》执行,如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4.取消资质换证如何认定有效期? 答:根据住建部建市办〔2023〕47号文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黔建建通〔2024〕4号文,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需换领的资质项有效期到期前换领有效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2023年12月31日前已到期的,需在2024年4月30日前申请换领。(如资质证书上还有其他资质的,换领资质的有效期单独标注,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25.如何查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答: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部门规章、资质标准、政策文件。 26.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有哪些? 答: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见《规定》的第九、十、十一条款。 27.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等级、数量、年限有何要求? 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 企业首次申请(即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或增项申请(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的,应从最低等级申请。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28.申请表中的每一项都要填写吗? 答:考核企业申请资质的指标是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申报的各项指标为准。凡申请表中未填报的人员、业绩等,均不能作为有效指标认定。申请表中的每一项应据实填报,确无某一项的应填写为“——”。 29.企业申请资质时可以利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吗? 答: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30.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吗?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可以吗? 答:不可以。资质申报单位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不予认定。 31.资质标准中的 “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如何理解? 答:“以上”、“不少于”、 “超过”是下限, “以下”、 “不超过”是上限。“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比如:标准中的“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是指净资产最少为1000万元(含);标准中的“开挖深度不超过12米的基坑围护工程。”是指可承接开挖深度最大为12米(含)的基坑围护工程。 32.标准中要求的生产厂房,可以是租赁的吗?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吗? 答:可以是租赁的。 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 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 33.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是租赁的。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应提供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34.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年龄有要求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 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5.企业主要人员可以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吗?其证书中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一致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不能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 除注册执业人员外,主要人员的证书上单位和申报单位可以不一致,但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单位。 36.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申报考核(建筑业企业)? 答: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申报考核。 37.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 答: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标准》要求,不需累加每类人员数量指标。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可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申报考核,但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时,应提交其毕业证书。 38.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企业的总工程师吗?企业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 答:《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不一定是企业的总工程师。企业的总工程师可以是某类资质要求的技术负责人。 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如要求)应满足各类资质标准要求,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个人业绩要求的,应提供《实施意见》中的附件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不需再提供个人业绩的其他材料。 39.技术职称人员包括经济类及教学、研究人员吗?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如何考核认定? 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经济类人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 《标准》中的职称人员均指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人员, 其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为准。 《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标准》中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按照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 40.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能否申报认定? 答: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且资质许可部门认可的是可以申报的。如:《标准》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岩土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机械专业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焊接专业包括:焊接技术与工程、压力容器、金属材料、热工(热处理)、机械制造(制造工程)、锅炉、材料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光源与照明专业包括:电光源、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光学、光学工程等专业。 41.企业可否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工程业绩中的某项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提供其依法单独承接的所申请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业绩。 42.配套工程可否单独作为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43.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原企业的业绩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44.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包括建筑幕墙工程吗? 答:不可以。 45.已取得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是否可以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资质? 答:可以。但应从最低等级开始申请。 46.以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等专业承包资质承接项目(工程内容包含模板脚手架)时,是否必须同时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答:以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等专业承包资质承接项目(工程内容包含模板脚手架)时,企业可以对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不要求同时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7.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工程后,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企业,材料均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劳务企业不具有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此类发承包方式是否合法? 答: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工程后,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企业,材料均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不要求劳务企业具有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但必须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48.企业以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承接工程后,可否将施工范围内的消防、机电等内容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答:企业以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承接工程后,不得将工程再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49.《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取消了造价员资格认定后,是否还考核造价员?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再考核造价员指标。 50. 根据“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第二条: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黔建建字〔2023〕34号 三、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黔建建字〔2023〕36号,四、其他事项: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企业资质延续是否考核非注册人员? 答:企业申请资质延续,应当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如实填报非注册人员信息,延续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考核各类注册人员的注册情况。 51.我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新申请、增项、延续业务时,资质标准如何执行?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 号)等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新申请、增项、延续业务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以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为例,考核如下指标: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52.我省自2024年1月1日起,因达不到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自行放弃或注销某项资质的企业给予整改申报? 答:对自2024年1月1日起,由省级权限办理的资质延续(五年期)及资质注销业务中,因达不到相应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而自行放弃或注销某项资质的企业,在2025年6月30日前可进行整改,申请对已放弃或已注销资质项进行重新申报,按资质延续业务办理。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 号)等要求,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如逾期未申报的,不再受理。资质申报系统新增业务类型:资质延续五年期(补充延续),便于企业对上述情况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53.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延续(5年期)的人员及社保具体什么要求? 答: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延续(5年期),需对专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进行社保匹对,并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如实填报非注册人员信息(所有人员应满足对应资质的人员数量和技术要求)。非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社保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但需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延续业务不考核业绩。 54.关于工商注册地为贵州的劳务企业如何办理新申请、延续、变更等相关业务?
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建字〔2023〕3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黔建建字〔2023〕36号),劳务企业新申请、延续、变更等相关业务由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实施。企业可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审批服务系统”(网址:http://zfcxjst.guizhou.gov.cn/zxfw/ywgz/ywxt/)选择“建筑施工劳务企业管理系统”办理业务,由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同时,系统支持有效期内的企业办理相关延续业务。 55.如何理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黔建建字〔2023〕36号)中“三、相关政策衔接”有关内容? 答:对于“劳务企业资质有关管理工作”,文件明确:1.实施劳务企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再分工种,按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关于劳务资质企业的标准考核;2.对原审批制的劳务企业资质,有效期到期前,可以选择有效期为1年(临时)或有效期为5年的方式延续。3.对原通过备案制方式取得的分专业工种劳务企业资质,所有企业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换证申请》(附件),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延续条件进行承诺,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申请换发不分专业工种的劳务企业资质,过渡期至2024年12月31日。过渡期届满前,企业向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申请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换发5年有效期备案制的劳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起始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 对于《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按照《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4〕4号)执行。 56.五年期延续业务的申请时限 答:五年期延续业务应在有效期到期前提前六个月申请办理(办理过一年期延续业务或者取消资质换证换取证书有效期为2024年12月31日之前的除外) 57.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相关业务时(增项、升级、延续等),上传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是否满足要求? 答:不满足要求,企业办理资质业务(增项、升级、延续等)时,必须上传有效期之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从2025年12月1日起,不再允许企业以承诺书代替安全生产许可证)。 58.关于退休人员能否用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 答:不能。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三十八条第5款,“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即日起,未超60周岁但申报企业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人员(含退休人员等),不能作为资质申报的有效人员(新设立、增项、延续等)。 59.关于关闭企业延续整改期的工作提示 1.企业资质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2025年4月30日的,2025年7月31日关闭延续通道,我厅不再受理企业延续申请(指有效期前申请过延续业务拥有整改时间的,未在有效期前申请过延续业务的过期作废); 2.企业资质有效期为2025年5月1日—2025年9月30日的,在企业资质逾期3个月时关闭延续通道,我厅不再受理企业延续申请(指有效期前申请过延续业务拥有整改时间的,未在有效期前申请过延续业务的过期作废); 3.企业资质有效期为2025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的,在2025年12月31日关闭延续通道,我厅不再受理企业延续申请(指有效期前申请过延续业务拥有整改时间的,未在有效期前申请过延续业务的过期作废); 4.企业资质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以后的,企业须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延续申请,逾期后我厅不再受理企业延续申请。 请各单位认真、及时掌握本单位资质有效期截止时间,按规定提前申请资质延期,防止资质超期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60.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取消资质换证备注有效期在资质证书有效期之前的延续申请认定 办理“取消资质换证”(三级换二级、丙级换乙级)获得的资质项有效期为1年,我厅在行政审批系统和四库一平台为企业备注了1年有效期时间。对于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时间长于备注时间的此类企业,仍可按资质证书有效期时间申请所有资质的延续业务,且延续整改期的时间按《建设工程企业申报常见问题》第59条“关于关闭企业延续整改期的工作提示”执行,但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未提出申请延续业务的,按资质过期作废处理。 前期因单独备注的资质项过期而放弃该项资质延续的企业,可对该资质项进行补充延续(企业需在2025年12月31日前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61.我省办理跨市州变更的要求是什么?
关于明确我省建筑业企业办理“跨市州变更”业务审查标准的补充通知
关于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吸收合并业务的重要提示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吸收合并业务的重要提示 近期,部分企业在办理资质吸收合并业务时,提前注销了被吸收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资质证书,导致在资质审核过程中无法核验被吸收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等问题,在吸收合并业务不予许可的情况下,被吸收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及资质证书无法恢复,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为避免此类情况,现就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吸收合并业务做重要提示如下: 一、规范工商注销公告 企业在申报资质吸收合并事项时,须进行吸收合并双方的公司合并(吸收合并)公告程序,被吸收企业应办理被吸收合并注销公告,不得为简易注销公告。 二、切勿提前办理注销 在吸收合并事项未办结、资质重新核定未通过前,切勿提前注销被吸收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和资质证书。若被吸收企业提前注销,在吸收合并不予许可的情况下,被吸收企业的工商及资质信息无法恢复。 三、规范办理换证业务 吸收合并业务准予许可后,企业可先取得有效期为1年的资质证书。在该证书有效期内,完成被吸收企业的工商注销登记,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若逾期未完成注销或未提交换证申请,1年期的资质证书将自动作废。 如有疑问,可咨询0531-6896622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2月26日
勘察设计资质常见问题解答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勘察设计资质常见问题解答 1.如何下载《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答: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首页,下拉到网页底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模块,点击左侧“资质标准”,找到“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即可下载。 2.办理乙级勘察资质注销业务,在哪个平台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务服务网,点击“政务服务”,搜索“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乙级资质注销”,查看办事指南,里面有详细的办理信息、办理流程及材料目录等。注册地为济南、青岛、烟台市的企业在相应市级平台办理,其余企业在省级平台办理,点击“立即办理”即可。 3.办理工程设计资质,关于资质标准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中的“概预算人员”的要求,用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话,对其注册专业有要求吗? 答: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专业没有要求。 4.办理勘察设计乙级资质新申请、增项业务,是否还可采用业绩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住建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企业(个人)业绩核查确认表》? 答:自2026年1月1日起,申请省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含委托下放事项)的企业,其企业和个人业绩信息应当真实有效、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上相关模块数据等级为B级及以上,除申报工程勘察资质中工程测量、水文地质专业资质以外不再认可业绩真实性确认材料。申报工程测量、水文地质仍可提供业绩所在地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材料。 申报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行业或专业工程资质,业绩真实性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认,无需录入全国平台。 5.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时,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是如何要求的? 答: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中央企业颁发的,或省级人事主管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均予以认可。
办事服务指南|建筑业企业资质吸收合并这样办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办事服务指南|建筑业企业资质吸收合并这样办
企业发生吸收合并时,吸收企业能继承被吸收企业的施工资质吗?如果被吸收企业在短时间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还能办理资质的吸收合并业务吗?如何办理资质的吸收合并业务?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安小居整理了超全办事指南!一起来解开建筑业企业资质吸收合并业务的困惑。
Q1: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资质吸收合并业务呢?
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可以向资质权属管理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他专业资质”业务申请。
Q2:资质吸收合并业务由谁提出申请?
业务申请由吸收企业提出。
Q3:办理业务前,被吸收企业是不是必须完成工商注销登记?
被吸收企业在业务申请时可以暂未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合并后吸收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合并业务完成后,被吸收企业1年内完成工商注销的,吸收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 年的资质证书;被吸收企业逾期未完成工商注销或吸收企业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Q4:吸收合并业务的发证规则是什么?
1. 被吸收企业已完成工商注销的:
(1)吸收企业无资质证书的,获取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
(2)吸收企业有资质证书的,证书有效期不变。
2. 被吸收企业未完成工商注销的:
(1)吸收企业无资质证书的,获取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
(2)吸收企业有资质证书的,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变为1年有效期;吸收前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足1年的,有效期不变。
待被吸收企业完成工商注销后,吸收企业可通过办理“建筑业企业分立、重组等需重新核定资质(1年换5年有效期)”业务换领5年有效期的资质证书。
Q5:资质吸收合并业务考核什么内容?
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Q6: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过往完成的业务中出现过一些问题,安小居在这里给大家整理出来,提醒大家留意:
(1)业务申请时,吸收企业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
(2)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文件中,应包含人、财、物的归属,明确债权债务的继承或分割、被吸收企业无在建工程且与实际法律关系一致。
(3)股东会决议中的各项决议应经法定程序表决通过,内容需明确具体事项、表决结果及生效条件等关键信息,且符合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规定;决议如有参会成员签名、企业盖章之处,签名与盖章应齐全有效。
(4)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的,应先办理延续业务,资质核定后再申请办理吸收合并。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2026年2月)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2026年2月)
一、建办市函〔2022〕361号文印发后,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具体考核指标是什么?
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资产(含企业净资产、厂房、技术装备)、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以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为例,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一)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符合二级资质标准)。
(二)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符合二级资质标准);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例如,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时,用于认定技术负责人的工程业绩,其技术指标(如高度、层数、建筑面积、跨度等)应至少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一级)业绩标准中4类指标中的2类要求。
二、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如何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答:具有法人资格但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先行申请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认定通过后,通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同办公→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资质申报”路径,选择“新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需将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通过的界面及审批意见截屏,作为附件上传至资质申请系统。
三、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如何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答:申请路径同“问题二”,仅需将“新申请”调整为“增项申请”。
四、企业如何申请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
答:企业需登录芜湖市网上行政服务系统企业端(http://60.167.58.190:18010/szjsframeqy/qymh/frameall),点击“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事项,提交《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一览表》(表格模板见附件1或登录认定系统下载)、中标通知书(若为公开招标项目需提供)、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项目管理人员任命书、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备案表等原件扫描件。
认定注意事项:
(一)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需同步提供“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个人账号、密码及社保缴纳地(XX省XX市XX县或区),我局将重点核查拟认定的技术负责人社保、业绩轨迹是否相符,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二)提交业绩认定申请时,需同步上传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其资格、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须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三)技术负责人如在近6个月内,已在其他企业作为技术负责人用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则在本次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中不予受理。
(四)拟认定的技术负责人业绩,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则必须上传施工许可证。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其他工程项目,需上传对应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五)同一单位工程业绩如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仅按一项指标予以考核。同一施工许可证上的多个单位工程,最多只能作为一项指标予以考核。
(六)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的,应以企业依法独立承揽的专业承包工程业绩作为考核依据。使用总承包工程业绩作为申报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的,不予认可。提交认定材料时,须上传专业承包合同、施工许可证、项目管理人员任命书、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一览表》内的信息须如实、详细填写,由技术负责人本人签名,并由申报企业签字盖章。
(八)拟认定的业绩如在施工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用于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
五、技术负责人业绩如何核查?
答: 业绩核查主要依据以下途径:
(一)个人业绩为已在“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经理业绩(即平台内网查询显示为“已竣工”,或外网查询显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及业绩指标齐全,且数据等级为B级以上)。
(二)个人业绩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数据等级为B级以上的项目经理业绩,且其中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三项信息的数据等级均须为B级以上,业绩相关技术指标信息完整。
(三)技术负责人业绩属省外的,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显示的业绩信息为准。同样要求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三项数据等级为B级以上,且技术指标信息完整,否则不予认可。
(四)企业在申报平台业绩认定时,必须上传“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显示该业绩的相关截图。未上传截图,或截图中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业绩指标等信息不全的,将按第(五)种情形处理。
(五)不属于上述(一)至(四)情形的业绩,纳入线下核查范围。芜湖市内的业绩通过市政务平台发函核查,安徽省内其他市的业绩通过省住建厅公文传输系统发函核查。业绩核查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查时限。
六、申请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业绩如何考核?
答:企业参照“问题四”的程序提交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认定通过后,在芜湖市网上行政服务系统企业端(http://60.167.58.190:18010/szjsframeqy/qymh/frameall)提交资质申请,并将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通过及审批意见的界面截屏,上传至资质申请附件中。
七、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人员社保如何考核?
答:企业申报资质时,需将Word版的企业社保查询账号和密码,上传至“资质申请附件”中的“企业主要人员社保承诺书”里。
新办资质:考核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近1个月的社保缴纳情况。
增项、升级或延续资质:考核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近3个月的社保缴纳情况。
重新核定资质(如重组分立等):相关人员社保考核要求详见“问题十”。
举例:企业于8月首次申请,提供7月或8月社保即可;企业于8月申请增项、升级或延续,提供5-7月或6-8月社保即可。
企业在资质申报、公示、公告期间,如被发现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其申请将不予许可。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严肃处理。
八、企业净资产如何考核?
答:新办资质以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考核净资产,需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增项、升级或延续资质的,需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九、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能否申报?
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是可以申报的,详见附件2《工程类岗位证书(职称)与专业对照表》。
十、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有企业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企业跨省变更的,如何申请重新核定省批资质?
答:(一)重组分立。
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其中,净资产和设备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人员是指注册建造师及职称人员,满足相应资质三级标准要求,人员社保均考核近3个月;代表工程业绩应为取得相应资质后承揽的工程业绩。涉及跨省的,需要原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原企业全部资质核查意见。
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等内容。其中,净资产和设备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人员是指注册建造师及职称人员,满足相应资质三级标准要求,人员社保按照新设立或增项考核,技术负责人业绩满足相应资质三级标准要求。
说明:1、拟重新核定资质无对应的三级资质,上述“三级标准”调整为“二级标准”或“不分等级标准”。
2、拟重新核定资质为省级权限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人员满足相应资质一级标准要求。
3、企业参照“四、企业如何申请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认定”提交技术负责人(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的资格、从业经历和个人业绩)业绩认定。
(二)合并、国有企业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企业跨省变更。
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等内容。
企业跨省变更的,需要原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并函告安徽省住建厅。
(三)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有企业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企业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序号 申报材料 企业重组分立 企业合并 国有企业改制 企业跨省变更 1 《企业资质申请表》 原企业、新企业 新企业 新企业 新企业 2 能够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原企业、新企业 新企业 新企业 新企业 3 设备清单及发票(原企业、新企业) 原企业、新企业 新企业 新企业 新企业 4 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清单及相应材料 原企业 5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原企业、新企业 新企业 新企业 新企业 6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 7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 √ √ 8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 √ √ 9 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含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无在建工程项目承诺等,需双方企业签署) √ √ √ (四)信用管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不得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重新核定事项。重组、分立、合并的双方企业及其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注册信息应真实,双方企业不存在影响资质转移的行政处罚,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限制资质转移的情形。省内跨市的,需提供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五)加强监管。为打击弄虚作假、倒卖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后,资质转入企业需保持一年或完成过相应资质类别项目,才能再次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等资质核定。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十一、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否需要报属地县市区住建局审核?
答:注册地在无为市、南陵县、繁昌区、湾沚区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时需先将材料报注册属地县(市、区)住建部门审核。
十二、如何申请市级权限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
答:登录芜湖市网上行政服务系统企业端(http://60.167.58.190:18010/szjsframeqy/qymh/frameall),进入“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质信息”模块,同步并查看资质信息。若右侧列表可正常下载电子证书,则直接使用;若未生成新证书,则需在系统内申报“纸质换证申请”,审核通过后即可在“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质信息”中查看下载电子证书。
十三、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如何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
答:具有施工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铁路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除外)的企业,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主管部门确认后即可换证,企业登录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自行打印资质证书。主管部门受理换领申请后,同步注销相应的三级资质。
请注意:请请在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领,换领后的资质证书自主管部门确认通过之日起有效期1年。请在二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资质证书延续。
另注:特种工程、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无需申请换领证书。具有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请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资质证书延续。施工劳务资质到期之日,由系统自动延期,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十四、如何申请资质证书延续?
答: 申请省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请通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同办公→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资质申报”路径提交。
申请省批工程监理资质及市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请通过芜湖市网上行政服务系统企业端(http://60.167.58.190:18010/szjsframeqy/qymh/frameall)提交申请。
十五、如何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跨市变更?
答:(一)市外企业迁入芜湖。需先经原注册地市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申请部批资质变更的,由企业报住建部审批。
申请省批资质(不含监理)变更的,在安徽省住建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需上传原注册地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申请市批资质(含省批监理资质)变更的,在芜湖市网上行政服务系统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资质证书及上述经原注册地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的变更审核表扫描件。
(二)芜湖企业迁出。需向注册地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县(市、区)部门审查同意并书面报告市住建局后,由市住建局按规定办理迁出手续。
十六、除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外,申请由省住建厅委托我局核准及由我局自行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均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附件1: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一览表.docx
附件2:工程类岗位证书(职称)与专业对照表.xls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行业审查常见问题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行业审查常见问题解答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等有关规定,我部对2024年6月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行业审查常见问题解答》进行了完善,供企业在申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和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时参考。 一、如何查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答: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https://www.mohurd.gov.cn/zt/jsgcqyzzxzspzl/index.html)—部门规章、资质标准、政策文件栏目查阅上述文件。 二、如何理解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近10年”? 答:“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10年期间竣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26年,“近10年”的业绩是指2016年1月1日之后竣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超过此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三、哪些工程不能作为代表业绩申报? 答: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出借借用资质承揽、转包、违法分包的业绩不予认可。保密工程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企业因该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停业整顿,或因该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相应工程业绩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 四、企业对申报的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应提供什么材料? 答:业绩证明材料一般由工程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竣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等组成。以上材料不能明确反映业绩考核指标的,企业需要提供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设计图纸等有效证明文件。 1.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提供项目法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等。 2.工程承包合同应提供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能反映合同的基本组成要素(甲乙方的基本信息、基本约定、双方签章等)、主体内容及技术指标的部分主要内容。合同通用条款不需要提供。以联合体形式中标的项目,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和能证明本企业实际承担施工内容的其他材料。 3.年完成工程量类业绩应提供相应时间段内工程量统计表和进度款结算审批表。 4.单项合同额类业绩应提供工程结算单。 5.境外工程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业绩真实性证明文件。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 6.提供代表工程业绩图纸的应满足以下要求:(1)提供的图纸能清楚有效反映代表工程业绩的技术指标;(2)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包含注册人员签章等;(3)图签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应是齐全、有效的;(4)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该一致;(5)注册人员签章应按其专业签盖在相应专业图纸上;(6)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印签章的有效期与图纸的出图时间均应符合相应逻辑关系。 五、代表工程业绩如何判定是否合格? 答:每项工程业绩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相关要求,根据项目设计批复文件、设计图纸、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验收鉴定书以及业绩核查、举报投诉情况等综合判定。 六、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水利行业甲级资质的设计企业,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答: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水利行业设计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的设计企业,可以直接申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设计企业按规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牵头单位完成的相应规模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可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七、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每类代表工程业绩有何要求? 答:1.水库、水电站大坝类和水闸类业绩包含新建、改扩建和除险加固项目,应为大坝坝体、水闸闸室等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内容仅包含大坝护坡、坝顶路面、水土保持、绿化等的工程业绩,不能作为水库、水电站大坝类代表工程业绩。橡胶坝业绩和承包内容仅包含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的水闸业绩不能作为水闸类代表工程业绩。过闸流量指标等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翻板闸或钢坝闸工程可作为水闸类代表工程业绩。 2.水电站、泵站类业绩包含新建和更新改造项目,应为主体工程施工。 3.改扩建、更新改造、除险加固类工程业绩应能全面反映企业进行水库、水电站大坝,水闸,水电站或泵站等相应工程施工的综合能力。 八、水工隧洞洞径如何计算? 答:水工隧洞洞径(或面积)按照过水断面计算,衬砌的按照衬砌后内径计算,不衬砌的按照设计洞径计算。 九、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坝体土石方填筑、岩基灌浆、防渗墙成墙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工程量类业绩的年完成指企业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完成。其中,坝体土石方填筑量业绩包括水库、水电站大坝和碾压筑堤的1级、2级堤防的土石方填筑工程量。 十、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可以按照累加的合同额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吗? 答:合同额类业绩的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以承包合同价为准,工程结算单作为工程完成且工程款已到位的验证;承包合同未载明合同价的,以工程结算单为准。 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合同额累计满足合同额指标要求的不予认可。 十一、企业申报的某项代表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多项技术指标,能否作为多项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企业申报的该项代表工程业绩是一项单位工程,无论满足多少项技术指标,只能作为一项业绩申报。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单项工程,每一单位工程分别满足不同的技术指标的,该单项工程可以作为多项业绩申报。 十二、企业申请资质时是否可以利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 答: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十三、企业申报的注册建造师数量如何认定? 答:企业申报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应在法定退休年龄以下且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一级注册建造师存在重复注册(在其他单位注册其他职业资格)或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的,申报人员数量按照扣除有关人员数量后认定。 十四、除满足资质标准外,是否还有其他影响企业通过行业审查情形? 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行业审查意见提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行业审查: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上述信息主要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等核查。 十五、其他问题应如何查找? 答:其他未尽问题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相关资质标准、政策文件以及《问题解答》中查找。
作者: 责编: 李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