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名称: 关于“建设部勘察设计司注册管理办公室”印章启用的通知
索 引 号:
分 类: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2000-12-01
文 号: [97]建设注字第13号
主 题 词: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建设部勘察设计司注册管理办公室”印章启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监督。按部内分工精神,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工作中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工作,由勘察设计司代部实行行业归口管理。为做好执业注册工作,经建设部批准,勘察设计司设注册管理办公室,并启用“注册管理办公室”印章。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有关机构的工作,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共同高质量的做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的有关工作。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今后各部委,各地、各有关机构关于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工作的重要文件、法规、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及时上报建设部注册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