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名称: 关于办理一级注册建筑师继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分 类: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2000-12-01
文 号: [98]建设综字第99号
主 题 词: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办理一级注册建筑师继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部属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1998〗16号文件精神,现将98年度一级注册建筑师办理继续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凡1997年初批准注册,即1998年底注册期满且在原单位需继续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均应办理继续注册手续。
1997年初批准注册后又重新注册的人员不在本次办理范围之内,待其重新注册二年期满后再办理继续注册手续。
二、提供材料
1.继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样式见附表)
2.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继续聘用合同一份
4.上一注册期内职业道德证明一份
5.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体检证明一份
三、办理程序
请部属各勘察设计单位将继续注册人的材料在1998年12月8日前报到建设部勘察设计司综合体改处(联系电话:010-68393191),逾期不予办理。对准予继续注册的人员,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发注册证书副本。
申请继续注册人员每人应交纳注册费30元和证书费10元,共计40元。
附件:一级注册建筑师继续注册申请表(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1998〗16号文件精神,现将98年度一级注册建筑师办理继续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凡1997年初批准注册,即1998年底注册期满且在原单位需继续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均应办理继续注册手续。
1997年初批准注册后又重新注册的人员不在本次办理范围之内,待其重新注册二年期满后再办理继续注册手续。
二、提供材料
1.继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样式见附表)
2.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继续聘用合同一份
4.上一注册期内职业道德证明一份
5.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体检证明一份
三、办理程序
请部属各勘察设计单位将继续注册人的材料在1998年12月8日前报到建设部勘察设计司综合体改处(联系电话:010-68393191),逾期不予办理。对准予继续注册的人员,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发注册证书副本。
申请继续注册人员每人应交纳注册费30元和证书费10元,共计40元。
附件:一级注册建筑师继续注册申请表(略)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