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草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委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强化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并逐步实现与发达国家工程设计管理体制接轨,经建设部、人事部研究决定,我国勘察行业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将先期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现将《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草稿)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部门地5月15日之前将其修改意见送我司注册管理办公室。
附件一: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管理, 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结构工程师, 是指依法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并从事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第三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可依照本规定负责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和注册的具体工作。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
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工程设计专家组成。
第二章 考试与注册
第六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纲的拟定、 培训教材的编写和考前培训的组织及命题工作。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负责考试大纲、试题的审定,负责考务工作。
第八条 在专业教育评估合格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专业本科毕业者, 可参加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基础考试;该基础考试通过后,从事结构设计或其他相关业务4年者,可参加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 第九条 取得建筑工程专业专科毕业者,可参加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基础考试;该基础考试通过后,从事结构设计或其他相关业务4年者,可参加一次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
第十条 一、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合格, 取得相应的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由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 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 分别由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核发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或者二级注册工程师证书。
第十四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有效期2年, 有效期届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准予注册的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工程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满2年的;
第三章 执业
第十六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工程设计;
(二)工程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等调查和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五)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一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规模及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工程规模及工程复杂程度。 第十九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行业务, 由勘察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条 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结构工程师追偿。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有权以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义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非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得以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义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得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义执行业务,也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第二十二条 国家规定的一定跨度, 高度等以上的工程,应当由注册结构工程师进行设计。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设计图纸, 应当征得该注册结构工程师同意;但是特殊情况不能征得该注册结构工程师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工程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全国实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之前, 对已经达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核认定条件,经考核认定合格的,可获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具体考核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结构工程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以及外国结构工程师申请在中国境内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按照地等原则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