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有关工作的提示
索 引 号:
分 类: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日期: 2025-06-24
文 号: /
主 题 词: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有关工作的提示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内建行函〔202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有效期的通知》(内建行函〔2025〕11号)等文件规定,我区部分建设工程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有效期即将届满,请相关企业务必在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如需继续开展相关建设工程活动,可按照首次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应资质申请。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