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补录建筑业企业业绩的通知
各市建委、各有关企业:
为提高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扎实推进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深入应用,完善“平台”项目数据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省厅将于2017年8月1日起,在“平台”开展历史业绩补录工作。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范围
本次补录的项目是指在辽宁省辖区内已竣工且尚未纳入“平台”项目库的项目。项目类型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和与上述总承包类型相关的专业承包项目。
二、时间要求
业绩补录以企业自愿为原则,补录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以企业提交申请日期为准)。其中,总承包项目业绩于2017年8月1日起开始补录,专业承包项目业绩于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补录。
三、补录方式与流程
根据项目属地化管理原则,本次补录采用“谁施工,谁申请;谁监管,谁采集;谁采集,谁负责”的方式,由施工企业在“平台”提出补录申请,项目所在地市建委进行确认。具体流程如下:
(一)2017年8月1日起,施工企业可通过“平台”的“业绩补录”窗口登录进行补录业绩申报。“平台”将自动为施工企业配置登录用户名和密码,企业可向注册地市建委查询(联系电话在“平台”首页公布)。
(二)填写基本信息及其附件信息。基本信息中所有字段均为必填项,企业应严格按照“平台”各字段的数据规则进行填写。附件分为必要附件和非必要附件两类。必要附件为必须上传的附件,不上传则无法完成业绩申报。非必要附件由企业根据需要上传,作为业绩的辅助证明。企业上传的附件应清晰、完整。
(三)填写项目过程信息及其附件信息。企业补录的项目涉及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等五个过程信息。补录时应将过程信息及其附件信息一并填写、上传。
(四)主管部门确认。企业提交后的项目信息将自动进入项目所在地市建委审核端口。各市建委应对企业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附件进行核实。经核实可以认定为企业业绩的,应予确认。经核实无法认定为企业业绩的,应在“平台”退回。
(五)公示。补录的业绩经项目所在地市建委确认成功后,将通过“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业绩自动进入施工企业项目库。
四、有关要求
1、各市建委应高度重视本次业绩补录工作,牵头会同城建等有关部门实施。各市应通过电话、短信、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将本通知及相关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每个施工企业,并做好相关记录。
2、各市建委应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工作中应注意创新工作方式,提高服务效能,不能因业绩补录为企业增加负担,更不允许搭车收费或将业绩补录作为解决企业、项目历史遗留问题的手段。
3、“平台”项目库中的项目信息将作为企业申报资质和进行招投标的有效业绩。本次补录截止后,企业的历史业绩将无法纳入“平台”项目库。
4、企业不得上报虚假业绩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各市建委对所确认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省厅将对补录的业绩进行抽查。经认定为虚假业绩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不予补录,并对相关企业记入不良记录。
各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厅建筑业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张阔
电话:024-23447616,23447615(传真)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