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名称: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补充通知
索 引 号:
分 类:
发文单位: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4-09-13
文 号: /
主 题 词: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相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针对省厅明确的“重点考核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可以同时计为注册建造师”规定,企业可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合理配置相关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和注册人员仍按原《通知》要求购买3个月社保,职称人员实行告知承诺制。如技术负责人为职称人员的,参照职称人员实行告知承诺制。
特此通知
2024年9月13日
(联系部门:建管处 咨询电话:62692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