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住建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省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市政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6月13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厅审批处,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024-23447611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6月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住建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为深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进一步严明资质审批管理,净化建筑市场环境,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助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人员社保核查
(一)规范核查对象范围
1.工程勘察企业
申请资质时,核查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技术工人。
2.工程设计企业
申请资质时,核查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
3.建筑业企业
申请资质时,核查企业主要人员的社会保险。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
4.工程监理企业
申请资质时,核查企业主要人员的社会保险。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
(二)严格核查时间节点
工程勘察企业、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或重新核定,核查相关人员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会保险;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等,核查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其中,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核查相关人员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会保险。
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含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重新核定等事项),核查相关人员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会保险。
上述要求中的“近1个月”或“近3个月”,均指自申请资质当月起向前逆推。如:申报月份为5月,“近1个月”是指核查相关人员4月份的社会保险,“近3个月”是指核查相关人员2月份至4月份的连续社保。
(三)统一核查标准与路径
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信息统一通过人社部门共享数据实施自动校验。社保缴纳单位唯一且与申报企业一致的,予以认定;存在缴纳单位不唯一、不一致或因数据共享滞后导致信息缺失等情形的,一律不予认定。企业或个人对社保信息校验结果存在异议的,应自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数据校正。
二、严格人员考核要求
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主要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1年内已在其他企业作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过资质并审批通过的;
2.其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含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1年内已在其他2家及以上不同企业作为主要人员申请过资质并审批通过的;
3.注册人员被标注“注册异常”的。
三、严格业绩管理
(一)规范业绩认定标准
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全国平台)或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省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除应当是在全国平台或省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外,还应核查其完成业绩对应的任职经历,包括社保证明、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需确保各环节信息完整有效(具体要求见附件1)。业绩未录入全国平台或省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并提供业绩确认函(样表详见附件2、附件3)。自2027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平台或省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二)规范工程业绩录入
1.限期补录历史业绩。鉴于全国平台补录通道已关闭,为保障企业真实业绩能够合理上网并做好后续业绩认定有效衔接,特开放省平台补录窗口,企业须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24〕33号)相关要求补录历史竣工业绩,补录窗口时间截止2026年12月31日,期间补录的历史业绩仅在省平台展示,暂不支持推送全国平台。
2.明确业绩补录范围与要求。省内已经竣工验收但未归集至省平台的工程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企业应通过新增工程项目一次性完成各环节信息填报完整;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合同登记、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信息或竣工验收备案、业绩技术指标等单个或者多个环节整体信息缺失的,企业应以环节为单位进行补录;各环节已有信息录入但存在关键性字段缺失的,无法补录,企业应申请业绩勘误补充完善。
3.严格业绩指标审核。在填写业绩技术指标中的“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时,应参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以及工程监理资质标准,准确填写相应的项目规模技术指标。个人业绩与企业业绩需关联申报,不得单独申报个人业绩。个人业绩应重点填写个人在项目中承担的角色,并提供项目期间的社保证明、任职文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个人业绩的佐证材料。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办理资质审批所需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的审核确认,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规范新开工项目数据对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3.0版与省平台数据对接,自2027年1月1日起,房屋市政工程类项目信息自动共享至省平台,省平台将获取的在建项目信息推送至全国平台。项目竣工验收后,参建单位可补充提交竣工验收信息、业绩指标(含个人业绩)等相关信息。
(三)严格业绩勘误管理
已完成竣工验收并在全国平台展示的项目信息,存在关键性字段缺失或笔误等明显错误信息的,企业可通过省平台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修改申请。申请中应如实填报勘误项目信息的错误原因和内容,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勘误申请后,应及时对项目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需在省平台公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勘误申请和市级同意勘误的意见以公文形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通过后,将项目勘误情况以公文形式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勘误数据推送至全国平台。企业已用于资质申请并取得资质的业绩不得进行勘误或者删除。
(四)严格A级业绩认定程序
对于拟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且已在全国平台展示为B级的项目,企业可申请A级业绩认定。企业申请A级业绩认定的,应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并出具业绩确认函。非房屋市政工程类业绩,还应提供由项目所在地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业绩确认函。业绩审核无误后通过省平台以公文形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视情况开展书面核查或组织专家实地核查。核查无误的标记为A级,并将数据等级结果推送至全国平台。项目信息认定为A级后,不得进行勘误或删除。
四、严格审批监督管理
(一)严格资质动态核查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重点对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以及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注册人员的企业开展动态核查,主要核查企业注册人员等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在省平台标注“资质异常”。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被标注后3个月内进行整改。企业完成整改的,可向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规定要求的,将在省平台上集中公示,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二)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严肃查处企业在申办资质过程中盗用、冒用他人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虚构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别资质。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别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数据要求一览表
2.企业业绩指标确认表
3.个人业绩指标确认表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6月 日
附件1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数据要求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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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类型 |
在全国平台和省平台上的数据要求 |
特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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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 |
房建、市政施工总承包资质 |
业绩的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A级或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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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行业总承包资质 |
业绩的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A级或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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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承包资质 |
业绩的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A级或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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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
业绩基本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应为A级或B级 |
申报工程测量、水文地质也可提供业绩所在地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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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
建筑、市政工程类资质 |
业绩的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应为A级或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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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资质 |
业绩的基本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应为A级或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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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企业业绩指标确认表
填表人(必填): 审核人(必填): 审批人(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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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申报事项 |
业绩所在省 |
业绩地址 |
项目名称 |
指标 |
数量 |
单位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合同金额 |
结算金额 |
业绩是否属实 |
指标是否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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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XXX公司 |
XXX设计专项甲级 |
辽宁省 |
辽宁省XXX |
XXX |
投资额XXX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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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XX-XX |
20XX-XX-XX |
XX万元 |
XX万元 |
是/否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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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格应作为业绩核查结果的必要附件报送,需填表人、审核人和审批人三级签字。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申报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需将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反馈。
附件3
个人业绩指标确认表
填表人(必填): 审核人(必填): 审批人(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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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身份证号码 |
姓名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项目所在市 |
规模指标 |
业绩完成企业 |
个人在项目中所起作用 |
经纬度(小数点后保留五位) |
业绩是否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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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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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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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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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格应作为业绩核查结果的必要附件报送,需填表人、审核人和审批人三级签字。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申报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需将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反馈。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