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建审函〔2026〕808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部、行政审批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优化我省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推动建设工程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关于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业绩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2026〕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业绩核查
(一)申请由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确认要求按照有关专业部门规定执行。
(二)申请房建、市政、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的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许可(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业绩技术指标等信息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和审批要求,且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开服务平台上公开的B级及以上项目。
(三)申请企业应当加强对资质标准要求的个人业绩的核实,不以“平台展示”为真实性的唯一依据,在聘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时,应对其开展背景调查,包括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许可(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业绩技术指标,以及完成业绩期间的个人社保信息、建造师注册轨迹等,避免因提供虚假业绩材料导致资质被撤销。
二、强化人员核查
(一)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建办市〔2026〕27号“通过数据比对、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大业绩核查力度”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供的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技术负责人业绩完成时间段的个人社保证明、建造师注册轨迹等)进行核查。
(二)申请由我厅审批的资质时,参照建市规〔2026〕2号文件执行,即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原则上须在近2年内未用于其他企业申报厅批资质;资质标准中要求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在1年内参与2家及以上不同单位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的,各部门要严格核查。
三、开展重新核定
由我厅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因经营需要等原因主动提出资质降级申请或者原资质被撤回的,可以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申请重新核定时,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相关规定考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一次性告知理由。其中,原资质被撤回的,企业应在资质被撤回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被撤回的资质为同类别最低等级的,不适用重新核定。
企业可在山西省政务服务网-部门频道-省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重新核定(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中提交申请且在申请表中勾选“重新核定”。
四、建立函询制度
各部门要对资质审批中收到的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存在的问题等向申请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并提交相关印证材料。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五、加大惩治力度
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企业申报资质时作出虚假承诺、盗用冒用人员信息、提供虚假项目业绩、伪造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伪造证书、提供虚假发票或证明材料等情形。一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在我厅采取相应措施之前,企业通过自查发现存在虚假业绩,在申报过程中主动撤回申请或者在取得资质后主动申请注销的,可依法减轻或免予相应处罚。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各部门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积极推进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落实审批工作全程留痕,切实防止发生企业资质审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1月5日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