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资质)延续与升级的问题咨询
问:1、根据河北省住建厅2020年第119号文《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由本省各级资质许可机关核发的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期届满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自动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届满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请问由省厅核发的施工资质证书现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关于施工资质延续事宜省厅是否有新的文件通知,省厅是否受理延续申请,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延期手续。2、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升级时,企业业绩中“主体工程承包”是否可以是不含厂房建筑,只包含对“相应的主生产装置”进行的设备、管道、电气、仪表、自动化等施工。
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如有资质延续需求,请按期按标准办理延续申请;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升级,需要提供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或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修工程相关业绩。请根据具体资质要求,提供符合资质标准的业绩证明材料。感谢你对我厅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