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延续相关问题
问: 一、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湘建法〔2023〕158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核查要求”的内容“其中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须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人员等其他指标须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请问:某施工企业的全部资质证书按湘建法〔2023〕158号文件规定延期至2024年9月30日。该施工企业的一名在职员工同时持有多个专业的建造师、多个专业职称证书且有九大员岗位证书,那么该名员工的证书是否可以同时适用于所在施工企业多个专业资质的延续申报,是否可以同时适用于某一个专业资质不同人员类型指标?针对一人多证的情况,《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没有相关说明,那么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申报和延续时,具体如何适用,有哪些实施细则? 二、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办市〔2023〕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内容“《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请问:某施工企业的全部资质证书按湘建法〔2023〕158号文件规定延期至2024年9月30日。该施工企业同时具备多个专业施工总承包贰级和多个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其中某项叁级资质属于“《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那么该施工企业是否可以将该项叁级资质单独申领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而不需要在2024年9月30日前办理资质延续,待该项叁级资质1年有效期届满时再另行单独申报延续资质? 三、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要求:“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请问: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具体指哪些专业?市政工程相关专业具体指哪些专业?
答:一、 关于企业一名职工同时拥有多个专业的建造师或职称证是否可以同时作为不同人员类型有效考核: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三十八)条第9点规定:企业申请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二、 关于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延续的有关事项,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3年12月29日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规定: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换证的相关事宜请关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厅官网,暂时未发通知。
三、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 、电气等专业职称。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专业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