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资质延续政策
问:尊敬的住建厅领导: 您好, 根据宁建(建)发(2023)56号文件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6月30日届满前,企业需要延续资质有效期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经我个人到政务大厅资质延续相关窗口咨询,资质延续申请按照二级资质标准对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进行核查。 在2022年11月17日住建厅发布的宁建函(2022)557号文件中第四条,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建造师、中级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厂房、设备等指标须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目前新申请二级资质,建造师、中级职称人员按照三级资质标准要求;二级资质延续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按照二级标准核查;能否对于届满二级资质企业在资质延续中对注册人员及职称人员也按照三级资质标准进行核查。
答:你建议的问题目前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宁建(建)发【2023】56号)文件,对于届满二级资质企业在资质延续中对注册人员及职称人员也按照三级资质标准进行核查没有依据,感谢您的来电,已电话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