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常见问题指导手册
综合类
1. 办理企业资质审批、人员注册转注册、申领安全生产许 可证、企业相关证书信息简单变更等业务,所需材料查询方式?
答:目前自治区住建厅本级审批权限内的 63 类 245 项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相关办理流程、材料清单、注意事项等均可在 “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http://zwfw.gxzf.gov.cn/”进行查询办理。
2. 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等如何办理延期?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办理延续,过期后不能延续,只能重新核定。企业办理资质延续材料需在企业所在地市住建部门审核原件后,密封材料提交至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厅窗口。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目前已全程网办,企业“ 广西建设网—行业服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系统(http://www.gxcic.net/wsbs/)”评分在 80 分以上,则自动延期。
三类人员证书在有效期结束前应及时参加继续教育可自动延期,如为参加继续教育导致过期被注销,需重新考试取得证书。
3. 在申请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等企业资质时,已办退休手 续,但尚未到 60 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予以认定?
答:可以。除提供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学历、职称、合同等证明材料外,额外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复印件即可。
4. 外省的职称证书是否可用于广西区内企业申报资质?
答:根据《关于明确外省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在广西使用问题的复函》《关于外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在广西使用要求的补充说明》文件规定,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广西工作后,其职称由相应的职改办按规定程序办理重新确认手续,方可在我区有效使用。
5. 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变更名称、地址、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等,如何办理?
答: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变更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简单变更业务,已取消到企业所在地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原件。
建筑施工类企业(需重新出证)可直接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搜索“简单变更”,进行在线办理。
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需在证书副本登记变更信息)请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查询并备齐办件材料后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中心住建厅窗口办理。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 6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中心 3 楼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6. 执业资格证书申请注册成功后,执业印章如何取得?
答:确认注册核准后,可登录注册管理系统,根据个人注册的详细信息自行制作国家规定格式的执业印章。
资质类
※建筑施工※
7. 在申请办理多项资质时,企业净资产是否需要累加合计?
答:不需要。在申请多项资质时,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中最高值进行考核,企业净资不累加计算考核。
8. 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时,有些专业标准中对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专业做了相应要求,有些资质标准中还要求专业齐全,如何理解该项要求?
答:若资质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应由具有资质标准限定的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 1 人。
若资质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 全的,指申报人员应由资质标准限定的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限定的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数量不作具体要求。
9 . 施工企业资质上报后,发现材料存在问题,想要主管部 门退回,如何办理?
答:请提交退回申请纸质材料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厅窗口。如该项申请业务未进入审查程序,则联系企业退回修改;如该项申请业务已进入审查程序,则不予退回,企业可重新申报。
※监理、检测※
10.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时,其中 1 名专职人员同时具有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可否计算为两个人?
答:不可以。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 号),涉及注册人员的指标要求:“人”的含义, 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数量。“人次”含义,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所持注册证书的数量。
如某人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和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在计算人次时,可以计为 2 人次。注意人数和人次概念区别, 人次则可以叠加,若干种职业资格可以叠加,而人数不叠加。如房建乙级要求 10 人,就必须具有相应房建注册专业的 10 人。
11. 工程监理企业合并、分立,资质怎么办理?
答:根据建设部令第 158 号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接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可登录广西数字一体化服务平台,查看工程监理企业 资质核准事项清单准备材料,同时须满足相应资质所需的人员及其他要求。
12. 申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时,对技术负责人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规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以上职称。
13.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改制、分立、合并时,资质怎么办理?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或因其他原因发生资质条件变化的,检测机构应根据变化后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资质。
企业可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服务平台,查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清单准备材料,同时必须满足相应资质所需的人员及其他要求。
※勘查、设计※
14. 在申请勘察设计资质时,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是否可以重复计算?
答: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进行申报。
15. 初次申请勘查、设计企业资质,申请材料清单及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可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搜索“设计企业资质核准”查询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及联系方式。勘察设计企业首次 申请,需登录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网站办理企业锁进行申请(企业锁办理方式: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网站—产 品订购—在线订购——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客服电话 010-88018812)。
16. 省外的设计单位,想在广西承接业务,需要在住建厅备案吗?如果要办理备案,是怎么办理?
答:勘察设计单位的具体备案流程,请您咨询广西住建厅勘察设计处,联系电话:0771-2368335。
※房地产开发※
17. 房地产母公司能否用子公司的业绩?可以用几家?
答:房地产母公司申请资质可以用子公司的业绩。房地产开发企业母公司控股 50%及以上、实际由子公司开发的项目,可以按照母公司控股比例计入母公司业绩,但发生在控股行为之前的不得计入。核定子公司资质等级时,已计入母公司的业绩不再重复计算。
18. 申请房地产二级资质,对职称人员的专业有什么要求?
答: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10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3 人;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19. 房地产开发资质核定等级,竣工业绩可以用“房地产开 发投资额”代替吗?
答:不可以。“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各城市标准不统一,暂不参考。
20. 申请房地产二级资质需要哪些材料?
答:可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服务平台搜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查看办理。
21. 房地产开发资质报住建厅的申办流程是怎样的?
答 : 登 陆 “ 广 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网 ”( http:// www.gxzjt.gov.cn)→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企业填报基本信息并扫描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填报完成后打印附有防伪条形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表 》 。 登 陆 “ 广 西 数 字 政 务 一 体 化 平 台 ”(http://zwfw.gxzf.gov.cn)→在“切换区域与部门”选择“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在线办理→企业上传附有防伪条形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表》扫描件即可,经预审通过后进入受理审批环节。企业无需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厅窗口递交纸质材料。
人员资格类
※二级建造师※
22. 已入职新单位,但原单位一直不配合办理注销手续,怎么处理?
答:请携带情况说明纸质材料、身份证、原单位解聘证明、新单位劳动合同等材料到广西区政务服务中心 3 楼住建窗口办理,无法提供解聘证明的,需提供劳动仲裁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23. 二级建造师注册无法选择专业怎么办?
答:请携带情况说明纸质材料、身份证、增项资格证书到广西区政务服务中心 3 楼住建窗口办理。
24. 省外的二级建造师是否可以在广西区内的公司注册?
答:不可以。目前只能在资格证书取得的所在省份注册。
25. 二级建造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继续教育怎么办?是否需要重新考试?
答:二级建造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继续教育不需要重新考试,参加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可重新注册。
26. 想要将二级建造师注册在新单位,在录入新单位人员维 护时发现信息被别的单位占用,怎么处理?
答:联系占用您个人的信息的单位在人员维护系统中删除您的信息即可。
若该单位无法联系到或不配合删除,您可携带情况说明纸质材料、身份证、现单位劳动合同等材料至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 6 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3 楼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办理。
27. 发现自己的二级建造师证书未经本人同意被不认识的单 位注册,联系该单位不配合办理注销手续,怎么处理?
答:您好,您可带情况说明、身份证、现单位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社保等材料至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 6 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3 楼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办理。
※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28. 同时有 A、B、C 三类人员证书,参加继续教育,每一类都要学习吗?
答:同时有 A、B、C 三类人员证书,继续教育只需要学习最高类别的证书即可。
29. 三类人员证书按时参加了继续教育,但证书到期没有自动延期怎么办?
答:可至住建厅培训中心核实是否报名继续教育时,填错 个人信息。如有错误,在培训中心更正信息,并携带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情况说明、身份证明至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 6 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3 楼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办理。
30. 三类人员证书没有照片怎么办?
答:可在人员个人账号-电子证书-修改选择项-上传个人照片,请不要随意更换照片。如无法完成请电话咨询:0771-5595842,或至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 6 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3 楼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办理。
31. 三类人员登录个人账号显示个人账号不存在怎么办?
答:登录桂建云平台,注册个人账号即可。
32.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按时延期复核怎 么办?
答:在使用期限内每两年按规定进行延期复核,逾期未复核的,证书会被注销,只能重新考取。
※二级结构师、二级建筑师※
33. 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在信源系统提交申请之后,依然接收不到电子数据怎么办?
答:该情况一般是在信源系统填写信息时没有全部填完或者填写的信息有误,如不知如何正确填写请联系信源软件客服咨询。
34. 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由区外变更到区内,如何办理?
答:如未曾在区内注册的先在区外注销,然后到区内办理初始注册;如曾在区内注册的先在区外办理注销注册,并在区内提交取消注销申请的情况说明,再按变更注册办理。
35. 请问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如何办理延续,在哪里可以查询办理信息。
答 : 请 在 “ 广 西 数 字 政 务 一 体 化 平 台
(http://zwfw.gxzf.gov.cn/)”搜索“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注 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认定——延续注册”查看具体办事指南。
※二级造价工程师※
36. 二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时,系统已经提交较长时间,依然显示未审核?
答:请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化的通知》要求操作。
首 先 登 录 全 国 造 价 工 程 师 管 理 系 统( http://zaojiasys.jianshe99.com/cecaopsys/), 按照提示要求在线填写申请信息,上传扫描件(初始注册申请表、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1 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当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再 登 录 广 西 数 字 政 务 一 体 化 平 台(http://zwfw.gxzf.gov.cn/),查找“二级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认定”事项,点击“在线办理”进行网上申报并上传扫描件(初始注册申请表、书面承诺书),最终办理结果请留意广西建设网公告信息。
资 格 认 定 通 过 人 员 登 录 广 西 建 设 网 ( 网 址 : http://www.gxcic.net/wsbs/)“人员查询—二级造价师打证”栏目,使用姓名、身份证、注册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验证后自行下载和打印电子证书。
资格认定不通过人员在“全国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上报业务查询”中查询审查意见,如再次申请注册,需重新申报。
37.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1 年后申请初始注册时,继续教育合格证明通过什么途径学习?
答:申请人可登录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网站
( 广 西 建 设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中 心 )(http://www.gxcic.net/gxzczx/shownews.aspx?id=1692 ) , 根据《关于开通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网络学习系统的通知》(桂 建培〔2021〕12 号)要求进行继续教育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