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二)
1、如何考核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中的企业净资产指标?
答:企业应可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当期(近一个月或上季度)合法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需满足资质标准的要求。
2、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分公司自有设备的划转协议能否予以认定,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如提供分公司自有设备划转协议,应补充提供总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以及分公司名义购买设备的原始发票单据。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应体现同意由分公司划转相关设备。
3、企业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厂房是租赁的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报之日。
4、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的个人简历如何认定?
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年限,工作简历中任职企业应当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中,申请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其技术负责人应满足在具有消防资质的企业任职年限要求。
具体事宜可咨询0532-66200000。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付奎英
编辑|王斯佳、鲁豫皖
审核|黄治棚、金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