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一)
1、企业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时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吗?
答: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
2、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厂房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生产厂房的,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报之日。
3、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有何要求?
答: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企业申报时,可上传“企业社保情况承诺书”,审批机关通过共享数据核验。
4、项目经理作为技术负责人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时,是否考核其业绩时间段内的个人安全员证书?
答:需要考核施工项目经理在业绩时间段内的个人安全员证书。
具体事宜可咨询0532-66200000。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付奎英
编辑|王斯佳、鲁豫皖
审核|黄治棚、杨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