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三)
1、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吸收合并业务后,被吸收企业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被吸收企业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企业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2、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业务,暂时获取不到申报人员的社会保险,可以使用税务部门的缴费凭证代替吗?
答:不可以。如申报人员已正常缴纳社保,可通过资质申报系统共享获取社会保险;如暂时获取不到社会保险,可上传申报企业的社保缴费明细表(证明编号、校验码)予以佐证。
3、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吸收合并,核查哪些人员、业绩?
答: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吸收合并,吸收企业需按照吸收资质的标准配齐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吸收企业和被吸收企业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均不做考核。
具体事宜可咨询0532-66200000。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吴永刚
编辑|王斯佳、鲁豫皖
审核|黄治棚、杨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