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常见问题解答
《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闽建〔2026〕1号)已于2026年2月1日正式实施,为统一政策理解,指导各地规范实施,现就各方反映的相关问题集中解答如下:
问题1、导则第2.1.9条“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不得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等许可事项”,请问是否包括资质延续、简单变更事项?
答:不包括。上述限制主要针对新申请、升级、增项等许可事项,资质延续和简单变更不受影响。
问题2、导则第2.1.10条“根据……闽建许〔2025〕2号,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该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升级、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和延续等许可事项”,请问是否包括简单变更事项?
答:不包括。
问题3、导则2.2.1写明,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起3个月前,按有关延续政策文件申请有效期延续。请问,我公司的五年期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延续是否仍按照闽建许〔2024〕10号文件提交申请;我公司的临时(一年期)资质证书的延续是否仍按照闽建许〔2025〕4号文件提交申请?对于主要人员的社保是否按照上述2个文件来考核?
答:是的,现阶段仍按照上述2个延续政策文件执行。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为申报资质延续的人员缴纳社保。具体考核要求如下:
五年期资质证书延续:按照闽建许〔2024〕10号文件要求,考核技术负责人资质延续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若技术负责人同时担任注册建造师,则不考核);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的社保以承诺方式提交。
临时(一年期)资质证书延续:按照闽建许〔2025〕4号文件要求,考核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资质延续申报前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三个月社保明细表);技术工人的社保以承诺方式提交。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关于社会保险补缴、退休人员使用比例等相关要求,须统一按照最新发布的闽建〔2026〕1号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4、导则第2.2.3条规定,对于延续未通过,企业可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申请重新核定时,主要考核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请问,如企业专包资质一级延续未通过,按上述情形申请对应专包二级时,政务系统上申请的事项类型是否按照“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申请?对于相应资质为三级时,主要人员考核按照二级考核还是三级考核?
答:是的;具体的考核要求,举2个例子释义:
例1:企业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该项资质原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延续,延续未通过,企业在不予许可结果公布后的3个月内提出重新核定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对该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进行考核。净资产和技术负责人分别按照《标准》中的二级要求——“1500万元”“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以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按照《标准》中的三级要求——“结构、机械、焊接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焊工、油漆工、起重信号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考核。上述人员均须考核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如果超过3个月企业仍未提出申请,则须从最低等级申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7号),已不再核发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和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建许〔2022〕3号)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具体考核要求详见导则5.4.3。
例2:企业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该项资质原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延续,延续未通过,按照原资质标准规定,企业可在不予许可结果公布后的3个月内提出重新核定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7号),已不再核发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企业可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和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建许〔2022〕3号)有关规定,重新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具体考核要求详见导则5.4.3。
问题5、导则第5.2.1条第2款“企业在陈述环节提交的财务报表所属时间段应晚于申报阶段财务报表的时间段”,如企业在申报时提交的财务报表问题系工作人员疏忽错漏导致报表数据或格式有误(如净资产不符合、数据关系混乱、错误数据等),在陈述阶段重新提交与申报阶段提交的同一时间段的财务报表,是否予以认可?
答:不予认定。
问题6、请问正常延续情形(五年有效期到期后申请延续的)是否需按照导则5.2.2要求,“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对净资产指标所要求的最高值进行考核。”,如企业向地市申请专包资质延续(同时持有总包资质),是否需综合按专包、总包资质净资产指标所要求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答:需要。如企业已拥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现申请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其净资产指标应按4000万考核。
问题7、导则第5.3条对资质申报中使用的退休人员人数比例作了规定要求不得超过注册建造师和职称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增项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为例,我公司的8名注册建造师同时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按照第5.9条规定,我司再另增加7名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即可,请问我公司的在这次资质申报中可使用的退休人员最多为几人?计算基数是15人,还是23人?
答:根据资质标准要求,该项资质考核注册建造师8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15人,故计算基数应为23人。
按照三分之一计算要求,可知23÷3≈7.67,向下取整后可知,公司可使用的退休人员最多为7人。
问题8、导则第5.3.2条规定,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请问,这个主要人员是指哪些人?如果年龄超过几个月或者几天是否可以?
答:主要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现场管理人员(已取消考核);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日及之前必须符合60周岁以下的要求,超过几天的不予认定。
问题9、根据导则第5.3.4条,陈述阶段跨月份时,企业提交补充的主要人员社保缴费材料时间段为陈述阶段新月份的,是否予以认可?如,需考核申报前3个月社保证明,企业申报时人员为前2个月的,后陈述阶段跨月份提交补充新月份1个月的社保证明。
答:举例释义,2025年10月31日审批部门受理了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的升级申请,需考核主要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按首次受理时间,2025年7月至9月,或者2025年8月至10月的社保均予以认定。经审查,该企业在申报环节存在部分人员社保不符合上述月份要求或存在实缴月份不足3个月的情形。审批部门在2025年11月13日出具审查意见,企业在11月28日提交陈述申请,审批部门当天受理了陈述审批件。对于企业补充提交的部分人员社保月份予以认定的可为2025年8月至10月,或2025年9月至11月。
问题10、导则第5.3.5条:如何界定社保补缴的时间点及其效力?
答:自2026年2月1日起受理的审批办件,在资质审批所涉社保月数核算中,对缴费明细表中显示为“补缴”的月份,其缴纳效力不予认定。
问题11、导则第5.7.4(2)条,举例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专业齐全’,是指6人应当由结构、给排水、电气等3个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且结构、给排水、电气各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请问,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或重新核定事项中,企业提交的暖通专业职称人员能否作为有效申报人员?
答:不能。
问题12、导则第5.9条规定“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分别予以认定”,请问,企业申报某资质时,注册建造师同时具备职称,但职称专业与《标准》所考核的专业不一致,这个人是否可同时认定为注册人员和职称人员?
答:不可以。注册建造师作为职称人员考核时,其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结业证中的所学专业)须与所申请资质要求的职称专业相符,若均不一致,则仅可认定为注册人员,不可同时作为职称人员考核。
问题13、企业申请资质延续,在提交材料时发现部分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上未注明岗位专业,是否需补充证明材料?
答:需要。企业需提供职称评审表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专业证明材料,证明该职称人员的专业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否则该人员不予认可。
问题14、导则第5.10.8条对工程业绩的时间要求为“近5年”,请问“近5年”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答:“近5年”是指自申请资质之日起向前推算5年。例如,企业在2026年5月申请资质,其工程业绩的完成时间应在2021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问题15、关于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导则第6.27.4条对职称人员的规定,“……包括由市政公用工程、电气、机电、自动化、光源与照明、园林景观、结构等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光源与照明专业至少1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请问,按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请问职称人员是否按此考核?
答:自2026年2月1日起,按照导则要求执行,即职称人员中光源与照明专业至少1人。
问题16、关于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导则第6.47.3条对职称人员相关专业要求“……须由环保、结构、机械、通风、给排水(水处理)、电气控制等专业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不少于 1 人,每个专业须由不同的人员组成,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标准》中环保专包三级要求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而导则要求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业齐全。请问审查时是否必须按照《导则》规定,配备全部6个专业且各1人,且不接受其他专业职称人员?
答复:是的。
问题17、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经营场所可否用承诺制?
答:不可承诺。必须按导则要求提交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材料。
问题18、对于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办公场所,如何认定?是否可用其他材料如村(居)委/社区等部门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替代?
答:企业未对“办公场所”情况作出承诺,但又无法提供产权证书的,需提交办公场所安全鉴定报告及乡镇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区)街道办事处级别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
问题19、以企业业绩方式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或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该专业类别资质包含三级)时,不考核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请问资质动态核查时,是否需要考核我公司的注册人员情况,如果考核,是按照什么标准?
答:需要考核《标准》中对应资质等级的注册人员情况。例如,企业通过企业业绩方式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动态核查时应按照《标准》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对注册建造师的要求进行考核,即“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0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