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公示公告
常见问题
资质标准
首页/公示公告/第18页/
公  示
公  告
部委:
请选择省份
请选择省厅来源
请选择市
请选择市局来源
共451条记录 - 第1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17年8月4日至2017年8月17日(10个工作日)。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邮编100835)。转专业部门审查的资质仍提交纸质材料。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一份,企业不应随行。如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3、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8月3日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郑重声明,我部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26日(10个工作日)。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邮编100835)。转专业部门审查的资质仍提交纸质材料。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一份,企业不应随行。如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5、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7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正荣(莆田)金融财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晋升和延续一级资质评审结果的公示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各申报企业: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和《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9]101号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组织专家对近期申报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评审。为保证评审质量,增加工作的透明度,现将正荣(莆田)金融财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等114家企业的评审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上进行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请评审意见为待定的企业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首页左侧的“办事大厅”栏目,进入“受理发证信息查询”页面查询评审意见。公示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7月13日,如企业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需在2017年7月27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不同意见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需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邮编。 来信请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 联系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010-58934524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 1、申请晋升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2、申请晋升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待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3、申请延续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4、申请延续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待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6月30日郑 重 声 明 近期,有地方主管部门、企业向我部反映,部分媒体单位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其对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进行公告展示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请、受理、评审、公示、补充材料、打印证书各环节均不收取企业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附件1:申请晋升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1.正荣(莆田)金融财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 2.甘肃天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3.广西人和投资有限公司 4.黔西南州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河北浩正方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7.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 8.河南永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9.湖南秀龙地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10.山东金城荣基地产有限公司 11.潍坊翔凯置业有限公司 12.宁波恒威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13.重庆远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4.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 15.石家庄市新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6.廊坊益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7.南京景山置业有限公司 18.合谊地产有限公司 附件2:申请晋升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待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1.合肥乐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安徽通海置业有限公司 3.中建嘉和地产有限公司 4.漳州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6.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7.三河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河南宏光正商置业有限公司 9.许昌市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河南瀚宇置业有限公司 11.南京万盛置业有限公司 12.南京金基通产置业有限公司 13.悦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14.江苏通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5.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16.山东泰盛恒房地产有限公司 17.成都永进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 附件3:申请延续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1.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安徽蓝鼎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4.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6.北京顺义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7.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 8.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 9.广西裕达集团有限公司 10.沧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1.衡阳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株洲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3.吉林信达金都置业有限公司 14.江苏常发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15.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6.山东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7.山东华安集团有限公司 18.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 19.济宁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山东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1.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2.恒生地产有限公司 23.上海静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4.四川省清凤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5.眉山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6.四川宜宾成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7.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8.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29.雅戈尔置业控股有限公司 30.杭州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1.重庆祥瑞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32.厦门禹洲鸿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3.成都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4.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35.重庆嘉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36.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37.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38.山东中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39.济南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0.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41.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2.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43.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4.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45.宁波宁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46.东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47.苏州工业园区建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8.江苏东盛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49.保利(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0.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51.攀枝花金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5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53.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4.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55.新疆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56.虹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57.香溢集团有限公司 58.杭州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59.江苏新能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4:申请延续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待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1.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贵阳铁五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 4.河南宏光奥林匹克置业有限公司 5.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7.湖北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民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9.湘潭市盘龙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10.山东新兴元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1.山东大安建业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12.辰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13.山西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4.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15.上海绿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6.上海祝桥新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7.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8.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9.曲靖盛世锦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宏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7月3日(10个工作日)。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邮编100835)。转专业部门审查的资质仍提交纸质材料。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一份,企业不应随行。如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评审意见汇总表 2、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升级评审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评审意见汇总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新申请、评审意见汇总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6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17年6月8日至2017年6月21日(10个工作日)。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邮编100835)。转专业部门审查的资质仍提交纸质材料。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一份,企业不应随行。如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4、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6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至2017年6月13日(10个工作日)。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邮编100835)。转专业部门审查的资质仍提交纸质材料。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一份,企业不应随行。如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3、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升级评审意见汇总表 4、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评审意见汇总表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新申请、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6、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资质升级评审意见汇总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5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6月6日(10个工作日)。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邮编100835)。转专业部门审查的资质仍提交纸质材料。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一份,企业不应随行。如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评审意见汇总表 2、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升级评审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4、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资质升级评审意见汇总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5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26日(10个工作日)。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邮编100835)。转专业部门审查的资质仍提交纸质材料。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一份,企业不应随行。如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评审意见汇总表 3、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升级、增项评审意见汇总表 4、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评审意见汇总表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