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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31页

共1503条记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准备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智能化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义乌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数据+政务服务”,加快政务办理现代化步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经研究,拟对我省负责审批的及建设部委托我省审查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智能化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涉及我厅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和重新核定事项,准备启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网上审批系统(以下简称资质审批系统),自2017年11月1日起,不再接收纸质申请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我省审查的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延续实行网上审批系统申报,由部审查核准的勘察设计资质,仍按其申报要求执行。 二、网上申报资质无需提供纸质材料,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勘察设计资质审批系统申请资质,技术人员、企业业绩需录入工程勘察设计四库一平台,并经预审核后,方可用于勘察设计资质申报,入库要求请参照《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建设发〔2013〕260号 )、《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业绩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函设字〔2017〕430号 )。 三、资质审批系统开放时间及操作细则另行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9月19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中现场核验材料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资质审批效率,现就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申报中简化现场核验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许可或初审的事项(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新设立、升级、增项、延续、变更等事项),如申报的注册执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查询中心中查询到的,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时不再核验证书和身份证明原件。 二、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升级事项,凡工程业绩仅以单项合同额为考核指标的,工程所在地为本市并办理了施工许可或合同备案手续的,企业在申报系统上传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后,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时不再核验原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29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在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补录建筑业企业业绩的通知 各市建委、各有关企业: 为提高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扎实推进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深入应用,完善“平台”项目数据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省厅将于2017年8月1日起,在“平台”开展历史业绩补录工作。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范围 本次补录的项目是指在辽宁省辖区内已竣工且尚未纳入“平台”项目库的项目。项目类型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和与上述总承包类型相关的专业承包项目。 二、时间要求 业绩补录以企业自愿为原则,补录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以企业提交申请日期为准)。其中,总承包项目业绩于2017年8月1日起开始补录,专业承包项目业绩于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补录。 三、补录方式与流程 根据项目属地化管理原则,本次补录采用“谁施工,谁申请;谁监管,谁采集;谁采集,谁负责”的方式,由施工企业在“平台”提出补录申请,项目所在地市建委进行确认。具体流程如下: (一)2017年8月1日起,施工企业可通过“平台”的“业绩补录”窗口登录进行补录业绩申报。“平台”将自动为施工企业配置登录用户名和密码,企业可向注册地市建委查询(联系电话在“平台”首页公布)。 (二)填写基本信息及其附件信息。基本信息中所有字段均为必填项,企业应严格按照“平台”各字段的数据规则进行填写。附件分为必要附件和非必要附件两类。必要附件为必须上传的附件,不上传则无法完成业绩申报。非必要附件由企业根据需要上传,作为业绩的辅助证明。企业上传的附件应清晰、完整。 (三)填写项目过程信息及其附件信息。企业补录的项目涉及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等五个过程信息。补录时应将过程信息及其附件信息一并填写、上传。 (四)主管部门确认。企业提交后的项目信息将自动进入项目所在地市建委审核端口。各市建委应对企业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附件进行核实。经核实可以认定为企业业绩的,应予确认。经核实无法认定为企业业绩的,应在“平台”退回。 (五)公示。补录的业绩经项目所在地市建委确认成功后,将通过“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业绩自动进入施工企业项目库。 四、有关要求 1、各市建委应高度重视本次业绩补录工作,牵头会同城建等有关部门实施。各市应通过电话、短信、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将本通知及相关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每个施工企业,并做好相关记录。 2、各市建委应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工作中应注意创新工作方式,提高服务效能,不能因业绩补录为企业增加负担,更不允许搭车收费或将业绩补录作为解决企业、项目历史遗留问题的手段。 3、“平台”项目库中的项目信息将作为企业申报资质和进行招投标的有效业绩。本次补录截止后,企业的历史业绩将无法纳入“平台”项目库。 4、企业不得上报虚假业绩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各市建委对所确认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省厅将对补录的业绩进行抽查。经认定为虚假业绩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不予补录,并对相关企业记入不良记录。 各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厅建筑业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张阔 电话:024-23447616,23447615(传真)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20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建设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项目库建设,切实提高数据质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托平台,切实抓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补录的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并明确具体办理部门和审核人,严格履行审核职责,确保工程项目信息真实、有效。 二、完善项目信息补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确定的资质类别年限和省厅《关于补录建筑工程项目历史业绩和完善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6〕2379号)有关工作要求,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加快补录进程,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录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各环节、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虚报、漏报、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我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各地审核通过的工程项目信息开展专项检查,并对工作推进力度不大、审核把关不严的市、县进行通报。 四、业绩补录要求 (一)为确保平台各类资质“智慧审批”数据安全,补录业绩应真实有效,补录业绩审核全程留痕、责任到人。业绩补录数据经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三个环节的数据审核人审核通过后,业绩补录数据才能上传录入平台数据库。 (二)平台在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实行业绩补录数据审核人的实名制管理。 (三)严格平台业绩补录系统的数据审核人权限管理。系统在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环节数据审核人的审核权限,由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赋予;系统在施工许可环节审核人的审核权限由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赋予。 (四)平台涉及系统用户权限角色授予和变更由市、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加盖部门公章的《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系统用户角色权限登记表》或《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系统用户角色权限变更登记表》扫描件发送到厅信息中心邮箱(ahzjt2016@163.com),由厅信息中心转发厅对口业务处室进行系统用户角色权限审核确认后,厅信息中心办理。 五、加强数据安全监管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办市函〔2017〕435号 “省级平台应当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市县的建筑市场日常监管业务。采用数据对接模式建设的市县,要与省级平台保持数据一致,业务数据应及时上传至省级平台,并由省级平台上传至全国平台”要求。为确保我省平台数据及时平稳上传至全国平台,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向我厅申请提供平台业务数据或申请数据对接的,由厅信息中心将申请转交厅对口业务处室审核同意,经业务数据的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厅信息中心办理。 六、建立联络机制 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工作联络员机制,确保省级平台稳定运行,做好技术支持及相关服务。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要确定1名业务管理人员和1名技术管理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协调平台的运行和管理工作。请各市建设主管部门于2017年7月30日前,将联络员信息表(见附件)报送我厅。 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电话:0551-62871504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电话:0551-62871536 厅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551-62871569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 2.联络员信息表 2017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历史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文件要求,切实服务我省建筑业企业升级发展,现就我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历史业绩补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业绩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建筑工程( 2011年 1月 1日 至 2017年 1月 1日 之间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和市政公用工程( 2008 年1月1日 至 2017年 1月 1日 之间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历史业绩。 二、补录业绩流程 1.业绩补录由具有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历史业绩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录入。业绩录入操作方法及步骤:企业登录“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监管平台”(#)用企业账号登录系统→点击“历史业绩补录管理”→点击“新增历史业绩”填写相关信息并保存→业绩补录申请上报。具体操作可参照“历史业绩补录管理帮助说明”。 2.项目所在地的州(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绩审核确认。 3.审核通过后,形成补录业绩,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4.业绩补录、确认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 前完成。 三、相关事项要求 1.业绩补录仅限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2类,其它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的业绩补录工作,待省住建厅另行通知。 2.企业在补录业绩信息时,务必严格按照资质标准的要求,如实详细填报项目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务必仔细核对业绩各项重要指标信息。企业在选择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时,务必认真核对相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不得随意选择。业绩一旦审核通过进入平台系统,将不得修改、删除。 3.企业对所补录的业绩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业绩,一经发现,三年内不得升级,并记录不良信用记录。 4.各相关建筑业企业,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时准确完成历史业绩的补录、审核工作。 5.业绩补录确认工作,由项目所地所在州(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企业应提交相应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作为审核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抓紧部署。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召集会议或网络、短信、邮件等方式及时将施工业绩补录等有关工作通知到辖区内每个施工企业,抓紧部署,确保 2017年 12月 31日前 完成历史工程业绩补录。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业绩录入、确认工作。对未录入“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监管平台”的工程业绩,不得作为相关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的业绩,不得作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业绩,不得参加各级别的评奖评优。 (二)严格把关。各州(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本项工作,及时、认真对企业录入的业绩和相关证明资料进行核实确认,保证确认业绩的真实有效。同时受理举报投诉。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业绩的企业将录入不良行为记录。省厅将不定期对各地确认的补录业绩进行抽查。 (三)认真服务。对业绩补录企业,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指导服务工作,按标准、按流程、按时限完成业绩确认,不得推诿,不得将业绩确认工作让企业代办,更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条件收费进行业绩确认。对工作中责任心不足、弄虚作假、敷衍了事、拖延不办等行为,将严肃追责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在录入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我厅建筑业监管处反馈,联系电话:0971-6145762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 年7月4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7年6月9日-11日,对我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了监督执法检查。从检查结果看,我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还有明显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为政策执行不符合规定要求;勘察纲要指导性不强,勘察原始资料不规范;结构体系及结构构件重视不足,抗震设计有待加强等,个别项目甚至存在着结构安全隐患。这些质量问题都需要在未来的勘察设计工作实践中改进杜绝。现针对此次检查中存在的共性质量问题提出以下管理工作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勘察方面 (一)勘察纲要应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及《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DB22/JT153-2016的相关规定编制,应具有工作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测量、钻探、原位测试、土工试验等原始记录表格及内容应符合《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2012及《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等相关规范的规定,记录应全面、翔实,相关人员签署应齐全。 (三)采用标准贯入试验进行粉土及砂土地震液化判别时,应逐个标准贯入试验点判别是否液化、逐个勘探孔计算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判别时的地下水位应取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粉土应进行黏粒含量测定。 (四)对施工图审查提出的问题进行反馈后,应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勘察报告或提供补充资料供相关单位使用。 二、设计方面 (一)重视非结构构件设计。对非结构构件的装饰构架、悬挑雨棚、玻璃幕墙、设备基础等,现行抗震设计规范中的抗震设计已有明确规定,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要引起足够重视,确保结构计算符合抗震要求。 (二)对有转换层的结构体系,应高度重视转换层结构及其相关构件设计。应仔细校核设计输入和成果输出,采取适当的抗震计算或构造加强措施。 (三)合理确定安全储备。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各种限额设计或管控指标要求,设计单位要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地基基础、结构体系、构件布置、计算模型及计算数据(如荷载作用、地震作用、调整系数、折减系数等)。 (四)在提供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资料时,要严格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要求的设计深度准备。同一项目中存在两个或以上的超限工程时应分开申报。如需要合并申报的,须提供详细说明资料,由省超限委专家判断是否可以合并。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审查技术要点开展审查工作。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项目,应严格审查设计单位是否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在施工图中全部落实到位。如遇需要进行超限审查而尚未进行的项目,必须提醒建设单位立即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同时停止对该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待专项审查完成后,方可对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继续施工图审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