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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503条记录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办理注册类人员证书注册业务时调整安管人员证书状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最新工作要求: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开展数据核验,注册类人员证书申请注册企业与本人持有的其他工程建设领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所在工作单位不一致的,住建部将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为确保注册业务顺利开展,现就过渡阶段该环节调整安管人员证书状态有关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涉及的证书范围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类人员证书办理新注册业务时,均须申请先调整安管人员状态。 二、申请业务流程 (一)天津市内新注册业务 1.申请人拟入职的新单位在本市或目前处于待业状态的,办理注册业务时,须先提交《XXX(申请人姓名)关于调整安管人员证书状态的申请》(附件1),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证书状态修改为“其他”(证书状态描述为:“持证人正在办理跨企业变更业务,办理完成前本证书暂不可用”)。 2.申请人完成注册业务,将安管人员证书变更到注册单位后,再提交《XXX(申请人姓名)关于恢复安管人员证书状态的申请》(附件2),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证书状态调回为“正常”状态。 3.申请证书状态调整的人员,须将申请发送至邮箱tjzjwzac@126.com,邮件标题格式需严格按照以下格式编写:申请证书状态调整为(正常/其他)+企业名称+姓名+安管人员证书编号。 (二)外省新注册业务 申请人拟入职的新单位在外省的,先行于“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或“天津智慧住房建设综合服务平台”申请安管人员变更-调出本市业务,办结后进入“办理转出”状态,申请人申请注册业务,并于完成注册业务后,外省新单位在当地正常申请转入当地业务。 三、下一步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完善系统功能,在安管人员业务办理模块增加状态调整功能,上线后申请人可自行调整本人安管人员证书状态,方便注册业务办理。 附件:1.XXX(申请人姓名)关于调整安管人员证书状态的申请 2.XXX(申请人姓名)关于恢复安管人员证书状态的申请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4月21日 (市内新注册业务联系电话:15342082052;外省新注册业务联系电话:2453845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 电气工程师执业的通知 建市规〔2026〕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落实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权利和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6月1日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有关中型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应由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担任相应专业负责人。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专业负责人责任栏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对该专业的工程设计文件负责。执业签字盖章文件目录见附件。 二、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不得在弄虚作假或不合格的工程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和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附件: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签字盖章文件目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6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现就调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权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审批权限不再下放各区县,统一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实施。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县)不再受理新的乙级资质申请。 二、各区县已受理的乙级资质申请,应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审批办结,并做好相关档案移交工作。 三、此前由各区县颁发的乙级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后续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对相关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仍由原发证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四、各区县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审批权限调整平稳过渡。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加强对各区县已办结事项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审批行为严肃追责。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1〕276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3月9日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备案) 持续做好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西安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备案),持续做好企业资质换领延续工作,按照政务服务“两个免予提交”“容缺+承诺”工作机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职称证书使用 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所提供的职称证书信息须与个人社保缴纳单位、实际工作单位保持一致;对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职称证书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将企业及相关人员列入信用记录;涉及建筑业企业的职称人员(工程师)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相关规定重新评审或确认,具体程序按照人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技术负责人业绩审查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要求的通知》(陕建发〔2023〕1180号)精神,申请资质企业的个人业绩须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显示的 B 级以上(含B 级)业绩,且该业绩应与企业申请的资质类别、等级要求相匹配,业绩指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应上传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的项目名称,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业绩信息进行在线核验,对无法查询或核验不实的业绩,将不予许可。 三、压减申请资料 在实现信息互联共享的基础上,压减申请材料。 一是在办理各类资质业务时,在承诺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下,职称人员及技术工人等人员资料免予提交,涉及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资料需正常提交; 二是在办理新办业务时,在如实填报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注册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人员身份证件和社保证明资料免予提交; 三是在办理增项业务时,在如实填报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注册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人员身份证件和社保证明资料免予提交; 四是在办理资质换领、延续业务时,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注册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人员身份证件和社保证明资料免予提交。 四、压缩办理时限 专业承包资质、专业作业资质(劳务不分等级)备案的新办、增项业务,办理时限压减至10个工作日;换领和延续业务,办理时限压减至5个工作日;变更和注销业务压减至2个工作日。 五、规范企业承诺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交法人承诺书(见附件),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7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附件所列法人承诺书模板废止。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11月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备案)加快推进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受理的申请,仍按原规定执行。 西咸新区参照执行。 附件: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19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建发〔2026〕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资质考核标准。首次申请资质(含施工劳务资质备案),需核查企业主要人员(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申请资质增项、升级、延续等事项,需核查企业主要人员(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资质延续事项从2026年7月1日后按此标准施行)。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二、完善业绩认定方式。申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企业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业绩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可查B级以上项目。无法在“四库一平台”可查的,需函询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函询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技术负责人业绩如无法全部在“四库一平台”可查(如已入库项目业绩信息不够全面,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指标等信息空白缺项等),需提供该技术负责人业绩项目信息完整材料和任职期间的社会保险。由职称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的,其个人业绩除在“四库一平台”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为B级以上项目外,将进一步核查其完成业绩的任职经历(含社会保险、任职文件)等信息。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类资质业绩,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的,我局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依法查处。 三、加强资质动态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资质申请弄虚作假等)、聘用“问题”职业资格人员(包括其聘用的人员被撤销或吊销注册或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达2次及以上)、涉案、被举报、信用不佳或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企业,依据资质标准,通过信息化手段核查注册执业人员等核心指标是否满足要求,公开核查信息。对核查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通过省级平台推送至全国平台进行资质异常标注,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资质许可事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业绩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业绩审核的工作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就调整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业绩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业绩认定标准 (一)申请办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含省住建厅以下放方式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资质),对申报企业所使用的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上的信息考核,按以下标准执行: 1.工程勘察资质:申报业绩可不再考核“施工图审”“施工许可”栏目信息。 2.工程设计资质:申报业绩可不再考核“施工许可”栏目信息。 (二)除上述调整外,资质申报业绩的其他认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业绩的数据等级(应满足B级及以上要求)、技术指标符合性、信息完整性等,仍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审批管理规定》(闽建许〔2024〕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4〕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业绩信息认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函〔2024〕1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同步优化业绩信息管理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两张业绩表”(《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的审核、工程项目数据等级调整、信息勘误等相关工作时,对涉及工程勘察、设计业绩的,其审核要点应与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相-3-衔接,不再将“施工图审”(仅针对勘察业绩)、“施工许可”栏目信息作为必备考核项。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厅已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贯和指导,确保新规定落实到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住建厅反映。 本通知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决定自2026年1月26日起,对全市范围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并获审核公告通过的企业,统一核发电子证照,不再制发纸质资质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证照的法律效力 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与现行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可依法在招投标、市场监管、资质升级等相关经营活动中使用电子证照作为合法凭证。已核发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在企业办理资质变更、延续等业务后,将统一换发电子证照。 二、查询下载 企业申报事项审核通过后,在“沈阳市建设工程智慧监管与诚信管理平台”的【资质申报】模块中下载电子版证书,可自行打印或存档。 三、有关要求 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宣传指导,推动电子证照在招投标、施工许可、监督检查等场景的应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电子证照,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已通过审核,尚未领取纸质资质证书的企业,按原流程上传《建筑企业资质领取单》至cxjsjspc@163.com邮箱,经核查无误后为企业账号推送电子证照,企业可按本通知第二条内容查询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书模板.png 联系方式:024-83963205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6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