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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43页
共1446条记录
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发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人发[2001]5号)要求,经建设部、人事部研究决定,现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四月八日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岩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建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岩土工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建设部、人事部、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岩土工程专业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手续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试与注册 第六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受建设部委托负责拟定岩土工程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编写培训教材或指定考试用书等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工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八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由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岩土工程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 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岩土工程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七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九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范围: (一)岩土工程勘察; (二)岩土工程设计; (三)岩土工程咨询与监理; (四)岩土工程治理、检测与监测; (五)环境岩土工程和与岩土工程有关的水文地质工程业务;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必须加入一个具有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方能执业。 第二十一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 因岩土工程技术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向签字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追偿。 第二十三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有权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及相关专业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签字盖章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八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已经达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特许或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和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 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勘查技术与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下同)或相近专业(指地质勘探、环境工程、工程力学专业,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 第四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本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 (二)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 (三)1989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 (四)1987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五)1985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2年。 (六)1982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 (七)1977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或1972年及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第六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人事部批准。 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培训工作。 第九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新旧专业对应表 专业划分 新专业名称 旧专业名称 本专业 1、勘查技术与工程 2、土木工程 3、水利水电工程 4、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岩土工程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勘察工程 建筑工程 结构工程 工业与民用建筑 城镇建设 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桥梁工程 铁道工程 交通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及机场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 河流泥沙与治河工程 水工结构工程 港口及航道工程 港口水工建筑 海岸与海洋工程 相近专业 1、地质勘探 2、环境工程 3、工程力学 煤田地质勘查 地质矿产勘察 采矿工程 探矿工程 矿井建设 钻井工程 地球化学与勘查 应用地球物理 勘查地球物理 矿场地球物理 石油地质勘察 环境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 工程力学 其他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评聘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或条件(二)的人员。 (一)同时具备下列1、2两项中的各一项条件者。 1、学历和职业年限: (1)1970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技术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本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 (2)1970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技术工作满2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 (3)1970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技术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技术工作满30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1)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中甲级民用建筑工程项目6项及以上或大型工业项目3项及以上的岩土工程。 (2)在具有甲级工程勘察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中,担任有关岩土工程方面的正、副总工程师满5年。 (二)1970年以后,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岩土工程技术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项目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有关岩土工程的优秀工程勘察、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其中铁道部、水利部所属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推荐,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勘察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部门、总政干部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初审。 (三)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负责初审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初审通过人员的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报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 (四)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将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根据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终审,报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后,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三、申报考核认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总后基建营房部等主管勘察设计部门的意见函; (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申报表;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复印件,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的复印件,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和人事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应于2002年7月30日前,将审核和复核合格人员材料报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 (二)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核、复核时,应核查各类证书的原件。向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各类证书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所属省、自 治区、直辖市 或部门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编制 填写注意事项 1、本申报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由申报人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晰。由于字迹潦草、难以认清所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2、“专业学历”一档中应填写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学历,未获学位的,不应自行填写学位。 3、“从事岩土工程工作主要经历”中,应按专业技术职务级别不同分别填写。其中:“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应明确填写专业工作性质。 4、“完成主要工程项目业绩”中,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且每页均应加盖单位印章。其中:“工作内容”应填写完成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工作;“起何作用”应填写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或参加人;“完成情况及获何奖励”应填写“在建”或“已建成”及获何奖励。 基本情况 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照 片 籍贯 民族 身份证号 请在所在符合项后打勾 1970年及以前毕业□ 1970年以后毕业□ 其它□ 聘用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专业学历 毕业院校 毕(肄、结)业时间 专业 学历 学位 年 月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累计从事岩土工程年限 任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时间 正、副总工程师任职时间 接受教育、培训及发表论文、著作情况 是否有过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从事岩土工程工作主要经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 职务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单位印章: 完成主要工程项目业绩 起止时间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 工作内容 本人起何作用 完成情况及获何奖励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单位印章: 完成主要工程项目业绩 起止时间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 工作内容 本人起何作用 完成情况及获何奖励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工作单位推荐意见 申报材料属实,同意推荐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考核认定。 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和人事行政部门或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和人事行政部门或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审核、复核意见 申报材料属实,同意申报。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初审意见 经初审,同意申报。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签章): (印章) 年 月 日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终审意见 经终审,该同志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考核认定条件。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签章): (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
关于开展2002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0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开展2002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根据《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的规定,现将2002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注册条件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人事部、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 为监理企业的在职人员,年龄在65周岁以下; 3、 在工程监理工作中没有发生重大监理过失或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4、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 二、 注册程序和要求 1、申请注册的人员向所在的监理企业提出申请,填写《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监理企业经审查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报送本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下属的监理企业,向其总公司报送。申报材料包括:(1)申请人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3)《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4)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对监理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监理工程师注册一览表》并签署意见后,连同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 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注册材料核查后,对符合注册条件者颁发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向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报送的材料,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其中,表格一律用Microsoft Excel软件形成,连同软盘一并上报。 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照片和日期处应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钢印或红印。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为“建(×)监工字第*号”:×为地区、总公司简称;*为六位数,其中前两位数为年份(2002年简写为02),后四位数为本地区、本总公司同年注册的流水号。“发证日期”按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核查通过的日期填写。 4、对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工作可与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工作一并进行。对于变更的人员名单,请单独列表报送。 三、网上申报 为了建立监理企业数据库,逐步实现监理工作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今年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除按规定报送书面材料外,还应当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材料包括:1、各地区、各总公司申报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函;2、《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一览表》。 网上申报时,应首先登录“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域名:www.cein.gov.cn),点击“专业软件”一栏后,进入“工程监理网络管理系统”界面,通过“申报注册监理工程师”栏目录入《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一览表》。同时,可从“公文往来”栏目,发送申报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函。 网上申报时,请按照该系统软件的格式录入,有关内容要与所报送的书面材料一致。如遇到技术性问题,可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范大勇; 电话:010-68393441。 四、 2002年注册工作的时间安排 请各地区、有关总公司于2002年3月15日前将注册申报材料送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2002年5月初,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将统一颁发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五、 注册收费标准 监理工程师注册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执行。 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10-88385640;联系人:吴江。 附件:1.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一览表 2.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专业 职称 资格证书编号 注册证书编号 身份号 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专业 民族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发证时间 身份证号 健康状况 工作单位 监理业绩 情况 所在监理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地区(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册意见: 年 月 日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特许办法>的通知》
建设[1994]7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及计划单列市建委、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有关计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经研究决定,现将《注册建筑师特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筑师特许办法 1994年11月20日 附件 注册建筑师特许办法 为了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改革工程设计管理体制,建立建筑师考试注册制度,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注册建筑师特许范围 已达到注册建筑师标准的建筑设计专职人员和长期从事建筑业务工作的专家或学者。 二、注册建筑师特许条件 (一) 1994年前授予建筑专业设计大师称号者; (二)1993年前担任高级建筑师职务并在岗者(含工业设计院从事建筑设计的高级工程师并在岗者); (三)具有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曾担任300人以上建筑设计院(含不到300人的省级甲级建筑设计院)正、副总建筑师五年以上在岗者; (四)应聘参加注册建筑师试题设计和考卷评分等工作的高级建筑师。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同时主持过两项大型项目建筑设计,并获得一项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者可申报特许注册建筑师。 三、特许注册建筑师名额和分配 全国特许注册建筑师的名额限定为300人。按地区、部门建筑设计人员的分布情况进行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按分配名额上报,不得超过。 四、注册建筑师特许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一、二款的建筑设计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建筑设计单位申报的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三)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特许的人员名单,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查。 (四)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定合格,报建设部、人事部核准,颁发两部用印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五、申请特许注册建筑师必须提供下列文本: (一)特许注册建筑师申请表; (二)毕业证书、建筑专业设计大师称号证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复印件; (三)单位推荐和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材料; (四)主持两项大型项目建筑设计的单位证明复印件; (五)荣获优秀建筑设计奖证书的复印件。 六、特许注册建筑师的时间安排和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请于十二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到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394250,联系人:修璐)。 特许注册建筑师将作为我国第一批一级注册建筑师颁布,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特许注册建筑师名额分配与申报表另发。
建设部《关于实施注册建筑师制度有关建筑工程资格管理问题的通知》
建设[1996]3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实施注册建筑师制度有关建筑工程资格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我国将全面实施注册建筑师制度。为了保证这一制度与现行有关规定的平稳过渡与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交付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凡属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四级(包括四级)以上的项目设计文件(图纸),除应注明单位资质和加盖单位公章外,还必须在建筑设计图的右下角,由主持该项设计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后,方为有效。其中:工程设计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由一级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三级(包括三级)以下项目,由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五级(包括五级)以下项目,可由非注册建筑师进行设计、签字。 二、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执行。过渡期内有相应单位资格但没有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的设计单位,应与有注册建筑师的设计单位签订合同。聘请该设计单位委派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代审代签建筑专业图纸。代审代签费用,暂规定为:二级(含二级)以上项目,按设计收费的10%交给被聘单位;三、四级项目按设计费的15%交给被聘单位。经注册建筑师审查签字的图纸,注册建筑师要对其建筑专业负有相应责任。 三、具备各等级建筑工程设计资格的工程设计单位,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实行之日起二年内,必须拥有规定数量的注册建筑师:建筑工程设计资格等级甲级的单位,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3名;乙级单位,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名;丙级单位二级注册建筑师3名;丁级单位二级注册建筑师1名(其他专业技术力量仍参照《建筑工程行业设计资格分级标准》执行)。两年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重新核定其资格等级。 四、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新成立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或申请建筑工程资格等级升级的单位(包括跨行业申请的)必须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具备所申请级别的注册建筑师的数量要求,并填报《注册建筑师情况登记表》,由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无误后盖章,一并随资格申请表报送有关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核发新的资格证书。现有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换领新证书也按此办理。原有资格证书到1998年底一律作废。 五、申请临时越级承担建筑工程设计的乙级单位必须有2名一级注册建筑师;丙级单位必须有4名二级注册建筑师;丁级单位必须有2名二级注册建筑师,同时,须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把关咨询。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原则上不予办理越级。办理越级时,同时也要报送经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盖章的本单位《注册建筑师情况登记表》作为越级备案。 六、现具备建筑工程各个级别资格的设计单位,凡可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注册建筑师数量要求的,可填报《注册建筑师情况登记表》于当年年底报送原发证部门进行复核,由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盖章后换领新证书。一九九八年底以前,现行资格证书与新证书可同时使用。为了动态了解单位注册人员变化情况,设计资格发证部门每两年对持有建筑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一次注册人员变动复核检查(也可结合年检进行)根据情况重新核定人员变动单位的证书等级。 七、院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部《关于高等学校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意见》,建设部(1992)528号《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管理的补充规定》以及国家教委《关于委属勘察设计单位聘用本校部分教学、科研、生产技术人员参加勘察设计的管理办法》、《关于委属高校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的补充规定》等规定加强管理,按本通知要求整顿好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在资质复核时,按上述文件和要求进行检查、审定。 八、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是一项细致、复杂、政策性很强的新工作,在过渡期间,要加强单位资格与个人资格的管理,不断完善资格管理办法,这是提高设计水平,保证设计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管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注册建筑师制度的顺利实施。 附表:注册建筑师基本情况登记表 1996年6月26日
建设部《关于注册建筑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函》
建设函[1997]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注册建筑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总后营房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建设部对注册建筑师工作的总体部署,在完成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考核工作的基础上,注册建筑师的执业工作已经于1997年1月1日实施。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认真组织落实注册建筑师执业有关管理规定,通过几个月的实际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同时也反映出了在过渡期内注册建筑师人员数量少,分布不均,设计市场供需矛盾较大等问题。经与国家人事部研究,为了充分调动年满70周岁已获得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在注册建筑师考试、评分、注册管理等工作中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工程设计工作中的作用,对他们的执业注册问题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原则同意已经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年满70周岁以上并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注册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参加第一期注册; 二、注册执业期间,应按规定要求完成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等工作; 三、涉及有关离退休、工资、福利、医疗费用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各有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1997年4月17日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一九九七年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设[1997]2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一九九七年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建设司,总后营房部: 按照建设部、人事部《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定于1997年12月20日至21日举行,12月20日为基础考试,12月21日为专业考试。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具体组织。 现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大纲、考核认定条件和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细致地做好今年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设计司、人事部职称司联系。 附件一:一九九七年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大纲 附件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的规定 附件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报考条件的规定 1997年9月15日
建设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进行注册结构工程师试点考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办[1996]1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进行注册结构工程师试点考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湖北省、重庆市建委(建设厅),人事厅(局): 为探索在我国建立与注册建筑师制度相配套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积累考试标准、办法等方面必要的经验,经建设部、人事部研究决定,今年在江苏省、湖北省、重庆市进行注册结构工程师试点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在江苏省、湖北省、重庆市的中央和地方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中进行。 二、考试科目: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 三、报考条件:工业与民用建筑、上建结构工程及相近专业大学或以上学历毕业,从事房屋、市政结构工程设计工作的人员,符合本通知附件一《注册结构工程师基础考试报考条件》规定条件的,参加基础考试。符合本通知附件二《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报考条件》规定条件的,参加专业考试。 四、考试时间: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十五日 五、试点考试工作在建设部、人事部有关业务司的指导下,委托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希望上述两省一市的建委(建设厅)、人事厅(局)加强领导,通过合作,共同做好这次试点考试工作。 附件一:《注册结构工程师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附件二:《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建设部《关于在我国工程设计行业建立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函》
建设函[1996]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在我国工程设计行业建立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函》 人事部: 工程设计行业实行注册工程师制度,发达国家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和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随着各国经贸活动的相互渗透,促进了职业工程师活动国际化进程,也为我国建立这一制度提供了机遇。 我国工程设计行业现有工程师60万人,其中建筑师5万人。我部作为国务院工程设计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近十年来就我国工程设计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建立职业注册制度进行了大量的调研与论证,我们认为实行执业考试注册制度是工程设计行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本着轻重缓急,成熟一个推行一个的原则,首先从建筑师注册开始起步。去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目前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管理已逐步走上正轨。这项制度的建立,促进了我国高等教育建筑学专业教学水平的提高,也促进了我国职业建筑师素质的全面提高,受到了国内外有关人士的一致好评,为我国工程设计行业建立完整、配套的执业注册制度积累了经验。 经研究,我部拟在注册建筑师制度建立后,尽快建立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因为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建筑师虽然起着龙头作用,但结构工程师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比建筑师更直接、更重大的责任。如果仅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不推行结构工程师注册制度,将不能有效地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也给建筑设计单位的内部管理,各专业、各工种的职责分工、协调与配合造成一定的困难。为了与注册建筑师制度相配套,尽快建立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势在必行。对此全行业的认识是统一的,全国20万结构工程师要求建立注册制度的愿望也是十分迫切的。 我部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工程设计行业建立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总的设想是,参照注册建筑师的经验和作法,实行两级注册,一级直接选用国际上公认的最高标准,即美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标准和注册方法,在高起点上建立我国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二级则适当降低标准,以达到注册制度必要的覆盖面。今年拟抓好江苏、湖北两省和重庆市的房屋、塔架、市政结构工程师的考试试点,明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管理体制拟比照注册建筑师的管理方式,即在人事部、建设部两部领导下的委员会负责制。在试点期间,此项工作暂由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代行管理职能,待此项工作全面推行时再成立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为了尽快建立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我部已做了如下前期准备工作:一、加快教育评估,已有10所高等院校通过了国际评估;二、考察收集美、英等国的有关法规,着手法规起草工作;三、召开了两次专题研讨会,提出了实施方案;四、成立了考题设计组,开始了命题工作;五、确定了试点单位,开始备考工作;六、与美国、加拿大签订了合作协议,拟在1998年互相承认结构工程师考试资格等。 在我国工程设计行业建立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设想和上述各项筹备工作曾向你部职称司作过口头汇报,目前我部认为建立该项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特此报告,希望你部能尽快批复,以利于注册结构工程师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6年9月28日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一九九五年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设[1995]2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一九九五年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有关计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精神,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时间定于1995年11月11~14日。二级注册建筑师试点考试拟在辽宁省、浙江省和重庆市进行。 现将一级注册建筑师考核认定和考试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此要求,做好考核认定和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一;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 附件二: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的规定 附件三:一九九五年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报考规定 1995年4月25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建设[1992]6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后勤部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建筑总公司,有关直属设计单位: 为推进我国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的建立,现将《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研讨会纪要》印发给你们,希望根据纪要精神做好宣传工作和实施注册制度的有关准备工作。有何建议与问题请与我部注册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附件一: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研讨会纪要; 附件二:建设部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1992年10月5日 附件一 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研讨会纪要 6月11日至12日,建设部组织召开了关于建立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研讨会。建设部侯捷部长、叶如棠副部长、许溶烈总工程师和人事部张汉夫副部长出席了会议,参加会议的还有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学位办、国家教委、人事部、经贸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及新闻单位的代表。侯捷部长和叶如棠副部长就建立注册制度问题分别作了专题讲话。与会代表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在提出我国设计行业要实行注册制度的几年中,建设主管部门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经过充分论证和广泛听取意见,对实行注册制度的意义、步骤与计划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构想。当前,在全国认真贯彻中央2号文件及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大改革力度之际,结合我国国情和设计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行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会后,叶如棠副部长召集注册领导小组会议,就研讨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进行分析归纳,形成本纪要。 一、实行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的意义和必要性 1.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公众社会利益,必须实行注册制度以强化建筑师、工程师的法律责任。建筑物的设计与监造需要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由国家认可其职业资格的人员来进行。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从事涉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公众社会利益的职业,如医生、律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等职业都制定了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注册制度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其中对建筑师、土木工程师实行注册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获准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才能负责设计工作的关键岗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对于改变目前我国处理工程事故以及解决由工程设计引起的民事纠纷无法可依的状况、促进设计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从而确保设计质量,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公众社会利益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时,这也相应地提高了注册建筑师、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师)的社会地位。 2.注册制度是深化设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当前我国工程设计资格管理实行的是单位资格,主要是依照具有某种等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数量来判定,这种办法虽然从总体上管住了单位的资格,但对于单位内设计人员的设计能力与水平缺乏定量、有效的评定,加上单位内部技术责任制不够明确,对工程设计项目主持人或主要设计人的资格、水平并未能控制住。实行单位设计资格与个人注册资格的有机结合,便于对一个单位的资格作出更全面、准确的评定。由注册师负责本单位设计工作的关键岗位,将有利于提高建筑设计的质量与水平,同时,各级建筑设计行政主管部门,也将过去重点管理设计单位的作法逐步转向对注册师实行重点管理与监督的作法上来,并通过颁布注册法规,对注册师的权力、义务与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使我国建筑设计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3.注册制度是对外开放和适应国际设计市场变化的需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和国外设计同行的业务往来与日俱增。但由于我国尚没有注册制度,我国建筑师、工程师在承揽国外建筑业务时首先遇到的就是注册资格的障碍;也由于同样的原因,国外在华投资的大部分建设项目被国外的注册师所承接,即使是国内具有高水平的设计人员,也只能从事配角工作,严重地挫伤了建筑设计人员的创作热情,同时也影响了我国建筑设计行业的发展与进步。另一方面,随着当前国际设计市场的开放,一些国家正在酝酿对注册法规进行修改。美国已在两年前与二十多个国家进行了接触,研究建立国际工程师注册制度。欧共体及西北欧十八国也已成立了专门委员会,研究在实现“政治一体化”之后实行统一注册资格,互相开放建筑设计市场。日本的建筑市场也正逐渐向世界各国开放。为使我国设计行业尽快适应改革开放和国际设计市场的变化,必须在实行注册制度的各个环节上尽可能向国际惯用的体制靠拢,使我国能尽早跻身于各国相互承认注册资格的行列中,为我国工程设计走向世界创造必要的条件。与此同时,在对等条件下,将外国建筑技术人员和先进的建筑技术引入中国的建设市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我国工程设计水平的提高。 4.注册制度是不断提高设计人员业务水平和队伍整体素质的一种激励机制 设计工作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具备良好的人员素质,而从业前的专业技术教育,从业后的工程实践和继续教育是提高设计人员业务素质的主要途径。目前,我国设计队伍整体素质与社会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在设计人员培养和从业的全过程中,缺乏能动性的、自我激励的机制。确定专业人员技术职称采用的是以软标准评议为主的办法,难以避免论资排辈、职称与岗位脱节等弊病。特别是这种职称终生有效,与继续教育脱钩,所以起不到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作用。实行注册制度的基础环节是对大学本科教育进行严格的评估,保证毕业生的培养质量。毕业生从事设计工作后,要接受设计全过程的实践训练,并通过注册考试方能取得注册资格,只有通过注册才能在设计工作中担任一定的职务,才能在设计岗位上享有相应的权力和注册师的待遇并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将激励工程技术人员从大学教育开始就不懈地努力,以尽快成为一名注册师作为自己奋斗进取的目标,从而有利于加速人才的培养。为取得注册资格而设立的考试除要求技术人员掌握本专业的知识、技能外,还要熟悉了解相关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常识,熟悉工程建设有关的行政、技术法规与规范标准。同时,注册不是终身制,随着建筑科学和技术理论的发展,标准、规范和相关法规的不断更新与完善,设计人员在获得注册资格后,还要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定期复核。这就要求注册师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使其技术水平和从业能力始终保持在一个较高层次上。这对提高设计人员业务水平和队伍整体素质无疑是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 二、关于实施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的总体构想与计划安排 1.实施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的总体构想实施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涉及到专业教育、立法、考试等、诸多方面的工作,总体构想是: 首先,在国务院学位办和国家教委的指导下,吸收国外的先进教学经验,配合我国教育制度的改革,建立我国建筑工程类学科专业的教育评估制度和专业学位制度,促进专业教育的发展,使其最大限度地满足我国建筑行业对人才的需求,为在我国建立注册制度并为我国建筑工程类专业学位在与其他国家间的相互承认打下基础。 第二,制订有关的注册法规明确注册制度的目的,参加考试和注册的条件,注册师的权力和义务等。与注册法规有关的注册师职业道德准则、注册师管理办法等也要随之出台,使对注册人员的管理成为设计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纳入法制的轨道。同时要研究现有工程技术人员的注册问题,力求比较平稳地实现新旧体制的过渡。 第三,参考国外注册考试标准和内容,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研究制订注册考试标准、考试大纲,建立考题库,制订考试办法。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将建立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以使我国的注册制度在建立之始即向国际标准靠拢。 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我国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学术团体与国外对口部门、学术团体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及时掌握世界各国在建筑教育评估、考试和注册制度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动向,探讨关于相互承认专业学位和注册资格,相互开放建筑市场的途径,以使我国的注册制度成为我国建筑设计市场对外开放和加强与各国建筑界交流与合作的桥梁。 2.关于注册建筑师制度先行的有关问题 在我国实施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的工作从无到有刚刚起步,既要坚持高标准,又要尽快出台,工作量大,难度更大,如果所有专业一齐铺开,势必顾此失彼,影响工作质量。因此,与会人员建议:建筑师注册制度与工程师注册制度采取“同步规划、分步实施”的步骤,在注册建筑师制度先行一步的条件下,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实施。 在我国现行土建工程技术系列里,工程师涵盖了土木、结构、暖通、给排水和电气等若干专业。对这些专业的人员如何进行注册,是实行注册制度总体构想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在国外、实行注册制度的国家对各类工程技术专业人员注册是有区别的,一般对从事房屋建筑设计的建筑结构、建筑设备工程师实施注册办法的较多,我们也要根据我国土建工程各专业的专业教育和设计单位的特点,认真研究、确定我国的工程师注册制度。 3.建立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的计划安排。 (l)教育评估工作 1985年,建设部受国家教委委托对暖通专业本科教育质量进行了评估试点。1989年起又完成了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章程、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办法的制订,并对清华大学、天津大学、同济大学、东南大学进行了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完善建筑学专业评估文件并制订专业基本规格,同时草拟房屋建筑类结构工程专业教育评估标准、程序和办法。拟在1993年进行第二批建筑学专业的教育评估申报受理工作、第一批评估院校的复查,并草拟或修订相关设备专业教育评估标准、程序和办法。1994年进行第—批结构工程专业教育评估的申报受理工作和着手第一批评估试点,同时进行第一批相关设备专业的教育评估申报受理工作。1995年组织第三批建筑学专业、第二批结构工程专业和第一批相关设备专业的教育评估工作。与此同时,积极配合国务院学位办做好建筑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将专业教育评估与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认定紧密结合,配套进行。 (2)注册制度立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暂定名)及其实施办法起草工作已开始,力争在1993年上半年完成报批稿。特许注册建筑师审批办法和结构工程师注册办法的制定工作安排在1993年进行。1994年内完成注册建筑师管理办法。注册建筑师职业道德准则、现有建筑设计人员申报注册的有关规定。此外,实行注册制度还需要对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审核制度、图纸签字权限、技术责任范围等做相应调整。 (3)注册考试工作 参考国外注册师考试内容与水平,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抓紧注册考试的准备工作。拟在1992年完成注册建筑师考试大纲初稿,研究确定主要考试内容并着手设置考试题库。1993年开始进行结构工程师注册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进行注册建筑师考试培训工作。1994年着手进行相关设备专业工程师注册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进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培训和注册建筑师考试试点工作,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考试办法进一步完善。1995年开始在全国进行注册建筑师的首批考试,同时进行与结构工程师和设备工程师考试的有关准备。 (4)继续教育工作 现有设计人员凡具备申请注册条件者都要接受必要的培训。。有关的准备工作,将从1993年开始进行。注册制度实施之后,还要制订注册师继续教育的规定和大纲。 (5)对外联系 加强与国外政府、民间有关注册制度管理机构的联系,于1992年8月邀请英国皇家建筑师协会(RIBA)组织专家来我国举办讲座,1993年举办建筑师注册考试及职业培训的国际研讨会,争取在1994年我国能有一批建筑师成为外国建筑学会的海外会员,并在若干年内实现与部分国家、地区达成相互承认专业学位和建筑师注册资格。 三、实施注册制度时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处理好注册制度与深化设计体制改革的关系 从1979年以来,我国设计单位内部机制发生了重大转变,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日益增强,各设计单位活跃在初具雏形的设计市场上,并在竞争中不断强化内部机制的改革。实行注册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增强设计单位的活力,提高设计水平和设计人员素质,并为全面推行市场机制创造条件。所以从根本上讲,实行注册制度是深化设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且又相互促进。需要指出的是,实行注册制度既要向外国学习,博采众长。面向未来;又要结合国情,从实际出发,不急于求成;实行注册制度不是对现有设计体制的完全否定,而是要把它作为深化设计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起既具高标准又有中国特色的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 2.注册师个人设计资格与单位资格的关系 注册制度要赋予注册师一定的权力,如何处理好个人设计资格与单位资格的关系是关系到建立注册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问题之一。讨论中大家认为: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注册师个人资格要与注册人员所在单位的设计资格相结合,要使这两种资格成为制约职业资格、规范市场的有效措施。作为一个建筑设计单位必须要有注册师,一定数量的注册师又是衡量其所在单位设计资格的重要条件之一。注册师的签字权也要与设计单位的出图权相结合,以刘于加强建筑设计市场的管理,减少或杜绝无证设计等违法行为,同时充分体现注册制度的权威性。 3.实行注册制度与现有工程设计人员职务职称的关系 在我国设计行业中,有一大批具有丰富设计经验,为我国建设事业做出过贡献的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建筑师、工程师。实施注册制度要妥善解决好新老体制、办法的衔接,尽量做到平稳过渡。为此,在注册建筑师、工程师制度全面推开之前,拟通过“特许注册师办法”使一批有名望、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建筑师、工程师成为首批注册师。对其余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现有设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职称、学历和从业年限,将分别采取培训考核、部分免考或统一考试的办法实现注册。 原有高、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师、工程师由于各种原因也不可能全部成为注册师。因此,在注册制度实施后的一个时期内,会出现注册师资格与原有技术职称二者并存的情况,为此需解决好在设计单位内责权利交叉的问题。 4.申报注册考试的资格 申报资格按学历、学制的不同,所在学校是否通过评估,注册级别等因素来确定。初步考虑,申报注册建筑师考试的基准资格为通过评估的五年制建筑院系本科毕业生并经过不少于三年工程实践,其它情况将参照本基准作出具体规定。 5.要根据各专业的特点考虑注册制度的实施 建筑工程设计包含建筑、建筑结构、建筑设备等多种专业。建立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的过程中,要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并参考国际惯例来确定需要设立专业学位和进行教育评估的专业,不搞一刀切。考试及注册办法也要体现各专业特点,其在设计中的责权利也要在法规中有所区别。 6.有关建筑师注册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 (1)注册师的分级问题 讨论中,关于注册师的分级多数建议按两级设置,一级对外,二级对内。这种认识是基于:第一,为保证我国大、中型民用建筑设计的质量和水平的提高,为便于今后国际间相互承认注册建筑师资格和我国建筑师走向世界,需要一批具有丰富设计经验的高水平建筑师。这一档次可称为一级建筑师,其注册标准不能降低,人数比例只能逐步增大。我国建筑专业设计人员的现有水平不一,在相当长时期内难于普遍取得一级建筑师注册资格,且现在我国建筑设计人才资源相对匮乏,一般民用建筑设计、小城镇住宅设计及部分村镇建筑设计急需大量的中、初级设计人员。为此,需要设置相对低一些的档次,来确认一批能承担相应责任的二级建筑师。此外,两级考试、两级注册的制度,为不具有本科学历的从事建筑设计的人员(包括自学成才者)的进取提供了可能。 (2)建筑师考试、注册与责权的有关问题 两级注册师都要通过相应的注册考试后才能申报注册,考试为全国统一考试,每年进行一次。注册人员应是从事建筑设计业务者,即非建筑设计人员不予注册。考虑到高等院校建筑学专业实行专业学位制度后,教学与设计实践将有更紧密的联系,对于建筑学专业有关的任课教师的注册申报资格将另作研究、规定。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并参照国际惯例,我国注册师的权力与责任应在以往实行的建筑设计范围的前后两个方向延伸,即前期可从事可行性研究和技术咨询,后期可从事建设监理,这样才能在建造的整个过程中保证设计质量并发挥注册师的作用。 (3)注册建筑师与技术职务、单位职务和工资待遇关系的问题 经与人事部初步协商,拟将建筑师注册制度纳入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轨道,作为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认定制度改革的试点。所以,即将实行的注册建筑师与技术职务是直接挂钩的,由注册而获得的名号既明确了本人的职业资格,同时也是国家认定的一种技术职务。注册建筑师的技术职务与单位职务不直接挂钩,注册建筑师可受聘于一个设计单位,并只能在应聘岗位上行使注册师的权力。注册师的工资待遇将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注册建筑师技术职务系列另行制定。 (4)注册制度与个人开业问题 在1995年全面实行注册制度之后,注册师从业的岗位主要仍是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关于注册师个人开业(组建私营设计事务所)的问题,将在提请国务院审批注册条例时再定。 四、建立注册制度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一些工作 在我国建立符合国情的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与各方面的改革相配套,需要得到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通力合作,才能保证这项工作按计划进行。与会的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办的同志对此表示充分理解和支持。建立注册制度涉及各部门的工作有: 1.随着注册制度的实施,对有关各专业的高等教育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开展积极有效的教育评估是十分重要的。希望国务院学位办、国家教委能加速进行有关专业的教育评估工作和设置建筑学专业学位的工作,同时给予有关业务部门授予专业学位的权限。 2.实行注册制度与我国工程技术职务认定制度采取“以考代评”的改革思路是一致的。希望人事部将注册制度中有关资格认定、相应的技术职务系列、业务范围和待遇问题尽快列入工程技术职务认定制度改革的实施计划,并在制订有关办法时充分考虑实行注册制度的特殊性,单独制订实施办法。协助我部进行注册考试的试点工作,研究确定实行注册制度后设计行业的工程技术职务系列和与现有技术人员的逐步并轨问题。 3.注册制度要以法律的形式给予确定,要依照一整套的法规运行。希望“注册条例”的立法工作能得到各有关部门的支持,特别是请国务院法制局考虑将“注册条例”的立法工作尽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4.建立注册制度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外资工程设计和中外合作设计的管理,有利于进一步维护我国设计单位的权益和提高设计人员的地位,有利于加强我国在工程设计领域的国际交流,在对等的条件下走出去、请进来。这方面的工作需要得到经贸部的支持,结合注册制度共同研究、修订国外设计机构承担国内工程的办法,并制定有利于国内注册师走向国际市场的政策法规。 实行注册制度在我国建筑设计行业中是一次新的尝试,需要对其意义、作用进行广泛的宣传,使设计人员和管理人员对注册制度的要求、实施内容、实施目的等方面有较深的理解,还要积极争取各有关管理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以保证我国注册制度的建立能跟上改革开放的步伐,适应国内、国际两大市场的需要,为振兴我国的建筑业作出应有贡献。 附件二 建设部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组长:叶如棠(建设部副部长,中国建筑学会理事长) 副组长:许溶烈(建设部总工程师,中国建筑学会副理事长) 吴奕良(建设部设计管理司司长,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成员:张钦楠(中国建筑学会副理事长) 张启成(建设部体改法规司司长,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秘书长) 秦兰仪(建设部教育司司长,中国建筑学会常务理事) 董 克(建设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王德楼(建设部人事劳资司副司长) 窦以德(建设部设计管理司副司长,中国建筑学会常务理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窦以德 副主任:张钟声(建设部设计管理司建筑设计处处长) 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设计管理司建筑设计处内,办公室成员由有关司、局同志参加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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