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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5页

共1475条记录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报送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勘察设计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1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我市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 凡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均须上报统计报表。 二、报送流程 (一)年报。 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行业统计调查工作,认真学习《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附件1),正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我委将组织对企业填报数据进行复核和汇总,复核完成后,按程序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我市各勘察设计资质企业应于2024年2月28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统计调查系统),按要求填报各项统计数据,并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附件2)扫描件,无须报送书面材料。 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还应于2025年5月31日前通过统计报表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其它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二)月报。 自2025年起增加月报填报制度,各企业应于每月7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上月人员就业情况表。 三、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统计报表系统供有关企业免费使用,企业用户可在统计报表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如在上报统计报表及填写问卷过程中遇问题请与相关部门联系,联系电话:010-68010400。 (三)对拒不报送或迟报、瞒报2024年统计报表的企业,我委将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勘察设计资质动态监管中进行重点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pdf 2.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docx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5年2月20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管理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落实“数字住建”工作要求,提升平台管理质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4号),我厅对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及审核管理进行了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入全国平台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4号),2023年12月29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信息,以及未在2023年12月29日前竣工验收但其中标公示、合同签订、施工图审查完成、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在2024年9月1日之前的项目相关环节信息,可在省一体化平台申请补录工程基本信息,上传证明材料,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省一体化平台推送至全国平台。全国平台补录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 二、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 (一)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分级管理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的要求,全国平台中工程项目信息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分级的主要依据为数据产生或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层级,分级对象具体到工程项目各业务环节,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业务环节信息可根据具体情况定为不同的数据等级。 (二)优化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等级升级范围 工程项目信息主要用于企业进行资质申报、招投标等工作。为进一步拓展工程项目信息使用范围,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我厅在省一体化平台“全国平台数据等级升级”模块中,增加“投标”作为升级用途选项,扫描件上传中增加“承诺书”(附件1),由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等级升级申请单位对升级用途作出承诺。施工、监理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需求选择升级用途,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相应佐证材料,提交给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完成全国平台相关项目数据等级升级工作。 (三)落实工程项目信息逐级审核 落实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等级升级逐级审核。对于企业提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确认申请的项目,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确定数据等级(A、B、C级)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确保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企业申请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等级升为A级前,必须先将项目信息依次升为C、B级,分别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企业申请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等级升为B级前,必须先将项目信息升为C级,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将永久保存。工程项目信息一旦标记为A级,其业务环节信息不可再作修改。 (四)严格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确认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企业在省一体化平台中提交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数据等级升级、业绩指标细化等申请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项目信息数据审核责任,严格办理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确认事项,提高审核效率,保障数据质量。江苏省行政区域外的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项目、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工程及非市政公用工程类项目),应按照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通过当地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项目,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或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可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结合项目监管信息、实名制管理信息、城建档案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共享信息,认真核实工程项目各环节信息,并对上报指标进行核验。矿山、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或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实地核查或函商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式核实确认。电力行业工程项目信息,企业在省一体化平台上传材料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函询业绩真实性,网上审核并确认。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权力监督,健全责任追溯机制。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市、区)业务条线工程项目信息审核人员的权力监督,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禁权力寻租行为。要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加大对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对省一体化平台中的工程项目信息进行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约谈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全省通报弄虚作假企业并列入企业信用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加强组织领导,夯实数据监管责任。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及审核管理工作,建立项目信息初审、复核两级审核管理机制,明确工程项目信息管理责任处(科)室和责任人(审核人员应为在编人员),各业务条线工程项目信息录入、数据等级升级和业绩指标细化审核账户不超过2个,相关审核主体出现变更的须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提出申请,审核账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维护。要加强对下辖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内容的指导监督,严格落实“谁审核、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建立内部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确认流程,压实审核人员责任,强化项目信息数据监管,确保工程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请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汇总业务条线现有的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审核账户(附件2)及后续拟审核人员信息(附件3),于2025年2月28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业绩指标库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齐银涛,025-51868872 杨 程,025-51868742 附件: 1.承诺书.docx 2.现有工程项目信息审核账号人员信息汇总表 3.拟申请开通工程项目信息审核账号人员信息汇总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2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补充通知 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要求,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补充通知如下。 一、重点核查对象 根据建办市〔2024〕52号要求,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
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
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智能化审批取得资质的企业; (三)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 (四)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
的企业; (五)发生注册人员转出的企业; (六)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二、核查结果处理 动态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要求,由企业更新标注状态启动自动核查,取消标注。 三、核查结果应用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标注“资质异常”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二)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不得以被标注“资质异常”的资质项在我区承揽新的工程。 (四)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
异常”的其他类别建设工程企业承揽工程。 本补充通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8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预警比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以下简称3号文)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促进工程监理企业持续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对本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情况开展系统比对和预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运用信息化手段,将监理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数量及专业指标嵌入系统,定期与注册在本市的工程监理企业实有注册执业人员信息进行比对。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经系统比对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本市工程监理企业,在系统中标注“资质异常”,并在其下载打印的电子证书使用件上同步标注。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门户网站查询中心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查询”栏目中向社会公开标注“资质异常”的本市工程监理企业信息。 四、被标注“资质异常”的本市工程监理企业,根据3号文要求,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办理资质许可事项。依法发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及相关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使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本市工程监理企业。 五、本市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持续保持其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指标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可通过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或建设工程资质审批系统(076板块)企业申报端,查询本企业的资质异常标注信息。已标注资质异常企业应按照相应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整改。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