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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6页

共1365条记录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阜阳经开区城市建设管理局、阜合现代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城南新区规划建设处,局行政审批科、局安质科、市建筑业监督管理处、市工程质监站、市城建档案馆,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更好地应用于招投标、资质申报、信用评价等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审函〔2024〕502号)、《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数据修正系统模块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将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补录和修正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指导。加强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主动服务,公布办理途径、流程、时间等,聚焦企业在录入、认定、使用等方面“难点”,通过电话、网络、窗口等多种方式,解答企业关切的问题,提高服务水平,确保信息归集等工作平稳有序。        二、修正补录范围。对于全国平台展示的项目信息存在重复、错漏以及与实际项目信息数据不一致的,可以申请修正,已在全国平台展示但是缺少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工程招投标信息、工程合同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业绩指标信息等环节信息的项目,可以申请补录。        工程建设项目信息补录修正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其中一方参建单位牵头,并与其他各方参建单位共同签署承诺书(附件1)。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和修正原则仅能申请一次,牵头参建单位应会同其他参建单位一次性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的信息数据不得再次修正补录或删除。已标注为 A级和已用于资质申报的工程项目信息数据,不得申请项目信息数据修正。        三、数据分级治理。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实行分级治理,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分别负责本单位监管范围内(根据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监管单位确定)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补录和修正工作。各地应建立内部初审、复核工作机制,不同岗位应由不同人员(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担任,严禁一人多岗。请各地各单位填写《工程建设项目信息补录修正权限确认表》(附件2)并于11月7日前报送,用于系统人员配置和工作对接。        (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补录        市、县级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信息补录由市级统一受理,流程如下:企业通过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申请信息补录,市城乡建设局窗口受理、分发——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建管处、市工程质监站、局安质科等依据职权审查——市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同志据此审批——系统公司据此推送数据。具体申报流程见业绩补录申报指南及审批流程(附件3)。        (二)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修正        1.县(市)区项目。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由县(市)区核发的,相关责任主体根据需要填写《数据补录修正信息表》(附件4)并提供供佐证资料,书面向项目所在县(市)区住建部门申请,各地将申请材料与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台账、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审批系统等所载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后,通过OA向市城乡建设局报告,系统公司据此修正。        2.市级项目。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由市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设单位会同相关责任主体书面向市城乡建设局申请,局行政审批科依托现有审批系统核实申请信息,信息一致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系统运维公司予以修正;项目时间久远,现有审批系统无相关数据的,施工许可相关信息由市建管处核实,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由市质监站核实,施工图审查信息由局安质科核实。需要核查档案资料的,市城建档案馆配合提供。        四、防控廉政风险。在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经查实后计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并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项目。对录入虚假专业分包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信息“零容忍”,核实后对该项目标注为虚假业绩。对工程项目信息审核中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协助企业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联系人:赵宁  王佳慧,电话:2198011  2198026。          附件:1.诚信承诺书                   2.工程建设项目信息补录修正权限确认表                   3.业绩补录申报指南及审批流程                   4.数据补录修正信息表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4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备案)加快推进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按照政务服务“两个免于提交”、“容缺+承诺”工作机制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备案)工作,压减办理时限,加快推进企业资质换领延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简化申请资料        (一)办理新申请业务时,注册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人员身份证件和社保证明资料免于提交;在办理增项业务时,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注册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人员身份证件和社保证明资料免于提交,涉及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资料需正常提交。        (二)企业在申请资质换领、延续业务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人员身份证件和社保证明资料免于提交;在承诺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情况下,职称人员及技术工人等人员资料免于提交,涉及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资料需正常提交。        (三)企业在申请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劳务不分等级)备案时,在承诺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情况下,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等人员资料免于提交,涉及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资料需正常提交。        (四)企业在申请资质变更时,资质证书免于提交。        (五)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申请新办、延续等业务时,如技术装备采用以租代购、与承运单位合作方式的,应上传租赁合同、合作协议(合同等)及其装备购置发票等资料。        二、压减办理时限        专业承包资质、专业作业资质(劳务不分等级)备案的新办、增项、换领和延续业务,承诺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三、规范企业承诺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企业按照申请的业务提交法人承诺书(见附件),2024年7月15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附件所列法人承诺书模板废止。        四、依规自查自纠        企业在申请新申请、增项、换领、延续和变更等业务前,应当按照2024年10月12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完成“挂证”自查自纠,并在申请业务时在“企业材料真实性承诺”栏上传《西安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专项治理自查自纠表》。        五、加强日常监管        一是提供虚假承诺的企业,将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于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是企业应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持续抓好教育培训,强化日常管理,规范企业行为,确保全员持证上岗。        三是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请相关资质业务,不能承揽新的建设工程;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进行处理。        四是请资质有效期在2024年底前的企业高度重视,加快推进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防止过期后资质证书被系统自动注销。        此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7月15日《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西咸新区参照执行。        附件: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本人XXX,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系陕西XX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重承诺:        (一)提交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完整;        (二)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三)公司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        (四)文书送达方式及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XX单元XX室;指定代收人:XXX(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手机号:XXX。电子送达方式:微信号码XXX、传真号码XXX、……等。        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本人及单位愿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推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现将《推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2024年11月5日 推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新体系,加速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对经济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认真落实法定职责。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施工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建设工程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应按合同约定授予工程监理单位必要的权力,支持工程监理单位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工作。        二、严格施工现场管理。监理企业应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齐配强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严格执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落实同等资格能力、先报审后更换人员的变更程序。紧盯原材料进场检验、关键部位工序旁站、见证取样、隐蔽工程查验、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现场管控,精准分析工程数据,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并督促施工企业闭环整改。支持监理企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和参建单位履职情况。        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持续推进监理企业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平等对待,积极推行“评定分离”的招投标模式,着力构建以技术服务能力、市场信用水平、工程业绩等为主要指标的招标评标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依法惩处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防范“内卷式”恶性竞争。        四、保障合理计价取费。建设单位应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因素、工程质量目标等要求合理确定监理服务费用,对因工期、工作量变动等导致监理服务行为变化的,应合理调整监理费用。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县(市、区)将工程质量安全纳入监理费不可竞争费用,探索推行监理费监管制度。        五、规范内部控制管理。鼓励监理企业实施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推进企业管理标准化,完善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和层级考核制度,对项目监理机构设置、监理人员廉洁执业、关键人员到岗履职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不断提升企业管理能力和项目服务水平。支持监理企业每季度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进行检查考核,督促其到岗履职。        六、加强科技创新应用。鼓励监理企业建设贯通企业、项目部的数字化管理平台,实时掌握人员、项目动态。引导监理企业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深度应用,建立数智化服务体系,推进BIM等数字技术与工程监理深度融合。鼓励监理企业通过配置智能化穿戴设备、无人机巡查、视频监控等手段,推动监理过程和监理行为程序化、标准化、数字化。        七、实施雁阵式层级培育。支持大型监理企业,采取跨行业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强强联合,向集团公司发展。着力打造领军企业,实施龙头企业培育行动,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创新力、核心竞争力的领军型企业,引领行业标准化、数字化、品牌化发展。积极培育骨干企业,加强对中小微企业梯次培育和引导扶持,构建一批“专、精、特、新”骨干企业集群,为市场提供特色化、专业化监理服务。从头部监理企业中遴选一批产业链链主,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        八、推进多领域跨界发展。鼓励具备相应行业领域资质企业跨行业发展,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港口航道、地方铁路、高速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建设项目,提供专业化、数字化、规模化高标准服务。支持监理企业发挥项目管理优势,向质量缺陷保险TIS服务、安责险事故预防、验房师等专项技术服务拓展。        九、支持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监理企业积极参加各级政府、行业协会商会在国家重点投资地区组织的建筑市场推介会,积极开拓省外市场。引导监理企业发挥技术和管理优势,积极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建设,主动对接国际标准,跨行业、跨地域、跨国界提供专业服务。        十、延伸链条拓展服务。聚焦绿色低碳、“好房子”建设,支持监理企业向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转型,建立健全涵盖投资决策、设计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运营维护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提供“菜单式”“一站式”优质服务。鼓励监理企业聚焦科技服务业强链补链延链,拓宽业务类别,开展工程质量检测、资产评估、造价咨询、质量安全评估等多业态服务,形成多元组合服务新趋势和新特色。        十一、健全完善标准体系。坚持标准引领,法治先行,树立中国质量新标准。以推进监理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为导向,制定修改一批地方标准和规范,构建支撑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支持监理企业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成为行业标准“领跑者”。        十二、加快推进信用建设。积极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完善监理企业、执业人员、工程项目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机制,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对因监理责任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将其纳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信用管理,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联合惩戒。细化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强化动态评价,实施分类分级差异化监管。鼓励信用等级高的监理企业参与政府项目以及专业领域“高、大、难、新”项目。        十三、大力推动成果转化。引导监理企业构建建材质量、耐久性等数据模型,为商品混凝土搅拌、装配式构件生产提供数据支撑服务,向生产性服务业转型发展。支持监理企业汇总分析新工艺、新工法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效果,为工艺、工法的落地实施提供事中评估和事后评价。鼓励监理企业汇总分析工程建设过程管控数据资源,探索为建设工程延长保修期、设计回访等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十四、不断加强品牌塑造。支持监理企业实施品牌引领战略,培育打造一流品牌,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鼓励监理企业参与“齐鲁建造”品牌遴选推介,树立一批监理服务的行业标杆和服务典范,培育一批带动能力突出、引领作用明显的创新型企业,塑造一批具有山东特色的区域服务品牌。        十五、抓好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监理企业建立健全人才“引、育、用、留”机制,重点围绕城乡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好房子”建设等方面,引进一批行业领军人才,培养一批紧缺高技能专业人才,培育一批具有创新精神的监理大师。支持监理企业完善人才自主培养制度,联合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人才教育培训联盟,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服务,保障监理人员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提高风险预警、隐患辨识、问题处置能力。        十六、强化协会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应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形象,加大对从业人员执业道德教育,及时公布从业人员不廉洁执业信息。鼓励行业协会加强对监理企业、项目机构管理成本的调查研究,定期发布监理平均成本,指导市场良性竞争。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发展状况分析,到建设单位开展监理服务满意度调查回访,定期发布分析报告和调研报告,引导监理企业提升服务质量水平。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粤建许〔2024〕209号,详见附件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使用“三库一平台”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2024〕236号)要求,我市即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流程 (一)自查自纠 1.各区住建局抓好落实,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全范围覆盖属地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建设工程相关企业。 2.相关企业及人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存在相关问题的,限期完成注销等手续,整改佐证资料上传到“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 3.挂证整改操作流程详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专栏”中“挂证整改”流程指引(http://zfcxjst.gd.gov.cn/zwzt/gzzxzl/content/post_4508359.html)。 4.整改佐证资料详见附件二。 5.对在自查自纠期间及时整改到位的企业和人员,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6.对不配合整改的,企业和个人可进行举报投诉。企业或个人进入省住建厅网站“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专栏”(http://zfcxjst.gd.gov.cn/zwzt/gzzxzl/index.html),登录“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投诉举报”界面,按指引进行操作。 (二)全面排查(2024年11月到2025年1月) 1.及时查收与处理。我局将及时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住建厅下发的排查名单及投诉举报事项。各区住建局按属地原则进行核实,对于排查名单,要及时组织相关企业或个人开展自查自纠,并指导、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申请及佐证材料;对于投诉举报事项,要及时受理、调查核实,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在系统上反馈,及时向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告知进展。对重复举报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投诉人应说明原因,做好政策解释和指引。 2.加强核查与整改。各区住建局应严格按照附件一要求对涉嫌违规“挂证”行为的相关企业或个人进行调查核实,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简称B证)单位进行比对,经调查不认定为“挂证”的(详见附件三:不视为“挂证”的6类情形),以及在自查自纠阶段及时完成整改的,应在系统上进行销案处理。核查处理流程详见附件四。 3.依法从严查处。对在自查自纠阶段没有按要求完成整改,以及经调查确实存在违规“挂证”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各区住建局应依法依规按处理权限对违规“挂证”人员或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应当予以处罚的,应进行立案处罚并将处罚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对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对其承建项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排查,对相关人员的质量安全履责情况进行抽查,并依法严肃处理。对于需要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信息公示或行政处罚,请将核实意见和处理建议反馈我局,并纳入资质动态核查。 二、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区住建局应高度重视,建立健全专项治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要严格系统操作人员管理,加强培训,提升业务能力;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障群众权益。 (二)加强指导与交流。我局将加强对各区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开展调研,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对于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我局将组织交流分享工作经验,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将督促整改。请各区住建局及时总结专项治理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将有力措施、创新举措和典型做法于每月25日前报送我局。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区住建局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发布“挂证”专项治理的政策文件、工作进展、典型案例等信息,密切关注相关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正面宣传,树立良好形象。 三、其他事项 各区住建局协助做好专项整治自查自纠信息、投诉举报信息核实工作,于10月31日前填写报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行政审批流程配置表(详见附件五),妥善安排人员通过“三库一平台”做好信息核实工作。   附件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粤建许〔2024〕209号) 附件二:整改佐证材料参考目录 附件三:不视为“挂证”的6类情形 附件四:核查处理流程 附件五:“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行政审批流程配置表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30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开展全面排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要求,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开展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京建发〔2024〕388号)相关工作安排,现决定自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对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开展全面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在前期自查自纠基础上,以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馈的注册人员异常数据为线索,结合其实际注册、执业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不一致或存在多个单位同时缴纳等情况。 二、职责分工 (一)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和人员的排查工作。 (二)中央驻京单位、市属集团总公司负责本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和人员的排查工作。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处、工程质量管理处负责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的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的排查工作。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本市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人员的排查工作。 (五)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除上述企业以外、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的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的排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企业和人员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zjw.beijing.gov.cn)网上办事大厅,进入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是否存在涉嫌违规“挂证”行为,在自查自纠阶段按要求开展整改。 (二)在自查自纠阶段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人员,于2024年11月底前进入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反馈理由,逾期未反馈或反馈不合格的,按“挂证”行为处理。各排查牵头单位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通过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报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三)按照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六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相关人员应将下列证明材料一并提交至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 1.注册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为总分公司关系的,应提供该单位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应提供注册人员的《退休证》、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3.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应提供事业单位改制有关计划、批复文件,提供该企业上级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人事关系证明(应注明其社会保险由该企业上级事业单位统一缴纳)、企业上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该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注册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4.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应提供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人事关系证明(应注明其为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其社会保险由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统一缴纳)、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该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注册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应提供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协议书、注册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各排查牵头单位将《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全面排查汇总表》(附件1),于2024年12月15日前反馈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已立案处罚的,及时报送相关情况。 四、处理方式 全面排查工作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各排查牵头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从严查处。对涉嫌违规“挂证”未整改的或整改不合格的人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职权或提请上级注册许可机关,暂停受理其相关注册业务,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在北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监管服务平台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其正在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施工程项目,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行到岗履职情况排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纳入资质动态核查,在北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监管服务平台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告知其实际工作单位。 附件:  1.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汇总表.doc             2.各排查牵头单位联系方式.doc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0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以及实施意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工作。其中,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 (三)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 (四)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 (五)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有关专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开展动态核查。 二、核查结果处理 (一)标注“资质异常”。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动态核查不符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动态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取消“资质异常”标注。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取消“资质异常”标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后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1个月内对其标注的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整改期满前企业完成整改的,可向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三)集中公示“资质异常”企业。对全国平台上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经复核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在全国平台上集中公示。 三、核查结果应用 (一)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以及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二)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于每年12月底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地区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10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审核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林业和草原局,宁东基地管委会建设交通局,各相关企业: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数字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区建设工程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保障工程项目相关数据在企业资质申报、项目招标投标中的有效运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审核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建设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归集系统应用        (一)统一账户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参与我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企业,应使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服务系统”)办理建设工程业绩录入、审核、确认、勘误等业务。自治区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4年10月30日前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监管服务系统单位管理员账号(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自行完成所属行业管理员账号和使用人员账号的建立和分配工作。各相关企业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行注册监管服务系统账号,企业相关人员全部实行实名登记入库。        (二)开展宣传培训。按照“先总后分、急需先行、常态服务”的原则,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采取“线上+线下”同步推进的方式对全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开展宣传培训,培训具体方式和时间另行通知。其他相关行业各级主管部门的系统操作培训,由各单位根据业务工作实际自行确定时间和方式后,联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安排专人上门授课服务。        (三)实现数据共享。监管服务系统力争年底前完成与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宁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系统、宁夏人社一体化平台、自治区电子证照库等相关信息系统平台的对接,重点共享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用地规划审批、招投标管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审批、施工现场监管、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结算审计、联合验收、资质审批、人员职业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相关行政许可(备案)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自治区各相关单位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二、加快完成建设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归集        (一)历史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时间。区内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自发文之日起,可通过监管服务系统对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业绩信息进行补录,并对录入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历史业绩补录日期截止2024年12月31日,自2025年1月1日起,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不再接收或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推送历史建设工程项目的补录信息。        (二)工程项目信息录入方式        1.新增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承揽我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按“首次录入准确、补录内容全面、线上线下一致、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首次录入单位负责,将项目基本信息、本单位信息、承担角色、招投标信息、合同信息、单体及指标信息、工程造价及指标信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项目信息,及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信息,对照建设工程项目原始档案资料逐条录入监管服务系统,并上传相关原始资料扫描件,提交项目属地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2.补录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承揽我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相关项目业绩信息已由首次录入企业在监管服务系统中录入并审核通过的,应在“监管服务系统—工程项目库”中选择需要上报的建设工程项目,补充完善本单位信息、承担角色、招投标信息、合同信息等项目信息,及本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主要人员信息,并上传相关原始资料扫描件,提交项目属地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相关人员发生变更需将变更手续原始资料一并提交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审核。        三、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审核和确认        (一)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分级管理:A级数据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但未经相关行业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业绩为D级数据。        分类管理:水利工程、环保与节能工程、农业工程、林业草原工程、粮食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火电工程、通信工程、民航工程、煤化工工程、医药工程等专业工程,由全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通信等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中央驻宁单位审核确认;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由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审核任务分工表详见附件2。        (二)工程项目信息审核流程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审核、严把质量”的原则,应加强对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确认。对照工程建设项目原始资料和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中企业录入数据信息,逐条对照、逐个审核,系统中数据与原始资料不一致的,及时退回企业账号,并一次告知企业存在问题。工程业绩现场核查不少于2人,系统数据分级审核不少于2级(初审、复审或终审),现场核查需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2.其他专业工程。其他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中央驻宁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对本行业相关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确认方式由各级相关行业部门结合本行业管理要求自行确定。        3.铁路、公路、水运、煤炭矿山及其他分工表(附件2)中未涉及的行业工程业绩,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进行审核确认。        四、强化系统数据监管责任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业部门的初审单位是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严把初审关口,确保工程项目业绩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各相关部门要压实工程业绩信息审核责任,加强审核账号管理,确保审核账号与审核人员一一对应。        通过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的数据等级为B级或C级工程项目信息和工程业绩,原则上不得变更、删除。确需变更的,应在监管服务系统中申请办理信息勘误,每条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只能勘误一次。因企业操作失误等导致数据错误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通报各地数据勘误情况和各有关企业虚假工程项目信息情况。        五、加强廉政风险管控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和工程业绩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坚决杜绝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建立健全本地区本行业信息系统数据监控机制,加快开发数据异常系统预警功能,发现数据异常变化情况,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函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资质审批部门。          附件:1.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使用账号申请表(仅限监管部门)及填表说明        2.宁夏建设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审核确认分工表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民航宁夏监管局                                              2024年10月22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违规“挂证”现象,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聚焦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乱象,结合工程建设领域整治,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坚持系统治理、标本兼治,通过整改一批突出问题、处理一批违法案件、公布一批反面典型、出台一批防控举措,形成“零容忍”高压态势,为加快建立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推动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治理内容        对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8月至10月)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含所属县、市)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对在自查自纠期间及时整改到位的人员和单位,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排查处理阶段(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        1.全面开展排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结合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信息,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核查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不一致等情况。        2.依法严肃处理。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排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3.加强指导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加强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积金中心要加强对所属县、市的指导。        四、职责分工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享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数据,向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专业技术人员“挂证”核实名单。        2.核查确认各地上报的排查信息和处理结果。        3.对于需要省级实施的信息公示或行政处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于2025年2月28日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报告和清理汇总表。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享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社保缴费数据。        2.指导、督促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查确认注册人员的劳动关系。        3.核查确认各地上报的排查信息和处理结果。        4.配合对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和违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三)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        1.督促所在地相关企业和人员开展自查自纠。        2.主动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接,比对社保缴费数据库、公积金缴存数据库和注册数据库。        3.对注册信息与社保、公积金信息不一致的人员逐一核实。        4.对存在“挂证”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5.对“挂证”问题突出的单位,对其承建项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排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四)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配合当地住建部门对注册信息和公积金缴存信息进行比对。        (五)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核查确认注册人员的社保缴费数据及有关信息。        2.核查确认注册人员的劳动关系。        3.对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工作。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排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优势,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畅通举报渠道,强化信息公开。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部门门户网站醒目位置公布“挂证”问题专项治理的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切实做到件件核实处理。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要集中予以公开,并纳入资质动态核查;对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加强宣传警示,强化舆论引导。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大教育引导和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全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的氛围。        (五)严守工作纪律,完善长效机制。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严肃工作纪律,认真核查问题线索,不得阻碍、插手违规“挂证”人员查处工作。要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认真梳理分析发现的问题,总结做法成效,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提炼为制度性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资质审批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治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事项人员“挂证”问题的通知》(穗建筑〔2024〕36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实际,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本次核查对象主要是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动的企业,具体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清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核查清单》)。 二、核查内容 (一)主要核查企业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是否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二)核查期间如企业将资质再分立到外市企业,或者企业变更注册地到外市,核实后如实登记。 三、核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被列入核查名单的各有关企业应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本企业《核查清单》内所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事项现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资料要求见附件2),确保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主要指标满足《标准》要求。各有关企业应于2024年11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以及核查材料等一并整理以邮寄方式报核查部门。 (二)核查阶段。2024年12月1日起,我局将组织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核查等形式进行核查。对核查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四、核查要求 (一)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做好企业自查工作。人员考核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治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事项人员“挂证”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在规定时间内按通知要求如实提供各项资料,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二)请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对照《核查清单》,主动联系企业并建立核查台账,于2025年1月10日前将动态核查情况报我局。 附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清单 2.资料核查要求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