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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20页

共1365条记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资质审批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许可实际,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在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中企业注册地为广州市的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企业,随机抽取企业开展动态核查,动态核查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 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证书后,经营场所、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是否仍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三、核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被列入核查名单的各有关企业应对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工程监理资质(包括本企业的所有监理资质)现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附件2)准备相关材料以备检查,确保企业经营场所、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各有关企业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以及核查材料等一并整理以邮寄的方式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十楼审价科),电子版需同步发送至邮箱gzszaojiazhan@163.com。 (二)核查阶段。2024年10月1日起,我局将组织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核查等形式进行核查。对核查不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将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执行。 四、核查要求 (一)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工程监理资质动态核查,做好自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通知要求如实提供各项资料,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二)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主动联系企业并建立核查台账,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最终动态核查情况报我局。 附件: 1.动态核查企业名单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30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资质申报有关业绩认定方式        申请省级权限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各环节数据完整有效。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业绩指标真实性出具确认函(项目所在地为本省的,需经市州住建部门确认;项目所在地为外省的,需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住建部门确认)。自2024年10月1日起,申请资质涉及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水利、交通、通信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资质类别,相关业绩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对将本企业业绩交由他人用于业绩套用并申报资质的,一经查实,对相应业绩在资质申报系统中予以标注,相关企业信息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二、加强资质申报有关人员审核监管        申报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申报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企业用于资质申报的人员应当是本单位在职员工,对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但将个人资料交由企业用于资质申报的人员,一经查实,对相应人员在资质申报系统中予以标注。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报的人员和短期内多次变更注册单位的注册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企业申报资质和提交变更注册申请时重点核查劳动关系、工资流水、社保医保等材料的真实性。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技术负责人因离职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新聘用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对用于资质申报通过的技术负责人,再用于其他企业资质申报的,核查人员在前后两家企业的从业情况,并对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        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        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企业因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省内建设工程企业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至省外的,由市州住建部门对该企业资质各项要素是否满足要求进行核查,并出具公文函告我厅,由我厅出具公文函告外省。省级权限审批的资质申请出省的企业需提交相关资质的注销申请。省外建设工程企业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至省内的,需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建部门出具公文函告我厅,说明企业资质证书上全部资质各项要素满足情况。        四、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        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应保持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建立完善动态核查机制,充分运用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平台、甘肃省建设行业二级执业注册人员注册管理系统等平台,对企业注册人员等进行动态核查,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在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五、加强资质申报信用管理        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企业资质申报时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等行为。对涉嫌弄虚作假获取资质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六、建立资质审查函询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就资质申报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书面承认在资质申报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七、加强平台数据监管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平台信息数据审核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压实审核责任,严格把关,确保数据质量。要加强平台数据监管,落实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入库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实,严格把好“入库关”。推送至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平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我厅将以实地抽查方式,对已入库项目业绩不定期开展抽查复核,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对核实流于形式、纵容企业录入虚假数据、出具虚假函件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各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部门要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推进完善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实现审批工作全程留痕,切实防止发生企业资质审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7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录入非房建市政类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建交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库一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效能,自发文之日起,非房建、市政类历史工程项目信息可由企业自愿进行录入。为提高入库工程项目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落实数据审核监管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信息分类        录入的工程项目信息,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信息和其他类型项目信息。其中,其他类型项目信息包括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工程类别,不包括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工程类别。        二、工程项目信息录入        施工企业需要录入其他类型工程项目信息的,通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业务办理-“智慧住建-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平台”-其他类型工程项目信息录入模块办理;勘察、设计企业通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业务办理-“智慧勘察设计”-“甘肃省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应模块办理。历史项目信息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企业应当据实填报信息,上传有关附件材料,根据需要自行选择A级或B级。企业应当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涉密工程和其他按规定不得公开的项目信息,不通过前述项目信息平台录入,按照涉密信息有关管理规定执行。针对个人工程业绩,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企业的重复录入,将在企业录入企业工程项目信息阶段,汇总归集相关信息,自动生成个人工程业绩,与企业工程项目信息同步推送至四库一平台。        三、工程项目信息审核        各市州住建局是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工程项目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对企业上传的A级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市州住建局审核后推送至省住建厅复核,省住建厅核验后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对企业上传的B级信息,由市州住建局审核确认后推送至“四库一平台”。省住建厅在复核过程中,将对部分工程项目信息进行抽查,通过“甘快办APP”中智慧住建信息查询模块推送信息至各有关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由本人确认后,推送至四库一平台;本人不确认相关信息的,可由住建部门实地核查。其中A级工程项目信息,应当由市州住建局采取有效措施核验后,出具正式文件说明并上传系统,切实杜绝虚假历史工程项目信息的录入。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住建局要做好工程项目信息的审核工作,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全面核查项目立项、设计人员信息、招投标手续、开工报告、合同及竣工验收等信息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二)各市州住建局要加强与发改、自然资源、工信、应急、电力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联动,加大部门之间信息互通,相互协调,形成合力,明确具体的审核流程,做到数据真实准确。        (三)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在接收到“甘快办APP”推送的项目信息核实通知后,应当如实核实相关项目信息。如确认相关信息则视为对工程项目信息的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7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的工作提示函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2023年以来,为推进我省建设工程企业顺利完成资质证书延续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政策,我厅先后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建服〔2023〕228号)、《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4〕98号)等文件,同时在我厅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栏目就企业关心的常见问题进行答复并动态更新。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帮助指导企业做好延续工作,现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请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并建议及早提交延续申请        提示一: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勘察、设计、监理企业为有效期届满60日前,以下均以建筑业企业为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依此参照,不再赘述),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若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延续的,我厅仍会受理,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失效。企业应关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按要求及早申报资质延续,避免出现资质证书失效、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        目前,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最早一批到期的为2024年12月31日,相关建筑业企业需于2024年10月1日前提出延续申请。若企业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提出延续申请,我厅将正常受理,但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企业需提前知晓相关风险。资质有效期在2024年12月31日以后的,依此类推。        提示二:企业应认真学习前述有关延续政策要求,同时可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业务办理--办事指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中查看有关问题解答、下载《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考核要点》逐一对照考核要求,按照资质申报系统中的提示提交申报资料。申请我厅审核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报路径为:企业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法人服务”-“省住建厅”,勾选相应资质类别延续事项办理资质延续。        申请建筑业资质延续主要考核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和技术装备,需提交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社保印证材料,不考核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申请勘察、设计资质延续主要考核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交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社保印证材料、技术负责人及主导专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业绩表(勘察资质还需提交注册执业人员的个人业绩表),不考核企业业绩。申请监理资质延续需考核技术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不考核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        提示三:企业在申请延续时,同一编号的资质证书内所有资质项应同时申报,如部分资质项予以核准,部分未予核准,未予核准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再次提出延续申请,但直至有效期届满仍未予核准的,则相关资质项自动作废。        二、请各有关部门做好督促指导服务工作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协会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主动学习掌握政策并做好政策宣传,督促、指导、服务本地建设工程企业做好资质延续工作,工作中有任何疑问可及时与我厅联系。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乙级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乙级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根据我区实际,属于我厅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通过丙级、丁级资质换领取得乙级资质的除外),申请资质延续时不考核个人业绩,其他审批事项按资质标准相关规定申请办理。        二、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桂建政务〔2024〕3号)规定,属于我厅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的,申请资质延续时考核个人业绩,其他审批事项按资质标准相关规定办理。     三、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等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企业资质,企业在申请乙级资质延续时按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等要求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     四、企业申请办理由我厅核发的勘察设计乙级资质延续事项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我厅提交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可登录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桂建云)—办事大厅—资质办理—“行政审批系统”—“资质延续”板块提交延续申请材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7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平稳有序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范围。由我厅颁发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向我厅提出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        二、延续要求。建设工程企业根据以下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撤销相应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资质,并将企业记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企业注册资本、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企业注册资本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需先将企业相关人员、项目业绩、财务报告、设备购置发票等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并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后,我厅将根据相关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申报前3个月相关人员须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被其他企业重复用于资质申报。        (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申请乙级资质延续,需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规定的相应类别乙级资质标准要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延续需先将相关人员(含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录入“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        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后,我厅将根据相关资质标准对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申报前1个月相关人员须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被其他企业重复用于资质申报。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乙级资质延续,需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规定的专业乙级资质标准要求。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延续需先将企业注册人员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后,我厅将根据相关资质标准对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申报前1个月相关人员须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被其他企业重复用于资质申报。        三、其他要求        (一)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需及时维护更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和“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监管系统”)中上述相关信息,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取“业务监管系统”相关数据提交延续申请,无法提取的数据由企业自行填报(详见申报页面)。        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具体流程为:企业注册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已拥有法人账号的企业直接登录)→选择省级事项→选择部门服务→选择省建设厅→选择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延续事项在线办理。        (二)对省级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中包含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由我厅审批的资质,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需先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部级资质的延续换证,并在证书取得后,于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向我厅申请省级资质延续。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的具体流程详见我厅官网“政务服务常见问题”栏目。        (三)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四)本通知自9月20日起实施。实施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6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使用及审核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明确《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以下简称“两张业绩表”)的使用和审核管理,落实审核责任,保证审核质量,防范廉政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张业绩表的使用 (一)勘察、设计、监理业绩及非房建市政类(包括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专业工程项目)施工业绩,除本条第(三)项所列资质类型外,企业在申报资质前,均应申请审核两张业绩表并调整其数据等级。 (二)房建市政类施工业绩,分两种情形: 1. 2024年9月10日前,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开平台”)上竣工验收栏目已有相关业绩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的,企业申报资质前不需填报两张业绩表,但竣工验收栏目中该业绩信息不完整,或者业绩信息内容表述与资质标准不一致的,应在资质申报前通过勘误方式进行修正完善。 2. 2024年9月10日起(含当日),省公开平台上的新增业绩,企业在资质申报前应通过系统抓取方式生成两张业绩表,并按规定申请审核和调整其数据等级。 (三)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工程勘察水文地质专业资质、工程勘察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海洋行业及专业资质、工程设计军工行业及专业资质、工程设计核工业及专业资质、工程监理通信工程资质时,无需使用两张业绩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使用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或省公开平台相应数据等级的代表工程业绩,也可以按现行做法使用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意见,由资质审批部门批前发函核查。 二、两张业绩表的数据来源及生成 省公开平台上的竣工验收栏目信息来源于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省厅政务服务系统项目补录系统、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统称“相关业务系统”)。相关业务系统的相应信息,按照闽建〔2023〕11号、闽建办筑〔2018〕3号、闽建办筑〔2023〕2号、闽建筑〔2024〕5号等文件规定,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建市政类项目为负责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的市、县级住建局,非房建市政类项目为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建局,境外工程项目为企业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属地审核部门”)进行审核或核对确认。 两张业绩表由申报资质的企业根据工程业绩在省公开平台上的“竣工验收”栏目信息,通过抓取或填报在省厅政务服务系统上生成。其中,施工业绩的两张业绩表的“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内容直接抓取省公开平台“竣工验收”栏目信息生成;勘察设计及监理业绩的两张业绩表的“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内容由企业根据工程档案和相关业务系统数据,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 三、两张业绩表信息审核要求 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应按以下要求对两张业绩表的录入信息开展审核: (一)审核人员安排 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应指派不少于2名具体负责项目日常监管、熟悉项目相关情况、责任心强的在编工作人员负责两张业绩表的审核,人选优先安排负责省公开平台中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栏目信息审核工作的人员。 (二)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核 按照以下要求,采取审核企业佐证材料、实地核查、核对相关业务系统信息与核查工程档案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认真进行审核确认。 1. 审核材料:审核企业是否按闽建筑〔2024〕5号文件附件4“项目数据等级调整申请资料清单”要求上传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是否符合规范。非房建市政类项目应重点查看是否具备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境外工程项目应重点查看是否具备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 2. 核查资料:核查两张业绩表内容与工程档案资料是否一致(非房建市政类项目、境外工程项目除外)。 3. 实地核查:核查两张业绩表中“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的具体内容是否与现场情况一致。相关业务系统数据及工程档案资料不能满足审核需要的房建市政类项目(境外工程除外),以及非房建市政类项目均应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的项目,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应上传实地核查的照片或视频。 4. 系统比对:施工业绩应比对两张业绩表的信息内容与省公开平台上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栏目及相关业务系统的信息是否一致。其中依法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建市政类项目及非房建市政类项目无需核对施工许可栏目的信息。 勘察、设计业绩两张业绩表中的“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与省公开平台“竣工验收”栏目有相同业绩技术指标项的,应比对相同指标项信息是否一致。对经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应比对两张业绩表中的“本人在工程中所起作用”与“施工图审查”栏目(数据等级应为C级及以上)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信息是否一致。 监理业绩两张业绩表中的“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与省公开平台“竣工验收”栏目有相同业绩技术指标项的,应比对相同指标项信息是否一致。 两张业绩表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核工作可与工程项目其他栏目信息审核工作同时进行,若两张业绩表的相关内容在工程项目其他栏目信息审核时已开展,可直接使用其结论,不重复进行审核,但原已开展的审核情况应反映在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出具的《企业和个人业绩审核表》(详见附件)中。 经核查业绩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确认通过。 (三)业绩合规性审核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业绩不予审核确认: 1.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 2.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依法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建市政类项目及非房建市政类项目除外)擅自施工的; 3. 施工业绩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4. 勘察、设计业绩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其他主要设计人或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在职或注册人员,或上述人员存在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 5. 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相应工程业绩。 (四)审核结束后,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应按要求填写《企业和个人业绩审核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扫描上传省厅政务服务系统,应当实地核查的项目应同时上传实地核查的照片或视频。 两张业绩表经确认后,将推送至省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在省公开平台公布并按规定推送至四库一平台。 四、数据等级审核确认 两张业绩表在省公开平台公布后,企业方可申请两张业绩表的数据等级调整。申请两张业绩表数据等级调整,需一并申请调整工程业绩的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依法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建市政类项目及非房建市政类项目无需申请)、竣工验收栏目的数据等级。各级审核部门对两张业绩表进行的系统比对审核,应在本级审核同意省公开平台上业绩的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栏目数据等级调整申请的基础上进行,确保所比对的相关栏目信息准确、完整,且本级对两张业绩表审核结果与相关栏目的审核结果一致。 两张业绩表数据等级调整的审核确认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在进行两张业绩表数据等级调整审核时,可依据两张业绩表信息审核或勘误审核的结论及成果,作出数据等级调整确认。 (二)数据等级由“C级”调整为“B级”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审核以下内容: 1. 审核《企业和个人业绩审核表》应填的信息是否完整;是否明确采取的业绩审核方式,如核查工程档案资料、比对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并按规定开展实地核查(应查看实地核查的照片或视频);是否有明确的审核意见;是否经2位以上审核人员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非房建市政类业绩应查看是否有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项目真实有效书面意见及相关佐证材料。境外工程业绩应查看是否具备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 2. 比对两张业绩表的信息内容与省公开平台上的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依法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建市政类项目及非房建市政类项目除外)、竣工验收三个栏目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相应信息是否一致。 3. 结合本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原开展的业绩核查情况,对业绩的合规性等进行复核。 (三)数据等级由“B级”调整为“A级”的,省厅进行以下审核: 1. 施工业绩:应核对两张业绩表“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栏目与省公开平台“竣工验收”栏目的有关信息是否一致。 2. 监理业绩:两张业绩表“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栏目与省公开平台“竣工验收”栏目有相同业绩技术指标项的,应核对相同指标项信息是否一致。 3. 勘察、设计业绩两张业绩表中的“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与省公开平台“竣工验收”栏目有相同业绩技术指标项的,应核对相同指标项信息是否一致;对经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应核对两张业绩表中的“本人在工程中所起作用”与“施工图审查”栏目(数据等级应为C级及以上)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信息是否一致。 4.非房建市政类业绩:复核《企业和个人业绩审核表》是否经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是否有实地核查的照片或视频,是否有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项目真实有效书面意见。 5.境外工程业绩:复核《企业和个人业绩审核表》是否经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是否有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 五、勘误及其审核 企业申请工程项目信息勘误范围包含两张业绩表的,应在两张业绩表经审核通过并在省公开平台公布后方可提出,并对两张业绩表勘误内容涉及的工程业绩的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栏目一并提出勘误申请。企业不得单独就两张业绩表提出勘误申请(需勘误的两张业绩表相关信息在省公开平台上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栏目均无该信息的除外)。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应按闽建筑〔2024〕5号文要求,对两张业绩表勘误信息认真进行审核。 六、审核工作监督 各参建单位要按照“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对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直接责任。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对两张业绩表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全面审核责任;其他审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审核责任。各级审核部门要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为民服务,将两张业绩表审核工作列入廉政风险点,明确工作规范和各岗位审核责任,并加强工作监督,切实防范廉政问题发生,同时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咨询和审核服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闽建筑〔2024〕5号文规定的项目数据信息核查机制,按要求开展抽查检查。 因省厅政务服务系统正在升级改造,本通知中项目属地审核部门上传实地核查照片或视频及新版《企业和个人业绩审核表》的要求,于9月10日起实施。 我厅之前已发布的文件、审核导则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附件:企业和个人业绩审核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4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简单变更等事项实行线上办理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更好服务企业,自2024年8月26日起,我厅负责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简单变更等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线上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线上办理事项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等涉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简单变更以及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湘信息报送等。本批次上线事项详见附件一,其他政务服务事项陆续上线。        二、线上办理流程        1. 登录平台:湖南省智慧住建云“www.hunanjs.gov.cn”;        2. 填写申请:进入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政务服务云——我要办模块,点击对应事项的在线办理按钮。选择对应变更项后,按照系统提示,填写必要内容并上传对应材料扫描件。        3. 实名认证:根据系统提示,相关人员使用湘建云APP完成实名认证和短信回复。        4. 完成上述步骤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线上申请流程。        三、注意事项        1. 所上传的材料必须清晰、真实、有效,且符合相关规定。        2. 请务必认真填写申请信息,确保准确无误,以免影响审核进度。        3. 其他政务服务事项陆续启动线上办理后,不再另行通知,请及时关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平台。        联系电话: 0731-82213849(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                 0731-88950213(技术支持) 序号 事项名称 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地址变更 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法定代表人变更 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技术负责人变更 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企业名称变更 5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注册资本金变更 6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简单变更 7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企业名称变更 8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 9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更换证书 10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技术负责人变更 11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注册地址变更、经济性质变更、注册资本金变更 12 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 13 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更换证书 14 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技术负责人变更 15 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企业名称变更 16 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注册地址变更、经济性质变更、注册资本金变更 17 房地产评估企业备案证书-遗失补证 18 房地产评估企业备案证书-注册地址、注册资金、企业名称、法人变更 19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 20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 2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注册地址变更、经济性质变更、注册资本金变更 22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技术负责人变更 23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更换证书 24 入湘基本信息报送 25 已入湘企业变更企业名称 26 已入湘企业变更通讯地址(注册地) 27 已入湘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 28 已入湘企业变更驻湘负责人 29 已入湘企业变更通讯地址(湖南省) 30 已入湘企业变更资质等级 31 已入湘企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已入湘企业报送信息注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3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严肃依法惩治建筑业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公告        近期我厅在数据比对时发现,一些建筑业企业在开展建筑市场活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建筑业企业权益,我厅决定对建筑市场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依法惩治。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法限制市场行为        (一)入藏企业信息报送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第十条,限制弄虚作假企业1年内不得进入我区建筑市场。        (二)企业资质申报当中的弄虚作假行为。除依法处罚外,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对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限制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限制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三)其他建筑市场弄虚作假行为。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市〔2024〕5号),聚焦失信造假行为,将在建筑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启动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程序,对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限期整改,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限制承揽新的工程。        二、加大动态管理力度        (一)信用扣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不良信息录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信用扣分。        (二)动态核查。通过相关监管平台定期进行数据对比,同时安排专人实时对企业报送材料、录入人员等进行人工核查,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严肃依法惩治。        (三)加强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加大市场与现场的联动检查,对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依法惩治。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