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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23页

共1499条记录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态化监管和结果应用管理办法印发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建筑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实施范围 本市和外省市进沪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常态化监管和结果应用适用本办法。 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态化监管和结果应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态化监管和结果应用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市各专业工程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企业开展资质常态化监管和结果应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常态化监管 监管方式 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对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进行常态化监管。主要包括日常标识监管和动态核查监管。 日常标识监管 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和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建管平台”),对在沪建设工程企业的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开展日常监管,对不符合相应要求的企业资质,进行资质分类标识、分级监督管理。 动态核查监管 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本市建设工程企业抽取一定比例不定期开展动态核查,主要核查企业净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建设工程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纳入重点动态核查范围: (一)以告知承诺、分立合并等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 (二)资质标识为特定状态的企业; (三)资质申报时弄虚作假等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企业; (四)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企业。 资质日常标识和应用 资质标识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依托信息化手段,每月对在沪建设工程企业的注册人员达标情况进行比对。本市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主要比对其在建管平台的注册人员信息;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主要比对其在四库一平台上登记的注册人员信息。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按以下三类状态进行资质标识: (一)提示:当在沪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低于资质标准要求人数,但高于(或者等于)资质标准要求人数75%的,将该类企业对应资质项标识为“提示”状态。 (二)提醒:当在沪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低于资质标准要求人数75%,但高于(或者等于)资质标准要求人数25%的,将该类企业对应资质项标识为“提醒”状态。 (三)警示:当在沪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低于资质标准要求人数25%的,将该类企业对应资质项标识为“警示”状态。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根据资质管理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分类标准,并提前向社会告知。 标识结果在本市资质管理中的应用 标识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同类别资质的升级、增项、跨省变更和延续;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完成整改后开展资质核定。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对存在资质标识的企业进行以下分类监督管理: (一)资质标识为“提示”的,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抽取一定比例开展动态核查。 (二)资质标识为“提醒”的,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加大对该状态资质的动态核查抽取比例。 (三)资质标识为“警示”的,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对该状态资质开展全量动态核查。 标识结果在承发包管理中的应用 招标人在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时,或者发包单位在确定承包单位时,应充分考量资质标识企业存在的风险: (一)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项目,招标人可根据该项目所需资质,将投标人对应资质被标识的情形作为否决条款。招标文件中明确作为否决条件的,可设置投标人对应资质被标识时,应当被否决;也可设置投标人资质被标识为“提醒”“警示”时,应当被否决。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同时具有相应资质的,按照标识较低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的该项资质标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截止日采集的数据进行评审,即当月度已标注资质标识的,按当月度标注情况为准;如当月度尚未标注资质标识的,按上月度标注情况为准。 (二)直接发包的项目,发包单位在合同信息报送时,系统将当日采集的承包单位资质标识数据提示发包单位,审慎选择承包单位。 标识结果在监督检查中的应用 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资质标识结果在所辖建设工程监管中的应用,对存在资质标识企业所属的建设工程加大检查力度。 相关专业工程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建管平台查询所辖领域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当前资质标识状态信息,并对存在资质标识企业所属的建设工程加大检查力度。 资质动态核查和处理 整改流程 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开展动态核查时,对资质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发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整改通知书》,同时将该项企业资质状态调整为“整改”。 企业应当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材料报送相应建设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对整改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达到标准要求的,资质状态恢复为“正常”。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同资质类别增项、升级、跨省变更和延续等资质许可,不得以该项资质承揽新的工程。 资质撤回 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向企业发送《撤销(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 企业根据事先告知书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应建设管理部门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建设管理部门采纳企业陈述和申辩的,资质状态恢复为“正常”;不采纳的,作出撤回其资质决定,并向企业发送《撤销(回)行政许可决定书》,资质状态调整为“注销”。 文书送达 根据“一网通办”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推行在线发送整改通知书、事先告知书、决定书。企业可以通过建管平台填报和确认文书送达地址,并通过建管平台企业端接收电子文书。 其他要求 企业要求 在沪建设工程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对存在资质标识的,应当积极完成整改。对资质标识为提醒、警示状态的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连续2个月未补全人员信息的,应当重新办理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信息报送。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关注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的资质信息状态,并对存在资质标识企业的建设活动加强管理。 人员要求 申请本市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技术负责人一年内已在其他企业作为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其他主要人员一年内已在其他两家及以上不同企业作为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管理部门要求 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和结果应用的监督机制,严格管理程序,强化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杜绝发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平台要求 本市持续提升建管平台服务能级,实现智能审批、智能标注、智能提醒,加强与四库一平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实时共享,强化资质管理与招投标管理、项目承发包管理、现场监督管理的数据融合和联动应用。 附则 有效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快企业业绩信息入库和审核进度,简化企业填报内容,规范审核标准,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文件精神,现就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业绩补录时限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文件要求,企业应在2024年12月28日前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历史竣工业绩提出补录申请,并在省平台完成业绩补录填报。 对于在建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及矿山、电力、化工、冶金、石化等非房建、市政工程项目,2024年9月1日前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需在2024年12月28日前在省平台完成业绩补录。 二、推动D级项目数据入平台 加快推进补录项目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程,减少D级项目数据录入必填字段信息。企业可先提交项目基本信息和合同登记信息,确保项目入库,后续可在入库项目信息基础上完善其他环节信息。 项目基本信息至少应包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分类、项目所在省份、项目所在地市、项目所在区县、项目地点、建设单位、总投资(万元)、建设性质等信息。 合同登记信息至少应包含:合同登记编号、项目编号、工程名称、合同类别、合同金额(万元)、发包单位名称、承包单位名称、承包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合同签订日期、记录登记时间等信息。 省平台中项目基本信息和合同登记信息环节原其他必填信息已按住建部要求调整为非必填信息,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相关字段进行填报,尽量收集完善项目信息,并确保填报信息准确无误。 信息填报完成后,企业应先推送项目基本信息,再推送合同登记信息才能将整体项目信息提交至省平台。省平台汇集企业推送的项目信息、合同登记信息,并于每日21时自动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一旦在全国平台展示将无法退回修改。 三、加快项目信息审核进度。省平台增加审核超时预警机制,各地业绩审核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冀建建市函〔2024〕80号文件要求,于10日内完成企业提交业绩审核确认,未按期完成审核的将会在系统中亮红灯提示。各地应按职责分工于2024年12月28日前完成省平台中所有待审C级、B级业绩的审核、定级工作。 未竣工项目也应审核入库,重点审核施工许可和参建单位信息。 四、完善业绩信息录入规则。省平台现已全面开放企业补录业绩权限,各地应督促指导企业抓紧填报,填报要求如下: 1.企业可通过省平台业绩管理模块补录业绩,优先在省平台可查询工程项目基础上补充完善项目信息数据,确实无法找到工程项目信息的,通过业绩补录功能补录项目基本信息,再完善其他环节信息。 2.补录时应以完整的工程项目或以施工许可为最小单位进行填报,尽量避免专业承包或分部分项工程直接作为单独业绩填报。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业绩应以完整的总承包项目为基础进行填报,如果涉及多个施工许可的,可以在同一项目信息内施工许可录入模块分别录入施工许可信息,也可以按照施工许可内容拆分后分别单独填报,录入的内容至少应包含项目基本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参建单位信息、竣工验收信息、企业业绩指标。 4.在建项目应至少将项目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勘察设计企业必填)、施工许可信息/开工信息(施工、监理企业必填)、参建单位信息、合同登记信息录入系统,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再填报竣工验收信息、企业业绩指标等信息。 5.专业承包企业的业绩,应在施工总承包业绩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如果施工总承包没有录入该业绩的需求,专业承包企业可自行补录,录入的内容至少应包含项目基本信息、合同登记信息、竣工验收信息、企业业绩指标。 6.企业提交前应自行校验,仔细核对所填内容是否符合系统要求,应核实必填项是否填写,核实建设规模等长文本字段是否超出文本字数限制,核实竣工验收编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编号、合同登记编号等信息是否与其他项目信息重复; 7.企业提交审核后应与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联系是否需要现场核查原件,以免影响审核进度,各地审核部门联系方式均已在省平台主页-“联系我们”模块公示。 四、简化其他行业工程录入材料。非房建、市政类工程中的矿山、电力、化工、冶金、石化等工程业绩,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项目立项、合同(必填环节)、开工报告(非必填环节)、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非必填环节)、业绩指标(非必填环节)等环节信息与提交材料一致即可审核录入。其中开工报告信息在系统内的施工许可环节进行填报,竣工验收信息由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交付使用报告(意见)证明;业绩规模指标由建设单位提供业绩确认函即可,审核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出具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意见。 五、省平台系统使用功能。为方便平台用户解决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省平台设置了“问题答疑”、“问题反馈”和“主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模块。“问题答疑”模块位于省平台首页右上角,内容包含用户注册、登录、信息完善、用户管理、业绩填报等多个类型的问题解答,省厅将会随时更新问题及答复内容。省平台还提供了“问题反馈”功能,位于省平台首页右侧,企业可将所遇问题在此模块反馈。各地市、区县主管部门联系电话已在省平台首页的“联系我们”专栏公示。 各地在工作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电话:0311-87909267(建筑业) 0311-87802527(勘察、设计、监理) 0311-89919566(技术支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16日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事宜的温馨提示 各县(区)住建局、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审函〔2024〕17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近期咨询情况,现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相关事宜温馨提示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应当在2024年12月31日前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审批权限向原资质颁发部门申请资质延续。 二、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将不予受理,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业作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不予延续。 三、符合资质换领范围的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自主申请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企业未主动申请换领的,逾期自动作废。 四、各县(区)住建局、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做好属地企业通知工作,各有关企业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尽快申报,尽量避免在资质到期前扎堆申报,以影响企业资质延续的审批工作。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1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建设工程企业负担,助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范围 由省级权限审批,且2024年底到期需延续的建设工程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因在2024年12月底前主动申请延续未通过的,作为支持继续申报延续业务的范围。 二、关于时限 (一)对2024年底到期需延续的建设工程企业,因在2024年12月底前主动申请延续未通过的,应在2024年12月底前提出,2025年6月底前完成延续,超过2025年6月底未完成延续的,不再受理延续业务。 (二)为避免建设工程企业因延续整改造成企业资质有效期过期,延续申请时间提前至6个月前,即资质证书到期前6个月可申请延续业务。如某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为2025年8月31日,则该企业可以在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申请延续业务。 三、关于在建项目 (一)因2024年12月底延续未通过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过期后、在2025年6月底前,已承接的在建项目继续实施,由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二)在2025年6月底前仍未完成有效期延续的企业,在已承接的在建项目实施完毕前,企业需向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现场质量安全情况,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应对该企业所承接的项目增加抽检频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延续业务的,应满足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及标准要求,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弄虚作假相应法律责任。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政务服务窗口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第一时间做好建设工程企业咨询服务,不得推诿。遇到相关政策问题,要及时帮助企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咨询了解,不得简单粗暴一推了之。 (三)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建设工程企业日常监管,在支持服务信用良好、市场活动规范建设工程企业的同时,加强“僵尸”企业清理,特别是长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长期注册人员大量空缺、跨省迁移等企业动态核查监管。 (四)建设工程企业应承担延续申报主体责任,谨慎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企业资质延续等业务。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政务服务窗口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代办业务核查、判别,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中介机构代办违法违规行为收集、通报,涉及需相关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 联系电话:施工监理方面:0851-86987025、85360281 勘察设计方面:0851-85360885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6日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兵团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兵团各建设工程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文件要求,扎实推进兵团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统筹做好兵团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住建部核发的企业资质,按照住建部有关要求执行。 二、由我局换发的“三级换二级”、“丙级换乙级”临时资质,相关企业需在该资质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通过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提交资质延续申请,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和注册人员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社保缴纳情况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中延续的规定。上述企业有效期将延期至2025年3月10日,企业无需申报,我局将于5个工作日内统一更新资质证书信息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由我局核发的企业资质,不属于“三级换二级”、“丙级换乙级”等换领证书的,资质延续已开始,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通过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自行申报延续业务。 四、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项延续的,一律不予受理,证书自动作废。 五、各师(市)住建主管部门要提升服务意识,做好相关业务指导,同时加强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我局未委托任何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开展资质审查相关活动、发布政策信息等,任何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此类中介机构或个人存在声称有特殊关系、散布不实政策信息、通过编造虚假申请材料为企业代办资质申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我局反映举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电话:0991-2890214 0991-2899419 监督电话: 0991-2890218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及业绩补录的提示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等相关部署,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及业绩补录等重要事项将于2024年12月31日截止,为避免企业错过关键时间节点,现就相关信息提示如下: 一、资质延期 有资质延期意愿的企业,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阜阳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工作的通知》要求,务必于12月31日前通过省、市级平台提交延期申请,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将自动失效。 二、证书换领 有换领意愿、符合换证类别的勘察设计、监理、建筑施工企业,有效期在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在相应行政服务系统提交换证申请,逾期未换领的,资质证书将自动失效。 三、业绩补录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审函〔2024〕502号),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请有关单位按照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时办理,补录端口关闭后,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业绩(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除外),均不再认定为有效业绩。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0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省级管理权限调整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修改〈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儋州市实施的决定〉等二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精神,现就做好省级管理权限调整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级管理权限 将下放(委托)给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调整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将委托给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核准事项调整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将下放给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准、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建设行业注册人员(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师、二级注册造价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确认等事项调整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 二、加强权限调整衔接 市县已经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承诺时间内审批办结。下放(委托)期间,市县颁发的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以及申请注销资质证书的,仍由原市县发证部门实施。对市县通过告知承诺方式核发的企业资质,市县主管部门要继续及时开展批后核查工作。 三、继续做好资质换领和延续工作 根据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应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企业应及时关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按要求及时做好换领和延续工作,避免出现资质证书到期作废,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各市县应督促和指导本市县建设工程企业做好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18年7月31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琼建审批〔2018〕193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业绩信息认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 为完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涉及业绩信息认定等规定,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服务质效,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开平台”)上施工许可-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信息栏目中明确的技术负责人信息(限于省公开平台上业绩数据来源为“公共资源监督平台”、“项目监管平台”的项目),可作为工程建设项目《个人业绩信息表》数据等级调整、勘误,以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及审核管理的通知》(闽建许〔2024〕8号)规定不需填报两张业绩表的施工企业资质审批的依据。 二、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含省住建厅以下放方式委托设区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资质),按规定以平台上业绩为准作为认定依据的,其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在省公开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上相关栏目的完整度及其数据等级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工程基本信息栏目,要求数据等级B级及以上; (二)施工许可栏目,要求数据等级B级及以上,且“相关企业、人员”栏目应有相应信息。依法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建市政类项目及非房建市政类项目不考核施工许可栏目; (三)竣工验收栏目,要求“竣工验收信息”或“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数据等级B级及以上,且“相关企业、人员”栏目应有相应信息; (四)业绩技术指标栏目,要求数据等级B级及以上。2024年9月10日前在省公开平台竣工验收栏目已有相关业绩信息的省内房建市政类施工业绩不考核此栏目; (五)合同登记信息栏目应有相应信息,不考核数据等级; (六)施工图审栏目,数据等级C级及以上。施工、监理业绩及免施工图审项目的勘察、设计业绩不考核此栏目。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业绩,在资质审批时不予认定。 三、业绩技术指标栏目中的“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内容应与竣工验收栏目中的实际建设规模、技术指标等相关内容基本一致。若两个栏目存在差异的,两者的技术指标内容均应符合所申报资质的该项技术指标要求。 四、施工业绩的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省公开平台或四库一平台上竣工验收栏目的信息为准。 五、对工程设计资质延续申请中涉及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可用对应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代替(需满足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有关学历、职称、设计经历、业绩等条件)。 六、注册建造师已用个人带业绩方式为企业申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从企业获得资质许可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以个人带业绩方式为其他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 我厅之前发布的文件、审核导则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业绩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智慧建管系统)业绩信息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目前,智慧建管系统中的审批项目补录功能中的项目信息由内蒙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进行推送。工作中发现,在工程审批系统向智慧建管系统推送的施工许可等信息存在错误或者缺失,不符合《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要求,导致该项目信息无法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为切实解决相关问题,对于施工许可等信息需要修改或者补充的,可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由企业提请施工许可主管部门在工程审批系统中进行相应修改或者补充信息,之后再由工程审批系统重新向智慧建管系统推送;二是企业按规定向负责项目信息审核的主管部门提交《智慧建管系统信息修改申请表》(见附件),经主管部门核实并同意后报送我厅。 2024年12月2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施工企业业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施工企业: 为规范施工企业业绩入库(包括补录)、“标 A”、勘误等事项申报、受理、审核工作流程和要求,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审核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绩入库(包括补录)事项工作流程 (一)线上录入。业绩录入实行自愿原则,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项目信息、合同备案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施工图审信息、招投标信息6个模块全部录入“济南市智慧住建统一认证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也可将已完成模块信息录入平台。 (二)线下受理。施工企业在“市平台”完成项目信息录入后,将《业绩入库申请书》(附件1)纸质版报送或邮寄至济南市经十路14306号建设档案大厦915室(联系人及电话:赵卫国,邵静,61378528;前期已报送的无需重复报送),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工程项目的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项目真实性函件。申报资料齐全的,记录《施工企业业绩录入受理登记表》;申报资料不全的,及时告知企业补充。 (三)后台审核。收到企业入库申请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在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审批共享信息,对企业填报项目信息进行审核,如需补充报送其他资料,以电话通知为准。对集中录入数量大的企业,将组织相关专家采取“上门服务”的形式进行审核。 (四)信息推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实无误后,通过“市平台”将项目信息相关数据推送至“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省平台”自动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项目数据等级标记为B。 (五)业绩补录受理时间。为最大限度确保企业业绩应补尽补,建筑业企业业绩补录入库受理工作截止时间延长至2024年12月20日。各建筑业企业应于截止日前,将业绩补录项目信息录入“市平台”并线下报送相关纸质材料,逾期未完成导致业绩信息未能及时上传全国平台,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业绩“标 A”工作流程 (一)线下受理。对于拟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用于资质升级,信息完整准确、数据等级已在“全国平台”标记为B的项目,企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标A申请(附件2),报送或邮寄至济南市经十路14306号建设档案大厦915室。申报资料齐全的,记录《施工企业业绩“标A”受理登记表》;申报资料不全的,及时告知企业补充。 (二)线上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后,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审核无误后于每月20日前通过省平台项目“标A”模块,将项目情况和项目信息以公文形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省级核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月月底前组织项目实地核查,核查无误的标记为A级,并将数据登记结果推送至全国平台;项目一旦标记为A级,不可再进行修改。 三、业绩勘误工作流程 (一)线下受理。企业对于“全国平台”展示的项目信息存在错误数据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修改申请(详见附件3),申请中应如实填报勘误项目信息的错误原因和内容,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扫描,一并报送或邮寄至济南市经十路14306号建设档案大厦915室。申报资料齐全的,记录《施工企业业绩勘误受理登记表》;申报资料不全的,及时告知企业补充。 (二)线上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企业项目信息勘误的申请后,对项目信息进行核实,并指导企业在市平台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三)信息推送。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无误,在“市平台”公示7天后,通过“市平台”将勘误数据推送至“省平台”,并通过“省平台”“项目勘误模块”选择要勘误的项目及具体环节,同时将勘误公文通过附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误进展可通过勘误模块实时查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项目勘误情况以公文形式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勘误数据推送至“全国平台”。 线下受理工作联系人及电话:赵卫国,邵静,61378528。线上审核工作联系人及电话:庄彩云,61378818。监督电话:51703697、51703699。 特此通知。 附件:1.业绩入库申请书 2.项目信息“标A”申请表 3.项目信息勘误申请表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8日 附件1 业绩入库申请书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公司申请 (项目名称)等 个项目业绩入库,具体项目信息如下: 一、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项目编号: 已填报信息包括: 1.工程项目基本信息2.合同备案信息3.施工许可信息4.竣工验收备案信息5.施工图审信息6.招投标信息7.单体信息、工程项目参与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信息。 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填报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项目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所填报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不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情形。 如因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报业绩入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导致被通报或撤销资质等,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及个人损失的,本企业承担一切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后果。 企业法定代表人: (签字) 企业名称: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项目信息“标A”申请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省级编号 涉及主体企业 项目地点 附件3 项目信息勘误申请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省级编号 涉及主体企业 勘误内容 备注: 1、注意:“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省级编号”要填写修改前在全国平台展示的信息,上述信息需要修改的一并填写到勘误内容中; 2、填写勘误内容时务必具体到哪个模块、哪一栏的信息,例【“工程基本信息”中的“总面积”由“**”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