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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91条记录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业绩数据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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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业绩数据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智慧建管系统)管理,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项目业绩数据审核、监管责任,提升工作质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每日登录智慧建管系统查看和审核相关信息,督促本辖区内的企业登录系统完善企业、人员、项目等信息,提高企业登记率。 二、智慧建管系统工程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业绩勘误时,要进行实地核查并在申请文件中附相关佐证材料。 三、要进一步压实审核责任,严格把关。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人员业绩要核对聘用合同,社保等佐证材料。业绩审核确认、协助住建部以及其他省份核查业绩时,要实地核查并结合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立项、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工程项目共享信息,也要沟通相关主管部门、业主(建设)单位或企业配合核查,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智慧建管系统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抓紧时间进行补录,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五、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企业或个人将虚假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经查实后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档案。发现数据异常变化情况,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报告。对审核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工作不严不实的所在单位要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联系电话:0471-6946762 技术支持电话:0471-3953876 2024年11月12日
关于加强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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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录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范围 (一)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六安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包含总承包项目、专业承包项目以及专业分包项目。 (二)其他行业工程项目。六安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 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项目,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不在本次补录范围内。 本次录入工作优先录入2020年1月1日之后竣工工程项目。 二、补录内容 “四库一平台”内建设项目信息包含:基本信息、工程招投标信息、工程合同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业绩指标信息(企业、个人)等(以下简称“信息板块”)。 三、佐证资料 (一)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根据附件2第(九)项要求提供拟录入项目信息的佐证材料。 (二)其他行业工程项目根据附件2第(十)项要求提供拟录入项目信息的佐证材料。 四、补录原则 (一)市、县分级负责 市住建局及各县(区)住建局、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分别负责各自发放施工许可的房建和市政类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 其他行业工程项目补录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各县(区)住建局、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负责。 (二)企业自愿申报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补录的项目及补录信息板块(备注:补录基本信息填报附件1-1、补录招投标信息填报附件1-2、补录合同信息填报附件1-3、补录施工图审查信息填报附件1-4、补录施工许可信息填报附件1-7、补录竣工验收信息填报附件1-8、补录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填报附件1-9、补录业绩指标信息填报附件1-5、6、10、11)。不建议补录不符合资质申报要求、招投标需求的历史业绩。 (三)总包牵头申报 因申报材料涉及量大、面广,且材料均涉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因此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各方建设主体,收集相应资料,一次性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录,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义务协助项目共建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做好业绩补录。 五、工作流程 (一)明确补录内容 有补录需求的企业梳理自身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工程项目业绩,在与“四库一平台”内现有项目信息进行比对自查后,确定是否需要补录及需补录部分信息板块。确需补录的项目,由总包单位召集其余各方责任主体对接各自补录需求。 对于全国平台存在项目信息,但与项目实际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省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数据修正系统模块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进行数据修正,企业填报表格(附件5),按属地负责原则申报。 (二)准备项目材料 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其余各方责任主体,对照补录需求,填写附件表格(依据需求选择填写附件1内的相关表格,信息板块与附件表格的对应关系见前文)并准备相应佐证资料(表格及佐证资料的排版顺序见附件3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提交申报资料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确认无误的项目补录信息表格(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及对应的佐证材料,按属地负责原则报送至属地住建局。(详见附件4) (四)审核及推送 市、县(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负责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县(区)级数据需报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统一将有效信息推送至省厅平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处室,明确责任人员,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把关审核,确保补录工作圆满完成。 (二)严禁弄虚作假。严厉打击“无中生有”、“虚构指标”、“张冠李戴”等造假行为,对于提交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查实后予以公开通报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三)防控廉政风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利用工作职权权力寻租行为。对工程项目信息审核中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协助企业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明确申报时间。数据补录工作申报日期截止2024年12月20日。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6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工作的通知
渝建勘设〔2024〕5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服务勘察设计企业发展,现就做好我市今年内到期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范围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2025年6月30日前资质证书继续有效,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 本次延续不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资质证书;由我委核发的部级下放试点资质证书;《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审批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通过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重新核定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以及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取得的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证书。 二、办理方式 企业通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信息监管平台(https://jsgl.zfcxjw.cq.gov.cn:18090/cqkcsjqy)提交延续申请及相关材料。 三、有关要求 (一)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应满足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企业应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同一资质证书中既有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资质,又有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资质的,企业应先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所核发资质的延续并获批后,再向我委申请剩余资质的延续。企业应对同一资质证书中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全部资质一次性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资质项到期后自动失效。 (三)资质证书中仍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的,企业应先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及我委相关要求,换领乙级资质证书后,再申请延续。 (四)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先办理证书内容变更,再提交延续申请。 (五)未获核准延续的资质证书,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可重新提交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企业在办理延续过程中,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暂未获核准延续的企业,不得从事对应资质新的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委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1月8日
关于做好专业分包工程业绩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2024〕44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专业分包工程业绩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省委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要求,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做专做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4〕5号),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的专业分包工程业绩信息录入、数据等级调整和勘误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录入 (一)项目范围 1.本通知所称的专业分包工程(下称“分包工程”),是指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专业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并由专业承包单位实际施工的专业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自行施工的专业工程,不属于分包工程,不得以本通知的录入方式进行填报。 2.分包工程符合以下要求的,允许专业承包单位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系统”)录入业绩信息: (1)该分包工程已验收合格。 (2)该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且项目信息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正式公开展示。 (二)录入信息 1.录入分包工程的合同信息、验收信息。 2.分包工程信息录入完成后,专业承包单位若有资质申请需要,按照闽建筑〔2024〕5号文、闽建许〔2024〕8号文的规定,录入企业业绩技术指标表和个人业绩表的信息。 (三)录入流程 1.发起。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在政务服务系统为本项目的专业承包单位分配录入权限,并对分包行为的真实性负责。 2.填报。专业承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分包工程信息,按要求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和诚信承诺函并提交有关单位审核。 3.确认。分包工程信息实行两级审核,相关信息经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审核后,由项目属地的住建主管部门二次审核。项目属地的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对照分包合同、质量验收记录、工程分包款支付凭证、纳税凭证等佐证材料,结合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等平台监管数据,认真核对专业分包信息,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项目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对企业业绩技术指标表、个人业绩表的审核,按照闽建许〔2024〕8号文办理。 4.公示公开。专业分包信息审核通过,并公示5个自然日后,推送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由于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原因无法完成分配分包工程录入权限等工作的,专业承包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指定项目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自行负责分包工程录入权限分配及审核确认工作。 二、数据等级调整 分包工程信息的初始数据等级根据审核确认的住建主管部门层级确定。专业承包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闽建筑〔2024〕5号文、闽建许〔2024〕8号文有关规定,申请该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以及分包工程的验收信息、企业业绩技术指标表和个人业绩表的数据等级调整。 三、数据勘误 专业承包单位应对录入的分包工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分包工程信息一经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则上不再允许调整。分包工程信息确实存在非填报单位原因造成错误或不全等情形需要修正的,应当按照闽建筑〔2024〕5号有关要求,开展数据信息勘误工作。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将需要勘误的信息经项目分包录入信息的原审核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核对确认并签章后,书面提交项目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审核后,呈报省住建厅进行修正。 四、其他事项 (一)为确保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展示的分包工程业绩信息的唯一性、真实性,对于原先按照《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绩补录及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筑〔2018〕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业绩补录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筑〔2023〕2号)补录的专业分包业绩,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于2024年12月31日起转入后台管理。各企业若有展示需求,可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录入工程项目分包信息。 (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当充分认识专业分包工程业绩信息管理的严肃性,不得参与弄虚作假。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做好分包工程信息管理,对于市场主体存在虚假信息录入、重复录入或违规录入等行为要予以严肃处理,并按规定对参与弄虚作假的市场主体予以信用惩戒。对利用虚假业绩申报资质或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予以从严从重处罚。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0日起施行。《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绩补录及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筑〔2018〕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业绩补录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筑〔202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4〕5号)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2日
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系统试运行的通知
陕建标发〔2024〕24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系统试运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企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6号),按照我省智慧住建(一期)项目建设工作部署,省厅开发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系统。为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从线下审图到线上审图平稳过渡,决定在全省启动“陕西省施工图审查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试运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自发文之日起至2024年11月20日,各市(区)住建部门要尽快掌握工作要求,明确责任领导、组建工作力量、印发工作通知,组织辖区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对照《陕西省施工图审查系统操作手册》(下载网址:http://61.185.253.130:14352/SgtQY/frame/pages/login/memlogin)学习线上图审材料申报要求、系统操作说明、线上审查程序等内容,组织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参加审查系统培训。 (二)试运行阶段。2024年11月20日开始,未实行线上审查市(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密工程和市政轨道交通类工程除外),应通过“省系统”进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和在线备案。为确保试运行期间项目报审正常,未实行线上审查的市(区)仍可保留线下纸质审查方式。 (三)正式运行阶段。试运行阶段暂定3个月,“省系统”正式运行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工程一律通过线上审图方式开展审查业务,涉密工程、市政轨道交通类工程和根据规定不适合线上审查的工程,经所在市(区)住建部门同意后,可继续采用线下审图方式。 二、审查流程 (一)单位注册登录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注册登录,在“法人办事栏”搜索“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点击在线办理,跳转至“陕西省施工图审查系统”。 施工图审查机构点击http://61.185.253.130:14352/SgtQY/frame/pages/login/memlogin完成注册登录。 (二)人员注册登录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完成注册登录后,需在“省系统”确定企业类型,录入本单位基本信息、完成单位人员注册。单位人员点击http://61.185.253.130:14352/SgtQY/frame/pages/login/memlogin登录使用。 (三)报审 建设单位在“省系统”进行施工图联合审查报审,选择填报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系统自动发送短信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后续业务操作。 (四)上传 勘察设计企业通过“省系统”将勘察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资料上传系统,按时完成图审意见回复,提交线上审查图纸与纸质“蓝图”必须完全一致。 (五)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省系统”开展线上审图,出具审查意见、意见回复、设计变更、审查合格书等资料。 三、事项安排 (一)铜川、宝鸡、咸阳、榆林、安康、商洛、杨凌示范区等未实现施工图线上审查的市(区),由省厅分配“省系统”市级管理账户和使用权限,辖区房建市政工程从2024年11月20日起应通过“省系统”开展审查工作。 (二)西安、渭南、延安、汉中等已有施工图审查系统的市(区),试运行期间继续在原有系统开展审查业务,并按照“省系统”数据标准进行系统端口数据对接,实现省市系统连接,“省系统”不接收各市(区)历史审查数据。对于已有系统不满足“省系统”数据标准要求的,相关市(区)要立即对已有系统进行改造,并于2025年2月20日前完成。市级审查系统的建设管理方非住建部门的,相关市(区)住建部门负责协调跟进,直至系统连接改造完成,实现省市系统数据互通。 (三)已有施工图审查系统的市(区)如需转用“省系统”,相关市(区)住建部门应在2024年11月10日前向省厅提交“省系统”使用申请,充分做好省市系统切换涉及的时间节点、技术支持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省市系统切换顺利,不影响项目审查工作。在完成省市系统切换前,继续采用现有审查方式开展工作。 (四)试运行期间,通过“省系统”开展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送审、审查、审查结果出具等流程均要通过系统进行,联合审查合格书、联合审查报告等审查文书一律通过审图系统出具。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图系统出具数字化审查合格书、联合审查报告等文书后,系统推送至属地住建部门可视同自动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程序。 (五)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尽快完成单位和人员信息录入,确保人员信息真实有效,未在“省系统”开展线上审查的市(区),相关企业可正常在“省系统”完成信息录入。为提升数字化联合审查工作效率,增强安全性,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统一实行电子签章,勘察设计企业自愿使用,电子签章使用应进行严格的授权管理,做到“谁申领、谁使用、谁负责”。相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提升数据安全意识,做好相关数字化资料的备份,保障数据资料的存储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陕西省施工图审查系统涉及用户主体多、覆盖区域广,关系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关乎住建领域营商环境优化。还未实行线上审查的市(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普遍存在线上审查要求不掌握、流程不熟悉等问题,各市(区)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系统运行工作,结合实际情况明确计划、倒排工期,确保人员培训、线上审查、数据对接、系统改造等节点性工作稳步推进。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市(区)住建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全面部署安排,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对接,于11月5日前将本单位负责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省厅。相关单位要积极推进房建市政工程由线下审查向线上审查转变,并逐步提高线上审查率,确保试运行工作取得成效。试运行期间,各市(区)住建部门要公布本辖区咨询电话,做好使用问题记录,建立高效沟通反馈机制。 (三)加大宣贯培训。省厅将择期开展“省系统”操作应用培训,各市(区)住建部门要广泛组织相关单位参加线上审查培训学习,及时掌握各项功能模块和审查流程,规范开展线上审图工作。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做好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的咨询服务,协助、指导做好线上申报和设计修改等工作,切实提升施工图审查业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建立联动机制。参与“省系统”试运行的各市(区)住建部门要及时汇总系统问题,提出系统功能、工作流程方面的优化建议,于2025年1月20日前将系统试运行情况与建议上报省厅,省厅根据建议对系统进行优化升级。各市(区)住建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在省厅系统功能的基础上增加对本辖区施工图审查系统个性化功能,满足本市住建领域数字化工作需要。 联系方式:标准定额处 阮 东 029-63915779 技术支持 耿云龙 18220408962 系统保障QQ群:717820412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1月7日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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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阜阳经开区城市建设管理局、阜合现代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城南新区规划建设处,局行政审批科、局安质科、市建筑业监督管理处、市工程质监站、市城建档案馆,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更好地应用于招投标、资质申报、信用评价等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审函〔2024〕502号)、《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数据修正系统模块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将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补录和修正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指导。加强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主动服务,公布办理途径、流程、时间等,聚焦企业在录入、认定、使用等方面“难点”,通过电话、网络、窗口等多种方式,解答企业关切的问题,提高服务水平,确保信息归集等工作平稳有序。 二、修正补录范围。对于全国平台展示的项目信息存在重复、错漏以及与实际项目信息数据不一致的,可以申请修正,已在全国平台展示但是缺少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工程招投标信息、工程合同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业绩指标信息等环节信息的项目,可以申请补录。 工程建设项目信息补录修正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其中一方参建单位牵头,并与其他各方参建单位共同签署承诺书(附件1)。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和修正原则仅能申请一次,牵头参建单位应会同其他参建单位一次性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的信息数据不得再次修正补录或删除。已标注为 A级和已用于资质申报的工程项目信息数据,不得申请项目信息数据修正。 三、数据分级治理。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实行分级治理,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分别负责本单位监管范围内(根据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监管单位确定)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补录和修正工作。各地应建立内部初审、复核工作机制,不同岗位应由不同人员(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担任,严禁一人多岗。请各地各单位填写《工程建设项目信息补录修正权限确认表》(附件2)并于11月7日前报送,用于系统人员配置和工作对接。 (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补录 市、县级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信息补录由市级统一受理,流程如下:企业通过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申请信息补录,市城乡建设局窗口受理、分发——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建管处、市工程质监站、局安质科等依据职权审查——市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同志据此审批——系统公司据此推送数据。具体申报流程见业绩补录申报指南及审批流程(附件3)。 (二)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修正 1.县(市)区项目。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由县(市)区核发的,相关责任主体根据需要填写《数据补录修正信息表》(附件4)并提供供佐证资料,书面向项目所在县(市)区住建部门申请,各地将申请材料与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台账、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审批系统等所载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后,通过OA向市城乡建设局报告,系统公司据此修正。 2.市级项目。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由市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设单位会同相关责任主体书面向市城乡建设局申请,局行政审批科依托现有审批系统核实申请信息,信息一致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系统运维公司予以修正;项目时间久远,现有审批系统无相关数据的,施工许可相关信息由市建管处核实,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由市质监站核实,施工图审查信息由局安质科核实。需要核查档案资料的,市城建档案馆配合提供。 四、防控廉政风险。在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经查实后计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并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项目。对录入虚假专业分包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信息“零容忍”,核实后对该项目标注为虚假业绩。对工程项目信息审核中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协助企业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联系人:赵宁 王佳慧,电话:2198011 2198026。 附件:1.诚信承诺书 2.工程建设项目信息补录修正权限确认表 3.业绩补录申报指南及审批流程 4.数据补录修正信息表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4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备案)加快推进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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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备案)加快推进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按照政务服务“两个免于提交”、“容缺+承诺”工作机制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备案)工作,压减办理时限,加快推进企业资质换领延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简化申请资料 (一)办理新申请业务时,注册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人员身份证件和社保证明资料免于提交;在办理增项业务时,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注册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人员身份证件和社保证明资料免于提交,涉及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资料需正常提交。 (二)企业在申请资质换领、延续业务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人员身份证件和社保证明资料免于提交;在承诺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情况下,职称人员及技术工人等人员资料免于提交,涉及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资料需正常提交。 (三)企业在申请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劳务不分等级)备案时,在承诺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情况下,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等人员资料免于提交,涉及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资料需正常提交。 (四)企业在申请资质变更时,资质证书免于提交。 (五)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申请新办、延续等业务时,如技术装备采用以租代购、与承运单位合作方式的,应上传租赁合同、合作协议(合同等)及其装备购置发票等资料。 二、压减办理时限 专业承包资质、专业作业资质(劳务不分等级)备案的新办、增项、换领和延续业务,承诺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三、规范企业承诺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企业按照申请的业务提交法人承诺书(见附件),2024年7月15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附件所列法人承诺书模板废止。 四、依规自查自纠 企业在申请新申请、增项、换领、延续和变更等业务前,应当按照2024年10月12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完成“挂证”自查自纠,并在申请业务时在“企业材料真实性承诺”栏上传《西安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专项治理自查自纠表》。 五、加强日常监管 一是提供虚假承诺的企业,将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于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是企业应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持续抓好教育培训,强化日常管理,规范企业行为,确保全员持证上岗。 三是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请相关资质业务,不能承揽新的建设工程;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进行处理。 四是请资质有效期在2024年底前的企业高度重视,加快推进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防止过期后资质证书被系统自动注销。 此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7月15日《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西咸新区参照执行。 附件: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本人XXX,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系陕西XX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重承诺: (一)提交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完整; (二)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三)公司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 (四)文书送达方式及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XX单元XX室;指定代收人:XXX(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手机号:XXX。电子送达方式:微信号码XXX、传真号码XXX、……等。 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本人及单位愿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做好阜阳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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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做好阜阳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阜阳经开区城市管理局、阜合现代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城南新区规划建设处,局行政审批科、局安质科,市建筑业监督管理处、市工程质监站,各相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审函〔2024〕172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将我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延续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含省级委托和市级审批资质)延续应在资质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单本电子证书上有效期显示至2024年12月31日到期的均需延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企业应按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市城乡建设局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核查标准 (一)省级委托审批资质。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资质延续的,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人员需满足相应类别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的,注册人员、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等需满足相应一级资质标准要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所有指标需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 (二)市级审批资质。市级审批资质为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资质标准的要求。 (三)关键指标。一是人员指标。重点考核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可以同时计为注册建造师(符合相应要求)。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另需重点考核实验室主任。二是社保指标。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中附件2,需考核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含当月)的社会保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企业人员需考核申报前3个月(含当月)的社会保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参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考核注册工程师社会保险。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三是业绩指标。不考核建设工程企业业绩;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不考核技术负责人业绩;对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需要按照资质标准条件填报技术负责人、主导专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个人业绩,但不需提供个人业绩核查表。对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延续,企业技术负责人按照资质标准填报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但不需提供技术负责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四是企业净资产指标。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审计报告。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未尽事项,见阜阳市城乡建设局网站中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常见问题解答。 三、申报途径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由企业注册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1.省级委托审批资质申报途径: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dohurd.ah.gov.cn/)——协同办公——网上行政服务系统——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端(厅级委托)。2.市级审批资质申报途径:阜阳市政务服务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延续”事项——在线办理。也可直接登录阜阳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平台(http://60.172.48.133:8083/platform/login)办理。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延续的企业,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混凝土生产企业自查表》(附件1)开展自查,自查后申请;申请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的企业,通过系统提交延续申请,系统予以自动延续,获取5年资质证书。 (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申报:途径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dohurd.ah.gov.cn/)——协同办公——网上行政服务系统——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申报端(厅级核准)。途径二:安徽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勘察企业资质(乙级)延续[设计企业资质(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延续]”事项——在线办理。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在阜阳市市政务服务平台在线办理,也可直接登录阜阳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平台(http://60.172.48.133:8083/platform/login)办理。未换证的企业,参照建筑业资质简单换证,先通过上述平台按照《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附件2)申请简单换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指导。针对企业对资质延续政策基础知识不了解、标准不掌握、操作不熟练等问题,各地城乡建设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对政策、标准、操作等进行正确解读、广泛宣传。结合省住建厅制定的《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审函〔2024〕172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常见问题解答》,《政务服务系统资质延续申报操作手册》(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下载)等,指导企业顺利完成资质延续工作。 (二)提升审批效率。办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打击不法中介机构,切实防止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受理、审核、征求意见、决定等环节的任务分工延续新办和增项资质时分工。 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关于资质延续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联系人:赵宁 王佳惠,电话:2198011 2198026。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市级审批资质) 2.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4日
关于印发推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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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推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现将《推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2024年11月5日 推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新体系,加速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对经济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认真落实法定职责。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施工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建设工程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应按合同约定授予工程监理单位必要的权力,支持工程监理单位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工作。 二、严格施工现场管理。监理企业应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齐配强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严格执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落实同等资格能力、先报审后更换人员的变更程序。紧盯原材料进场检验、关键部位工序旁站、见证取样、隐蔽工程查验、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现场管控,精准分析工程数据,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并督促施工企业闭环整改。支持监理企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和参建单位履职情况。 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持续推进监理企业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平等对待,积极推行“评定分离”的招投标模式,着力构建以技术服务能力、市场信用水平、工程业绩等为主要指标的招标评标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依法惩处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防范“内卷式”恶性竞争。 四、保障合理计价取费。建设单位应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因素、工程质量目标等要求合理确定监理服务费用,对因工期、工作量变动等导致监理服务行为变化的,应合理调整监理费用。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县(市、区)将工程质量安全纳入监理费不可竞争费用,探索推行监理费监管制度。 五、规范内部控制管理。鼓励监理企业实施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推进企业管理标准化,完善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和层级考核制度,对项目监理机构设置、监理人员廉洁执业、关键人员到岗履职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不断提升企业管理能力和项目服务水平。支持监理企业每季度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进行检查考核,督促其到岗履职。 六、加强科技创新应用。鼓励监理企业建设贯通企业、项目部的数字化管理平台,实时掌握人员、项目动态。引导监理企业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深度应用,建立数智化服务体系,推进BIM等数字技术与工程监理深度融合。鼓励监理企业通过配置智能化穿戴设备、无人机巡查、视频监控等手段,推动监理过程和监理行为程序化、标准化、数字化。 七、实施雁阵式层级培育。支持大型监理企业,采取跨行业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强强联合,向集团公司发展。着力打造领军企业,实施龙头企业培育行动,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创新力、核心竞争力的领军型企业,引领行业标准化、数字化、品牌化发展。积极培育骨干企业,加强对中小微企业梯次培育和引导扶持,构建一批“专、精、特、新”骨干企业集群,为市场提供特色化、专业化监理服务。从头部监理企业中遴选一批产业链链主,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 八、推进多领域跨界发展。鼓励具备相应行业领域资质企业跨行业发展,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港口航道、地方铁路、高速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建设项目,提供专业化、数字化、规模化高标准服务。支持监理企业发挥项目管理优势,向质量缺陷保险TIS服务、安责险事故预防、验房师等专项技术服务拓展。 九、支持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监理企业积极参加各级政府、行业协会商会在国家重点投资地区组织的建筑市场推介会,积极开拓省外市场。引导监理企业发挥技术和管理优势,积极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建设,主动对接国际标准,跨行业、跨地域、跨国界提供专业服务。 十、延伸链条拓展服务。聚焦绿色低碳、“好房子”建设,支持监理企业向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转型,建立健全涵盖投资决策、设计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运营维护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提供“菜单式”“一站式”优质服务。鼓励监理企业聚焦科技服务业强链补链延链,拓宽业务类别,开展工程质量检测、资产评估、造价咨询、质量安全评估等多业态服务,形成多元组合服务新趋势和新特色。 十一、健全完善标准体系。坚持标准引领,法治先行,树立中国质量新标准。以推进监理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为导向,制定修改一批地方标准和规范,构建支撑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支持监理企业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成为行业标准“领跑者”。 十二、加快推进信用建设。积极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完善监理企业、执业人员、工程项目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机制,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对因监理责任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将其纳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信用管理,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联合惩戒。细化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强化动态评价,实施分类分级差异化监管。鼓励信用等级高的监理企业参与政府项目以及专业领域“高、大、难、新”项目。 十三、大力推动成果转化。引导监理企业构建建材质量、耐久性等数据模型,为商品混凝土搅拌、装配式构件生产提供数据支撑服务,向生产性服务业转型发展。支持监理企业汇总分析新工艺、新工法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效果,为工艺、工法的落地实施提供事中评估和事后评价。鼓励监理企业汇总分析工程建设过程管控数据资源,探索为建设工程延长保修期、设计回访等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十四、不断加强品牌塑造。支持监理企业实施品牌引领战略,培育打造一流品牌,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鼓励监理企业参与“齐鲁建造”品牌遴选推介,树立一批监理服务的行业标杆和服务典范,培育一批带动能力突出、引领作用明显的创新型企业,塑造一批具有山东特色的区域服务品牌。 十五、抓好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监理企业建立健全人才“引、育、用、留”机制,重点围绕城乡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好房子”建设等方面,引进一批行业领军人才,培养一批紧缺高技能专业人才,培育一批具有创新精神的监理大师。支持监理企业完善人才自主培养制度,联合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人才教育培训联盟,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服务,保障监理人员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提高风险预警、隐患辨识、问题处置能力。 十六、强化协会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应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形象,加大对从业人员执业道德教育,及时公布从业人员不廉洁执业信息。鼓励行业协会加强对监理企业、项目机构管理成本的调查研究,定期发布监理平均成本,指导市场良性竞争。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发展状况分析,到建设单位开展监理服务满意度调查回访,定期发布分析报告和调研报告,引导监理企业提升服务质量水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穗建筑〔2024〕725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粤建许〔2024〕209号,详见附件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使用“三库一平台”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2024〕236号)要求,我市即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流程 (一)自查自纠 1.各区住建局抓好落实,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全范围覆盖属地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建设工程相关企业。 2.相关企业及人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存在相关问题的,限期完成注销等手续,整改佐证资料上传到“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 3.挂证整改操作流程详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专栏”中“挂证整改”流程指引(http://zfcxjst.gd.gov.cn/zwzt/gzzxzl/content/post_4508359.html)。 4.整改佐证资料详见附件二。 5.对在自查自纠期间及时整改到位的企业和人员,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6.对不配合整改的,企业和个人可进行举报投诉。企业或个人进入省住建厅网站“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专栏”(http://zfcxjst.gd.gov.cn/zwzt/gzzxzl/index.html),登录“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投诉举报”界面,按指引进行操作。 (二)全面排查(2024年11月到2025年1月) 1.及时查收与处理。我局将及时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住建厅下发的排查名单及投诉举报事项。各区住建局按属地原则进行核实,对于排查名单,要及时组织相关企业或个人开展自查自纠,并指导、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申请及佐证材料;对于投诉举报事项,要及时受理、调查核实,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在系统上反馈,及时向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告知进展。对重复举报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投诉人应说明原因,做好政策解释和指引。 2.加强核查与整改。各区住建局应严格按照附件一要求对涉嫌违规“挂证”行为的相关企业或个人进行调查核实,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简称B证)单位进行比对,经调查不认定为“挂证”的(详见附件三:不视为“挂证”的6类情形),以及在自查自纠阶段及时完成整改的,应在系统上进行销案处理。核查处理流程详见附件四。 3.依法从严查处。对在自查自纠阶段没有按要求完成整改,以及经调查确实存在违规“挂证”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各区住建局应依法依规按处理权限对违规“挂证”人员或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应当予以处罚的,应进行立案处罚并将处罚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对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对其承建项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排查,对相关人员的质量安全履责情况进行抽查,并依法严肃处理。对于需要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信息公示或行政处罚,请将核实意见和处理建议反馈我局,并纳入资质动态核查。 二、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区住建局应高度重视,建立健全专项治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要严格系统操作人员管理,加强培训,提升业务能力;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障群众权益。 (二)加强指导与交流。我局将加强对各区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开展调研,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对于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我局将组织交流分享工作经验,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将督促整改。请各区住建局及时总结专项治理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将有力措施、创新举措和典型做法于每月25日前报送我局。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区住建局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发布“挂证”专项治理的政策文件、工作进展、典型案例等信息,密切关注相关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正面宣传,树立良好形象。 三、其他事项 各区住建局协助做好专项整治自查自纠信息、投诉举报信息核实工作,于10月31日前填写报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行政审批流程配置表(详见附件五),妥善安排人员通过“三库一平台”做好信息核实工作。 附件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粤建许〔2024〕209号) 附件二:整改佐证材料参考目录 附件三:不视为“挂证”的6类情形 附件四:核查处理流程 附件五:“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行政审批流程配置表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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