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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28页

共1446条记录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和审核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一)房屋市政工程。省内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应于施工许可证发放后3个月内,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一参建单位通过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将项目基本信息、合同信息、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信息首次录入省平台,其他单位可后期完善本单位相关内容。现有在建项目录入时间可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3.0版审批的新开工项目,项目信息自动通过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共享至省平台。省平台将获取的在建项目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项目竣工验收后,参建单位可补充提交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业绩指标、个人业绩等相关信息。 (二)其他工程项目。省内已经竣工验收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在申请企业业绩确认时,需提交立项批复、项目合同、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凭证等文件资料,以及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有效和竣工验收合格的书面意见,没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可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书面意见出具单位确认属实的,可将项目信息归集至省平台。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项目,由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专业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 (三)专业分包工程。依法从总承包单位承接专业工程的分包单位,可在已进入省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基础上,登记分包工程的合同信息、业绩指标和个人业绩等内容,上传分包合同、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分部分项验收记录、工程结算单、工程款支付凭证等材料。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按照总承包工程信息归集要求执行。属于房屋市政外其他工程项目专业分包工程的,还应提交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业绩真实有效和竣工验收合格书面意见。 (四)历史业绩补录。省内已经竣工验收但未归集至省平台的工程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企业可通过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补录新增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企业需要对已经归集至省平台和全国平台的工程项目补充业绩指标和个人业绩的,企业补充及主管部门审核流程与历史业绩补录流程相同。个人业绩由参建单位录入,根据担任的不同职务,提供任职期间劳动合同、社保明细、项目任职文件、竣工验收备案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的相应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填写变更情况,提交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变更材料。 二、工程项目信息分级 (一)信息等级标准。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工程项目信息区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级的主要依据为数据产生或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层级。其中,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为A级信息,由省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为B级信息,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为C级信息,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但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为D级信息。信息分级的对象具体到工程项目各业务环节,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业务环节信息可根据具体情况定为不同的数据等级。 (二)信息等级确认。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相应的项目信息等级。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企业资质的业绩或省厅直管项目可申请定为A级,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企业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可申请B级。无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需求的业绩,原则上按照项目监管部门确定业绩等级,省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核明确要求业绩等级为B级的除外。 (三)信息等级变更。在全国平台已经确定信息等级的工程项目,企业因资质申报需要申请业绩等级变更的,可以通过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业绩等级变更申请,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进行等级确认。 三、工程项目信息审核 (一)严格审核管理。企业对填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录入的工程项目信息应当严格审核把关,认真核对所有环节具体信息,可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平台或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平台进行核实,不能通过系统核实的,要开展实地核查。其中,申请A级的工程项目信息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填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内项目编号,未进入该系统的项目,由省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同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实地核查,上传核查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实地核查表。 (二)提高审核效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建设与运用,杜绝工程项目审批“体外循环”,主要依托信息系统核实项目信息,提升工程项目信息审核效率。自收到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申请起,省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省辖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不含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时间)。确认通过的工程项目信息在省平台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不予通过的,审核部门要一次性告知退回原因。 (三)不得随意删改。经审核确认的工程项目信息,原则上不得勘误、删除。确因信息错误、变更需要勘误的,企业应在全部工程项目信息完成录入后一次性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勘误申请,提交变更后的施工许可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等印证材料,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厅,变化记录系统永久保存。除工程烂尾、合同解除、项目拆除等原因外,不得申请删除工程项目信息。删除虚假业绩的,相应审核部门要一并提交对相关责任人处理结果。用于资质申报的业绩,无论资质是否审批通过,申报业绩均不得勘误、删除。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压实审核责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防止虚假工程项目信息入库。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省平台的,严肃追究有关企业责任,记入我省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并将相应工程项目标注虚假项目。涉及审核人员违纪违法的,相应主管部门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省厅报告有关情况。 (二)各省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对申请确认为B级的工程项目信息制定审核流程与实施细则,指导、监督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省厅要求及时、准确做好工程项目信息归集与审核确认工作。 (三)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4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管理的通知 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工程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数据管理,落实数据审核监管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程项目信息分级管理 结合兵团实际,兵团工程项目信息分为A、B、C、D四级管理。A级数据由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B级(C级)数据由师市住建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建部门审核确认。数据分级的对象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业绩指标等环节,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业务环节数据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为不同的数据等级。对工程项目整体不设置数据等级。 二、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兵团范围内具有开工手续并于2020年10月1日前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均可在监管平台补录工程项目信息。对已录入监管平台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信息不完整的,参建单位可据实补录完善相关信息。 对已录入监管平台的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可补录分包工程的招投标信息、业绩指标信息、合同信息以及竣工验收信息等,分包业绩只在监管平台申报资质使用,暂不同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后续按照住建部信息归集要求再做调整。 (二)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2024年7月1日起,兵团范围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工程项目,可由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项目真实证明材料后,由参建单位在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专业工程业绩只在监管平台申报资质使用,暂不同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后续按照住建部信息归集要求另做调整。 (三)专业技术人员业绩信息归集 2024年7月1日起,参与兵团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其所在企业补录和完善个人业绩信息。 (四)业绩指标信息归集 兵团范围内已完成认定的工程项目业绩,企业需登录监管平台业绩模块,如实完善业绩指标信息,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未完善业绩指标的项目视为不达标业绩,不予参加我局职权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 (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息归集 2024年7月1日起,对于已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企业需登录监管平台,完善项目各环节信息,并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提出业绩认定申请,确认业绩等级。 三、加强工程项目数据治理 (一)各师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应对本地本单位的工程项目信息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未补录的历史工程项目信息(2020年10月1日前),由企业负责人前往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录入历史施工许可证后,通过监管平台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允许历史项目业绩补录。对于已完成历史业绩补录的项目如存在重复、虚假、错漏以及与实际项目信息不一致等情况的,企业可以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项目信息勘误。对于已认定A级和已用于资质申报的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原则不允许进行信息勘误。 (二)对于严重超过合同工期仍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各师市住建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尽快登录工程项目审批系统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因故中止施工的,要督促建设单位通过工程项目审批系统办理施工许可中止手续;对仍在建的项目,要重点核查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到岗情况,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2024年7月1日起,企业提出补录申请的历史业绩需经项目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实地核查,并登录监管平台上传项目现场影像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强化资质申请业绩审核 由兵团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满足以下情况: 兵团范围内业绩,需完成数据等级认定,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备案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信息为B级及以上,且工程业绩指标满足申报资质标准要求。 兵团范围外业绩,由企业在监管平台资质审批模块获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数据,获取的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备案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信息为A级,且工程业绩指标满足申报资质标准要求。 办理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的,企业申报资质时自行录入相关业绩,由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业绩真实有效性。 五、工作要求 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管理工作事关企业发展大局,同时对提高政务效能、优化服务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师市住建部门应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主动担当作为,认真安排部署,严格实地核查程序,避免出现实地核查工作不规范、标准不统一、把关不严的问题,确保企业被认定的业绩真实、准确。 (一)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管平台和工程项目审批系统的应用,确保工程项目信息由工程项目审批系统产生并通过监管平台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要将日常监管业务统一纳入监管平台等相关系统办理,确保业绩信息由日常业务活动产生,防止业务办理与系统应用“两张皮”。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通过监管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后,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提出确认申请,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应在收到确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 (三)补录信息经确认后,将在监管平台门户网站公示10日。公示结束后相关业绩信息正式公开,并按规定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四)各师市住建部门要建立工程项目信息审核复核管理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严禁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监管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对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审核中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协助企业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及审核规则.doc 2.业绩诚信承诺函.doc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办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鄱阳县、安福县、南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强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现就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资产、人员、业绩、技术装备等内容,其中,企业工程业绩应为取得相应资质后承揽的工程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资产、人员等内容。 二、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合并后企业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内容;被吸收企业在申报时未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三、企业因发生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申请资质核定的,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考核企业资产、人员,核定后仅改变经济性质,有效期不作调整。 四、企业因发生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申请资质核定的,企业可选择资质证书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考核企业资产、人员。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人员等进行核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五、涉及省外企业办理重组、分立、合并及跨省变更事项时,需原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函件,其中,涉及重组分立事项需明确已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资产、人员、业绩、技术装备等内容。 六、对于省内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及跨省变更等情况转出本省的,企业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该企业当前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在建工程、市场行为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相关情况报送我厅。我厅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是否满足转出条件后再出具相关函件。 本通知所提及事项将陆续开放办理,具体时间以“江西住建云”平台管理系统内上线时间为准。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宁东管委会建设交通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全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标准 (一)企业申请自治区级审批权限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升级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及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企业业绩等指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专业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的,重点核查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指标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二)企业申请自治区级审批权限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及有效期1年二级资质(临证)申请延续的,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需满足《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重点核查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等指标是否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申请自治区级审批权限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的,需满足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 (四)申请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等资质(不分等级)首次申请、增项的,除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外,其他指标需满足《标准》要求。申请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标准》要求。 (五)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附件1),并授权资质审批机关核查社保、职业资格、纳税等信息。经核实,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失信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强化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 (一)企业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的,资质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申请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进行重新核定(重新核定事项材料清单见附件2),并出具核查意见书,核定不合格的企业不予核准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 (二)经重新核定合格的,由企业向资质审批机关提交资质注销申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向承继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函告公文及核查意见书。 (三)企业资质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的,自资质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保留3个月,过期自动予以注销;3个月内因原企业和承继企业自身原因,或国家及外省政策调整等原因未按时办结,所有法律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资质审批机关不再重新受理资质回流注册。 (四)企业取得相应企业业绩后,可以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事项。 三、完善建设工程企业申报业绩认定方式 申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所涉及的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录入项目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显示C级(含)以上,各环节数据完整有效。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 四、加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 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等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强化信息系统数据监管责任 全区各级资质审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系统、工程业绩审核系统数据的监管,落实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资质审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所有数据录入均应填写负责核实的单位和责任人信息。强化对系统运维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系统异常数据监测,严禁系统运维人员、后台操作人员擅自变更、删除项目信息数据;数据变化和系统日志要永久保存,并做好备份。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全区各级资质审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工程业绩审核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对于核查流于形式、纵容企业录入虚假数据、出具虚假函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予以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附件:1.企业承诺书 2.重新核定资质材料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4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和换领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哈尔滨新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和换领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质证书延续 1.自2024年6月27日0时起至2024年7月11日24时,我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应登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政务系统”)选择申请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延续。 2.申请1年有效期延续的,企业应在政务系统中选择“延续(1年)”业务。1年有效期延续暂不对企业的注册人员进行核查,延续后的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2024〕113号)和《公告》(第1738号)要求在信息系统中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 3.资质证书未按时申请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资质证书换领 (一)换证时间 自2024年7月15日0时起至7月31日24时,相关企业应登陆政务系统申请“证书换领”业务,逾期不再受理。 (二)换证范围 1.建筑业企业资质方面,此次换证工作针对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除外)。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方面,此次换证工作针对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乙级、丙级,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专业乙级,事务所资质。 (三)换证规则 对于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企业应申请换发相同专业二级资质。对于换证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企业应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证对照表》(附件1),申请换发相应专业等级资质。换证后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企业换领资质证书后,应在有效期届满前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2024〕113号)和《公告》(第1738号)要求在信息系统中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 (四)特殊情形 1.对于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企业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换证业务。 企业在住建部换发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后,应在3日内登陆政务系统注销相应三级资质。 2.对于同时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和其他资质项的资质证书,企业应正常办理其他资质项的换证业务,新证书将暂时保留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项。 3.对于同时含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或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或施工劳务)和其他资质项的证书编号为D3开头的资质证书,企业换证成功后,应在政务系统中申请D3资质证书的“重新打印证书”业务,重新打印的资质证书仅含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或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或施工劳务资质项,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三、加强资质管理 1.建筑业企业应于每月7日前登陆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填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调查将作为核实企业业绩、资质升级增项的重要考察指标。 2.企业取得资质后,应当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设置“资质动态核查”专栏,对全省取得资质的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开展实时动态核查。动态核查将对企业的具体资质项进行标注,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标注为“满足”,不符合的标注为“不满足”。标注“不满足”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资质许可事项。省住建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运用,相关企业应当及时关注资质动态核查情况,届时动态核查结果将运用于全省工程项目承发包活动。 咨询电话:0451-53624636(建筑业企业资质) 0451-53628609(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0451-58652001、58652055(政务系统操作)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1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跨省变更迁入我市资质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工作部署,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1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筑业企业跨省变更迁入我市涉及资质核定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办理跨省变更迁入我市涉及资质核定的,应当在完成我市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后,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企业资质申请表、能够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查合格后,可领取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 二、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人员变更且原工商注册地企业资质证书完成注销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放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原工商注册地企业资质证书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补录非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历史业绩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要求,自2024年6月24日起,非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历史业绩可由企业自愿进行补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项目类别及要求 (一)工程项目类别: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煤炭、商务粮、农林、建材、岩土工程等工程类别,不包括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类别工程。 (二)工程项目要求: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已竣工验收的相关类别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均可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云(http://js.qinghai.gov.cn/asite/cloud/index)录入工程项目信息,个人业绩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提出工程项目信息补录申请。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抓紧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提出补录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补录方式:企业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企业服务平台”自行注册账号,登录后通过“应用-历史业绩认证登记-其他业绩补录”模块进行历史业绩补录,补录完成提交审核后,企业须持相关工程项目资料到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查。 (四)其他事项: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所需企业业绩或相关省份办理资质审批要求A级工程项目数据等级的,应由企业先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个人业绩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市州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 二、核查要求 (一)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项目立项、招投标、合同信息等项目信息,通过现场实地核查、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查询、与项目主管部门核实等方式,对录入工程项目及相关指标的真实准确性进行严格把关,重点对项目的工程规模、主要技术指标、项目负责人、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完整清晰、逻辑关系是否准确等予以核查,切实杜绝虚假历史业绩的录入。A级项目应重点予以核查,确保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同时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中有关业绩认定的要求。 (二)历史业绩审核管理要求与《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升级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历史业绩补录模块的通知》(青建工〔2024〕46号)一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非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历史业绩审核权限与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相同,不再另行授权。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