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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75条记录
关于开展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工程项目数据信息全面核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黔建建通〔2024〕76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工程项目数据信息全面核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关于开展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工程项目数据信息全面核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4〕76号)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简单变更等事项实行线上办理的通知
湘建法函〔2024〕11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简单变更等事项实行线上办理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更好服务企业,自2024年8月26日起,我厅负责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简单变更等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线上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线上办理事项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等涉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简单变更以及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湘信息报送等。本批次上线事项详见附件一,其他政务服务事项陆续上线。 二、线上办理流程 1. 登录平台:湖南省智慧住建云“www.hunanjs.gov.cn”; 2. 填写申请:进入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政务服务云——我要办模块,点击对应事项的在线办理按钮。选择对应变更项后,按照系统提示,填写必要内容并上传对应材料扫描件。 3. 实名认证:根据系统提示,相关人员使用湘建云APP完成实名认证和短信回复。 4. 完成上述步骤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线上申请流程。 三、注意事项 1. 所上传的材料必须清晰、真实、有效,且符合相关规定。 2. 请务必认真填写申请信息,确保准确无误,以免影响审核进度。 3. 其他政务服务事项陆续启动线上办理后,不再另行通知,请及时关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平台。 联系电话: 0731-82213849(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 0731-88950213(技术支持) 序号 事项名称 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地址变更 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法定代表人变更 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技术负责人变更 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企业名称变更 5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注册资本金变更 6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简单变更 7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企业名称变更 8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 9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更换证书 10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技术负责人变更 11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注册地址变更、经济性质变更、注册资本金变更 12 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 13 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更换证书 14 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技术负责人变更 15 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企业名称变更 16 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注册地址变更、经济性质变更、注册资本金变更 17 房地产评估企业备案证书-遗失补证 18 房地产评估企业备案证书-注册地址、注册资金、企业名称、法人变更 19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 20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 2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注册地址变更、经济性质变更、注册资本金变更 22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技术负责人变更 23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更换证书 24 入湘基本信息报送 25 已入湘企业变更企业名称 26 已入湘企业变更通讯地址(注册地) 27 已入湘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 28 已入湘企业变更驻湘负责人 29 已入湘企业变更通讯地址(湖南省) 30 已入湘企业变更资质等级 31 已入湘企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已入湘企业报送信息注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3日
关于开展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
冀建建市函〔2024〕169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根据《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冀双随机办〔2024〕2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一)随机核查企业。注册地在我省的建筑业企业,随机抽取不少于企业总数的5%进行核查。外省进冀建筑业企业,随机抽取不少于企业总数的10%进行核查。 (二)重点核查的企业。一是2023年6月份以来受到省级行政处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以及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涉访涉诉情形较多的建筑业企业,抽查比例100%; 二是2023年6月份以来取得省级下放事项(石家庄市、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机场片区)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抽查比例25%;三是2023年6月份以来新申请(或增项)的总承包二级(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抽查比例50%。 二、核查内容及标准 对受检省内建筑业企业(见附件1),核查全部省级核发资质(不含D2(临)资质证书的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等相关规定,主要核查企业净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厂房、技术装备及人员社保情况等。其中,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厂房、技术装备按照《标准》明确的现有资质等级标准考核;具有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注册建造师人数按《标准》要求的一级指标考核;其他资质的,注册建造师按照《标准》最低等级标准考核;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按照《标准》最低等级标准考核。核查企业注册人员职业资格认定条件。人员社保主要核查近1个月社保缴纳情况。 对受检进冀外省建筑业企业(见附件2),主要核查企业资质有效性、进冀负责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等是否属实。 三、核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核查对象、随机选派核查人员,对受检省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核查。 (一)企业自查(即日起至8月31日) 企业对照核查内容进行自查,及时查漏补缺。 (二)企业报卷(9月1日-9月30日) 受检省内建筑业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提交审核材料,我厅线下不收取任何纸质卷宗。操作说明详见附件3。 受检进冀外省建筑业企业主要采取电话核查。 (三)省级核查(10月8日-10月31日) 我厅随机抽取核查专家对各地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四)省级公示(11月1日-11月15日) 我厅对核查结果进行公示,核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企业提交的核查材料均达到标准的,结果为合格;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核查材料的、提交的核查材料未达到标准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结果为不合格。 (五)限期整改(11月16日-12月31日) 按照公示的规定时间要求完成整改。 四、有关要求 (一)受检省内建筑业企业需在“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注册并完善企业基本信息(见附件4),认真做好自查和迎检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净资产、主要人员、设备、厂房等方面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市住建局要及时告知域内受检企业按规定时间要求在网上提交审核材料,并对企业提交的注册信息快核快办。 (三)受检省内建筑业企业在资质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 联系电话:0311-87801093(省内) 87802647(外省进冀) 附件:1.受检省内建筑业企业名单 2.受检外省进冀建筑业企业名单 3.“双随机、一公开”系统操作说明 4.企业用户注册指南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2日
关于严肃依法惩治建筑业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公告
藏建公告〔2024〕80号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严肃依法惩治建筑业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公告 近期我厅在数据比对时发现,一些建筑业企业在开展建筑市场活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建筑业企业权益,我厅决定对建筑市场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依法惩治。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法限制市场行为 (一)入藏企业信息报送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第十条,限制弄虚作假企业1年内不得进入我区建筑市场。 (二)企业资质申报当中的弄虚作假行为。除依法处罚外,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对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限制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限制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三)其他建筑市场弄虚作假行为。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市〔2024〕5号),聚焦失信造假行为,将在建筑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启动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程序,对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限期整改,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限制承揽新的工程。 二、加大动态管理力度 (一)信用扣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不良信息录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信用扣分。 (二)动态核查。通过相关监管平台定期进行数据对比,同时安排专人实时对企业报送材料、录入人员等进行人工核查,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严肃依法惩治。 (三)加强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加大市场与现场的联动检查,对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依法惩治。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8月22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建审发〔2024〕158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以及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川建审函〔2024〕876号)取得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以下简称:换领资质),2024年9月1日起可向我厅申请资质延续。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厅申请资质延续。 二、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我厅不予受理,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业作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不予延续。 三、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其资质证书上“换领资质”与“非换领资质”可同时申请延续,也可分别申请延续。同时申请延续的,资质证书上所有资质项须一次性申请;分别申请延续的,“换领资质”项或“非换领资质”项须分别一次性申请。 四、“换领资质”与“非换领资质”同时申请延续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申请“非换领资质”延续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换领资质”有效期不变。申请“换领资质”延续的,若企业仅有“换领资质”,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若企业另有“非换领资质”,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资质证书有效期以“非换领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准。 五、申请我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企业净资产和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不含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对承诺内容负责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六、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延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延续,由市、州(扩权县)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19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建法〔2024〕8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法〔2024〕86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预警管理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第156号)
晋建市规字〔2024〕156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预警管理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第15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综改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行政审批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机制,提升信息化监管效能,规范企业资质管理行为,我厅结合试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预警工作开展情况,对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预警系统(以下简称“资质动态预警系统”)进行了改造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预警 (一)资质动态预警范围和标准 资质动态预警系统对注册地在我省的建设工程企业,对照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资质标准要求自动比对企业现有资质注册人员和职称人员符合情况,包括人员数量、专业种类以及社保缴纳等内容,经比对发现企业资质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动态预警系统自动标记“黄、红牌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二)资质预警信息标记规则及整改要求 “黄、红牌预警”信息标记采取系统自动比对标记和人工标记两种形式。自动比对标记原则上采取月度更新的形式,通过资质动态预警系统统一发布预警信息,督促企业整改。人工标记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资质进行日常监管、专项检查、事中事后监管、信访投诉举报等情况中发现企业资质异常的,在系统标记后督促企业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系统自动比对标记 (1)“黄牌预警”信息标记 企业现有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经资质动态预警系统比对不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自动进行“黄牌预警”信息标记。 (2)“红牌预警”信息标记 企业现有资质连续两个月被“黄牌预警”信息标记后仍未取消预警标记的,转为“红牌预警”信息标记。 2.人工标记 我省各级住建部门对本地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开展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企业相应资质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在资质动态预警系统进行人工标记。 二、加强企业资质相关人员审核管理 (一)资质相关人员信息登记 我省建设工程企业应及时登陆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按照系统提示对其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职称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可在平台首页下载系统操作手册,我厅将根据资质管理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以及资质动态预警系统完善情况不定期对系统操作手册进行更新。 已有资质的企业应在11月15日前完成信息登记,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的企业应在资质申报前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登记工作,上述信息需经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建部门审核通过方可生效。 (二)资质相关人员信息审核 各设区市住建部门应在11月30日前完成已有资质的企业提交的企业、人员信息审核工作。核对企业所填人员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是否为企业在册在岗正式人员,对企业提交的非注册执业人员从事专业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对人员信息在不同单位频繁变更登记情形的要加大审查核查力度。住建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资质人员信息审核结论为不通过的,应告知企业不通过原因。 三、强化企业资质预警信息应用 “黄、红牌预警”信息是企业资质管理的“报警器”,也是企业接受社会监督的“公示牌”,还是服务建设单位的“信息窗”。存在“黄、红牌预警”信息的企业,我厅将会通过资质动态预警系统提示,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做好处置。企业应定期登录资质动态预警系统查看“黄、红牌预警”信息预警,及时做好资质相应整改。“黄、红牌预警”信息包括“应当”和“建议”两种应用场景。 (一)“应当”应用场景 1.我省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对存在“黄、红牌预警”信息的企业,不予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申请; 2.存在“黄、红牌预警”信息的企业不得承揽新的工程建设项目,已承揽的省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应纳入相关监管部门重点监管对象; 3.企业存在的预警信息同步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共享至信用中国(山西)等信用信息平台。 (二)“建议”应用场景 1.我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的企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相关活动中,建议对存在“黄、红牌预警”信息的企业申报材料加大审查力度; 2.我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评选年度“上市后备层企业”和“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时,建议慎重考虑存在“黄、红牌预警”信息企业的参评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信息数据审核质量 各级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审核工作,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查责任。对半年内变更超过两次的人员(审核时以信息平台变更记录为准)以及相关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发现企业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二)强化信息数据留档留痕 资质动态预警系统相关预警信息不得擅自变更,人工标记的数据将全程留痕。信息平台登录全部采用人脸识别认证,并在关键步骤对登录的IP地址、MAC地址进行系统留档,防止违法违规问题发生。 (三)加强检查监督力度 我厅将适时对各市住建部门资质动态预警系统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发现工作人员在人员信息审核工作中存在不认真核查材料、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严肃追究其审核责任;对未按要求履行监管处置职责的,将加大监督力度,并纳入省级重点检查范围。 本通知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预警工作按照本通知实施。原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开展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预警工作的通知》(晋建市规字〔2023〕71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19日 (主动公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穗建筑〔2024〕565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资质审批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治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事项人员“挂证”问题的通知》(穗建筑〔2024〕36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实际,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本次核查对象主要是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动的企业,具体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清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核查清单》)。 二、核查内容 (一)主要核查企业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是否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二)核查期间如企业将资质再分立到外市企业,或者企业变更注册地到外市,核实后如实登记。 三、核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9月18日,被列入核查名单的各有关企业应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本企业《核查清单》内所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事项现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资料要求见附件2),确保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主要指标满足《标准》要求。各有关企业应于2024年9月18日前将自查情况以及核查材料等一并整理以邮寄方式报核查部门。 (二)核查阶段。2024年9月19日起,我局将组织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核查等形式进行核查。对核查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四、核查要求 (一)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做好企业自查工作。人员考核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治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事项人员“挂证”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在规定时间内按通知要求如实提供各项资料,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二)请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对照《核查清单》,主动联系企业并建立核查台账,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动态核查情况报我局。 附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清单 2.资料核查要求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5日
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 (施工类)资质申请业绩审核相关事项的通知
编号:20241957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 (施工类)资质申请业绩审核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经研究,我厅决定对《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24〕10号)中关于资质申请业绩审核相关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如下: 企业申请由我厅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施工类)企业资质,企业业绩和施工类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且工程项目数据等级为B级及以上。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业绩由相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24〕10号)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15日
关于启用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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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启用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业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审函〔2024〕172号),我局已组织开发完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功能模块,现定于 8月 15日正式上线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领范围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审函〔2024〕172号),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详见附件。本次换证采取智慧审批模式,换证通过后发放电子证书。 二、办理途径 企业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http://60.167.58.190:18010/szjsframeqy/qymh/frameall)->选择法人用户登录->工程监理资质申报->申请换证(注:出现“没有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提示,请先至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质信息中,点击-同步企业资质信息按钮)。 三、验证方式 1.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数据”模块中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查询验证。 2.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服务”-“信息查询”,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查询验证。 3.扫描资质电子证书二维码进行查询验证。 联系电话:0553-3834434(业务咨询) 0553-5905073(技术咨询)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doc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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