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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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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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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资质审批,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省住建厅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文件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大提出高质量发展要求,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建筑市场监管向“宽进、严管、重罚”转变,用好数字化和信用手段,构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追求品质的市场环境。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主要领导“严审批、严监管,保质量、保安全”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资质审批,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出台《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我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二、文件依据 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三、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本通知主要对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资质报审要求、完善业绩认定、强化动态核查予以规范。 (一)关于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申请全部资质或部分资质转移的,对原企业、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重新考核。原企业、承继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企业通过重组分立及合并等形式转移资质前,应当至少完成一项该类别资质对应的工程项目。 (二)关于资质报审要求。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作为项目经理独立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经历和职称(或执业资格)、注册建造师、企业业绩等指标应当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要求。 (三)关于完善业绩认定方面。申请省级、市级权限审批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应当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项目数据等级满足C级及以上;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需提供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指标确认函。 (四)关于强化资质动态核查方面。企业取得资质后,应当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设置“资质动态核查”模块,对全省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实时动态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平台自动标注为“不满足”。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资质许可事项。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http://zfcxjst.hlj.gov.cn/zfcxjst/c114774/202404/c00_31731351.shtml 责任编辑:黑龙江省住建厅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浙建建函〔2024〕219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和“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以下统称“省级监管系统”)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持续提升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效率和建筑市场信息化监管效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版)》,我厅迭代优化了“省级监管系统”项目入库流程和业绩入库规则,增加了市级复核权限,并在项目库基础上新增“业绩指标”模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真实工程项目信息应录入“省级监管系统”,工程项目信息主要用于企业开展招投标、资质申报、信用评价等工作。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在省外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通过当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归集项目信息。其中,涉及浙江省审批权限资质使用的省外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申报企业还需登录“省监管系统”提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标A或标B的业绩信息,用于“浙江政务服务网”审批。 根据项目性质及内容,省内工程项目分为房建市政类工程和其他行业类工程。 (一)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省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均可通过“浙里建”登录“省级监管系统”,据实录入项目立项基本信息(依据立项相关文件)、招投标(依据中标通知书)、合同登记(依据合同)、施工图审查(依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许可(依据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依据竣工验收报告等)、业绩指标(依据指标佐证材料)等环节信息。 涉及专业承包(分包)工程项目信息,原则上应在总承包项目基础上完善合同登记、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对于部分直接发包的的专业工程,企业可按照总承包工程项目入库流程,据实录入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合同登记、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并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录入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及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关信息。 (二)其他行业工程项目。省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各方主体通过“省级监管系统”据实录入项目立项基本信息、合同登记、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同时上传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企业可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录入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相关信息。 公路、水利、通信等专业领域的工程项目信息,由专业厅局主管部门进行确认,无需在“省级监管系统”录入;涉及浙江省审批权限资质使用的省内和省外个人业绩,需登录“省级监管系统”录入“专业厅局个人业绩”模块,由专业厅局主管部门核实确认。 二、强化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 (一)落实项目信息分级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项目信息分级管理要求,工程项目信息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数据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D级数据由项目参建主体自行填报且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根据我省实际,本省所有入库项目经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省级直接认定为A级。 (二)规范项目信息入库流程。企业通过“省级监管系统”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根据项目信息分级管理权限,上报项目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仅勘察设计和市管项目,下同)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部门收到企业上报信息后,应按照全省统一的核查规则开展项目实地核查,并对上报指标进行核验。实地核查无误后,县级或市级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省级监管系统”上传“实地核查表”、“业绩指标核查表”和现场勘验照片,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最终确认入库,省级直接认定标记A级。工程项目信息一旦标记为A级,不可再作修改。“省级监管系统”将对外展示项目相关信息并自动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 (三)严格项目信息核实确认。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应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结合项目监管过程中的工程档案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审批、实名制管理等系统共享信息,认真核实工程项目各环节信息。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或市级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实地核查或函商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式核实确认。 三、加强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维护 (一)做好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凡2023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但未入库的项目(其中,房建、市政总承包项目需有施工许可证)和原代表工程业绩审核通过但未建立项目库的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且在资质标准业绩认定年限范围内的,企业按需求可对照上述项目信息归集和入库流程要求,通过“省级监管系统”补录新增工程项目信息,原代表工程业绩模块已审核通过的相关信息可在企业录入和主管部门审核时提取使用。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已入库但是缺少部分环节信息的项目,可登录系统补录相关环节信息;已入库但是缺少部分字段信息(非环节信息)的项目,需按照勘误流程进行勘误;已入库且字段和环节信息完整需提升等级的项目(仅限施工企业),可登录系统提交“等级提升”申请,由审核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实地核查提升等级。 (二)严格工程项目信息勘误流程。企业对录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录入项目信息需全面、准确,一经在“全国监管平台”展示,不得随意增删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各方主体发现“省级监管系统”展示信息与实际不符,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勘误申请,如实填报《工程项目信息勘误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对项目信息进行核查,核查确认后由项目所在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书面报送我厅申请勘误或删除;我厅核实项目勘误内容后将在“省级监管系统”外网公示5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以正式公文书面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将勘误数据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数据互通共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在线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制度,推动实现工程项目信息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招投标2.0统建系统、“浙里建”系统等政务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汇集产生,逐步减少实地核查频次,节约行政资源,推进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数字化、标准化、规范化。 (二)夯实数据监管责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项目信息核实确认工作,明确实地核查和各业务条线业绩指标审核的责任科(处)室、责任人、审核人(审核人应为在职在编人员),各设区市、县(市、区)项目实地核查名额均不超过2个、各业务条线业绩指标审核名额分别不超过2个,县(市、区)审核帐号统一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维护。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内容的监督复核,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内部工程项目信息核实确认流程,压实审核人员责任,强化项目信息数据监管,确保入库工程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请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于5月15日前开通所属县(市、区)的实地核查和施工、监理指标审核帐号,汇总确认勘察、设计审核账号,并将《“省级监管系统”审核权限登记汇总表》(附件1)加盖公章按业务条线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和科技设计处。后续如有帐号变更,应及时报我厅备份。 (三)健全责任追溯机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加大对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对发现存在私刻公章、伪造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会同公安机关严肃查处,并列入企业信用不良行为记录,相关工程项目报送我厅标注为虚假信息。要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核实确认工作的权力监督,完整留存项目核实过程资料,责任落实到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对项目信息核实确认中存在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不按时完成项目信息核实、协助企业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我厅将不定期通过飞行检查、实地抽查等方式对“省级监管系统”入库工程项目开展核查,发现数据核实确认把关不严、纵容企业录入虚假项目信息的,约谈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并进行全省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省级监管系统”操作手册和录入规则可分别登录相关系统下载。 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人:邵思茗,联系电话:81050843;质量安全处联系人:柴翔翔,联系电话:81050849;科技设计处联系人:朱静,联系电话:87054485。 “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支持电话:83731896、83736951;企业QQ群:浙江企业1群:371134285 浙江企业2群:414256998。 “勘察设计监管系统”技术支持电话:83736959;企业QQ群:135800709。 附件:1.省级监管系统”审核权限登记汇总表 2.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8日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浙江能源监管办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建规〔2024〕4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哈尔滨新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资质审批,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 (一)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重组分立,申请全部资质或部分资质转移的,应当对原企业、资质承继企业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重新考核。 (二)原企业应当重新核定当前状态下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法律关系及承揽项目情况,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分立要求的、有重组分立资质相关在建项目的,不得分立。 (三)拟承继资质企业应当重新核定净资产、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不得分立。 (四)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后,原企业、承继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五)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跨省重组分立及合并的,应当由迁出地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出具公文,函告承继资质省级住建主管部门。 (六)企业通过重组分立及合并等形式转移资质前,应当至少完成一项该类别资质对应的工程项目。 二、规范资质报审要求 (七)企业申请省级许可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净资产、技术负责人经历和职称(或执业资格)应当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要求;其他指标应当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要求。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作为项目经理独立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八)企业申请省级许可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市级许可的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应当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资质要求。其中,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经历和职称(或执业资格)、注册建造师、企业业绩等指标应当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要求。 (九)企业提交资质申请材料时,应当提交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在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网站的截图及个人用户名、密码。 (十)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职称人员等应当由申请企业为其连续缴纳一个月以上社保。 三、完善业绩认定 (十一)自2024年7月1日起,申请省级、市级权限审批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应当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且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和竣工验收信息等内容完整,项目数据等级满足C级及以上。 (十二)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除外)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申请企业在提交资质申请时,需提供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指标确认函(项目所在地在我省的,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住建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所在地在外省的,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住建主管部门确认)。 (十三)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类企业资质的业绩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四、强化资质动态核查 (十四)企业取得资质后,应当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设置“资质动态核查”专栏,对全省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实时动态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平台自动标注为“不满足”。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资质许可事项。各地市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权限内资质审批管理和动态核查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30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桂建管〔2024〕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以下简称“桂建云”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压实工程项目数据审核监管责任,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和审核管理,确保工程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录入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信息录入。 1.历史业绩。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尽快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补录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对已录入“桂建云”平台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合同登记等环节信息不完整的,参建单位可直接登录“桂建云”平台据实补录完善相关信息。 2.在建工程项目。已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录入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在“桂建云”平台中根据施工许可证号挑选工程项目后完善相关信息。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应完善施工许可手续,并将项目录入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后,方可通过“桂建云”平台完善相关信息。 (二)其他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信息录入。 区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行业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后,再由参建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录入信息。 (三)专业承包工程项目信息录入。 专业承包(分包)工程应在已录入总承包工程项目信息的基础上完善合同登记信息、企业业绩指标信息、个人业绩指标信息。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作为独立工程项目由专业承包单位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入库的要求录入信息。 (四)专业技术人员业绩信息录入。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区内工程项目的个人业绩信息,由工程项目所属企业录入。 上述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办理流程和要求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 (一)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A级数据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对于2019年10月15日之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的工程项目数据,统一定为D级。 (二)工程项目信息采用逐级审核制度。 企业在“桂建云”平台录入的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不能越级进行审核。待工程项目同步至全国平台后,企业可申请数据等级提升,具体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 三、严格工程项目信息勘误和删除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工程项目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存在重复、错漏以及与实际工程项目信息不一致等情况的,企业应及时申请信息勘误;对于历史遗留的D级工程项目信息数据,企业应及时书面提出申请删除信息。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3—4。 四、强化资质申请业绩审核 从2024年6月15日起,申请由我厅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施工类)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所在地在广西的应进入“桂建云”平台,所在地在区外的应进入全国平台,且工程项目数据等级为B级及以上;施工类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涉及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在广西的应进入“桂建云”平台,所在地在区外的应进入全国平台,且工程项目数据等级为C级及以上。办理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所需的业绩,由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管理局等专业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相关信息无需在“桂建云”平台录入。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进一步压实审核责任,严格把好“入库关”,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桂建云”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对已标记为A等级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删除。 (二)我厅将不定期对“桂建云”平台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开展实地抽查,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企业将虚假工程项目信息录入“桂建云”平台的,经查实后记入企业信用管理档案,并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工程项目。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加强项目信息管理,项目参建单位、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登录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变更。项目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尽快登录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补办理竣工验收登记手续。 此前“桂建云”平台业绩录入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李兰芝;联系电话:0771—2260138、2260059;工作邮箱:gxjstjgc@126.com。 附件:1.工程项目信息录入、数据等级提升、勘误、删除办理流程 2.申请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的列表(样表) 3.申请工程项目信息勘误的列表(样表) 4.申请删除的工程项目信息列表(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30日 附件1 工程项目信息录入、数据等级提升、 勘误、删除办理流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信息录入 (一)历史业绩。 1.书面提出补录申请。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补录申请,并提供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意见书、需要补录的内容等材料。 2.项目真实性核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核实企业申请补录历史业绩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核实无误后上报我厅(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汇总上报,以有正式盖章的公文为准),经我厅确定后再开通相关企业的补录权限。 3.补录审核。补录权限开通后,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桂建云”平台,认真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毕后直接在网上提交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系统将在5个工作日后关闭补录权限,停止新增工程项目信息。 4.信息上传。补录审核通过的历史业绩信息,由我厅对照补录报告后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在建工程项目。 1.已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录入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在“桂建云”平台中根据施工许可证号挑选工程项目后完善相关信息,挑选后的工程项目同时在参建各方主体单位的在建工程项目列表中显示,牵头录入单位对其进行编辑和补充填报信息,完成编辑后保存提交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的工程项目信息(基本信息和至少一个环节信息)方可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 2.录入在建工程项目时,基本信息环节、施工许可环节、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的相关信息从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获取,施工图审查环节信息从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平台获取,获取的数据不允许再进行修改。如有修改,需在数据源头修改后,再次获取至“桂建云”平台。 二、其他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信息录入 (一)书面提出录入申请。区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行业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由参建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录入信息,并附上工程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以及提供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意见书、需要录入的内容等材料。 (二)工程项目真实性核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核实企业申请录入的业绩真实性、准确性,核实无误后上报我厅(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汇总上报,以有正式盖章的公文为准),经我厅确定后再开通相关企业的录入权限。 (三)信息审核。录入权限开通后,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桂建云”平台,认真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在“附件”上传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填写完毕后直接在网上提交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系统将在5个工作日后关闭录入权限,停止新增工程项目信息。 (四)信息上传。审核通过的工程项目信息(基本信息和竣工验收环节信息),由我厅对照申请录入报告后推送至全国平台。 三、专业承包工程项目信息录入 属于历史业绩录入的专业承包(分包)工程,由参建各方总包单位在补充已有历史业绩补充栏目完善对应分包的合同登记信息、企业业绩指标信息、个人业绩指标信息。属于在建工程项目录入的专业承包(分包)工程,由参建各方总包单位在在建工程项目完善栏目录入对应分包的合同登记信息、企业业绩指标信息、个人业绩指标信息。 四、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等级提升 (一)需要B级升A级的项目。在全国平台已是B级数据的工程项目需提升为A级数据的,由工程项目的原录入单位在“桂建云”平台的“数据升级功能”菜单中点击“添加”,选择需要提级的工程项目进行申请,同时,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从系统下载《企业业绩实地核查记录表》填写盖章,将记录表原件、工程项目实地核查相关照片(包括工程项目永久性标牌、全景照片等,须通过水印相机等带有水印功能的相机软件拍摄,须含拍摄时间、地点等)、其他指标对应的证据材料(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书、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等资料)寄送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待确认无误由我厅上报修改数据等级至全国平台。 (二)需要C级升A级的工程项目。在全国平台已是C级数据的工程项目需提升为A级数据的,由工程项目的原录入单位在“桂建云”平台的“数据升级功能”菜单中点击“添加”,选择需要提级的项目进行申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部门在“桂建云”平台收到申请信息,核对确认属实后,在系统点击审核通过生成B级数据,填写系统下载的《企业业绩实地核查记录表》,并提交盖章原件、工程项目实地核查相关照片(包括工程项目永久性标牌、全景照片等,须通过水印相机等带有水印功能的相机软件拍摄,须含拍摄时间、地点等)、其他指标对应的证据材料(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书、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等资料)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待确认无误后由我厅上报修改数据等级至全国平台。 五、工程项目信息勘误、删除 (一)书面提出工程项目信息勘误、删除申请。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提出工程项目信息勘误、删除申请,并提供工程项目需要勘误、删除的内容等佐证材料。 (二)内容真实性核验。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核实企业申请工程项目信息勘误、删除的真实性。属于勘误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实无误后在“桂建云”平台退回已审核通过的信息。属于删除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实无误后直接上报我厅(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汇总上报,以有正式盖章的公文为准)。 (三)信息上报。对于需要勘误、删除的业绩信息,届时我厅将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从全国平台勘误、删除工程项目信息数据。 附件2 申请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的列表(样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申请开通权限 单位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备注 1 *** *** *** *** *** *** *** 在建 2 *** *** *** *** *** *** *** 已竣工 附件3 申请工程项目信息勘误的列表(样表) 序号 全国平台项目 编号 省级项目编号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属地 需修改完善的信息 1 *** *** *** *** 广西***市***县(市、区) 1.将“……”环节中的“……”由“……”更正为“……”。 2.因……原因,请同步更新下列数据:………。 注:根据具体工程项目信息勘误的内容,申请单位应附相关佐证材料作为附件同步上报。 附件4 申请删除的工程项目信息列表(样表) 序号 全国平台项目 编号 省级项目编号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属地 存在问题 1 *** *** *** *** 广西***市***县(市、区) 重复业绩 2 *** *** *** *** 广西***市***县(市、区) D级业绩
关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功能上线运行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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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功能上线运行的提示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功能模块定于2024年4月29日上线运行,现将注意事项明确如下: 1.线上办理:企业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办事-企业服务类”,登录“综合服务平台”办理;或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综合旗舰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登录“综合服务平台”办理。 2.证书换领:办理证书换领前,请企业仔细阅读“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信息公开-通知公告”中,公开日期为2024年3月15日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文件内容。企业使用法人账号登录综合服务平台后,在企业端的右侧界面点击需换领的资质类型模块(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根据文件要求和企业实际,准确选择需要换领的具体资质名称。换领申请提交后点击企业端左侧“我的证书”栏目,即可查看换领后的资质情况(如资质未更新的请手动刷新页面)。每类资质类型的证书换领需单独操作。 3.证书延续:办理证书延续前,请企业仔细阅读“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信息公开-通知公告”中,公开日期为2023年11月29日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和公开日期为2024年3月15日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2个文件。申请办理时,企业使用法人账号登录综合服务平台,在企业端的右侧界面点击需延续的资质类型模块(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根据文件要求和企业实际,准确选择需要延续的具体资质名称进行办理。每类资质类型的证书延续需单独操作。 4.建设工程企业通过换领或延续取得的 1 年有效期资质证书再申请延续 5 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不在此次证书延续范围内,具体申请时间另行通知。 5.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具体操作,详见企业端《系统操作手册》(省内企业)中“资质延续”、“资质换领”章节。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办公路函〔2024〕8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有关要求,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公路养护市场,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国数据部省交换共享 目前,部组织技术单位已开发并上线试运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 以下简称“部级系统模块”)。为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5月底前完成部省系统的联调联试,推动各地审批的公路养护资质从业企业相关信息实现全国共享。2024年6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时,应通过部省数据接口查询申报企业在全国的申报和审批状态,杜绝已审批或正在申报企业在异地重复申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资质签发、延续、变更或撤销许可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部省数据接口向部级系统模块推送相关信息。 二、组织业绩信息补录与登记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资质审查效率,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公路养护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均以部级系统模块发布信息为准。 (一)组织已有业绩信息补录。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在部级系统模块中进行已竣(交)工的养护工程业绩信息补录。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指定机构应及时认真审核,并在部级系统模块予以确认。补录业绩为近10年内竣(交)工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补录工作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养护工程项目业绩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管理,由部级系统模块根据各地填报的业绩信息自动生成。各地填报业绩信息须包含项目实施年份、项目所在地(到市、县)、项目所在路线编号、养护工程类别(2018年以前实施的大中修养护工程按修复养护填报)等。如:2023年山东省济南市G2京沪高速修复养护工程,其编码为:2023-370100-G2-XF-0001。 对本通知印发前已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其他模块中录入的养护业绩,请各地通知相关企业按程序删除后,在部级系统模块中重新填报,并提交审核。 (二)实施新增业绩登记管理。 参照公路建设工程业绩登记管理模式,对2025年1月1日(含)后新竣(交)工的养护工程项目,实施业绩登记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督促从业企业在项目竣(交)工程序履行完成后30日内,通过部级系统模块录入本项目基本信息以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关键人员信息,并依次提交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确定机构审核。 三、进一步推进许可服务便利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继续做好行政许可业务系统与政务平台的对接,实现“一网通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电子证照拟纳入交通运输部行业全国电子证照库统一管理,《公路管理电子证照第2部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JT/T 1454.2-2023)已颁布实施,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电子证照管理和推广。 四、加强监管和服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养护市场专业化和开放力度,积极试点优化养护组织模式,培育和引导养护作业单位整合技术资源,提高公路养护生产效率,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开放、有竞争力、有活力的公路养护大市场。推广公路养护市场信用监管,继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部署全国统一的协作监管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网络监管协作机制。 部委托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负责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的技术支持。为便利工作对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一名专项负责同志及联系方式,于4月30日前反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部公路局养护保通处 蔡小秋,电话010-65292747,邮箱 caixq@mot. gov.cn。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王锋,010-82364142。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内建行函〔2024〕137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通辽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文件精神,结合近期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开展情况,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激发市场活力,现就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设定的许可层级,行政审批系统自动对已换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进行剥离,许可层级为自治区级的资质类别新生成证书编号为“D215XXXXXX(临)”的临时证书,许可层级为盟市级的资质类别仍保留在原D3开头的资质证书上。 二、为解决企业资质延续和换证后证书有效期不一致的问题,行政审批系统自动为换领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及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匹配在原资质证书编号增加“临”字样的临时证书。 三、尚未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仍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企业所在盟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四、企业应在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2024年4月26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4部门关于开展道路工程等4个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执业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4〕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4部门关于开展道路工程等4个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执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交通运输厅(委、局)、水利(水务)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为加强对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环保工程师等4个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执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时间和条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动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环保工程师的注册工作。已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可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申请注册。 二、注册程序。申请人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管理系统)提出初始、延续、变更、注销注册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及其聘用单位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人员行政审批事项”下的“勘察设计工程师”栏目登录后,通过注册管理系统提交电子申请材料。 (二)受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注册管理系统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受理后,通过注册管理系统将申请材料按专业分别送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审核。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按照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通过注册管理系统将审核意见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审批。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作出审批决定并公告审批结果,向准予注册的人员核发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注册证书。 (四)查询。申请人及其聘用单位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人员行政审批事项”下的“勘察设计工程师”栏目查询办事指南、操作手册等内容,通过注册管理系统查询注册进度。社会公众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注册信息。 三、执业管理。自2027年1月1日起,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环保工程师实施执业制度,相关设计文件应由对应专业的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并负责。相关注册工程师执业管理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制定。自实施执业之日起,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应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相关注册工程师人数要求。 四、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环保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和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对依法应撤销或者吊销注册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水行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分别通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证据、处理建议等材料及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程序依法依规作出处罚。 联系单位及电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010-58933759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局 010-65292737 水 运 局 010-65292645 水 利 部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司 010-63206354 生 态 环 境 部 科 技 与 财 务 司 010-6564539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冀建建市函〔2024〕8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共服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提升信息质量和共享服务能力,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厅已完成对“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的改造升级,现就做好工程项目信息归集和补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省平台注册账户管理 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的建设要求,省平台拓展了对专业工程项目信息归集的支持,完善了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归集录入项目信息的归集,增加了企业业绩指标、个人业绩指标归集功能。为统筹省平台运行管理效能和安全,对注册账户实行分级审核。 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人员账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审核开设并分配相应权限,各县(市、区)相应部门管理人员的账户、权限由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开设。 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可于2024年4月30日起登录省平台(网址:121.29.49.134:18000/),在省平台注册账号,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附件1),选择企业资质类别,经企业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省外进冀企业自行选择市级审核部门)注册,通过省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 二、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归集范围和方式 (一)明确省平台工程项目归集范围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专业工程项目,均可在省平台归集项目信息。 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相关项目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按照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无需向省平台归集。 涉密工程项目信息不得向省平台归集。 (二)规范历史项目信息的归集 在省平台归集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立项(核准、备案)、施工许可等合法手续并竣工验收合格,原则上未取得合法立项(核准、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及其专业分包工程)信息不予归集。历史项目信息归集补录工作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2019年11月1日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企业在省平台可查到项目基础信息或施工许可信息的,各参建单位可登录省平台,对项目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完善;企业无法在省平台查到基础信息的项目,须持项目相关资料(附件2)向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补录。 2019年11月1日之后竣工验收的项目,企业在省平台可查到项目基础信息或施工许可信息的,各参建单位可登录省平台,对项目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完善;企业无法在省平台查到基础信息的项目,须申请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将工程项目信息和施工许可信息推送至省平台后,再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充完善。 2024年9月30日后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省平台将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自动归集项目信息,各业务系统新生成的工程项目信息向省平台实时推送,企业无需再人工录入相关信息。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信息,由各参建单位登录省平台,在相应项目名称下,及时对项目相关信息进行完善。 (三)实施项目信息分类管理 根据项目性质及内容,将项目类别划分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他行业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境外工程4类。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项目信息由各参建单位在省平台录入,包括: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合同信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备案、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等信息。 2.其他行业工程 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信息,由各参建单位在省平台录入,包括: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合同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等信息,同步上传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项目确认意见》(附件3)。 3.专业承包工程 专业承包工程应在省平台中选择相应施工总承包项目后再对项目信息进行完善,包括:合同信息、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竣工验收等信息进行完善。 省平台中没有相对应的施工总承包项目的,企业须持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项目确认意见》及项目相关资料向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补录,包括:工程项目信息、合同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单体信息、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等数据。 4.境外工程 企业承揽的境外工程,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补录项目信息,提交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并提供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中文版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 三、严格工程项目信息分级管理 (一)落实项目信息分级制度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项目信息分级管理要求,工程项目信息分为A、B、C、D四个等级,经省级住建部门核实确认的数据定级为A级,市级住建部门核实确认的数据定级为B级,区县级住建部门核实确认的数据定级为C级,由项目参建主体自行填报、未经住建部门核实确认的数据为D级。D级信息只在省平台记录,不予公开,也不推送全国平台。 (二)规范项目信息定级审核 1.企业在省平台完善项目信息、按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后提交审核。 2.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管理权限,在企业提交1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监管,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参照本部门在工程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档案信息、监管信息、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以及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共享信息等,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实地核查,对企业在线提交的工程项目信息完成核实确认,未通过审核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3.省平台对市级核实确认的项目信息自动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20天,公示期内发现信息有误,可申请退回数据勘误处理,勘误结束后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的项目信息将由省平台推送至全国平台,项目信息一经推送,将不能再修改。 (三)严格落实项目升A管理 已确认为B级的项目信息,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书面升A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月30日前组织核查,核实确认后标记为A级。标定为A级的项目信息不再勘误。 四、强化工程项目信息在资质核准中的使用 自发文之日起,企业申请由我省核准的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由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确认要求按照有关专业部门规定执行;申请由我省核准的房建、市政及其他行业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的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以招标方式承发包的工程项目)、合同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和业绩技术指标等全部在全国平台和省平台公开,且工程项目信息完整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中对业绩审核的要求。 (二)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的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和业绩技术指标等信息等级在全国平台为B级以上。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部署,明确责任科(处)室,指定项目信息录入人,建立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层层把关的审核机制,确保录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二)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建办市〔2020〕25号)要求,完善系统功能,做好与省平台系统对接,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省平台推送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系统对接工作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 (三)历史项目信息补录实行自愿原则,企业对录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项目信息一经上传省平台将永久保存,不得擅自变更。对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冒领他人项目的、篡改他人数据的,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停用企业账号并全省通报,省外进冀企业通报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实地抽查核查制度,严格履行审查责任,审查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名,采取实地核查、关联系统信息比对等多种方式提高核查质量,不得仅以申请企业提供的易篡改的项目资料予以认定,保证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要健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监控机制,及时监控本地区数据变化状态,调查处理数据异常变化原因,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随时抽查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发现数据审核把关不严、录入虚假项目信息的,约谈属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全省通报并将问题线索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各地在工作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监督举报电话:0311-87909267(建筑业) 0311-87805351(监理) 0311-87904534(勘察、设计) 附件:1.企业注册提交材料清单 2.项目相关资料清单 3.工程项目确认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6日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交建设【2024】24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省交通执法监督局、在黔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从业单位: 全国公路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现已升级为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为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附件1)要求,现就加强部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存量信用信息核查 (一)核查范围 已在部管理系统中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 对部管理系统中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进行核查。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三)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即日起至2024年6月) (1)信息更新。企业在自查自纠中,发现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包括企业更名、重组、分立后未更新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的,企业(个人)业绩未上传证明材料或上传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及时补充和更新。 (2)信息更正。企业在自查自纠中,发现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应向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承诺书和有关申请材料(按变更信息逐项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文件夹),经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在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可视情不予处理。 (3)企业自查自纠具体内容。企业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网址:https://hwdms.mot.gov.cn/),核对企业是否存续;企业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等是否准确;企业人员信息是否存在离职信息未及时填报;企业资质信息中资质名称、类型、等级、有效期、证书编号等是否准确;业绩信息中工程名称、标段、项目类型、合同金额、开工日期、交(竣)工日期、技术等级、主要工程量等关键信息是否完整、准确;上传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完整、准确。 2.交通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7-12月) 核查发现公路工程从业企业已发布信息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将予以退回;核查发现公路工程从业企业存在弄虚造假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核查发现从业企业已注销的,将报部注销系统账户。 第一阶段(7-9月)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等业绩初审部门按项目管理职责对初审通过的业绩(含人员业绩)信息进行全面核查;省交通执法监督局对核备通过的公路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信息进行全面核查。核查情况应于9月30日前报厅。 第二阶段(10-12月)。省交通运输厅将组织相关单位对第一阶段的核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高速公路项目业绩(含人员业绩)进行核查。 2025年1月1日后,根据投诉举报等线索发现已核查内容仍然存在虚假信息的,将严肃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存量业绩信息补录 施工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尚未录入部管理系统的,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竣(交)工的存量业绩信息补录工作,审核部门按照现行的审核模式完成审核,之后部管理系统将关闭补录功能,未录入业绩不再补录,相关后果由从业企业自行负责。 三、增量业绩登记管理 部管理系统对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开工和在建的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当前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管理模式,实施设计、施工业绩登记管理。 新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设计和施工(含分包,下同)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基础信息、设计和施工合同段信息、分包信息录入部管理系统;设计和施工企业应在建设单位录入项目基础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设计负责人和分项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主要从业人员录入部管理系统,并依次提交建设单位、贵州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在建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上述录入程序,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已录入部管理系统的项目基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按原录入程序报相应审核单位审核。 四、其他要求 (一)设计、施工企业信息变更、补录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核备工作的通知》(附件2)要求办理,除在部管理系统中提交外,还需将相关申请材料发送至附件2中要求的对应受理部门邮箱。 (二)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信息变更、补录按照《贵州省公路工程监理信用信息核备工作指南》(附件3)要求办理。 (三)企业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填报不准确或虚假的信息进行修改、删除的,还应一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函及相应书面情况说明。 (四)企业仅在部管理系统中提交资料但未在两个月内报送申请材料至附件2要求相应邮箱的,我厅将予以清理退回,经企业复核更新后按程序重新提交。 附件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2: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核备工作的通知(黔交建设202167号).zip 附件3:黔交执质〔2023〕90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公路工程监理信用信息核备工作指南》的通知.pdf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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