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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29页

共1446条记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对违反资质审批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企业采取投标限制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现就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对违规企业采取投标限制措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标限制措施类型 对违反本市资质审批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的企业,视情节严重对其在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采取相应投标限制措施,限制措施包括强制性投标限制措施和选择性投标限制措施。 二、强制性投标限制措施 (一)强制性投标限制情形 企业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应对其采取强制性投标限制措施: 1.被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被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标注资质异常且未完成整改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加投标的其他情形。 (二)相关要求 企业出现上述情形时,无法获得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具体执行以下规定: 1.采用邀请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邀请存在上述情形的企业参加投标; 2.在资格预审结果确认及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环节,通过资格预审且进入正选名单的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招标人应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依次递补; 3.在开标时,应查询投标人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并在开标记录中如实记录,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予以否决投标处置; 4.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环节,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执行招标文件与法律法规关于定标的有关规定; 5.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环节,中标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招标人应取消发送中标通知书,并执行招标文件与法律法规关于定标的有关规定。 三、选择性投标限制措施 (一)选择性投标限制情形 企业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招标人可自主选择是否对其采取投标限制措施: 1.被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警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的施工企业; 2.被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警示为安全管理风险企业的监理企业; 3.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取选择性投标限制措施的其他情形。 (二)相关要求 企业出现上述情形时,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对其采取投标限制措施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选择性投标限制措施包括否决式和记分式。 1.采取否决式的,执行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强制性投标限制措施”的相关要求; 2.采取记分式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将相关因素列为评审项;在开标环节,应查询所有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是否被标识为选择性投标限制情形,并记入《开标记录表》;在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根据《开标记录表》与评标办法对标识为选择性投标限制情形的企业予以记分处理。 四、注意事项 (一)企业具备多项资质的,使用标注异常的资质投标执行上述规定,未标注异常的资质不受影响。 (二)招标人应充分履行招标人主体责任,将以上要求落实到招标活动中的相应环节,并自行对资格预审文件与招标文件相应章节进行调整。未在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中增加相关内容的,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结合以上要求及资格预审文件与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依法履行评标职责。 五、生效时间及适用范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依法必须招标的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分)包项目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6月7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资质资格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企业、各有关协会: 为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 号)文件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质资格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请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前将书面意见(单位加盖公章)反馈我厅政策法规处。 联 系 电 话:0731-88950163 意见收集邮箱:zjtfaguichu@163.com 附件: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 年 6 月 7 日 附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 号)文件要求,着力解决建设工程企业和从业人员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资质资格审批服务效能。扎实推进资质资格申报和审批服务信息化建设,所有资质资格申报和审批事项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办理进度和结果实现网上查询;开展资质资格申报涉及人员实名认证工作,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完善资质审批系统,量化资质标准,实行清单式、表格式审查,规范自由裁量权,实现审查行为考评和溯源;支持有项目、有依法纳税、有长期固定从业人员的企业申报资质增项、升级和证书延期,可采信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开通网上咨询服务,简单业务智能回复,复杂业务专人实时解答;实时更新资质资格申报办事指南,公开申报材料清单,坚决落实审批时限要求,杜绝违规增设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和随意索要证明材料。 二、加强企业资质重新核定工作。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申请重新核定的,需对原企业(资质转出企业)和承继企业(资质接收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对原企业复核资质相应类别等级要求的企业业绩和其他相应标准条件;对承继企业复核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条件,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勘察设计企业个人业绩应满足最低等级要求。国有企业发生改制可核发一年有效期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延续按照资质标准重新核定。 三、抓实企业或个人业绩核查。完善并落实企业或个人业绩核查机制,防止部分企业和中介机构利用虚假资料申报资质或倒卖资质。企业申报资质事项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房屋和市政工程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B 级以上工程项目。通过查询全国或各省市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监督记录及时、完整并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予以直接认定;非房屋和市政工程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通过查询相关专业部门或建设单位网站的招投标、竣工验收等信息,信息记录及时、完整并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予以直接认定。业绩项目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监督或非房屋和市政工程业绩招投标、竣工验收等信息记录不及时、不完整的,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省内业绩由我厅或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商相关专业部门、建设单位确认)。 四、加大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等动态核查力度。每季度对上季度我厅核准的资质资格许可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依法处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开展实时动态核查,依法及时公开核查信息。企业不满足相应标准规定的注册人员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在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异常,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其实施差别化管理,经核查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或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企业在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依法暂扣、撤回、撤销或吊销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五、加强从业人员注册及变更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执业注册人员注册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单位变更开展实时动态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持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1 年内 3 次及以上申请注册或单位变更的,在核准前需核查提交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及到岗履职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核准申请并依法查处。对企业申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涉及的执业人员、主要技术人员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 年内 3 次及以上申请注册或单位变更的,在核准前需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核准申请并依法查处。 六、加强信用管理。对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七、建立函询和实地核查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就资质资格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个人发函问询或进行实地核查,被函询或实地核查的企业、个人应依法配合并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或实地核查,企业或个人承认资质资格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已许可的事项,依法予以撤回并向社会公开。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地核查,发现企业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格的,依法立案查处。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完善企业个人资质资格审批、企业业绩人员核查等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核查程序,强化对审批核查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选用考察、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专家管理制度、健全追责机制,切实防止发生资质资格审批和业绩人员核查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我厅将适时抽查各市州资质资格审批和业绩人员核查情况,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联系电话:0731-88950163(政策法规处) 0731-82213849(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 年 6 月 7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资质动态核查专栏正式运行的公告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111.42.127.146:8095/hibsmp/indexController/findIndex)“资质动态核查”专栏现已正式运行。动态核查范围为工商注册地在我省的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及参与我省工程项目建设的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标准。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按照特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人数,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按照一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人数,其他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人数。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查标准。综合资质按照综合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人员人数,专业甲级、乙级资质按照乙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人员人数,专业丙级资质按照丙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人员人数。 动态核查将对企业的具体资质项进行标注,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标注为“满足”,不符合的标注为“不满足”。 各监管部门以及相关省内外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可随时登陆“资质动态核查”专栏查询核查结果。省住建厅已会同省发改委、水利、交通等部门起草了《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结果运用的通知》,拟于近期印发,届时动态核查结果将运用于全省工程项目承发包活动。 政策咨询电话:0451-53628609(工程监理) 0451-53624636(建筑业) 平台技术电话:13351713963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30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的工作提示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浙建建函〔2024〕219号)、《关于新项目库优化改造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因“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迭代升级改造,自2024年6月1日起,系统改造过渡期间省级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提示如下: 一、用于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省内业绩以及公路、水利、通信等专业领域业绩需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及审核模块”(含个人业绩)录入并审核通过。 二、用于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省外业绩(除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领域业绩),由申请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页面自行上传相关附件材料,附件包括业绩基本信息表(详见附件)、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房建市政项目需上传)、竣工验收材料、反映技术指标的图纸等佐证材料、个人履职期间的社保、“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项目信息截图(需体现业绩等级和具体指标)、工程款发票(不少于合同额60%的发票,其中开竣工周期内发票不少于30%)。 三、省外的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即企业业绩技术指标应当为A级。若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尚未录入,或数据等级不满足A级要求,则企业业绩信息应在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板块均应达到A级数据要求。省外的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即个人业绩技术指标应当为B级及以上。若个人业绩技术指标信息尚未录入,或数据等级不满足B级及以上要求,则个人业绩信息应在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板块均应达到B级及以上数据要求。 四、新项目库优化改造完成后(预计7月左右,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将关闭“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及审核”模块,统一提取使用项目库信息申报资质;原已入库业绩需通过新项目库相关要求进行项目信息补录并审核后方可使用。 附件:1.省外企业业绩信息表 2.省外个人业绩信息表 附件 省外企业业绩信息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工程规模 项目所在省、市、区(县市) 项目地址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数据等级 项目规模等级或技术指标 单位 数量 合同价 1 2 省外个人业绩信息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工程规模 项目所在省、市、区(县市) 项目地址 本人在项目中所起作用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数据等级 项目规模等级或技术指标 单位 数量 合同价 1 2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注册建造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执业资格制度,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力度,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加强注册建造师事中事后监管,开展注册建造师“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治工作。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通过考试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注册,在本省从事工程建设的注册建造师。 二、整治内容 (一)提供虚假材料注册的; (二)在不同单位重复注册的; (三)社保关系不在注册单位的; (四)在注册单位缴纳社保不连续的; (五)本人不在注册单位工作,人证不符的; (六)超出注册证书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一年内重新注册2次及以上的; (八)担任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未实际到岗履职、“人证分离”的; (九)担任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施工期间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随意更换的。 三、整治方式及时间 (一)自查自纠(5月20日—6月30日)。各地开展自查,凡存在上述情形的,各地住建部门及时纠正并督促整改。7月10日前,市(州)住建部门汇总辖区内自查情况,填报《市(州)建造师执业行为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附件)上报省厅建筑管理处。 (二)调研督导(7月15日—10月30日)。省厅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督导,并组织各市(州)住建部门随机抽取不同类别的注册建造师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未履行社保承诺等异常情况和因人员证书问题被投诉的企业和人员。 (三)处理处罚(2024年11月15日前)。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人员,逾期仍未整改的,各地住建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地住建部门要明确工作任务,督促辖区内企业、人员开展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工作,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相关企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二)依法从严查处。要遵循“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对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拒不整改的人员和企业,各级住建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于涉及撤销注册许可,提请注册许可机关依法撤销其注册许可。 (三)建立长效预防机制。各地住建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要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认真梳理分析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联系人:吴斯琪 联系电话:0431-82752530 附件:市(州)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0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常态化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部署,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优化工程招标投标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常态化动态核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一)注册地在我省的建筑业企业全部资质。 (二)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进行信息登记的入吉建筑业企业相关单项资质。 二、核查标准 (一)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按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人数。 (二)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核查一级资质注册建造师人数。 (三)其他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最低等级核查注册建造师人数。 三、核查方式 (一)省内建筑业企业单项资质的注册建造师人数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省监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3个月内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省监管平台”取消标注。企业整改期满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做出降级或撤销处理,并予以公告。 (二)入吉建筑业企业,应在“省监管平台”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同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单项资质和注册人员信息,对注册建造师人数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不予登记;对已经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在“省监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直至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内注册建造师人数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后取消标注。 四、核查结果运用 (一)在“省监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期间,不得应用异常资质在我省承揽新的工程,省内的建筑业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变更等业务。 (二)建设单位在选择建筑业企业作为施工单位时,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主动查询“省监管平台”公开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状态,选用资质状态正常的企业。 (三)各地住建部门应将“资质异常”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监管中重点抽查该类企业承建的在建工程项目人员履职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情况。 五、其他事项 (一)建筑业企业经审批获得资质后,应当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不得随意抽离注册人员,应当保证企业在承揽工程过程中具备规定标准的专业技术力量。 (二)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拟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建筑管理处。 (三)住建部关于资质动态核查的文件规定出台后,具体核查内容和标准按最新文件进行调整。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