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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13条记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功能升级的通知
粤建市函〔2024〕174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功能升级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要求,我厅对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的业绩补录功能进行升级,并就规范业绩信息录入,健全工程项目业绩审核管理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程项目信息分级管理 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数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实施业绩技术指标审核确认 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版)》要求,省级平台增加业绩技术指标确认功能模块,实现企业业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个人业绩(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上传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的功能。功能模块上线时间以省级平台首页(https://scjg.gdcic.net)通知为准。 未录入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技术指标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可以在省级平台申请补录,按属地管理原则提交至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按历史业绩补录流程在省级平台逐级上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后推送至全国平台。 各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施工许可业务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推送由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业绩技术指标信息,省级平台按数据分级管理要求自动确定数据等级。 三、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信息采集 (一)规范采集施工许可信息。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各级主管部门应在核发施工许可证10天内将施工许可信息(包括业务数据和电子证照)上传至省级平台。逾期上传的数据将不予接受和推送全国平台。 (二)及时补录历史业绩。 历史业绩的补录范围,是在广东省内依法承揽、真实有效且未在省级平台体现业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参建单位可以在省级平台通过“新增项目”和“新增项目环节”补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历史业绩,通过“更正项目信息”对已有的项目业绩进行更正修改或补充完善。 补录施工许可环节的业绩时,应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开放历史业绩补录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562号)规定,限补录2018年7月15日及以前核发的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手续。补录其它环节的历史业绩无此限制。2018年7月16日以后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应通过各市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方式上传省级平台。 分包或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由参建单位通过“新增项目环节”补录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或直接发包)、合同、施工图审查、业绩技术指标等信息体现业绩,补录时应提供专业工程的中标(或直接发包)通知书、业主认可的分包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分部分项验收资料、工程量结算单、工程款支付凭证等佐证材料。 (三)历史业绩补录时间。 省级平台业绩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参建单位需要补录或更正业绩的,应抓紧在省级平台申请。 四、强化资质申请业绩审核 (一)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数据且工程项目信息完整,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数据且工程项目信息完整。 省级平台的D级业绩可以由参建单位申请“数据定级”提升为C级或B级;B/C/D级业绩可以申请“更正项目信息”,按历史业绩补录流程逐级上报提升为A级。 (二)办理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无需在省级平台录入业绩。 (三)省内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工程项目,真实有效且竣工验收合格的,参建单位可以在省级平台申请补录业绩,提供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业绩真实和竣工验收合格的书面意见作为佐证材料(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可由建设单位出具),提交至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并逐级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项目业绩审核管理的重要性,严格审查把关,确保省级平台的项目业绩真实有效,防止虚假业绩入库。对于录入业绩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主管部门应将其不良行为录入省级平台的诚信库,由省级平台主动公布并依法推送行政处罚信息至“信用广东”网站,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档案。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工程项目业绩审核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完善省级平台的监控管理机制,及时预警业绩数据异常变化情况。发现虚假业绩录入省级平台的,相关的受理审核主管部门应作为违法违规案件予以查处,涉及人员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有关情况。 (三)各级主管部门在业绩审核管理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6日
关于二级建造师等三类注册证书电子证照申领和使用规则调整的公告
2024年 第61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二级建造师等三类注册证书电子证照申领和使用规则调整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单位和个人申领使用电子证照便利度,自2024年4月25日起对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三类注册证书电子证照申领和使用规则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电子证照使用规则 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三类注册证书电子证照取消使用件,企业和个人应妥善保管电子证书,防范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冒用和篡改。 二、电子证照申领 2024年4月25日起批准注册的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由省政务服务平台直接生成新版电子证书。 2024年4月24日前批准注册的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近期由省政务服务平台每天自动批量生成新版电子证书,在此期间有用证需求的个人可在证书下载页面自助申请换领。 个人经认证后,可下载本人的电子证书。单位经认证后,可查看本单位人员证书信息,但无权下载。 三、电子证照验证 (一)网站查询验证。登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验证书信息。 (二)二维码验证。直接扫描电子证照上的二维码,查验证书详细信息和证书状态。 (三)文件核验。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的电子证书文件核验功能,对电子证书有效性进行验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6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省实行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执业资格电子证书的函
建办厅函〔2024〕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省实行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执业资格电子证书的函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建设工程企业等4类企业资质二级建筑师等2类执业资格人员注册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的函》(晋建审函〔2024〕34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实行电子证书。 你厅应做好有关电子证书数据与我部相关管理系统数据对接工作,并确保推行的电子证书符合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有关电子证照标准及我部有关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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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 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持续优化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有序推动全区招投标制度重大改革,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一)开展常态化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企业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后,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我厅将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在我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实施动态监管,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对企业注册人员等指标开展动态核查。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公共服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由企业在“公共服务平台”更新标注状态,取消标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列为资质动态核查重点对象进行重新核定。 (二)在我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应在“公共服务平台”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同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资质和人员信息,对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在我区承揽工程。 (三)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要求,我厅将会同社会保险管理等单位,结合社保缴纳相关数据,对注册人员的参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等情况,在“公共服务平台”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因社保缴纳与执业注册信息不一致注册人员被标注为异常状态的,应当立即整改。整改完成的由企业在“公共服务平台”更新注册人员标注状态,取消标注。信息标注有误的由企业提供注册人员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在单位工作的辅助证明材料和相关情况说明,向市(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信息异常核查申请,市(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核查无误后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取消异常标注。 二、动态核查结果运用 (一)在“公共服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其资质许可;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不得在我区承揽新的工程。 (二)建设工程企业标注资质异常的,应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的由企业注册地市(地)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相应资质标准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对由我厅许可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应将处理建议告知我厅,建筑业企业不得在我区承揽新的工程。已在我区进行企业基本信息报送的区外建设工程企业,经核查该企业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步至“公共服务平台”的资质和注册人员信息,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应当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在我区承揽新的工程。 (三)使用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参与工程投标的,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规定,有关单位应当要求其本人到场;申请企业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应重点核查;对于正在担任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负责人的,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同时列入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个人信用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企业扣除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分数,对存在“挂证”行为的公职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在选择建筑业企业作为施工单位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主动查询“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选用资质达标的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关注承接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达标情况,发现企业相应资质不达标的,提醒企业整改。 (二)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运用工作,对属地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动态核查不合格标注异常状态的,依法依规处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进行全面督导,对发现履职尽责不到位、工作责任不落实的进行通报,并移交相关部门追责。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5日 抄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通信管理局、自治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专班。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烟建建管〔2024〕11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的通知
吉建设〔2024〕10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优化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环境,规范从业主体市场行为,推动全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吉建设〔2020〕6号)规定,我厅决定开展2023年度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评定范围 凡工商注册地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均应参加信用评级。 二、评定流程 本年度信用评级工作由勘察设计单位自评后,报省住建厅勘察设计处审定,具体流程如下: (一)勘察设计单位自评。勘察设计单位要如实填写评分表(见附件1),并严格按照模板(见附件2)制作申报材料。勘察设计单位应将评分表和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成PDF版文件(文件名应为单位全称),报送至省住建厅勘察设计处邮箱(sjc_82752399@163.com)。其中“年度营业收入”以2023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数据为准。“企业年度完成项目数量”、“年度拓展省外国外业务”、“年度牵头开展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设计业务”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主要页等证明材料。“施工图联审综合评定打分”按企业在联审系统2023年度得分查询结果填写。 (二)省厅审定。省厅对勘察设计单位自评分数和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结合上年度信用评级结果、日常监管情况、上年度国家和省质量检查、统计年报、举报投诉、公益事业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三)结果公示和发布。评级结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15天,接受社会监督。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可在公示期内向省厅提出复核;无异议的信用评级结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 三、时间安排 各勘察设计单位应于5月15日前,将评分表和附件材料上报省住建厅勘察设计处邮箱。省厅于6月15日前完成审定并公示,6月底发布全省信用评级结果通告。 四、相关要求 各勘察设计单位应如实自评打分,如有弄虚作假,查实后直接降低信用等级;施工图联审系统连续两年低于60分的,直接降低信用等级;连续两年未上报统计年报的,直接评定为B级(不合格);上年度质量专项检查被行政处罚的,直接评定为B级;应报未报的,直接评定为B级。 五、结果应用 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各级主管部门实施差异化管理。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的单位,加大扶持力度,开辟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信用等级评定为B的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联 系 人:勘察设计处 刘 壮 联系电话:0431-82752498 附件:1.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评分表 2.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申报材料模板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建建通〔2024〕25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4〕25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穗建审批〔2024〕242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我局于近期开展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领范围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附件1)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二、换领时间 自2024年3月29日起启动换领工作。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资质证书的,证书逾期自动作废。如资质证书上还有其他资质的,换领资质的有效期单独标注,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三、换领流程 (一)符合本次换领范围的,企业可登录“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向我局提交换领申请,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 (二)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向有资质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延续。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三)本次换领证书事项实行行政审批制,不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通过以下路径提交换领申请:登录三库一平台——行政审批事项——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换领证书,同一本证书上所有需要换领的资质需一次性提出申请,涉及不同层级审批机关的,需以不同的案件流水号同步提交。 (四)如资质证书上有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仍在核查中的资质,需待核查结束后再申请资质换领。 四、其它工作要求 (一)2024年3月29日起至企业完成证书换领前,市、区住建局暂停办理国发〔2021〕7号文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跨市变更。 (二)企业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需在完成资质延续后,才能申请办理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跨市变更等事项。 (三)属于部级权限的应按程序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工作由广东省住建厅负责办理。 (四)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换领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附件2)由我局出具,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1号府前大楼9楼901室。联系电话:83040944。 (五)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自企业取得本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持有换领范围内勘察设计和监理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要求申请相应资质,有效期5年。 (六)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结合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开展动态核查。经核查,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附件: 1.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2.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7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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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1.哪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需要换领资质证书? 答:《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附件1)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2.企业应在何时申请换证? 答:自2024年3月29日起,启动换领工作。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资质证书的,证书逾期自动作废。如资质证书上还有其他资质的,换领资质的有效期单独标注,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3.换领后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是怎么计算的? 答:换领后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通过换证申请之日起往后推1年。例如企业2024年4月1日通过换证申请,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1日。 如资质证书上还有其他资质的,换领资质的有效期单独标注,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4.企业申请证书换领的途径? 答:涉及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勘察设计乙级、监理乙级资质的换领工作,由我局办理。企业可登录“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通过以下路径提交换领申请:登录三库一平台——行政审批事项——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换领证书,本次换领证书事项实行行政审批制,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由广东省住建厅负责办理。 5.企业有多项资质需要换领且涉及不同审批层级的,如何申请? 答:持有多项资质需换领的需一次性提交申请,涉及不同审批层级的以不同流水号同步提交。 情况1:例如企业同时持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需要申请换领的,两项三级资质需一次性提出换领申请。其中: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换领后的审批级别为省(省厅委托广州市局办理),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换领后的审批级别为市,不同审批级别的资质以两个流水号同时提交。 情况2:例如企业同时持有通信总承包三级(省厅办理)和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省厅委托广州市局办理)需要申请换领的,以两个流水号同时申请换领资质。 6.企业有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仍在核查中的资质,如何申请资质换领? 答:企业持有的资质证书,如有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仍在核查中的资质,需待核查结束后再申请资质换领。 7.企业换证后如何申请资质延续? 答: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向有资质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延续。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8.建设工程企业换证后可以办理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跨市变更等事项吗? 答:企业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需在完成资质延续后,才能申请办理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跨市变更等事项。 9.哪些资质需要到住房城乡建设部换领证书?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中的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中的水利和公路行业及其专业丙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中的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及农林工程专业甲级资质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换领资质。 10.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换领总承包二级资质,是否需要市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核查意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注册地在广州市的,需向我局申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附件2),连同办事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一并提交给省厅申请证书换领。我局办理《企业资质核查意见》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1号府前大楼9楼901室,联系电话:83040944。请企业提供申请表和资质证书等纸质材料。 附件: 1.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2.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24〕10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激发建筑业企业活力,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 (一)针对《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中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上述建筑业企业可于2024年4月1日起,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点击首页“办事大厅系统”(选择076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建筑业企业换证(叁级换贰级)”),在线提交换证申请;工程监理企业直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书面换证申请(办理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C岛)。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企业换证取得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换领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本市许可的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 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其中,需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对资质承继企业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内容。 三、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主要人员考核要求 (一)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企业工程业绩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的,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完善企业申报业绩认定 (一)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二)本市工程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北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监管服务平台的,企业可依据《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京建发〔2021〕171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要求,登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完善项目信息。 (三)京外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 (四)加强对工程业绩真实性的核查。通过组织实地核查、向工程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函询等方式,对工程业绩进行抽查核实。发现企业及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加强信用管理 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审批部门如发现企业申报的主要人员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报,将有权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重点对劳动合同、社保、纳税等方面进行核查。 对在审查中发现企业通过盗用、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弄虚作假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禁止1年内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六、落实公开公示制度 建立企业资质申报过程的公示制度,公开申报企业提供的业绩、人员资料,公开审批结果,破除信息壁垒,便于社会监督、举报企业申报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同时督促市场主体主动整改、自主选择、自担风险。 七、建立函询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就资质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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