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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31页

共1457条记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常态化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部署,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优化工程招标投标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常态化动态核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一)注册地在我省的建筑业企业全部资质。 (二)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进行信息登记的入吉建筑业企业相关单项资质。 二、核查标准 (一)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按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人数。 (二)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核查一级资质注册建造师人数。 (三)其他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最低等级核查注册建造师人数。 三、核查方式 (一)省内建筑业企业单项资质的注册建造师人数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省监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3个月内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省监管平台”取消标注。企业整改期满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做出降级或撤销处理,并予以公告。 (二)入吉建筑业企业,应在“省监管平台”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同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单项资质和注册人员信息,对注册建造师人数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不予登记;对已经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在“省监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直至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内注册建造师人数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后取消标注。 四、核查结果运用 (一)在“省监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期间,不得应用异常资质在我省承揽新的工程,省内的建筑业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变更等业务。 (二)建设单位在选择建筑业企业作为施工单位时,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主动查询“省监管平台”公开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状态,选用资质状态正常的企业。 (三)各地住建部门应将“资质异常”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监管中重点抽查该类企业承建的在建工程项目人员履职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情况。 五、其他事项 (一)建筑业企业经审批获得资质后,应当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不得随意抽离注册人员,应当保证企业在承揽工程过程中具备规定标准的专业技术力量。 (二)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拟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建筑管理处。 (三)住建部关于资质动态核查的文件规定出台后,具体核查内容和标准按最新文件进行调整。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0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6月1日起!我省省级以下权限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将实行电子证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精神,积极推进电子证照应用,持续优化政务服务。5月28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省省级以下权限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实行电子证照。 通知指出,2024年6月1日起,我省省级及省级以下权限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启用电子证照,不再颁发纸质证书。启用电子证照前企业已取得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无需换发电子证照。 企业可以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审批服务系统(网址:http://zfcxjst.guizhou.gov.cn/zxfw/ywgz/ywxt/)相应资质业务申报版块(勘察设计企业管理系统、工程监理企业管理系统、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新办、升级、增项、延续、变更、遗失补办、重新核定等业务,业务办结后,企业登录贵州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guizhou.gov.cn)→点击右上角“登录”模块→根据页面提示选择“法人用户”账号进行登录→点击右上角“进入企业数字空间”→“电子证照”下载打印电子证照。 通知强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机关已颁发企业电子证照的,企业原纸质证书同时作废,原纸质证书不得再用于建筑市场相关活动,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要求相关企业提供纸质证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机关未颁发企业电子证照的,企业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仍可用于建筑市场相关活动。 有关单位或个人将下载后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照进行伪造、篡改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资质信息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jzsc.mohurd.gov.cn/home)查询,或扫描“电子证照”上的二维码查验“电子证照”真实性及其有关信息。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各自贸区: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数据审核监管责任,强化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和审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程项目信息录入 (一)项目信息录入主体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可以对已竣工的工程项目信息进行录入,未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信息无法在系统录入。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项目,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定项目信息确认方式,暂无需在“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进行录入。 (二)项目信息录入范围与时间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竣工验收的房建、市政工程领域的总承包工程项目信息,通过我省相关工程审批系统(建设工程信息网、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系统、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管理平台等)自动对接生成数据,无需重复录入。其他专业承包、专业分包等工程项目信息以及石油化工、冶金、矿山、电力的总承包工程项目信息分别由实施专业承包、专业分包、总承包工程的企业进行录入,其中工程项目信息为专业分包的,录入后需先由该项目总承包企业通过“省平台”进行确认,方可履行后续程序。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可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进行历史项目信息补录,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项目信息录入方式 企业可通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依次点击进入“我要办”-“信息系统”-“建筑业监管”-“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法人登录”-“法人用户”界面,输入本企业的辽宁省政务服务网账号和密码进行系统登录和填报。(详见“省平台”系统操作手册) (四)项目信息录入要求 1.企业应按本通知的时限和标准要求对工程项目信息进行录入,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其中,房建市政类勘察、设计项目应完整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合同登记、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房建市政类施工、监理项目应完整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非房建市政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应完整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合同登记、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如需使用项目信息申报资质的,还需完善技术指标信息。 2.“省平台”中已有的信息已与住建部系统对接,不能重复录入,企业无需填报。对于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合同登记、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缺失的,企业可以通过“环节信息补录”功能进行精确补录。 3.涉及工程项目个人业绩信息的,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参建企业通过“省平台”进行填报。 4.上述信息填报完成后,将在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信息,需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项目信息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3个自然日内,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展示。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予展示。 二、项目信息勘误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完成竣工验收并已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展示的项目信息,存在关键性字段缺失或笔误等明显错误信息的,企业可以通过“省平台”申请项目信息勘误。申请时,企业应如实填报勘误项目信息的错误原因和内容,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勘误申请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经核实无误后,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通过“省平台”将勘误申请和市级同意勘误的公文一并提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项目勘误情况以公文形式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将勘误数据推送至全国平台。上述情形的勘误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竣工验收的项目信息原则上不予勘误。 三、工程项目信息等级审核 (一)工程项目信息分级管理 工程项目信息共分为A、B、C、D四个等级。D级项目信息是指由企业填报但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信息。C级项目信息是指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信息。B级项目信息是指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信息。A级项目信息是指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信息,原则上仅限企业向住建部申报资质时认定,相关项目信息认定为A级前须为B级项目信息。项目信息认定为A级后,禁止勘误、删除。 (二)工程项目信息审核定级 工程项目信息审核定级需逐级申报,企业可通过“省平台”逐级向市级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定级申请。 1.平台已有历史项目信息定级: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已在“省平台”上展示且等级为D的项目信息,可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确认后,于2024年8月30日前向省厅申请集中调整为B级。 2.平台新自动生成项目信息定级:发文之日起,通过相关工程审批系统对接数据生成的房建、市政工程领域的总承包项目信息,等级根据发证单位层级自动认定为B级或C级。 3.企业录入项目信息定级: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核对工程档案信息原件(项目立项、招投标、合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监管信息)、档案馆提供的复印件、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项目信息审核,审核通过的认定为B级。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的重要性,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办理周期,加强信息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要强化组织领导和沟通协作,结合工作职责,明确牵头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二)对企业或个人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经查实后对相关项目信息不予认定,同时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档案,并在企业和人员不良信息中展示。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信息管理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监管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按照法律法规或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联系电话: 1.勘察企业省级主管部门咨询电话:024-23447691 2.设计企业省级主管部门咨询电话:024-23447691 3.施工企业省级主管部门咨询电话:024-23447677/88 4.施工企业(市政领域)咨询电话:024-23448677 5.监理企业省级主管部门咨询电话:024-23447623 6.技术支持电话:0431-81090205/01 010-59450295 7.市级主管部门咨询电话详见“省平台”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住建委,有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市工程项目数据信息归集与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落实数据审核监管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一)归集的对象、内容和形式 本市开展信息归集的工程项目分为房建市政类工程和其他行业工程,其他行业工程指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类别工程项目,不包括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类别工程项目。 信息归集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 信息归集通过两种形式开展,包括业务办理环节数据信息的自动归集和未归集信息的补录完善,均通过天津智慧住房建设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智慧住建平台)完成。 (二)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新开工建设的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信息,通过智慧住建平台各环节业务办理系统自动归集至本市项目库,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其中:工程项目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信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模块归集;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施工图审查模块归集;施工许可信息通过施工许可审批模块归集;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模块归集。 尚未归集至四库一平台或部分环节信息缺失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登录智慧住建平台补录完善相关信息。 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以下称“分包工程”),分包单位可在总承包工程项目信息归集的基础上录入分包合同信息。 (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本市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其他行业工程,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可在智慧住建平台据实录入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和竣工验收信息,上传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后完成归集。涉及相应的专业分包信息,归集方式参照房建市政类专业分包。 按照住建部有关工作要求,2023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的房建市政类工程和其他行业工程,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项目信息无需录入归集。 二、关于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分级管理 (一)管理原则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等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9〕48号),项目信息数据分为A、B、C、D四个等级,A、B、C级数据分别由省、市、县级住建部门审核后确认,D级数据为建筑市场主体自行填报。结合我市情况,A、B级数据分别由市、区住建委审核确认,我市无C级数据。 工程项目整体不设置数据等级,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均可单独确认数据等级。分包合同数据等级原则上不高于对应的总承包合同数据等级。 (二)实施方式 已完成归集的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可根据需要通过智慧住建平台申请提升数据等级。房建市政类的,由市、区住建委按照监管权限,结合项目审批、监管情况审核后,分别确认为A级和B级;其他行业工程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住建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核实后,确认为B级。B级数据可经市住建委审核确认后,提升为A级。 三、关于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勘误 已归集至四库一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数据,不得随意增删改。确因数据对接等原因存在错误或者缺少部分字段信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可通过智慧住建平台提出勘误申请,市、区住建委审核后,由市住建委汇总,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信息数据勘误。 四、关于业绩确认 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所需企业和个人业绩应归集至四库一平台。拟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的企业,可通过智慧住建平台提出业绩确认申请。企业需在智慧住建平台完善企业业绩指标信息、个人业绩指标信息等数据信息后,参照项目数据信息等级确认的方式逐级确定业绩数据等级。 申请业绩确认涉及的工程项目应为已竣工验收、相应环节数据信息完整准确、等级为B级及以上;个人业绩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业绩时所在的企业提出确认申请。 五、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录入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通过智慧住建平台录入相关信息数据时,应当认真核对数据,按照系统提示据实上传佐证材料,并做出承诺。 (二)各区住建委要严格落实数据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审核责任人员,明确监管责任、严格审核把关,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强化廉政风险防控,防止虚假信息归集上平台。审核过程中,可通过函询等方式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核实。 (三)市住建委将对已归集和确认数据等级的工程项目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及时更正存在数据错误的工程项目信息,清除虚假信息。对查实填报虚假信息的单位,市住建委将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删除虚假信息,并公开通报,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核实确认把关不严、项目信息数据错误较多的区,将进行约谈。 附件:本市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管理工作操作指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治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事项人员“挂证”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治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事项人员“挂证”问题,强化源头治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规范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资质人员考核要求。申请由我局负责审批和委托各区住建部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半年内在其他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注册建造师半年内有两家以上(含本数)不同企业注册记录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二、加大资质动态核查力度。对人员任职单位频繁变动、社保变更异常等涉嫌“挂证”的、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诚信记录为“不良行为”、省“三库一平台”预警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主要核查净资产、人员、技术装备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整改后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依法撤回其企业资质证书。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业绩管理,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和审核流程,确保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现就勘察设计项目业绩录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平台项目业绩应用及区外业绩认定 (一)从2024年6月1日起,申请由我厅负责审批以及委托审批的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提供的业绩项目所在地在广西区内的,用于个人业绩的信息应经主管部门核查公示后进入监管平台使用;提供的业绩项目所在地在广西区外的,且工程项目数据等级为C级及以上,应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使用。未在监管平台、全国平台查询到的业绩项目信息,在资质审批时不予认定。 (二)与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以下简称桂建云平台)对接,满足桂建云平台对数据信息相关要求后,项目业绩同步至桂建云平台以及全国平台。 二、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业绩信息录入范围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绩信息录入。 1.历史业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自2007年9月1日起业绩所在地在广西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且未录入监管平台的工程勘察、设计业绩,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据实补录完善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中第2类、第3类、第6类项目)。 2.已录入监管平台的业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业绩所在地在广西的,已录入监管平台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设计业绩(详见附件1中第1类、第4类、第5类项目)。 3.工程专项设计业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自2007年9月1日起业绩所在地在广西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专项工程设计业绩(详见附件1中第6类项目)。 上述项目业绩录入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 (二)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信息录入。 工程设计单位自2007年9月1日起业绩所在地在广西的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务粮、核工业、轻纺、建材、农林、海洋等其他行业设计业绩(详见附件1中第7类项目)。 三、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业绩信息核查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录入信息进行核查,应依据经施工图审查合格且在主管部门备案存档的材料或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本地区申报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业绩信息进行严格核查,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存在重复、错漏以及与实际项目信息不一致等情况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申请信息勘误,每个项目原则上仅限勘误一次。具体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附件2。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勘察、设计业绩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员,严格工作标准,切实做好所辖范围内的业绩管理和核查工作。 (二)加强责任追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监管平台中录入数据及时组织开展核查,谁核查谁负责,强化责任追溯。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人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约谈,并视情形记录不良行为。 (三)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局于2024年5月29日前将本设区市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核查负责人员名单(盖章扫描版及可编辑word版,详见附件3)报送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联系人:陆绍清;联系电话:0771—2260061;工作邮箱:tsjc@zjt.gxzf.gov.cn。 附件:1、 项目业绩录入细则 2、 申请勘察设计项目信息勘误的列表(样表) 3、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核查负责人员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1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各片区、福州新区管委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详见附件1、2)。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鼓励具备条件的上述企业直接申报相应专业二级或乙级资质,经实质性审查,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核发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 二、换证时间 换证工作于2024年6月10日启动。 企业申请换证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24年12月31日之后的,按资质证书上所载的有效期届满前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均须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三、换证办法 企业申请换证的,注册人员应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有效期为1年的临时证书。 (一)建筑业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数量及专业进行考核。 (二)监理企业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规定的注册人员数量进行考核(详见附件2)。 (三)勘察设计企业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及《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相应丙级、丁级资质标准要求配备的注册人员数量及专业进行考核。工程设计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专业丙级资质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电)可以用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替代。 四、换证申请 按附件1、2明确的“换领部门”分别办理: (一)换领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的,向住建部提出申请。企业通过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进行网上申报,生成电子数据包(zbb格式)并线下提交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政务服务中心,省住建厅负责上传住建部进行办理。 (二)换领部门为省住建厅、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均向设区市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同一资质证书上同时载有部、省或市不同层级审批权限资质需申请换证的,企业应按照层级由高到低逐级向相应层级提出申请。 五、换证程序 换领部门为省住建厅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向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线下提交《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详见附件3)及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比对企业资质证书、本地资质审批系统、住建部信源系统中的资质有关信息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先行在本地资质审批系统与住建部信源系统中完成校正。 (三)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换证申请,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要求,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比对,审查企业注册人员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审查合格的,即时截图,保存佐证材料,逐个企业建档备查。 (四)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类填写《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4)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省住建厅。 (五)省住建厅对设区市分批报送的企业资质换证汇总名单,按20%比例抽查注册人员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情况。抽查后,将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名单和同意换证的企业名单分批发送相关设区市,设区市应及时将不合格原因告知企业。 (六)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务平台”),对同意换证的企业予以新增临时资质证书,并同步更新本地资质审批系统和住建部信源系统的该企业资质信息。 (七)对换证通过的建筑业企业核发资质电子证书,不再制发纸质证书,企业可登录政务平台下载资质电子证书。勘察设计及监理资质暂未施行电子证书,换证通过后打印纸质证书,交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发放。 (八)企业凭《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5)和所持有的全套资质证书到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回企业旧资质证书并依法予以销毁。 换证工作启动后,统一由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本地企业的换证咨询服务,省住建厅配合。 六、资质延续工作 资质证书换领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前3个月(建筑业)或60日(监理、勘察、设计)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逾期自动作废。具体延续要求另行通知。 七、工作要求 (一)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资质证书换领工作专班,配备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做好换证服务,并强化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 (二)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换证审查,切实履行审查责任,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通过和上报。省住建厅按比例抽查时发现未落实审查要求的,将进行通报,严重失职的,将交由所在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三)为保障换证效率,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派员到省住建厅配合办理换证工作。 (四)自贸区各片区、福州新区根据省政府授权,按照建办市〔2023〕47号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自行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将换证情况汇总提供给省住建厅,以便汇总统计全省换证情况。 省住建厅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建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已取消的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2.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3.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 4.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 5.授权委托书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