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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46条记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云建建〔2024〕82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可向相应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持有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也可按现行相关资质规定文件要求申请相应二级资质,审查合格的,颁发有效期5年资质证书。 二、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详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三、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方面工程设计丙级资质,铁路施工总承包三级、铁路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公路工程专业监理甲级、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甲级、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监理甲级、农林工程专业监理甲级资质等换证,企业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要求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 四、换证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的,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其中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的,其注册建造师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其他类别等级资质延续的,各项指标需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经审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并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咨询电话: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0871—64320971;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资质,0871—64320542。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0日 附件 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资质类别 序号 现有资质 换领资质 专业资质 1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丙级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2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 3 公路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4 公路工程专业乙级、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5 水利水电工程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电力工程专业甲级 6 水利水电工程乙级、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电力工程专业乙级 7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8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9 农林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10 农林工程专业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事务所资质 1 事务所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关于公布2024年度第一批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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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布2024年度第一批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琼建管【2023】12号)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用企业资质动态检查管理系统的通知》(琼建管函【2023】303号)工作要求,现在我厅门户网站及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公布我厅2024年度第一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名单(详见附件)。 第一批我厅重点核查通过换证转为施工总承包二级的企业及被投诉涉嫌违标串标的监理企业。相关企业请对照核查要求,逐项自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是否仍然满足资质标准,对不能满足要求的,应立即整改,我厅近期将公布核查结果。 联系电话:0898-65336223 附件:第一批企业资质核查名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业务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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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业务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工程监理企业: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审函〔2024〕173号)要求,我局已组织开发完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功能模块,现定于5月21日正式上线运行,企业可登陆合肥市全业务平台“https://cxjsj.hefei.gov.cn/jw_home/hfjs_bmfw.html”进行申请。 本次换证采取简单换证模式,企业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经公告后制证。 特此通知 2024年5月20日 办件提示 1. 企业信息校验:企业基本信息、主要人员里法人、监理技术负责人信息; 2. 企业基本信息请在:应用-->企业信息-->工商信息中完善; 3. 企业主要人员请在:应用-->企业信息-->主要人员中完善企业法定代表人、监理技术负责人(监理资质申报栏目)等; 4. 资质信息校验:企业资质是否与企业最新工商信息一致,如不一致请先进行监理资质变更后再发起换证业务; 5. 业务检测校验:监理资质是否正在办理其他业务,如正在办理企业业务,请等办结后再发起换证业务; 6. 监理资质指南:https://docs.qq.com/doc/DRmNqZmJsY2Vsa3hy。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的工作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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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的工作提示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浙建建函〔2024〕219号)等文件要求,因“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项目库改造升级,现将省级核准勘察、设计资质申报工作提示如下: 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资质前,需先在“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进行企业基本信息备案、人员(含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备案入库、项目业绩入库、技术骨干预审核等工作后,方可在申报资质时提取使用。 注意事项: 一、按照“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项目库改造升级的通知要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的所有业绩都需竣工验收方可作为企业业绩和个业绩使用。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即业绩技术指标为A级或基本信息和竣工验收模块应达到A级。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即业绩技术指标为B级及以上或基本信息和竣工验收模块应达到B级及以上数据要求。 二、申报技术骨干预审核时,使用的省内业绩信息来源于“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项目库,省外业绩信息来源于项目所在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归集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
关于《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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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起草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自本通知印发30日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邮政编码230002),也可以发送至电子邮箱:ahzjtck@126.com。 附件:1.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2024年5月14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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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通知如下。 一、换领权限及范围 (一)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铁路资质除外)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相关审核工作。 (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监理丙级、乙级及事务所资质证书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1)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相关审核工作。 二、换领流程 (一)符合换领范围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建筑业企业登录 “重庆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V3.0”、工程监理企业登录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平台”,分别按照建办市〔2023〕47号文要求,填写《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换领申请表》(见附件2),一次性申请需要换领的资质项。未申请换领的资质项作废。 (二)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受理后,对准予换领的资质项进行公告和发证。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企业申请资质证书换领的,申报材料应满足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企业资质证书与住建部四库一平台信息不一致,营业执照与资质证书信息不一致,或持有两本及以上同级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业或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等异常情形的,原则上应先解决异常情况后,再提出换领申请。 (三)企业提交换证申请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单独换发1年有效期的临时证书,单独计算有效期。换领名单按批次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四)证书换领后,若原证书仍有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需按要求向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打印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变。 (五)未批准换领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可再次提出换证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资质证书作废。证书作废后,企业不可再通过系统申请资质证书的换领。 (六)临时证书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应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有效期内未延续成功的,逾期自动作废。 (七)临时证书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后,证书自动作废。 (八)临时证书不得办理跨省变更、吸收合并、重组分立等业务。 (九)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2.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换领申请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5月15日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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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审函〔2024〕172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业务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领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铁路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除外,以下简称建筑业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甲级除外)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二、办理路径。实行简单换证原则,企业填写基本信息、提交申请、审批部门确认后即可换证。建筑业三级资质换领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工程监理资质(甲级除外)在市城乡建设局网上行政服务系统-阜阳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平台进行智慧换证(功能模块上线后,另行通知)。 三、监督管理。企业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联系人:赵宁,联系电话:2198011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2024年5月15日 附件: 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资质 类别 序号 现有资质 换领资质 专业 资质 1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丙级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2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 3 公路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4 公路工程专业乙级、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5 水利水电工程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电力工程专业甲级 6 水利水电工程乙级、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电力工程专业乙级 7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8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9 农林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10 农林工程专业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事务所 资 质 1 事务所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
水许可决〔2024〕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及《水利部关于开展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的公告》,经评审和公示,现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北京诺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6家单位取得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资质,准予上海海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取得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相关资质,准予浙江宏正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名单见附件)。 水利部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单位统一发放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有关单位可登录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在“我的证照”中点击“证照下载”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 联系电话:010-63208000 转人工服务 63202526 63202145 特此公告。 水利部 2024年5月6日 附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单位名单 作者: 责编: 瑶薇
关于做好苏州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设〔2024〕142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苏州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为确保我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稳步推进,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1)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维护 相关企业可提前登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认真对照实际情况,检查和维护企业、人员相关信息。资质证书所载信息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的,请及时办理变更,并确保系统中企业联系方式准确、畅通,避免影响后期现场核查。 二、现场核查 1.需要申请延续的企业应在资质有效期届满2个月前,主动联系市住建局申请现场核查,提交《关于申请现场核查的报告》(附件2),领取《受理回执》(附件3)。 2.现场核查时,企业应对照《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核对记录表》(附件4),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三、其他要求 申报联系人电话应如实填写,确保通讯畅通;企业应对系统填报信息和现场核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联系人:市住建局设计处余海华;联系方式:65119533;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锦帆路239号107办公室。 附件: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2.关于申请现场核查的报告 3.受理回执 4.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核对记录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6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勘察设计资质集中延续和换证结果的通告
第64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勘察设计资质集中延续和换证结果的通告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建设〔2023〕20号)要求,我厅核发的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申请资质延续或换证。经核查,应向我厅申请资质延续或换证单位537家,已申请511家,现将审查结果予以通告。其中由住建部换证的丙级资质有效期自动延续至住建部受理截止日期。逾期未申请延续或换证的,我厅不再受理。 甲级勘察设计资质延续、部分专业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延续和丙级资质换证工作由住建部受理,以住建部核查公示信息为准;本通告信息与企业实际信息不符的,相关单位应及时到我厅办理资质信息登记备案。 自通告之日起,全省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资质新设立、增项、升级、延续、重新核定、变更等事项,均按住建部资质标准和相关要求执行;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核发有效期5年资质证书。我厅将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加大资质动态核查力度,对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公共监管服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 附件: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及承担业务范围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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