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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49页

共1491条记录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鄱阳县、安福县、南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资质许可机关按直接申请相应资质标准考核注册建造师等指标,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厅批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申请后直接发放证书;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资质许可机关按相应资质标准考核企业注册建造师等指标,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三、上述换证工作在“江西住建云”平台管理系统进行办理,相应企业资质需为“可用”状态,企业提交换证申请后自动换发证书;其中,企业换领资质证书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需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领。相关业务预计在今年2-3月陆续开放办理,具体时间以“江西住建云”平台管理系统内上线时间为准。 此前相关可换领资质已提交升级申请的企业,可提交退回申请报告,等待办理换证,也可选择继续等待资质审查。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0日 附件: 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资质 类别 序号 现有资质 换领资质 专业 资质 1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丙级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2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 3 公路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4 公路工程专业乙级、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5 水利水电工程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电力工程专业甲级 6 水利水电工程乙级、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电力工程专业乙级 7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8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9 农林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10 农林工程专业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事务所资质 1 事务所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做好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厅和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省级审批权限资质,即日起可向发证机关申请有效期延续,经核查全部专业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 二、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发证机关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省级审批权限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一级资质注册建造师人数核查。其他资质按照最低等级注册建造师人数核查。 咨询电话:0451-53624636(建筑业企业) 0451-53628609(工程监理企业) 0451-58652055(省政务服务中心) 附件:承诺书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审计署,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为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水利部组织起草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指导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网站(网址:http://www.mwr.gov.cn)首页“通知公告”栏目浏览下载有关文件,通过电子邮件、信函和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4日。 1.电子邮箱:zxzl@mw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总承包管理意见反馈”字样。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市场监管处(邮政编码100053),信封请注明“总承包管理意见反馈”字样。 3.传真:010-63202571。 4.联系电话:010-63202526。 水利部办公厅 2024年1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电子化办理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简易办”改革,提高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服务水平,我厅决定自2024年1月10日起,对厅本级审批权限内的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实行电子化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项范围 向我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变更、延续、重新核定等行政许可事项(总承包特级、部分一级、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的,均实行电子化办理,申请交通、水利、通信等行业资质除外。 二、办理流程 (一)首次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实行电子化办理的通知》(桂建政务〔2021〕9号)要求办理。 (二)企业办理增项、升级、延续、重新核定等行政许可事项,应登录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桂建云”平台)(网址:http://gxjzsc.caihcloud.com/),在首页点击“办事大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对照资质标准要求扫描上传相关附件材料,点击“提交”即可完成申报。 (三)我厅将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组织评审,审批结果将在广西建设网(网址:http://www.gxcic.net/)“公示公告”栏目发布。 (四)通过审批的企业,可以登录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桂建云”平台)(网址:http://gxjzsc.caihcloud.com/),在首页选择“办事大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系统”,进入“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自行下载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 三、有关要求 (一)《建筑业企业申报表》填报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杜绝弄虚作假。 (二)申请材料填写的相关内容须与《建筑业企业申报表》内容匹配对应,相关附件材料须用彩色原件扫描上传,以字体内容清晰可辨、符合网上申报系统提示要求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