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更多
全国
切换
消息
登录
立即注册
☰
登录
资质标准
政策文件
常见问题
课程中心
联系我们
政策文件
公示公告
常见问题
资质标准
文号
搜 索
关键词
搜 索
首页
/
政策文件
/
第50页
/
部委:
省厅
请选择省份
请选择省厅来源
市局
请选择市
请选择市局来源
政策文件列表 - 第50页
共1499条记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换证期间参加招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告
第642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换证期间参加招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告 因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集中,工作周期较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核准资质延续的部分企业,未及时收到资质证书原件。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招投标活动正常开展,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已公告通过延续的建筑业、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均可以正常参加招投标活动。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关于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的截图,即视为该企业资质延续有效,可正常参与投标。 特此通告。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1日
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第1708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资质审批工作,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月12日至2月20日。 联系人:王艳 联系电话:0451-53644878 电子邮箱:jgc53628609@126.com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景江西路888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 附件: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2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
〔2024〕113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做好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厅和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省级审批权限资质,即日起可向发证机关申请有效期延续,经核查全部专业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 二、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发证机关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省级审批权限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一级资质注册建造师人数核查。其他资质按照最低等级注册建造师人数核查。 咨询电话:0451-53624636(建筑业企业) 0451-53628609(工程监理企业) 0451-58652055(省政务服务中心) 附件:承诺书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2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办建设函〔202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审计署,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为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水利部组织起草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指导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网站(网址:http://www.mwr.gov.cn)首页“通知公告”栏目浏览下载有关文件,通过电子邮件、信函和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4日。 1.电子邮箱:zxzl@mw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总承包管理意见反馈”字样。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市场监管处(邮政编码100053),信封请注明“总承包管理意见反馈”字样。 3.传真:010-63202571。 4.联系电话:010-63202526。 水利部办公厅 2024年1月4日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建发〔2024〕100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单位及企业: 为落实住建部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管理有关要求,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之日起至2024年5月1日期间,在我省开展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投标申请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执业注册证、三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住建部或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证书复印件为准,并加盖企业公章。外省进陕企业同时提供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企业库外省进陕企业信息首页截图。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5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电子化办理的通知
桂建政务〔2024〕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电子化办理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简易办”改革,提高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服务水平,我厅决定自2024年1月10日起,对厅本级审批权限内的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实行电子化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项范围 向我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变更、延续、重新核定等行政许可事项(总承包特级、部分一级、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的,均实行电子化办理,申请交通、水利、通信等行业资质除外。 二、办理流程 (一)首次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实行电子化办理的通知》(桂建政务〔2021〕9号)要求办理。 (二)企业办理增项、升级、延续、重新核定等行政许可事项,应登录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桂建云”平台)(网址:http://gxjzsc.caihcloud.com/),在首页点击“办事大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对照资质标准要求扫描上传相关附件材料,点击“提交”即可完成申报。 (三)我厅将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组织评审,审批结果将在广西建设网(网址:http://www.gxcic.net/)“公示公告”栏目发布。 (四)通过审批的企业,可以登录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桂建云”平台)(网址:http://gxjzsc.caihcloud.com/),在首页选择“办事大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系统”,进入“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自行下载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 三、有关要求 (一)《建筑业企业申报表》填报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杜绝弄虚作假。 (二)申请材料填写的相关内容须与《建筑业企业申报表》内容匹配对应,相关附件材料须用彩色原件扫描上传,以字体内容清晰可辨、符合网上申报系统提示要求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9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工作的通知
编号:20240001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因近期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工作集中,工作周期较长,有部分企业反映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资质有效期未及时更新。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招投标活动正常开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已公告通过延续的建筑业、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都可以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活动。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关于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的截图,即视为该企业资质延续有效,可正常参与投标。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9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换证期间从事建筑业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
/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换证期间从事建筑业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保证资质延续换证期间全省建筑活动正常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已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但还未收到企业资质证书原件的企业,2024年2月1日前从事建筑业活动(含招标投标)时,凭原资质证书扫描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页和加盖企业公章的附件名单页即视为资质有效,需要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原件的,视同已提供。 特此公告。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7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统计月报表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统计月报表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我委在勘察设计与绿色建筑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上开发了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统计月报表系统,于2024年1月1日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录账号 各勘察设计单位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并妥善保管密码(已有账号者无需重新注册)。 二、登录方式 (一)登陆信息平台(网址:http://jsgl.zfcxjw.cq.gov.cn:8085/),在应用系统版块点击“市内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管理系统”链接登录。 (二)直接输入系统网址登录。选择法人登陆,网址为:https://jsgl.zfcxjw.cq.gov.cn:18090/cqkcsjqy。 三、工作要求 (一)自2024年1月20日起,各勘察设计企业登录信息平台企业端完成报表报送工作。填报起止日期为当月20日至次月5日。 (二)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对未报、迟报、虚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信息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我委将按照《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渝建发〔2022〕8号)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三)填报过程可参考系统操作视频(可在技术支持联络群下载观看)。 四、联系方式 (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计与绿色建筑发展处 联系人:田佳、吴峰,电话:023-63670919、023-63670289 (二)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 联系人:曾小花,电话:023-67514353 (三)技术支持联络群:213990204(QQ群) 附件:勘察设计与绿色建筑综合信息平台统计月报操作手册(企业端)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月4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统筹做好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由我厅核发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除部级乙级资质证书外),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除部级二级资质证书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申请资质换领企业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最低等级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我厅将按照有关资质标准对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及缴纳社保情况、注册人员人数及缴纳社保情况、职称人员人数、技术工人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可换领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的资质证书;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可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不予换证。取得有效期至年底的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5日
«
1
•••
48
49
50
51
52
•••
150
»
10 条/页
京ICP备202511315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28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