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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70页

共1492条记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经研究,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平台自动延期,企业可登录青海工程建设云平台自行下载和打印新的电子资质证书,无需换领纸质资质证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信息将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承诺制方式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已取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本通知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三、我厅将启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预警系统,由系统自动对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发现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对企业发出警告,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内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逾期仍未达到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撤回其资质证书。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18〕295号)不再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28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核发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6月29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 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将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上述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政策前,旧版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劳务备案、专业作业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从2023年1月1日起,受理企业上述资质申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2月5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已实行电子资质证书的,企业可在资质申报系统自行下载使用;未实行电子资质证书的,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同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企业因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不需自动延期的,可于2022年12月31日前书面提出不延期申请。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首次或增项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企业净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直接申请二级资质,许可通过后由系统自动注销相应类别的三级资质。 按现行二级资质标准升级或直接申请二级资质及增项申请二级资质的企业,其已有各项资质必须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及个人业绩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有关规定执行,未进入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业绩指标库的工程业绩,不作为申报资质有效业绩认定。 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业绩及技术负责人业绩,未进入省平台业绩指标库,由我厅会同各专业厅局和部门认定。 四、企业直接申请取得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要求对其进行动态核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2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范勘察设计单位从业行为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竞争氛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 (一)落实资质单位履约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将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进行分包。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等有关要求配备技术装备及固定场地;由协作单位提供技术装备的,应依法签订装备使用协议,相应测量、勘察、检测、试验等活动应由勘察设计单位组织本单位在聘人员实施并出具成果文件;未经授权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及签署成果文件。 (二)严格项目负责人设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开始前,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项目负责人中途不更换,如确实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则由原项目负责人和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根据职责依法依规共同承担勘察设计质量责任。 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勘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的项目负责人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除外),并具备设计质量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注册建筑师担任。凡属民用建筑、工业建筑中型及以上项目,必须由相应等级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结构设计专业负责人或以结构为主的工业项目的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 (三)强化项目人员配备。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工程规模要求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对勘察设计注册专业及职称专业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应与项目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及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并在“江西住建云”平 台实名认证。专业技术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管理要求,未受聘于勘察设计单位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在“江西住建云”平台动态更新项目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做相关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交接工作,不得违规使用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信息数据出具成果文件。 二、规范施工现场服务 (一)施工现场服务环节。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及合同约定在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地基验槽、主体结构及主要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处理现场质量安全事故等环节为工程建设施工现场提供现场服务。 (二)施工现场服务人员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指派本单位员工为施工现场服务负责人,一般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除施工现场服务负责人外,勘察设计单位还应指派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各专业人员或具有现场施工配合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共同参与施工现场勘察设计服务工作。 (三)施工现场服务工作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明确现场服务时间、服务事项、服务要求等,做好现场服务记录。现场服务记录应当包括服务人员姓名、职务、职称、服务时间、服务事项以及服务事项完成情况等。 三、强化内部规范管理 (一)规范勘察设计文件管理。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封面或扉页应有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实行三级校审(校对、审核、审定)质量管理制度,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要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有关要求。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修改意见的勘察设计文件,相关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认真修改回复,未经修改完善并通过图审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实行承诺制免予施工图审查的项目除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记录的可追溯性。 (二)规范成果文件签字盖章。参与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相关人员依据职责对其签字盖章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终身承担相应责任,原则上不得以彩色打印、复印、远程视频、他人代签、图片签字盖章等形式代替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人员盖章签字;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签栏中的“勘察”“设计”“校对”“审核”“审定”应为不同技术人员签字,不得出现无责任人签字或“跨栏”签字及重复签字等现象。 (三)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变更。通过“江西省住建云-项目监管一体化平台”审查的工程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是项目施工、验收的唯一资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有充足的变更原因和依据并形成建设、设计、施工会审签字记录,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勘察设计修改文件台账(清单)。凡涉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的,相关专业负责人应当签字盖章,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设计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原则上不得以低性能代替高性能、低耐久性代替高耐久性、低可靠度代替高可靠度,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性能。 (四)规范技术交底及验收存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与施工图图签栏一致,且不得授权其他人替代)应在开工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技术交底,交底前应由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留存影像资料,验槽及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应由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到现场验收,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留存影像资料,影像资料要作为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技术资料存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4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和云南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网自动延期,并推送数据至住房城乡建设部,数据推送成功后,企业可下载新资质电子证书,勘察设计企业电子出图章有效期自动延至2023年12月31日。 三、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2022年12月1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工程业绩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自2022年12月1日起将全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一核实真实性。 联系人及电话: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检测企业资质 潘建伟,0871-64320971;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资质_彭才能,0871-64320542。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自动延续 (一)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上自动延续,企业无需换领证书,也无需申请资质延续,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经营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直接申请二级资质的,企业按照增项提交相关材料,核准其二级资质时将同步注销其同类别三级资质。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我厅委托至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片区、崇左片区及百色市、贺州市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遵照本通知要求实施。 (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及时更新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申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工作顺利实施。 (三)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企业的动态管理,对不满足现行资质标准、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予以处理,规范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切实维护我区建筑市场秩序。 各事项咨询电话:工程勘察、设计资质:0771-2366127;建筑业企业资质:0771-236641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0771-2366106。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27日 友情链接: 住建部资质申报常见问题专栏 https://www.mohurd.gov.cn/ztbd/zyglgd/zyglgdspzlbzsm/201510/20151030_211709.html 本通知涉及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业务申报材料清单:登陆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http://zwfw.gxzf.gov.cn/)搜索住建厅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事项,点击"办理指南"进行查阅即可。 本通知涉及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业务申报流程(委托下放除外):新申请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实行电子化办理的通知》(桂建政务〔2021〕9号)文件有关要求申报;増项、升级业务首先在广西建设网(www.gxcic.net)“桂建云”行政审批系统进行填报并打印出申请表,涉及的证件材料建议在当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原件核对及封装后,一并提交至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厅窗口办理,地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自贸区: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相关要求,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业绩和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电子化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重点关注企业主要人员是否存在挂证等行为。对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厅将按照《关于印发 的通知》(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发布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本市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提升本市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便捷度,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发布《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统一延长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有效期 (一)本市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和检测机构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市核发的企业资质延期按照“免申即享”原则,自实施之日起,由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企业资质审批系统自动完成,并同步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通过“企业电子证书管理-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管理-领证”,重新领证后即可打印电子版资质证书用于工程招投标等市场活动。 (二)企业通过吸收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的,企业仍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办理。 二、本市建筑业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一)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可通过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或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官网的“企业类办事-本市企业资质申请-建筑业(施工)”新申请或增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二级资质获批后,建筑业企业已持有的相应三级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将自动注销。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仍可按照现行资质标准申请升级;原最低等级设置为二级的,建筑业企业仍按现行规定申请。 (二)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相关要求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规定,企业资产(含注册资本金、技术装备、厂房)、技术负责人满足相应类别的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含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满足相应类别的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中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三、进一步下放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进一步加大事权下放力度,在《关于下放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的通知》基础上,将“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等6项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下放至企业注册地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审批。 浦东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的审批事项仍按照原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四、其他相关工作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企业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效期更新后,及时自助同步至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具体路径为“诚信手册(企业)-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简述-部批资质自助同步”。 (二)外省市进沪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更新后,自助变更资质有效期,具体路径为“企业类办事-外省市企业办事-外省市建设工程企业进沪报送信息变更”。 (三)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要加强组织领导、配强管理力量、细化内部流程、优化服务保障,做好市级下放的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审批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对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的审批管理工作加强指导监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常见问题解答) 1、建办市函(2022)361号文印发后,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具体考核指标是什么? 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相关要求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企业资产(含注册资本金、技术装备、厂房)、技术负责人需满足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含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个人业绩)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以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为例,考核如下指标: ⑴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⑵企业主要人员 ①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②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③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标准为例,需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 2、企业无建筑业企业资质,如何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答:具有法人资格且无建筑业资质的企业,可直接按新申请方式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3、企业原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如何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是否需要注销原资质? 答:⑴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如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直接增项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考核要求参照常见问题解答“问题1”。例如:企业原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可直接增项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⑵已具有同类别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同类别二级资质,既可直接增项申请同类别二级资质,也可按升级申请同类别资质三级升二级。增项申请考核要求参照常见问题解答“问题1”,升级申请依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升级要求考核。例如:企业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可直接增项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或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升二级,按原标准对技术负责人和企业业绩等进行考核。 ⑶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无需先注销原有同类别三级资质,若审批通过,系统将自动替换原三级资质。 4、资质申请中对企业和个人填报内容真实性的考核有何要求? 答:企业和个人应对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职称人员需如实签署《个人信息用于资质申请知情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技术负责人填报的本市业绩将通过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核实,填报的外省市业绩将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随机采取业绩征询方式进行核实。 5、同一个技术负责人能否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答: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应满足各类资质标准要求,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同一个技术负责人能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的,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6、对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技术工人是否有考核要求? 答:对资质标准中技术工人的考核,本市采用由企业承诺相关人数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具体人员无需填报。 7、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人员社保如何考核? 答:按新申请方式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人员考核一个月社保;按增项或升级方式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人员考核三个月社保。 8、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同时涉及市批资质和区批资质的将如何申请? 答:企业同时申请涉及市级审批资质和区级审批资质的,根据需求分别申请。待前一资质申请事项结束后,再次发起新的资质申请事项。目前,区级审批资质共包括: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施工劳务不分级等15项资质。 9、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如何填报? 答:技术负责人工程业绩的填报由个人在“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个人从业信息采集与维护”中自助完成,并如实完整填报项目名称、项目规模及技术指标、开竣工时间等项目信息。 10、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如何登录平台操作? 答:企业使用法人一证通登录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www.shanghai.gov.cn)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官网(zjw.sh.gov.cn),具体路径为:“企业类办事-本市企业资质申请-建筑业(施工)资质-资质事项新申请”,按非告知承诺方式选择新申请或增项申请,再选择相应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进行填报。升级申请仍按原途径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