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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72页
共1464条记录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停行政审批线下服务的公告
〔2022〕164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停行政审批线下服务的公告 广大办事群众和企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及呼和浩特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要求,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根据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关于暂停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的公告》要求,我厅于10月8日起暂停线下服务,恢复时间另行通知。在此期间,两部咨询电话(0471-6945165、0471-6945002)无法提供咨询服务,广大办事群众和企业可通过电子邮箱(nmgxzspc@163.com)进行业务咨询。住建领域资质资格类事项均已实现全程网办,自治区住建厅行政审批系统正常运行,广大办事群众和企业可登陆“内蒙古政务服务网”,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行网上查询、申报和办理。 2022年10月7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闽自然资函〔2022〕437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自然资源部统一工作部署,为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6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 二、适用范围 福建省范围内注册的法人机构,在办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包括新报、延续、涉及名称法人地址的变更、涉及合并分立改制的变更、遗失补办、注销等事项。正在分立或改制中的规划编制单位暂不受理。 本通知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我厅向社会一次性告知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下统称为申请机构)提出乙级资质认定申请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我厅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 三、办理流程 (一)资料准备 申请机构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服务指南》(含《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书》)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认真填写并下载《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按要求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服务指南(含告知书和承诺书)可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内查询、下载。 (二)提出申请 申请机构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自然资源厅分厅在线填报申请资料,扫描上传签章后的资质证书申请表、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提交申报申请。 (三)受理和审批 平台接件后,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认定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对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申报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满足认定受理条件的,在正式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同步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向社会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四)发放证书 经审核通过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我厅将通过邮寄或申请人自领等方式,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四、监督管理 (一)强化各方责任。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规划编制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责任要求,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批后核查。资质认定决定作出后6个月内,由资质申请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等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现场核查结论并将核查结果报送省厅。 (三)完善日常监管。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管理职责,逐步建立完善的规划编制单位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辖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单位应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信息应向社会持续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存在通过虚假承诺、采取欺骗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划编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甘建建〔2022〕197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各市州住建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健康委、交通局、水务局,甘肃矿区住建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健康委、交通局,兰州新区城建和交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农林水务局,各市州政府金融办、各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大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建筑业企业纾困解难,省住建厅结合全省建筑业发展的实际,参考外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联合省直相关部门印发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水利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甘肃省通信管理局 2022年9月28日 附件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支持 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建筑业企业纾困解难,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强做大 (一)对在省内注册并首次获得施工综合(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甲级(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各地区可结合实际给予奖励或补助。 (二)扶持大型企业由房屋市政、石化、公路、铁路、水利、电力、矿山、通信等单一行业总承包资质企业向多行业、多元化方向发展。 (三)鼓励支持一批具备发展潜力的中、小型建筑企业通过合并、重组等方式,优化技术资源,发挥专业优势,逐步做大做强,兼并重组前各企业业绩可用于新企业资质申请。省内具有相应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达200万元的,可直接申请省内审批权限内相应类别专业承包乙级(二级)资质。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鼓励建设单位选择中小企业。 二、加强建筑业统计 (四)各级发改、住建、交通、水利、通信和兰州铁路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发力的工作机制。督促符合条件的本行业企业及时入统计库,如实填报建筑业产值和投资,做到应统尽统。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对建筑业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且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建筑业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 四、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 (六)对迁入我省的外地施工综合(特级)资质企业或将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分立到我省设立法人公司和迁入我省的省外施工甲级(一级)资质企业或将施工甲级(一级)资质分立到我省设立法人公司,各地区可结合实际给予奖励或补助。 (七)对迁入我省的上述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享受我省关于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 五、提升入甘企业本地化率 (八)具有相应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在我省的全资子公司,可直接申请省内审批权限内相应类别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涉及公路、水利、通信方面的资质,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审查),其母公司业绩可作为其代表工程业绩。 六、推进新型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九)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工程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优先开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鼓励开展全过程咨询。装配式建筑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支持有能力的建筑业企业、设计单位牵头实施工程总承包。 七、鼓励创建优质工程 (十)实行优质优价,建设单位在发包时明确工程是否创优以及创优目标,鼓励创建优质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如发包方要求且获得省级(飞天奖)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就奖励费用予以约定,可分别按照工程造价1%和1.5%计入,待工程获奖后一次性支付承包单位。推进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利用购买服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八、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十一)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引导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在工程建设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进度款支付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十二)发包人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强化合同履约意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工程预付款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不得以未竣工验收、未完成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必须在合同约定或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 九、减轻企业负担 (十三)全面落实工程担保制度,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律可用工程保函替代,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限制以现金方式缴纳,招标人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全面落实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减轻施工企业的资金负担和工程款拖欠问题。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畅通投诉渠道,对不接受保函的情况予以积极协调处理,确保保函制度有效推广。 十、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十四)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及时发布建筑市场造价信息。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中,对主要材料价格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表述,应当协商约定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由施工单位承担的风险幅度不超过5%(含5%),超过5%以上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五)发承包双方应当对疫情防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容易造成停工的情形有充分的预见,在合同中可进行约定,明确工期顺延、费用承担等内容,以此减少承包方可能承担的损失。将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增加的防疫抗疫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列支,明确为不可竞争费用;扬尘污染防治支出列入建设项目成本,保障建筑企业绿色文明施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建建函〔2022〕332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系统”)自2015年建成以来,经过多次迭代升级,基本实现了对全省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工程项目、资质审批的线上动态管理。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审核入库把关不严的情况,导致工程项目信息勘误率逐年上升,严重影响建筑市场公平公正。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风行风转变,提升政府服务效能,提高入库工程项目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在资质许可、信用评价、招标投标等工作中的有效运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系统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公共服务系统应用互通。公共服务系统新开发了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网签和电子保函业务模块(具体操作手册登录公共服务系统首页下载),并对接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招投标2.0统建系统和“浙里建”应用,将逐步实现工程项目各环节信息在业务活动中自动生成并归集到公共服务系统。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公共服务系统应用,将日常监管业务统一纳入省级各相关系统办理,确保入库工程项目信息由日常业务活动产生,防止业务办理与系统应用“两张皮”。 2022年10月-12月,省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签订、电子保函申请和竣工验收环节将开展线上办理试运行,总承包合同网签和电子保函申请可通过“公共服务系统”办理,竣工验收可通过“浙里建”办理,所有办理的数据将自动归集到公共服务系统并应用于资质许可、信用评价等工作。2023年1月1日起,上述试运行模块正式全省推广使用,同时公共服务系统将停止总承包项目的工程概况、合同、施工许可环节相关信息的补录业务,存在项目信息缺失的企业,应于2023年1月1日前登录公共服务系统进行补录并上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尽快登陆公共服务系统进行审核确认。 二、加强已入库工程项目数据质量管理。一是强化项目数据分级治理。按照住建部相关文件要求,我省已全面实行工程项目数据省、市、县、企业分级(A、B、C、D四个等级)管理,数据审核全面实行专人专机实名审核,所有工程项目根据各业务办理系统推送的审核信息自动分级。A级数据由省建设厅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施工企业填报,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不能直接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在资质许可、信用评价、招标投标等业务办理的依据。B级、C级数据可由项目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执法检查、随机抽查、日常巡查或依企业申请,对项目开展实地核查,核查通过后的项目将提升至省级确认的A级数据。对于历史遗留的,部分由企业自行录入未经审核的D级数据,将进行全面清理,我厅会将D级数据项目清单按照项目所在地下发至相应主管部门。各级主管部门应于2022年10月底前认领审核;逾期未认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将无法认领审核的情况说明书面上报我厅后予以清出系统。二是提高存量项目数据质量。公共服务系统现有在建项目34417个,超过合同工期仍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有13706个(具体名单另行发至各地市)。为确保系统内项目数据准确、完整,各地要督促名单内所属施工企业尽快登录公共服务系统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将该批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组织全面排查。存在因故中止施工的,督促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办理施工许可中止手续;仍在建施工项目,重点核查其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到岗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今年年底,我厅将对实际已竣工且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公共服务系统仍显示在建的项目进行全省通报,同时一并通报项目监督管理部门。 三、加强项目实地核查监督。一是明确项目实地核查程序。省内项目实地核查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实施,核查后将《实地核查表》和相关现场核查照片上传公共服务系统完成核查程序;涉及省外代表工程业绩的,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函至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核查其真实性,并将复函上传公共服务系统完成核查程序。完成实地核查且项目真实的,自动标注为A级数据。二是规范开展项目实地核查。各地要根据省级统一的核查规则和相关要求(详见附件),对工程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存在超范围承接、是否存在“三包一挂”情形、公共服务系统各项指标数据是否真实准确等内容开展项目实地核查,真实记录项目实际情况。避免出现核查工作不规范、标准不统一、把关不严的问题,防止滋生腐败。核查以查验档案馆资料和项目现场勘察为主,非必要无需企业到场或额外提供资料,避免增加企业负担。三是强化实地核查监管。我厅将对已开展实地核查项目和已入库工程项目信息,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交叉检查、勘误率通报等方式进行真实性监管,及时更正存在数据错误的工程项目信息,及时清除虚假信息。对存在因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清晰、工作马虎,导致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审核或实地核查把关不严,造成本地区报送虚假信息较多的、勘误率持续居高的主管部门和个人,我厅将约谈相关负责人,并对直接审核、核查人员进行全省通报,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对使用虚假业绩申报资质的企业,将依法予以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作为不良行为在公共服务系统公布。 实施过程中遇到政策性问题,可咨询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电话:0571-81050843。 附件:代表工程业绩入库流程和实地核查规则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6日 附件 代表工程业绩入库流程和实地核查规则 一、代表工程业绩入库流程 (一)施工总承包业绩 1.省内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类业绩由企业根据施工许可证编号从项目库提取,省外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类业绩由企业根据施工许可证编号从“建设部平台”提取;省内、省外非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类业绩由企业自行录入,上传相关附件材料;“技术指标”和“技术参数值”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一次性填报; 2.省内业绩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下载“实地核查表”,按照实地核查表内相关要求和现场核查要点,对项目开展实地核查。核查结束后上传签字盖章的核查表和项目现场相关照片,填写审核意见完成业绩审核; 3.省外业绩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函至项目所在地确认项目真实性,上传回函并填写审核意见,完成业绩审核; 4.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的工程项目由各专业厅局负责实地核查并上传签字盖章的核查表和相关材料,完成业绩审核。 (二)专业承包业绩 1.省内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类专业承包业绩,必须为已通过项目实地核查标注A级的项目。且在申请录入代表工程业绩库前,需先在“数据补录”模块完成专业承包信息录入,并经总承包单位确认后再申报专业承包代表工程业绩。业绩申报成功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下载“专业承包审核表”,对该项目的分包合同、工程款发票、业绩指标印证材料、分部分项验收记录、结算单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上传签字盖章的审核表,完成业绩审核; 2.省外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类专业承包业绩根据总承包施工许可证编号从“建设部平台”提取总承包信息,企业上传专业承包信息和系统提示的附件资料,申报后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函至项目所在地确认项目真实性,上传回函并填写审核意见完成业绩审核; 3.省内单独立项有施工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业绩(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古建筑工程)根据施工许可证编号从项目库提取,上传立项文件,申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下载“专业承包实地核查表”,对该项目的专业承包情况开展实地核查,核查结束后上传签字盖章的核查表和项目现场相关照片,填写审核意见完成业绩审核; 4.省内直接发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业绩(即非新建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目前仅涉及以下专业:环保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古建筑文物修缮、防水防腐保温、非建筑工程类电子与智能化),企业手动录入相关信息,上传系统提示要求的附件材料,申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下载“专业承包实地核查表”,对该项目的专业承包情况开展实地核查,核查结束后上传签字盖章的核查表和项目现场相关照片,填写审核意见完成业绩审核。 (三)工程总承包业绩 仅适用于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情形。 省内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业绩根据施工许可编号从项目库提取,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下载“实地核查表”,按照实地核查表内相关要求和现场核查要点,对项目开展实地核查,核查结束后上传签字盖章的核查表和项目现场相关照片,填写审核意见完成业绩审核;省外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业绩根据施工许可证编号从“全国平台”提取,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函至项目所在地确认项目真实性,上传回函并填写审核意见完成业绩审核。 (四)监理企业业绩 1.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类业绩必须为已通过项目实地核查标注A级的项目;省内、省外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类业绩由企业根据施工许可证编号分别从项目库、“建设部平台”提取,上传相关附件材料。省内、省外非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类业绩由企业自行录入,上传相关附件材料;“技术指标”和“技术参数值”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一次性填报; 2.省内非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类业绩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下载“实地核查表”,按照“实地核查表”内相关要求和现场核查要点,对项目开展实地核查。核查结束后上传签字盖章的核查表和项目现场相关照片,填写审核意见完成业绩审核; 3.省内业绩通过实地核查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下载“监理业绩审核表”,对该项目的监理合同、业绩指标印证材料、竣工验收证明、监理费发票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上传签字盖章的审核表,完成业绩审核; 4. 省外业绩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函至项目所在地确认项目真实性,上传回函并填写审核意见,完成业绩审核。 企业业绩上报后存在错误的情况,在主管部门未审核状态下,可于24小时内自行撤回修改;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24小时内发现错误,可由主管部门撤回修改;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超过24小时发现错误,须由主管部门提出退回申请,由提出申请部门的分管领导或省厅审核同意后退回修改。 二、项目实地核查规则 (一)实地核查情形:企业申请(含业绩入库、项目标注A级),主管部门执法检查、随机抽查、日常巡查。 (二)实地核查路径: 1.企业申请业绩入库:主管部门登录系统,选择“实地核查(代表工程业绩)”--待办审核--“业绩实地核查”--下载《实地核查表》--赴现场核查--上传《实地核查表》以及现场核查照片; 2.企业申请项目标注A级、主管部门执法检查、随机抽查、日常巡查:主管部门登录系统,选择“查询中心”--“总承包项目综合查询”--下载《实地核查表》--赴现场核查--上传《实地核查表》以及现场核查照片。 (三)实地核查注意事项: 1.实地核查以核验工程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真实性和公共服务系统录入数据准确性为重点,由主管部门通过查验档案馆资料和实地勘察实施,非必要无需企业到场或额外提供资料;确需企业配合的,应提早联系通知企业,避免增加企业负担。 2.核查人员须2人及以上,且为在职在编人员,含持执法证人员1人以上。 3.《实地核查表》要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完整填写,一次性核查填写项目情况及涉及的相关技术指标(不仅限资质申报指标),无的写“无”;核查人员及核查部门要按要求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 4.核查发现问题的,应第一时间将核查情况反馈相关企业,并告知后续处理措施。 5.核查结束后,应尽快登录“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传《实地核查表》和项目现场相关照片;项目永久性标牌、项目全景照片、指标对应的证据材料等,须通过水印相机等带有水印功能的相机软件拍摄上传(含拍摄时间、地点等)。 6.实地核查结束的项目不允许后期进行信息勘误。 (四)实地核查要点 详见《实地核查表》(登录公共服务系统管理端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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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的通知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相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现将我厅优化审批服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分人员资格事项由“承诺件”变为“即办件”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延续注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信息变更、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销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二级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二级注册建筑师延续注册、二级注册建筑师信息变更、二级注册建筑师注销注册、“安管人员”跨省调出等12项人员资格事项从“承诺件”变为“即办件”。 二、完善审批系统数据 经新旧系统数据比对,大部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已完成行政审批系统信息补录工作,但仍有部分企业和人员数据缺失或不完整,为保证系统数据完整准确,顺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已取得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但未在审批系统进行信息补录的建筑业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5类企业及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等两类人员(已有电子证书的除外)需按照《关于新审批系统建筑业企业信息补录的通知》、《关于开展新审批系统第二批上线事项信息补录工作的函》和《关于建筑业企业信息补录的函》等文件中信息补录流程及要求于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信息补录。2022年11月1日起我厅不再受理上述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信息补录申请。 各盟市住建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及各行业协会应督促企业及时完成信息补录。 三、优化升级审批系统 根据简化流程和实际审批工作需要,我厅将对自治区住建厅审批系统进行优化升级,为保证数据的连续性和准确性,对近期数据做如下处理: (一)自2022年9月29日12:00至2022年10月7日17:30,我厅暂停受理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对“待受理”办件做退回处理,9月30日17:30对“待提交”办件做删除处理,仍有申报需求的申请人可于系统优化升级后重新“新增申请”进行申报; (二)自治区住建厅行政审批系统于2022年9月30日17:30至2022年10月7日17:30暂停服务。 请申请人及时关注自治区住建厅行政审批系统待办件办理情况,避免相关事项无法正常办理。 2022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2年度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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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2年度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情况的通报
水利部关于开展2022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22年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开展2022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水利部决定开展2022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质认定范围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的首次、增加专业和晋升资质等级申请。 二、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二)企业章程(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四)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和工程类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本单位申请资质对应注册专业的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申请当月之前三个月(2022年8月至10月或9月至11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具备高级职称的需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 社会保险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险种;退休人员需提供聘用单位缴纳的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复印件,包含2022年8月至10月或9月至11月),其中年龄未满60周岁的,需提供退休证明文件;年龄满60周岁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投保缴费材料中缴费单位应与申请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予以认定。 (六)近三年(2019年9月至2022年8月)承担的监理业绩。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复印件)、工程等级证明文件、已完工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以及业绩汇总表(需注明工程等级、合同额、承担时间等内容)。 首次申请资质的,提交(一)至(五)项材料;申请增加专业的,提交(一)、(二)、(五)项材料;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提交(一)至(六)项材料。每个申请事项需按上述要求提供一套完整的申请材料,并装订成册。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统一受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申请。申请单位于2022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登陆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spjc.mwr.gov.cn/),在线提交申请材料。水利部于11月21日至11月25日对申请材料进行网上预受理,通过预受理的申请单位请于12月2日前将纸质材料邮寄至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纸质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水利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公示和依法组织听证所需的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单位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四、其他事项 (一)水利部将通过水利部网站和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对申请单位确认的企业概况、注册人员名单、监理业绩清单、申请事项等主要申报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申请单位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上在线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时,“四、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和“五、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和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情况一览表”中的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名单将通过调取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的人员注册信息自动生成,申请单位应当从中勾选申请资质所需的人员。 (三)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确保邮寄至水利部的纸质材料与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保持一致。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我部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记入申请单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 五、联系方式 (一)咨询电话:010-63208000,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二)材料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机关东楼一层),邮政编码:100053 水利部 2022年9月9日 附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 作者: 责编: 高博
关于启用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管数据中心的通知
厅头〔2022〕1678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管数据中心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数字化监管能力,根据《湖北省数字住建行动计划(2021-2025年)》《湖北建筑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要求,我厅搭建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管数据中心(以下简称“数据中心”),拟于近期上线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目标 通过建设数据中心,整合我省建筑业关联信息,打通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数据,实现“市场”“现场”两场联动,构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数字化监管体系。 数据中心融合在建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合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安全监督、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信息,发现过程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如企业经营和项目状况、监管薄弱环节、安全风险隐患等。基于房屋市政在建工程全过程数字化监管体系,形成监管闭环,促进建筑市场运行机制更加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不断优化,初步形成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数字化框架。 数据中心已整合在建工程、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信息,是湖北省住建领域在建工程信息唯一权威的数据中心。省住建厅依据本数据中心信息对各市州开展考核评价。 二、主要功能 数据中心通过对接省建筑业大数据中心、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等数字住建领域相关系统数据,依据“一数一源”原则,归集、整合、应用相关数据,搭建基础数据库、工程管理、GIS一张图、可视化分析模块,实现在建工程全过程业务数字化监管。数据中心包括PC端、手机端及服务社会的微信小程序三个部分。 (一)PC端。通过“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管理综合平台”登录访问,包含全过程监管功能,供管理部门在办公室使用。 (二)手机端。通过“湖北住建”APP访问,包含主要监管功能,如整体概览、分类排名、详细业务等信息的监管,供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使用。 (三)微信小程序。通过“鄂建通”小程序访问,包含建筑业“一企一档、一人一档”管理,提供公共查询、业务提醒办理等功能,是为企业用户、从业人员与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工具。 三、启用安排 (一)启用时间 数据中心拟于2022年9月1日9时启用。 (二)访问方式 数据中心入口主要有PC端、手机APP及“鄂建通”微信小程序。 1.PC端:登录“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管理综合平台https://zwgl.hbcic.net.cn/”后,选择应用中心-数字建造,可以看到“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管数据中心”系统,点击后可以接入。 2.“湖北住建”APP:支持安卓、IOS版本,扫码下载地址:https://hbzjapp.hbcic.net.cn/。 3.微信小程序(鄂建通):微信搜索“鄂建通”小程序,点击右上角,将小程序“添加到桌面”。 (三)问题反馈方式 数据中心启用后将集中收集用户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各市州、区县住(城)建局于2022年9月15日前将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发送至邮箱:273785954@qq.com,联系人:罗时皓,联系电话:027-68873799。 四、有关要求 (一)数据中心的数据汇聚、应用和管理由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负责。其中,建筑业市场监管部分由厅市场处、省建筑事业中心负责;建筑业现场监管部分由厅质安处、省质安总站负责;智能建造监管部分由省建筑事业中心负责;厅标科处、省科技节能办、省标准定额总站根据各自职责融入以上三个部分。 数据中心的技术支撑、统一应用和日常维护由省建设信息中心负责。市州管理部门参照执行。 (二)各业务部门在开展建筑业管理时,有关在建工程的信息查询、应用、评价、管理以数据中心为权威依据。 (三)省厅将为各市州、区县住(城)建局用户配置账号和权限。请各市州将市本级及所属区县(市)名单收集汇总后,于2022年9月1日前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管数据中心用户账号收集表》(见附件)盖章扫描件及电子版报送至省建设信息中心。联系人:罗时皓,联系电话:027-68873799,邮箱:273785954@qq.com。 各单位在数据中心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数据中心操作及信息技术支持问题,请咨询:027-68870132。 附件: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管数据中心用户账号收集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下放审批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
闽建办许〔2022〕3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下放审批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厦门市建设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向福州市、厦门市下放部分省级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22〕319号)要求,为了做好该文件所列涉及我厅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此次省政府发文共向福州市、厦门市下放6个我厅权责清单内的审批事项。即: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含2个子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省外房地产估价机构在闽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备案。 二、下放时间。从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届时我厅不再受理上述涉及福州市、厦门市企业的相关审批事项,由承接部门负责审批,并同步列入权责清单。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承接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承接方案,更新完善办事指南,督促工作人员抓紧学习和掌握相应审批事项的审批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二)省厅原承办相关审批事项的业务处室将加强业务指导,适时对相关部门审批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三)省厅将对下放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各承接部门对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厅许可处反映,重大事项可直接向省审批办提出。 联系电话:0591-87546742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直接申报和审批机构许可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桂建政务〔202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直接申报和审批机构许可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2018年5月,我厅下发《关于直接申报和许可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政务〔2018〕5号),明确有关建筑业企业直接申报和审批机构许可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简单增项、升级)等事项。为进一步促进全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按照桂建政务〔2018〕5号文件规定受理资质简单增项、升级申报事项,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可一次性申请对应的资质简单增项、升级,获批后不得重复申请同一资质。 二、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方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百色市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片区、崇左片区以及百色市按照委托下放权限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申报的资质简单增项、升级等事项审批。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片区、崇左片区以及百色市以外的建筑业企业申报的资质简单增项、升级等事项由我厅实施审批。 三、建筑业企业通过资质简单增项、升级获得的专业承包资质不得通过重组、分立等方式转移。 四、通过特许核准方式获得资质的企业,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特许核准的通知》(桂建发〔2022〕6号)规定执行。 五、承接我厅下放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当地行政审批部门的沟通协作,规范和完善受理及审批流程。行政审批部门要及时将审批结果主动反馈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便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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