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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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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深化住建领域行政审批“放管服”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深入推进优化升级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住建领域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效能,加强批后监管,解决群众反映的焦点问题,现将优化及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一)精减行政审批环节 自2022年8月15日起,部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认定事项由我厅直接受理转报,不再要求提供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上报函,企业将申请部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项书面报告及部系统生成的数据包提交至我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需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住建主管部门意见事项的,由我厅函询相关住建主管部门。 (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自2022年9月1日起,厅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受理转报,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仅查验企业申报材料完整性及是否存在违反资质管理规定限制行为,转报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业绩核查工作调整到我厅受理申请后统一组织进行。 (三)精简资质申报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申报材料中“质量保证体系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中承诺企业具备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 依据《江西省引进培养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精神,支持企业聘用高层次人才创新施工工法及研发工程设备,使用入选“双千计划”人员申报资质,其已用于评选“双千人才”的专业技术证件无需核验,职称专业与资质标准规定职称专业属于同一一级学科给予认定,且社保可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缴交。 (五)明确业绩认定范围 以人民防空部门核准的人防设计资质承揽的人防工程设计业绩,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申报建筑行业乙级、建筑行业(人防工程)专业乙级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 (六)开设政策咨询窗口 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开设行政许可政策咨询窗口,向群众提供现场政策解答、事项办理指导等咨询服务,并每周安排1次由厅行政审批处处室负责人在窗口接待企业来访问询,政策咨询窗口轮值人员及处室负责人具体情况在我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公布,咨询电话:0791-86739712。 二、规范相关工作程序 (一)规范业绩核查工作 厅批企业资质业绩核查由我厅转业绩所在地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建主管部门进行核查,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业绩核查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及人员,严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并对出具的业绩核查结果负责。为提高业绩核查效率,自2022年9月1日起,厅批企业资质业绩核查函件由厅行政审批处使用处室印章制发,业绩核查函件及业绩核查表均通过“赣政通”传递扫描件,纸质原件各单位归档保存。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建主管部门于9月1日前将业绩核查工作联络人员名单(附件1)报厅行政审批处,并确认开通其“赣政通”账号。 (二)规范聘用关系解除 企业与人员在“江西住建云”平台确认聘用关系建立和解除应以事实为依据,企业和人员事实已解除聘用关系后,应于1个月内在住建云平台完成解除聘用关系确认并办理相关证件转注或注销。企业和个人申报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时,应提供解聘证明、到期劳动合同、劳动仲裁或司法判决等材料之一,“江西住建云”平台上聘用关系不作为依据。 三、强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 (一)强化行政审批工作监督指导 定期对“江西住建云”平台中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行政审批工作要求办件进行督导。服务对象可在“江西住建云”客户端的“留言栏”中反映行政审批办件有关情况,我厅将对反映情况进行核查督导。 (二)严肃查处资质申报弄虚作假 业绩核查或审查中发现资质申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厅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严肃处理,对其申请事项不予行政许可,一年内不受理该项行政许可,全省通报弄虚作假行为,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扣除信用分值并向社会公布。 我厅将组织抽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情况,对不认真核查或出具不实核查意见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严肃查处省外进赣企业信息登记不实的行为 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应按《关于优化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的通知》(赣建建〔2022〕9号)要求登记录入相关企业和人员信息,并及时办理进赣信息变更,未登记或未办理进赣信息变更导致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不能关联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将扣除企业信用分1分,整改到位后,信用分将自动修复。企业登记进赣从业人员已离开本单位,而企业不配合删除登记的个人信息及解除聘用关系的,注册人员可在“江西住建云”平台个人端申请“聘用关系解除”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变更注册至其他企业的注册证书),经我厅核查确认后,删除企业登记的个人信息,并依据《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条款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服务。 附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核查工作人员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15日 附件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核查工作人员表 填报单位(盖章) :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部门 负责专业 业绩核查职责 办公电话 手机号 注:1、“业绩核查职责”填报分管领导、科(股)室负责人、经办人 2、“负责专业”填报建筑业业绩、工程勘察业绩、工程设计业绩 3、省厅业绩核查事宜联系电话:0791-8622377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以及2022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度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勘察设计单位 1.资质资格。承担受检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2021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统计调查数据营业收入在本市排名后20%和未上报统计数据的勘察设计单位,2022年1月1日以来通过吸收合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方式取得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附件1)。对上述勘察设计单位按照100%比例抽取,检查单位资质资格合规性,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的情况等。 2.市场行为。受检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是否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 3.勘察设计成果。受检项目初次报施工图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按要求落实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情况等。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 1.资质资格。对全省所有审查机构资格合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的情况等。 2.市场行为。审查机构是否存在超越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审查业务等。 3.执行政策。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情况;落实“阳光图审”,实行施工图审查“五公示”和“三报告”制度情况;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政策性审查情况;落实数字化联审制度和全过程数字化图纸闭环管理情况等。 4.审查质量。审查机构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查内容,对受检项目施工图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落实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审查情况等。 (三)勘察设计主管部门 检查全省16设区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并对每设区市抽查不少于两个县(市、区)。重点检查各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履职尽责,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开展市场和质量监管,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情况。 (四)受检项目 抽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时间节点以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签章日期为准。其中,每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项目不少于2项,每个设区市检查项目不少于10项,全省抽取项目数量不低于总数的5%。 二、检查方式 (一)各地自查(2022年8月25日前)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要求,对照检查内容,认真组织自查,梳理汇总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审查合格项目,填写审查项目统计表(附件2),督促辖区内审查机构填写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自查(检查)表(附件3)。各设区市要随机抽取检查工作负责人员,并协调配置具有在线审查和下载权限的施工图审查数字化系统账号密码,本次检查工作结束后注销(附件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整理附件2-4,于2022年8月2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异地检查(2022年8月25日至9月25日) 1.检查时限。本次检查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安排,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分组具体实施(分组情况见附件5)。异地检查分两轮进行,第一轮在2022年9月10日前完成,第二轮在2022年9月25日前完成。 2.组建检查组。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建检查组,检查组由分管负责同志带队,随机匹配检查人员和资信、建筑、结构、水暖、电气及市政相关专业专家组成。检查组成员应在检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抽取受检项目。检查组从受检市上报的施工图审查项目统计表中,按“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受检项目,确定受检勘察设计单位。受检项目和受检单位应在检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开展检查。各检查组在规定时限内赴受检市开展现场检查,填写2022年度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表(附件6),并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自查(检查)表进行现场核查。 5.上报结果。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汇总整理检查情况报告(附件7)、检查表格、检查凭证等全套检查记录资料,于2022年9月2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省级复核评价(2022年10月20日前) 1.抽查复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随机对各检查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并按20%的比例抽取各地建设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对未建设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区市,随机抽查1-2个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2.审查机构评价。结合异地检查、抽查复核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审查机构进行评价,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四)总结通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本次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三、依法依规处理 (一)撤回资质资格 检查中发现受检单位不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向受检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附件8),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依规撤回其资质资格。资质资格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我厅将按有关规定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回或直接撤回。 (二)严格处罚处理 检查发现受检单位市场行为、勘察设计成果质量或审查质量违法违规的,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处理,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三)加强部门协作 行业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能分别设置的,监管、执法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程序移交同级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切实履行职责,对监管部门移交的案件尽快组织审查,符合处罚规定的及时立案,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监管部门。对存在推诿扯皮、应罚不罚问题的,监管部门要将有关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此次检查工作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周密组织,明确分管负责人员和具体工作人员职责,切实提高检查工作质量。各市要压紧压实受检单位主体责任,认真对照检查内容准备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并根据检查结果切实做好问题整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整改责任不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严明检查纪律。各检查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扎实细致开展检查工作,注重检查实效性,避免蜻蜓点水、走马观花,确保查出实实在在的问题和隐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检查组责任不落实、行动不积极、检查不到位的,予以警示、通报、约谈直至追责问责。 (三)公开应用成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互联网+监管”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检查结束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或导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推送至公示系统。各市要充分运用本次检查结果,作为行业信用评价和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重要依据。 (四)落实相关要求。本次检查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并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实时调整安排,既要抓紧时间尽快开展,又要严防疫情风险。检查期间,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加强个人防护,切实保障安全。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11月15日前将处理处罚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齐宬,电话:0531-51765176,邮箱:qicheng@shandong.cn。 附件1吸收合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方式取得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信息表 附件2施工图审查项目统计表 附件3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自查(检查)表 附件4各设区市检查负责人和审查系统账号统计表 附件5异地检查分组表 附件6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表 附件7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情况报告提纲 附件8整改通知书(样本)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11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6〕58号,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申请工程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以下申报材料不需提供,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命(聘用)文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简历; (四)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五)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在申请工程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以下申报材料不需提供,资质审批部门根据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步的相关数据进行比对。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二)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加强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3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联合抽查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按照《北京市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京规自发〔2022〕194号)的要求,强化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实行勘察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健全完善事后抽查工作程序,建立本市勘察设计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通信管理局、市地震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联合抽查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2.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联合抽查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3.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地震局 2022年8月2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实行电子化申报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审批局,自贸区住建局、审批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我省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实行电子化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化办理事项范围 1.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发生跨省重组、合并、分立涉及资质重新核定事项; 2.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发生省内重组、合并、分立涉及资质重新核定事项。 二、电子化办理方式 企业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法人用户注册)——点击搜索(请输入关键字)——输入相关变更事项——上传材料——提交——受理——审核——办结。 三、申报有关要求 1.省内企业之间发生重组、合并、分立,所涉企业须经企业所属地市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负责事项申报。 2.辽宁省自贸区(各片区)和沈阳市资质审批权限的企业发生跨省重组、合并、分立的,须由企业所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同意的公文,按照事项要求进行申报。 上述事项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申报,省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不再接收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企业可通过电子化办理方式查询事项办理进度。即日起,凡涉及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跨省重组、合并、分立事宜均由我厅出具公文,一律通过邮寄或传真送达相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由企业携带转送。 联系电话:024-83988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