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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76页

共1463条记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畅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最后一公里”——今日起全省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集成改革 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最后一公里”,也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难点。省建设厅等部门按照数字化改革的理念和方法,落实《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提出的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确定“强监管、简验收、优服务”的改革思路,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集成改革。 7月1日下午,全省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集成改革视频推进会召开,总结交流改革试点经验,全面部署全省改革工作。省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姚昭晖参加会议并讲话。 这项改革今年上半年在舟山、平湖、柯桥、温岭等地试点实施,已有46个项目先行先试,25个已完成项目的验收全过程时间(政府部门审批时间加建设单位整改问题时间)平均12天,比原来提速80%。在试点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今日起全省全面实施这项改革,改革目标是建设过程有效管、竣工验收快速办,重点是实现“三个一体化”。 ——审批事项办理一体化。按照“一件事”理念,将建设部门实施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自然资源部门实施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用地复核验收,人防部门实施的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气象部门实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共7个审批事项纳入改革范围,对表单和材料整合优化,建设单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提交一套材料、进行一次申请,通过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减少2/3以上的申请表单填报内容,申请材料整合精简到26份,而且其中11份通过系统共享自动获取。建设单位无需再对每个事项单独申请,有效解决了不同事项申请办理时重复提交相同或类似材料的问题。 ——部门协同实施一体化。建立牵头部门协调督办、多部门联合实施的工作机制,市、县(市、区)建设部门或者当地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以下统称牵头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做好书面审查、现场踏勘评定、整改跟踪复查等工作,提醒和督促各部门审批总用时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受理、现场踏勘、整改复查等重要环节,牵头部门统一征求、协调各部门意见并反馈建设单位,避免不同部门意见冲突导致建设单位无所适从、反复折腾,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通过系统建立企业便利最大化的灵活办理机制,某一部门审查内容已经符合要求但是其他部门前置验收结果尚未出具的,可按其他部门通过验收的情形先完成内部审批流程,待其他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结果文书(证照)通过系统自动补充后,立即办结验收事项;对有些验收事项结果文书(证照)是另一事项申请材料,建设单位无法在申请联合验收时提交的,系统先容缺受理,前置事项验收结果文书(证照)产生后,由系统自动补充作为关联事项的申请材料,无需建设单位另行提交。将审批协同延伸至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通过联合开展监督检查、直接应用其他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或者材料等方式,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率,同时将监管情况作为竣工阶段办理相应验收事项的依据。 ——监管验收服务一体化。以前工程建设项目验收阶段审批难,根源在于监管与验收缺乏衔接,很多事中事后监管中没有解决的问题集中暴露于验收阶段,导致整改多、时间长、通过难。这次改革统筹做好精简审批的“减法”和强化监管服务的“加法”,建设运行“浙里建”重大应用,将各部门集中在竣工阶段实施验收的内容,通过工程建设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分解到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加强指导服务、查验核实并归集数据,为竣工阶段的各类验收提供基础依据,有关部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日常监管数据积累等因素,可以不再通过现场踏勘等传统方式实施验收审批,大大提高验收阶段审批效率。建设部门通过“浙里建”应用的工程图纸在线场景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人防、气象等部门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数字化图纸的查阅、调用等服务,方便各部门以数字化图纸为基础核实建设活动是否按照审批要求、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施工,提高监管的便捷性和精准性。进一步优化审批和监管过程中的服务,各部门在尊重企业意愿的前提下,针对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和疑难、复杂问题,开展业务培训、专项辅导、现场指导,帮助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切实落实前期审批要求,及时做好后续验收准备。 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省气象局参加会议。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言,各市、县(区、市)建设、发改、自然资源、人防、气象、政务服务等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共1089人在分会场参加会议。(工程审改办 供稿 编辑 蔡璟瑾)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海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要求,现将海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深化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二、认定范围 海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认定包括乙级资质延续和新申请,以及涉及名称、法人、地址的变更,合并分立改制的变更,注销等办理事项。 三、认定程序 (一)乙级资质认定按照国家和海南省关于“证照分离”的相关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自2022年7月1日起,各申报单位可按乙级资质认定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在知晓乙级资质许可条件以及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详见附件1、附件2),自愿作出书面承诺后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或承接实施乙级资质认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或承接实施乙级资质认定的行政机关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当场做出许可决定,向申报单位核发资质认定证书。通过此次认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三)申报单位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需按规定提交所有证明材料原件。 四、办理途径 1.登记注册地在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的申报单位,可前往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或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进行申报。 2.登记注册地在其他市县的申报单位,可前往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或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进行申报。 五、监督管理 (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或承接实施乙级资质认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核发乙级资质证书后3个月内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承诺内容不符的,若不属主观故意,给予一次整改机会,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若属主观故意或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被撤销资质单位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申报单位的履行承诺情况将被记入企业信用记录,推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承接实施乙级资质认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核发乙级资质证书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备案。 后续自然资源部如出台新的资质管理政策,从其规定。 附件: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核准、延续核准(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书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变更、增补核准(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书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2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行政审批告知书 许可事项名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核准、延续核准(告知承诺制)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一、许可事项名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核准、延续核准(告知承诺制) 二、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2016年10月20日修订)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三、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四)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五)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原件 1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2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 3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 办理延续需提供 复印件 4 营业执照 5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6 主要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7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注册证书 8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身份证 9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学历证书 10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11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职称证书 12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劳动合同 13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14 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清单 15 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发票 16 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文件 17 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18 合并分立改制文件 合并分立改制需提供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行政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承诺内容不符的,若不属主观故意,给予一次整改机会,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若属主管故意或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符合条件的,原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被撤销资质单位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申报单位的履行承诺情况将被记入企业信用记录,推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申请人承诺书(承诺具备条件)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行政审批告知书 许可事项名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变更、增补核准(告知承诺制)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许可事项名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变更、增补核准(告知承诺制) 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2016年10月20日修订)第二十一条: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三、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原件 1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2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变更或增补申请书 3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 办理变更需提供 4 刊登原件遗失公告的媒体报纸 办理增补需提供 复印件 5 营业执照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行政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承诺内容不符的,若不属主观故意,给予一次整改机会,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若属主管故意或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符合条件的,原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被撤销资质单位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申报单位的履行承诺情况将被记入企业信用记录,推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申请人承诺书(承诺具备条件)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要求,现将北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 二、认定范围 北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以及涉及名称、法人、地址的变更,合并分立改制的变更,注销等办理事项。正在分立或改制中的规划编制单位暂不受理。 三、认定程序 (一)乙级资质认定按照国家和北京关于“证照分离”的相关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单位自2022年7月1日起,通过首都之窗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展申报工作,申请单位应知晓乙级资质许可条件以及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提交必要的申报材料(附件1),自愿作出书面承诺(附件2)。 (二)我委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受理之后1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要求办理,并同步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网站公告公示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在网站信息公开栏公告。参照有关规定,通过此次认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四、监督管理 我委将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和现场核查等工作。申请单位应上传人员信息至监管平台,接受管理部门动态核查管理。发现申请单位作出虚假承诺的,一是依照相关规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按照相关信用管理规定,记入相应的诚信系统;二是将该单位记入规划编制单位黑名单,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我委将切实履行规划编制单位管理职责,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检查,压实主体责任;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编制规划行为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自然资源部如出台新的资质管理政策,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指南 2、北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书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2年6月29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建筑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健全诚信体系,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监管能力,推动首都勘察设计高质量发展,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通信管理局、市地震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26次会议和市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地震局 2022年6月27日 北京市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建筑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监管能力,推动首都勘察设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以首都高质量发展为统领,更加突出绿色发展、安全发展,充分发挥勘察设计在工程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把质量安全作为行业发展的生命线,强化主体责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和监管能力,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推动首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体,共同治理。围绕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强化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主体地位,明确压实主体责任。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建立健全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共同治理体系,形成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坚持质量优先,绿色发展。严格落实勘察设计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政府监管,防范化解重大质量安全风险。贯彻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创新机制,大力推广“双碳”战略下的绿色设计,促进勘察设计行业数字化、绿色化、智能化发展。 坚持高效服务,依法监管。聚焦市场主体关切,推进勘察设计质量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加强联合监管,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数字化监管和信用监管深度融合,完善按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模式,促进营商环境迈向更高水平。 三、主要目标 通过深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完善相关配套机制,经过三年的有序实施,到2025年初步建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体系框架,质量安全更加可控,营商环境更加优化,市场主体更有活力。 ——勘察设计质量水平稳步提升。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各项制度,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施工图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的比例从2021年的50%提升至80%。 ——勘察设计质量信用基本建立。逐步健全施工图质量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评价,事后信用公示、信用奖惩和信用修复的全流程信用监管机制。勘察设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双信用”水平逐年提高。 ——绿色低碳全面融入勘察设计。大力推广绿色建筑,勘察设计对绿色建造支撑作用更加明显,勘察设计数字化、绿色化、智能化水平大幅提升。全市新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执行比例达到100%,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执行比例达到55%以上。 ——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持续改善。构建权责明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运行高效的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坚决杜绝资质挂靠、恶性低价竞争等现象,设计周期与收费更趋合理,首都勘察设计行业影响力持续提升。 四、主要任务 (一)房屋建筑施工图由事前审查调整为事后抽查 自公布实施改革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不再开展施工图事前审查,各项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事项不再将施工图审查结果作为前置条件和申报要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机要工程、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要民生项目按原审查程序和审查要求开展。 (二)推行施工图告知承诺制 全市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应在施工前,由勘察、设计单位将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存档备查,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共同对上传的施工图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予以确认,并书面承诺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深度要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高质量发展内容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存档备查完成后系统在施工图上自动加盖二维码,即时共享至市区住建、人防等相关部门,作为监督检查、施工验收的依据。备查项目信息同步推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业绩的参考。 (三)实行施工图质量跨部门联合抽查 由市规自部门牵头,与住建、人防、地震、通信等市级相关部门,联合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术服务,通过“互联网+监管”的方式,依托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存档备查的施工图质量进行事中事后联合抽查。 联合抽查的主要内容为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深度要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高质量发展内容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对抽查发现问题经有关专家、相关部门联合认定后,向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检查整改告知单》,责令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建立科学、畅通的异议申诉途径,保障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抽查发现问题联合监管机制 建立各相关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对抽查中发现的未满足承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深度要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高质量发展内容,由规自、住建、人防、地震、通信等市级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采取整改、信用惩戒等行政处理,对于涉及行政处罚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抽查结果定期在网站公开,对失信违规的单位和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引导建设单位选择水平高、信用好的勘察设计单位。建议行业协会对违规项目不得列入评奖范围,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监管机制。 (五)构建勘察设计质量信用管理体系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勘察设计质量信用管理体系和监管制度,建立面向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的“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不同失信等级,采取公示、批评教育、约谈、整改等不同行政措施。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计入该主体信息记录,在信用中国(北京)网站给予公示。 根据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进一步强化勘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按照企业信息等级,加强资质准入审核和动态监管,在招投标环节增设“勘察设计质量信用分”权重。依法严厉打击违法挂靠、超越资质等级开展勘察设计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失信行为,以“零容忍”的标准整顿清理违法违规企业。 (六)完善对施工图审查抽查机构的监管 健全对施工图审查抽查第三方机构的约束机制,开展全过程监督,在资格准入方面严格把关,每年度开展对第三方机构审查质量的随机抽查,对质量把关不严、效率不高、隐瞒不报等问题,视情节严重情况,对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整改期间,暂停其开展审查抽查工作,对严重违规的机构坚决予以清出。审查人员应当具备15年以上勘察设计工作经历、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本科以上学历等条件,并对审查抽查技术质量负责,同时加强对审查人员的管理,建立合理的准入退出机制,定期开展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审查人员综合审查能力。 (七)推行建筑师负责制 加大建筑师负责制推广力度,优先在建筑师负责制项目试点实施,压实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责任。对实施建筑师负责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评估,建立建筑师职业信用评价体系,充分发挥建筑师团队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和建筑产品的总体质量全程监督统筹作用,对全流程的设计质量进行把关,促进设计咨询和施工运维的深度融合。 (八)推广工程设计保险制度 提升建筑行业对工程设计保险的认识,推动建设单位主动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设计单位投保工程设计责任险,实现建设流程保险全覆盖,通过市场机制促进勘察设计质量提升。 (九)加快推进勘察设计数字化技术应用 建立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实现施工图告知承诺、联合抽查全流程网上办理,抽查结果线上告知,存档备查施工图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时共享共用,做到政府监督全过程无打扰。推广数字化协同设计,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全生命周期的集成应用。积极推进人工智能审图系统研发试点,逐步形成可靠的智能审图能力,提升审查效率和质量。 (十)同步优化消防设计审查机制 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后,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中对特殊建设工程的要求,消防设计审查继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对除特殊建设工程外其他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全面采取事中事后抽查方式。研究市区两级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行政许可事项。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级建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职责,统筹协调改革推进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协同联动,有力提升整体营商环境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完善保障措施 充分发挥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质量工作专家委员会作用,加强技术保障。市相关部门应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办法,确保改革形成整体合力。按相关规定加强改革过渡期资金支持和保障。 (三)开展宣传培训 加强舆论宣传,及时向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宣讲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相关政策,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依托行业协会搭建交流平台,对最新标准、常见问题等通过现场讲座、案例分析、标准汇编等方式加强宣贯培训。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现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权限 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实行备案制,具有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且拟从事专业工作的企业可在完成信息备案后,即可取得专业作业资质。 专业作业资质分为11种作业类型: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架线作业。 二、备案材料 实行网上填报、上传相关资料。备案企业应按相关要求提交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的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备案程序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纳入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办理,实行全程网办。 申请人到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里面选择“劳务资质备案”进行网上申请事项,勾选备案专业,并按要求上报相关信息。 承诺并提交申请业务审批完成后,在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资质审批系统】-【证书打印】中下载电子证书。 四、注意事项 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可在有效期内按原审批制规定办理变更业务,无需办理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待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按照施工劳务资质进行备案。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7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勘察设计企业“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勘察设计企业: 为加强对勘察设计企业监督管理,确保勘察设计质量,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的通告》(川建通告〔2022〕64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勘察设计企业“双随机”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受检勘察设计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我省勘察设计企业总数1%的原则,统一在“四川省双随机监管平台”随机抽取,并在平台内分配至各市(州)(详见附件1)。 除随机抽取的勘察设计企业外,2021年1月1日以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的、有违反行业自律准则行为、有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勘察设计企业(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外入川勘察设计企业),纳入当地检查范围。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企业及其注册人员进行检查,各市(州)检查企业数量总数不得少于5家。 二、检查内容 (一)企业资质(资格)条件检查 检查省内勘察设计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资历)及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配置要求;注册在企业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是否存在“挂证”行为,其个人业绩、个人执业行为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企业市场行为检查 勘察设计单位有无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检查时间及程序 检查时间为2022年6月25日至10月31日,分为检查阶段和检查总结阶段。 (一)检查阶段(6月25日-10月15日) 各地可采用网络检查、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的检查方式,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资格)和市场行开展检查,按照边查边改原则,及时处理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企业,由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作出处理决定。 (二)检查总结阶段(10月15日-10月31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此次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汇总分析,并向我厅报送本行政区域“双随机”检查工作书面情况报告及情况汇总表(附件2)。我厅将汇总全省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对部分检查工作开展不力的市(州)进行重点检查并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双随机”检查工作,要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周密组织、落实人员,提高“双随机”检查工作的质量。要在“四川省双随机监管平台”中按要求录入检查结果,并按时向我厅报送检查相关材料。在对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情况的检查工作中,要积极与人社部门开展工作对接。 (二)受检企业应秉承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检查内容对本企业资质(资格)条件、市场行为等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工作。 (三)各地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对问题较多的企业及项目,要进行重点督查。 附件:1.四川省双随机监管平台”抽检企业名单 2.2022年度勘察设计企业双随机检查情况汇总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