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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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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1995年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 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四次修改 根据2019年4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3号令第五次修改 根据2025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5号令第六次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等对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政、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监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建设监理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市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中央各部门所属监理单位和外省市监理单位,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监理单位在本市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 (四)负责本市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审定和执业注册的管理; (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六)调解监理争议,调查处理重大监理事故; (七)检查处理违法的监理行为。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大中型工业和交通建设项目,市政工程和大型民用建设工程; (二)国家和本市的重点建设工程; (三)利用外资的建设工程; (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程; (五)住宅小区和危旧房改造小区工程。 第七条 成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注册资本金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 第八条 成立监理单位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到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认定手续。 第九条 从事监理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签订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二)对工程工期、质量和投资控制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提供的工作条件; (四)监理费率和支付方式; (五)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六)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应当将监理的范围、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授予监理单位的权限等,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监理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工程; (二)禁止将本单位监理的建设工程转给其他单位监理; (三)不得承包施工或进行材料及设备的销售; (四)本单位从业人员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销售单位兼职。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对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在监理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情况,未经建设单位特别授权,总监理工程师无权变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按照监理权限可以下达停工指令,对施工单位人员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可以要求撤换,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 对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要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签字认可,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开户银行审查后方可支付。被总监理工程师拒绝签字认可的,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以及不合理的设计图纸,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修改。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监理单位有权要求生产或者供应单位退换。 第十八条 监理费用的计取应落实优质优价。 监理单位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九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必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建设单位未实行的,由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0日起施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操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建设工程企业事中事后动态监管工作,我委对《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渝建管〔2022〕12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操作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操作规则不一致的,按本操作规则执行。原渝建管〔2022〕129号文件同时废止。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5月9日 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行业秩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本市企业”)资质和市外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开展动态监管。市外企业与本市企业一视同仁、同等监管。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企业,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企业动态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企业存续期间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市外企业入渝信息的有效性进行动态监督检查的监管行为。 第四条 动态监管坚持部门联合、上下联动,与信用监管有机结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属地属事、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等原则实施。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本市企业资质以及市外企业入渝信息的动态监管工作,并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动态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报送动态监管工作情况。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程企业名录库和动态监管检查人员库,规范优化动态监管工作机制及流程。 第二章 检查形式 第七条 动态监管检查分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重点核查两种形式。必要时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开展专项核查。 第八条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按年度开展。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统筹组织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每年抽查对象比例为市场主体数量的3%~10%。其中,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本市企业和市外企业开展检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许可资质的本辖区企业开展检查;并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对市住房城乡建委许可资质的企业开展检查。 第九条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重点检查以下企业: (一)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 (二)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职业资格人员的; (三)其他需要纳入重点检查的。 第十条 重点核查按照规定情形启动。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市级许可资质的本市企业和市外企业开展重点核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许可资质的本市企业开展重点核查;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对有关企业开展核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属本市企业,应当对其进行资质重点核查;如属市外企业,应当对其入渝信息进行重点核查: (一)发生过1起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且被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市住房城乡建委通报的; (三)因施工现场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施工安全隐患、违法违规动火动焊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被市住房城乡建委行政处罚的; (四)在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者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适用于本市企业);报送、变更入渝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市住房城乡建委通报的(适用于市外企业); (五)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且被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需要纳入重点核查的。 第十二条 自企业动态监管检查完成之日起一年内,同一企业不再重复检查,但存在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市企业资质受检期间,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注销受检资质。市外企业受检期间,不予办理注销入渝信息。 第三章 检查内容 第十三条 本市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据有关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确定检查内容。 (二)其他需要纳入动态监管检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市外企业动态监管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证照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在渝承揽业务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信息; (二)其他需要纳入动态监管检查的内容。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五条 动态监管检查包括发送通知、接收资料、审核资料和整改阶段,具体如下: (一)发送通知阶段:通过信息系统和通知领取等方式向受检企业发送检查通知书。 (二)接收资料阶段:发送检查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接收企业受检资料。 (三)审核资料阶段:资料审核后向企业发送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向结果为合格的企业发送检查合格告知书,向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发送检查整改通知书。未报送受检资料的企业视为不合格。 (四)整改阶段:对检查结果不合格的企业,给予3个月整改期。及时组织复查并发布结果。 第十六条 存在拒收检查通知书或者在发送通知阶段无有效联系方式以致无法联系等情形的企业,直接依据有关法定程序向其发送整改通知书。 第五章 检查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检查结果处理按照“谁许可、谁处理”的原则实施。对处理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处理建议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涉及市住房城乡建委许可资质的,由检查实施单位将处理建议报送市住房城乡建委处理;对涉及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检查阶段结果为不合格的本市企业资质标注“资质异常”。被标注“资质异常”的本市企业,在被标注期间屏蔽受检资质信息,不予办理资质许可事项。工程建设单位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第十九条 整改期满后,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1个月内对其标注的企业进行复核。整改期满前企业完成整改的,可向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条 对整改后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本市企业,对外公告,取消“资质异常”标注并解除屏蔽。对整改期内企业申请注销受检资质、满足注销条件的,注销后视为整改合格。 对整改期满未整改合格的本市企业,对外公告,维持“资质异常”标注及屏蔽受检资质信息,并同步纳入信用管理。 对标注1年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且无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检查阶段结果不合格的市外企业,整改期内屏蔽入渝信息。允许企业继续实施屏蔽前在渝已承揽的工程业务,但不予注销入渝信息,不予办理与已承揽的工程业务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整改期内整改合格的市外企业,对外公告,解除屏蔽。 对整改期满未整改合格的市外企业,注销其入渝信息,同步纳入信用管理,且1年内不予重新申报入渝。 第二十三条 涉及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了解企业资质达标情况,对发现资质异常的企业督促整改。 对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适时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动态监管工作进行抽查督查,对动态监管工作不到位或者不按时报送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视情形进行全市通报。 第二十五条 动态监管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切实做好非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区)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按照闽建办筑〔2023〕2号、闽建筑〔2024〕5号、闽建许〔2024〕8号、闽建筑〔2025〕3号等文件要求,根据近期企业反映问题,现就加强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非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数据等级调整及信息勘误等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履行工程项目所在地审核职责。各市、县(区)住建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循工程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对非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信息的数据等级调整及勘误申请,不得以“非日常监管领域”等理由,推诿或拒绝受理和拖延审核。 各市、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建立工程项目信息审核时效管理制度,明确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数据等级调整及勘误等业务的办理承诺时限并对外公开。 二、严格规范开展工程项目信息审核。项目属地审核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4〕5号)及《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及审核管理的通知》(闽建许〔2024〕8号)工作要求,对参建单位提交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项目真实有效书面意见及相关佐证材料”及时组织实地核查,对录入的工程项目信息(包括《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进行审核确认。 三、严肃问责不作为和乱作为。各市、县(区)住建主管部门要切实维护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对企业按规定提交的非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补录、数据等级调整及信息勘误等申请,推诿塞责拒不办理,或未按规定开展实地核查或材料核验、导致数据录入出现重大错漏等情形,将视情节采取约谈警示、通报批评等问责措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A级建设工程业绩审核和业绩信息勘误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建设工程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切实压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业绩审核责任,确保建设工程业绩数据在企业资质申报、招投标等市场经营活动中有效运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我区A级建设工程业绩审核和建设工程业绩信息勘误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A级建设工程业绩审核 (一)审核流程 1.业绩申报企业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向属地住建部门提出建设工程业绩A级认定申请。 2.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后,对建设工程业绩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中填写审核意见,并提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 3.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出具A级建设工程业绩申请函,并附经相关单位签章的《房屋市政工程业绩核查表》,注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人、经办人,通过OA系统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接到各地工程业绩申报函后,对业绩资料相关要件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B、C级建设工程业绩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后进行审核确认,将B、C级建设工程业绩确认为A级并上传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 (二)相关要求 1.各申报企业不再报送纸质版业绩核查表和业绩资料。 2.企业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发起申报A级建设工程业绩申请时,“佐证材料”部分应上传该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业绩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许可(带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结算书等。“申请文件”部分应上传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业绩A级认定的正式文件(附业绩核查表)。 3.业绩核查表中填报的各方主要负责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与施工许可不一致的,业绩资料中应附人员变更资料。 二、建设工程业绩信息勘误 (一)审核流程 1.相关企业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中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业绩信息勘误申请。 2.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勘误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出具业绩勘误申请函(注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人和经办人,并附建设工程业绩数据修改表),通过OA系统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建设工程业绩勘误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起草正式勘误申请文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系统”中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起勘误申请,并将纸质版勘误申请邮寄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司。 (二)相关要求 1.各申报企业不再报送纸质版业绩核查表和业绩资料。 2.相关企业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将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绩勘误申请函和相关佐证资料一并上传,业绩勘误佐证材料应真实有效。 3.已用于资质申报或者已认定为A级的建设工程业绩不予勘误。 三、加强业绩审核账号管理 1.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业绩管理工作,并由专人负责工程业绩录入审核、A级业绩申报和工程业绩勘误等相关工作。 2.严把业绩录入关口,确保工程项目业绩录入时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 3.加强审批账号管理,确保业绩审核账号与实际审核人员一一对应,压实业绩审核人员责任。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业绩核查表 2.建设工程业绩勘误数据修改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业绩核查表 项目名称: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人: 联系方式: 建设工程业绩核查表 一、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分类 建设性质 工程用途 是否重点项目 总投资(万元) 项目地点 项目坐标 (经度) 项目坐标(纬度) 所在省、市 所在县 立项批复机关 立项级别 立项批复文号 立项批复时间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编号 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编号 资金来源 国有资金出资比例 总投资(万元) 总面积(平方米) 总长度(米) 建设规模 施工许可证 编号 施工许可证 核发机关 施工许可证核发日期 施工图审查 合格书编号 施工图审查机构 施工图审查结论 施工图审查完成日期 消防审查合格书编号 消防审查机构 人防审查合格书编号 人防审查机构 竣工验收备案编号 竣工验收备案日期 实际开工日期 实际竣工验收日期 实际工程造价 实际施工面积或长度 二、工程项目单体信息 单体建(构)筑物 名称 工程总造价(万元) 地上建筑面积 地下建筑面积 地上层数 地下层数 总长度(米) 跨度(米) 建筑高度 人防地下室面积 工程等级 工程规模 是否为减隔震建筑 抗震设防烈度 是否超高限建筑 单跨(钢筋混凝土结构)(米) 单跨(重钢结构)(米) 结构体系 是否绿色建筑 绿色建筑等级 三、工程项目参与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信息 (一)勘察单位 勘察单位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招标项目编号 招标项目方式 中标日期 中标金额 项目负责人姓名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 项目负责人证书类型 项目负责人证书编号 (二)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招标项目编号 招标项目类型及方式 中标日期 中标金额 项目负责人姓名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 项目负责人证书类型 项目负责人证书编号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单位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招标项目编号 招标项目类型及方式 中标日期 中标金额 项目负责人姓名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 项目负责人证书类型 项目负责人证书编号 技术负责人姓名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号 技术负责人证书类型 技术负责人证书编号 (四)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招标项目编号 招标项目类型及方式 中标日期 中标金额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总监理工程师 身份证号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 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编号 (五)专业分包单位 单位名称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专业分包单位 资质类别及等级 分包专业工程类型 项目负责人 姓名 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 项目负责人证书类型 项目负责人 证书编号 合同金额(万元) 合同工期 专业分包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业绩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项目属地主管部门核查人员(签 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建设工程业绩勘误数据修改表 项目名称: 信息分类 已上传数据 申请修改数据 工程项目信息 招投标信息 合同登记信息 施工图审查信息 施工许可信息 竣工验收备案表信息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 古交市、清徐县住建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效能,切实加强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后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函〔2025〕34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重点检查内容 对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在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平台)是否登记基本信息及现有资质的资质标准要求人员信息,且登记状态为审核通过。 (二)企业现有资质和从业人员在智慧平台是否存在预警信息,是否按要求对存在问题资质和人员进行合规整改,重点核查多次出现预警信息的企业。 (三)企业是否按要求报送建筑业产值和监理统计报表,重点核查多次未按要求报送企业。 二、核查内容 (一)建筑业企业 1.营业执照; 2.资质证书; 3.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简历、职称证书(注册证书); 4.注册人员注册证书、毕业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5.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6.技术工人岗位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7.企业主要从业人员近期1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二)工程监理企业 1.营业执照; 2.资质证书; 3.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简历、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 4.资质标准要求各类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毕业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5.企业主要从业人员近期1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三、时间安排 1.市住建局将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被核查企业名单,并在市住建局网站进行公示。 2.被核查企业按核查内容准备相关资料,并同步完善智慧平台信息;被核查企业填写“双随机、一公开”核查表,连同核查资料复印件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后于7月15日前携带相关证书原件到市住建局建筑业管理科(101室)进行核查。 3.我局将统一组织专家对企业整改材料进行核查,并于7月底公示“双随机、一公开”核查结论,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4.整改企业按公示意见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整改资料,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和整改期满未报送整改资料的企业,函告相关部门依法撤回企业相关资质。 四、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要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对照检查内容准备审查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依法严肃处理,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住建局将进行公示并限期整改,整改企业要按照时限要求完成整改,整改到期后重新核定。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变更等相关事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 古交市、清徐县住建局根据本通知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联系人:李 杰 成玉梅 联系电话:0351-5625623 附件:1.建筑业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核查表.wps 2.工程监理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核查表.wps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7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内容、方式、流程,持续增强监管规范性、精准性、有效性和透明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2025年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要点》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做好2025年全省住建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以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扎实推动住建系统监管方式不断创新、监管效能持续提升,科学统筹“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夯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遏制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一单两库一指引”基础支撑。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动态管理抽查事项,对无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无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进一步梳理抽查对象,清除已经注销(撤销)主体资格、吊销证照、责令关闭、迁移至外省等无效主体。进一步核实检查人员,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实施标注,精准抽取检查对象、精准匹配专家人员,确保检查对象和检查事项“应纳尽纳”,提升监管效能。完善抽查工作指引和细则,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检查的标准和程序,切实增强双随机抽查规范化水平。 (二)规范实施双随机抽查工作。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单位实施检查;严格检查标准、程序,杜绝走过场、运动式等随意检查;严控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时限;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主体的责任,杜绝一切违法违规的检查。要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本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领域、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部门、实施层级和时间安排,按计划统筹推进全年抽查工作任务落实,避免集中扎堆检查。降低抽查企业比例,2025年拟抽查比例不超过3%,抽查企业数量较2024年降低10%以上。推进“入企扫码”检查,依托营业执照“企业码”,入企双随机检查实行“事前备案、事中记录、事后回头看”扫码检查模式,实现检查全过程透明化、可视化、数字化。 (三)推行“一业一查”联合监管。结合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按照“能合尽合、能联尽联”的原则,通过精简、整合等方式,对现有的“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整合优化,推动监管从“按事项管”向“按行业管”转变,制定“一业一查”综合检查单,实行“一次派单、联合执行”。要积极与联合检查部门沟通联系,对其他部门需要联合开展抽查检查的事项主动配合,切实压缩涉企检查数量以及入企检查人员数量,不断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四)加大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抽查力度。深化分级分类抽查,根据检查对象信用风险状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探索“无事不扰”白名单试点,分级分批次将信用好、风险低的诚信守法企业纳入白名单并动态管理,除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专项检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加强抽查结果与失信惩戒衔接,根据抽查结果,对后续应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应作出行政处罚的失信信息,按照规定依法向社会公示,对其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表彰等活动中依法给予限制。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2025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录入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二)强化闭环管理。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做到抽查任务单号、检查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精准关联对应,实现监督检查与执法办案双向联动,有效形成监管闭环。 (三)规范检查行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按照省委实施办法要求,切实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加快推进综合监管,注重为基层减冗提质、为企业减负增效。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6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对涉嫌违规“挂证”行为企业及个人进行处理的公示 各相关企业、相关个人: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有关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我厅推送了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社保数据核查异常人员名单(第六批),经组织各市县住建部门核查,发现海南太阳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357家企业、528名个人(详见附件1)存在注册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多家社保、未缴纳社保等问题,涉嫌违规“挂证”,现拟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如下处理,现予以公示: 一、对海南太阳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357家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照《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实施信用惩戒,并将上述企业纳入资质动态核查名单。 二、对曹志民等528人涉嫌违规“挂证”行为进行分批立案调查,调查结束后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权限的,将建议住房城乡建设部做出处理)。 三、相关企业及执业资格人员对存在涉嫌违规“挂证”行为负有协助核实的义务及享有申诉的权利,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应于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5月25日持申诉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我厅申诉,申诉报告应逐一说明本单位全部涉嫌违规“挂证”人员的注册及劳动关系现状(申诉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3)。我厅将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相关企业预留的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发送政务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本公示的情况进行送达,各相关企业及个人可以通过我厅官网(http://zjt.hainan.gov.cn/)查询具体情况。 企业经办人须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办理,授权委托书应加盖企业公章、法人代表印章;执业资格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件、执业资格证书办理。逾期未申诉或申诉理由不成立的相关企业和个人,我厅将按照上述公示意见进行处理。企业及个人需对提供申诉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等情况,我厅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申诉材料受理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14办公室。联系电话:0898-65221055。 附件:1.涉嫌违规“挂证”企业及个人名单 2.申诉佐证材料目录 3.“6类情形”证明材料目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平稳有序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特别是为省内建筑业三级资质企业证书换领后资质延续纾困解难,现将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范围和时限 建筑业企业应于资质的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同本证书上所有“换领资质”项与“非换领资质”项可同时申请延续,也可分别申请延续。同时申请延续的,资质证书上所有资质项须一次性提交申请;分别申请延续的,“换领资质”项或“非换领资质”项须分别一次性申请。不满足资质标准条件的资质项应及时办理注销,以免影响其他资质项的延续。 企业在完成延续后,原资质证书上还有其它资质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及时进行企业信息维护 省级资质事项已启用智能化审批功能。请企业做好企业库、人才库信息日常维护,确保资质申报前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在申报延续时,无需提交法人承诺书、延续承诺书、企业人员社保证明和注册证书等材料,相关信息自动从政务共享数据采集验证。 如资质有效期在一个月内的企业,因政务共享数据源问题无法通过系统预检的,可提交申报材料进行人工审核。 三、资质异常标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要求,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动态核查不符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动态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平台。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四、其他事项 我厅委托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实施的资质许可事项,其资质延续仍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办理。 请企业留意“三库一平台”首页“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常见问答”,及时查阅具体操作指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18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企业临时(一年期)资质证书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各片区、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临时(一年期)资质证书延续工作,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有关要求,现将企业临时(一年期)资质证书延续(即延续为五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省《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24〕4号)换领取得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等一年期临时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提出的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 二、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企业净资产、厂房、技术装备和技术负责人等条件须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指标须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建筑业企业若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已过期,资质延续申请将不予受理。 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各项指标须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资质管理规定。 其中企业提供的省外个人业绩要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省内个人业绩原则上要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可查,均须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等级为B级及以上。省内业绩在平台无法查验的,其业绩经所在地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或企业提交业绩竣工验收材料、图审报告书以及图审合格书等能证明其业绩的文件,予以认可。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许可通过后,资质许可机关将核发资质电子证书,不再打印纸质证书,企业可登录政务平台下载资质电子证书。勘察设计及监理资质暂未施行电子证书,许可通过后打印纸质证书。 六、企业资质延续许可通过后,许可机关将在2年内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注册人员实施全覆盖动态核查。经动态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将被标注“资质异常”,并与企业信用管理相挂钩。 七、福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根据省政府授权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权限,参照本通知规定,做好辖区内企业资质延续许可工作。省住建厅将对资质延续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2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促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于4月28日下午17:00前将相关意见建议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 联系电话:0951-5031692 电子邮箱:nxxfjgc@163.com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促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市、县(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是指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资格)及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执业行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施工图审查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的内容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要点》(见附件)为主。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形式采取集中监督检查、日常抽查和动态核查等多种方式。 集中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每年不少于1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查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日常抽查和动态核查对象主要为新取得勘察设计资质6个月以上的;信用评价一般及较差或信用分3000分以下的;被实名投诉和举报的;不按要求报送勘察设计统计月报、年报等数据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第六条 集中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确定受检项目和受检企业。抽取检查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企业数不得少于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总数的30%;抽取检查项目涉及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全覆盖(不排查辖区外施工图审查机构)。 受检企业抽取原则: 1.上年度未抽查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优先列入检查对象。 2.上年度受检项目所涉及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被通报后未及时整改或依法查处的,本年度列入必查对象。 3.被实名投诉和举报的企业列为必查对象。 (三)告知受检企业。告知受检企业如实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注册执业人员和职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连续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企业工程业绩、有关工程勘察或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承诺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等。 (四)开展监督检查。检查部门确定检查人员和专家作为检查方。检查人员库的专家由勘察、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的专家组成。检查组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签署承诺书依法予以保密。 检查方按检查方案对检查内容逐一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受检企业和检查方签字确认后归档。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受检企业有违规行为的,核实后依法提出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改正。 (五)检查结果。集中检查结束后,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处理情况予以公开。要求受检企业限期整改的,应对受检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追踪,并将受检企业整改报告存档备查。 第七条 集中监督检查的阶段: (一)企业自查阶段: 受检企业按照检查要求认真进行开展自查自纠,并向检查部门上报自查报告及承诺书。 (二)检查阶段: 各市、县(区)及宁东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资格)条件、执业行为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检查。 (三)总结阶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查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对违规企业或个人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检查结果处理及管辖 (一)对监督检查的区内企业 1.涉及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执业行为、勘察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质量情况的,由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2.涉及企业资质(资格)条件的,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现行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县(市、区)以上检查情况由所属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对监督检查的区外企业: 1.涉及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执业行为、勘察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质量情况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涉及企业资质(资格)条件的,由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有关处理情况函告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日常抽查和动态核查的程序、阶段和处理管辖可参照集中监督检查执行,具体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统计报表,按时提交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 第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检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检查活动,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企业应按规定将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工程业绩、个人业绩等内容录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并及时更新。 各市、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企业从业人员管理、信用平台、工程业绩、勘察设计质量监管等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依法查处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纳入企业或执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至2029年月日自行废止,有效期5年。 附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要点 附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要点 一、资质(资格)条件 1.企业现有注册(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条件是否满足现行资质标准要求; 2.现有技术装备是否满足现行资质标准要求; 3.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限范围内; 4.办公场所等是否满足现行资质标准要求; 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6.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档案资料是否得到妥善保存。 二、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执业行为 1.是否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行为; 2.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3.是否超出范围进行施工图审查; 4.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施工图审查人员; 5.是否伪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证书或者图章,涂改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是否发生转包、违法分包或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7.是否利用虚假材料、伪造业绩、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者个人注册资格; 8.是否存在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行为; 9.是否存在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私自为其他单位勘察、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行为。 10.有无注册人员签字不规范,签章或字迹不一致的行为; 11.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1.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2.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文件深度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是否存在违规进行勘察设计变更及重大变更情况,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文件是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等内容; 4.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5.岩土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情况; 6.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文件原始记录与计算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7.是否存在未采用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的情况; 8.设计单位是否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9.设计文件是否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是否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 10.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是否存在未经审批进行施工图设计的行为; 11.是否存在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还应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12.是否执行抗震设防、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BIM技术应用、外墙保温、无障碍设施等相关设计要求; 13.建筑节能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14.建筑防火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15.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施工图审查执行情况 1.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2.是否存在错审、漏审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安全性、建筑节能强制性条文及绿色建筑、抗震等有关内容的问题,包括对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文件)未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审查; 3.是否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严格按规定审查; 4.是否按规定对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或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5.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并签字; 6.是否按照BIM、外墙保温、无障碍设施等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审查; 7.是否对审查问题分类列出,引文准确,描述清晰; 8.是否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修改图纸和回复意见进行复审,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全部予以纠正,对有关问题按规定处理到位; 9.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10.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11.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施工图审查质量相关规定的问题。 五、其他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要点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内容,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规定需要监督管理的内容以及各市、县(区)政策文件规定需要监督管理的内容都可以做为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的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