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质管理
标准政策
学习与指南
关于我们
会员专栏
全国
切换
消息
登录
立即注册
☰
登录
资质标准
政策文件
常见问题
课程中心
联系我们
政策文件
公示公告
常见问题
资质标准
文号
搜 索
关键词
搜 索
首页
/
政策文件
/
第12页
/
部委:
省厅
请选择省份
请选择省厅来源
市局
请选择市
请选择市局来源
政策文件列表 - 第12页
共1446条记录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业绩信息管理的通知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业绩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4号)要求,推动北京市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优化我市勘察设计行业智慧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入全国平台 (一)补录范围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印发之日(2023年12月29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信息,以及未在2023年12月29日前竣工验收但其中标公示、合同签订、施工图审查完成、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在2024年9月1日之前的勘察、设计项目。 (二)补录时间 2025年6月30日之前。 (三)补录渠道 补录申请须由项目完成企业提出,企业登录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智慧服务平台(https://yewu.ghzrzyw.beijing.gov.cn/kcfw/qy/login.htm),按照系统要件要求,客观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企业对项目信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必填信息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合法性证明文件)、施工图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勘察、设计项目必填)、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项目实施真实性证明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专项勘察、设计,以及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其他专业工程勘察、设计,应结合项目实际,提供必要的项目立项、开工报告、项目合同、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合同相关发票等有关证明文件。 (四)其他事项 2024年12月31日前,已通过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智慧服务平台提交业绩补录申请的项目,不需重复补报。其中,按照D级数据要求提交的补录业绩,需进一步完善相关项目信息。信息完善步骤为:原申请企业登录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智慧服务平台,点击【业绩信息-业绩申请记录】,选择之前填报过的D级数据,完善相应内容及证明材料。对于不按要求完善信息的,我委将不予审核,业绩信息仍按照D级数据展示。 二、优化我市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归集和公开,便利企业查询使用,强化资质审批管理,我委官网已上线勘察、设计业绩查询服务(https://yewu.ghzrzyw.beijing.gov.cn/gwxxfb/kcsj/kcsjyj.html)。其中,我委对历史施工图审查项目信息进行了全面整理,并实时更新施工图事后检查监管信息和补录项目审核信息,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将作为我委负责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审批管理依据。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5年2月20日
关于报送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通知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报送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勘察设计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1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我市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 凡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均须上报统计报表。 二、报送流程 (一)年报。 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行业统计调查工作,认真学习《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附件1),正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我委将组织对企业填报数据进行复核和汇总,复核完成后,按程序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我市各勘察设计资质企业应于2024年2月28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统计调查系统),按要求填报各项统计数据,并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附件2)扫描件,无须报送书面材料。 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还应于2025年5月31日前通过统计报表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其它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二)月报。 自2025年起增加月报填报制度,各企业应于每月7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上月人员就业情况表。 三、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统计报表系统供有关企业免费使用,企业用户可在统计报表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如在上报统计报表及填写问卷过程中遇问题请与相关部门联系,联系电话:010-68010400。 (三)对拒不报送或迟报、瞒报2024年统计报表的企业,我委将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勘察设计资质动态监管中进行重点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pdf 2.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docx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5年2月20日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住建〔2025〕10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情况,严格贯彻落实。按照住建部文件规定,补录入全国平台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由于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7天公示期,相关企业请于2025年6月22日前提交补录申请。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公路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行业审查要点
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路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行业审查要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提升企业获得感,结合资质许可有关规定和企业关注问题,对原审查要点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要点
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要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提升企业获得感,结合资质许可有关规定和企业关注问题,对原审查要点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行业审查要点
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行业审查要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提升企业获得感,结合资质许可有关规定和企业关注问题,对原审查要点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苏建函建管〔2025〕55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管理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落实“数字住建”工作要求,提升平台管理质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4号),我厅对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及审核管理进行了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入全国平台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4号),2023年12月29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信息,以及未在2023年12月29日前竣工验收但其中标公示、合同签订、施工图审查完成、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在2024年9月1日之前的项目相关环节信息,可在省一体化平台申请补录工程基本信息,上传证明材料,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省一体化平台推送至全国平台。全国平台补录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 二、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 (一)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分级管理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的要求,全国平台中工程项目信息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分级的主要依据为数据产生或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层级,分级对象具体到工程项目各业务环节,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业务环节信息可根据具体情况定为不同的数据等级。 (二)优化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等级升级范围 工程项目信息主要用于企业进行资质申报、招投标等工作。为进一步拓展工程项目信息使用范围,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我厅在省一体化平台“全国平台数据等级升级”模块中,增加“投标”作为升级用途选项,扫描件上传中增加“承诺书”(附件1),由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等级升级申请单位对升级用途作出承诺。施工、监理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需求选择升级用途,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相应佐证材料,提交给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完成全国平台相关项目数据等级升级工作。 (三)落实工程项目信息逐级审核 落实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等级升级逐级审核。对于企业提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确认申请的项目,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确定数据等级(A、B、C级)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确保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企业申请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等级升为A级前,必须先将项目信息依次升为C、B级,分别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企业申请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等级升为B级前,必须先将项目信息升为C级,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将永久保存。工程项目信息一旦标记为A级,其业务环节信息不可再作修改。 (四)严格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确认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企业在省一体化平台中提交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数据等级升级、业绩指标细化等申请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项目信息数据审核责任,严格办理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确认事项,提高审核效率,保障数据质量。江苏省行政区域外的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项目、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工程及非市政公用工程类项目),应按照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通过当地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项目,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或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可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结合项目监管信息、实名制管理信息、城建档案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共享信息,认真核实工程项目各环节信息,并对上报指标进行核验。矿山、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或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实地核查或函商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式核实确认。电力行业工程项目信息,企业在省一体化平台上传材料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函询业绩真实性,网上审核并确认。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权力监督,健全责任追溯机制。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市、区)业务条线工程项目信息审核人员的权力监督,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禁权力寻租行为。要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加大对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对省一体化平台中的工程项目信息进行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约谈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全省通报弄虚作假企业并列入企业信用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加强组织领导,夯实数据监管责任。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及审核管理工作,建立项目信息初审、复核两级审核管理机制,明确工程项目信息管理责任处(科)室和责任人(审核人员应为在编人员),各业务条线工程项目信息录入、数据等级升级和业绩指标细化审核账户不超过2个,相关审核主体出现变更的须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提出申请,审核账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维护。要加强对下辖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内容的指导监督,严格落实“谁审核、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建立内部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确认流程,压实审核人员责任,强化项目信息数据监管,确保工程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请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汇总业务条线现有的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审核账户(附件2)及后续拟审核人员信息(附件3),于2025年2月28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业绩指标库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齐银涛,025-51868872 杨 程,025-51868742 附件: 1.承诺书.docx 2.现有工程项目信息审核账号人员信息汇总表 3.拟申请开通工程项目信息审核账号人员信息汇总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2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推行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电子证书的函
建办厅函〔2025〕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推行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电子证书的函 西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推行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电子证书的请示》(藏建执注〔2025〕2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西藏自治区按照拟定的实施方案推行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电子证书。 你厅应做好有关电子证书数据与我部相关管理系统数据对接工作,并确保推行的电子证书符合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有关电子证照标准及我部有关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5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云建建〔2025〕18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补充通知
/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补充通知 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要求,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补充通知如下。 一、重点核查对象 根据建办市〔2024〕52号要求,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 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 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智能化审批取得资质的企业; (三)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 (四)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 的企业; (五)发生注册人员转出的企业; (六)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二、核查结果处理 动态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要求,由企业更新标注状态启动自动核查,取消标注。 三、核查结果应用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标注“资质异常”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二)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不得以被标注“资质异常”的资质项在我区承揽新的工程。 (四)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 异常”的其他类别建设工程企业承揽工程。 本补充通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8日
«
1
•••
10
11
12
13
14
•••
145
»
10 条/页
京ICP备202511315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28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