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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521条记录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省外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联合开展2025年度省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省外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琼建管〔2025〕154号)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省外建筑业企业市场动态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 2025年8月-11月,其中8月为企业自查阶段,9-11月为动态核查阶段。 二、核查对象 (一)资质动态核查 在本行政区域资质部门核发的相应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及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上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1.一年内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 2.有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有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4.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5.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 6.聘用的执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 7.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执业资格人员的; 8.存在违规“挂证”行为、被列为重点动态监管对象的; 9.一年内所建工程因质量问题被投诉、信访且造成社会舆情和不良影响的; 10.不配合主管部门调查统计、监督检查的。 (二)市场行为动态监管 在我市开展经营活动并有承建项目的省外入琼企业。我局根据实际情况将项目中标下浮率高、首次来琼企业、未批先建项目承建企业、平时检查中问题较多、因质量问题被投诉、信访且造成社会舆情和不良影响的外省来琼企业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三、核查方式 (一)资质动态核查 以网上核查为主,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网上核查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企业相关信息为基础。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将到企业的办公现场或者要求企业到指定地点,对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实行网上核查的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抽取,抽取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注册企业总数的5%。 其他无注册人员要求的专业承包企业核查工作可结合实际开展实地核查。 (二)市场行为动态监管 以实地核查为主,网上核查为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抽取或以重点核查方式对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并有承建项目的省外企业进行市场行为动态核查,抽取比例以辖区内省外企业承建工程项目数量为基数,按项目总数的10%-15%确定。 四、核查结果处理 (一)资质动态核查 1.标注“资质异常”。经动态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平台。 2.取消“资质异常”标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后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我局将在1个月内对标注的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登记,系统自动取消“资质异常”标注并推送全国平台。整改期满前企业完成整改的,可提前向我局申请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可实时进行登记,系统自动取消“资质异常”标注并推送全国平台。 3.集中公示“资质异常”企业。对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经复核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在省级平台和全国平台上集中公示。 (二)市场行为动态监管 我局将根据市场行为监管核查情况,填写市场行为核查情况表(详见附件1),承建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应对照核查情况表所列的核查情况限期完成整改,对未完成整改的企业,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罚,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移交 执法部门。省外入琼企业有上一条“资质动态核查对象”所列情形的,我局将及时上报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函告其资质审批机关建议对其开展资质核查。 五、核查结果应用 (一)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以及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我局将对上述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二)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将在企业信用档案中予以展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及时对照资质标准要求做好资质管理维护,受核查企业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并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工作,资料不齐全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说明。 受核查企业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照不合格处理。 (二)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各相关企业应对照核查要求,逐项自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是否仍然满足资质标准,对不能满足要求的,应立即整改,确保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1.市场行为监管核查情况表 2.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表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建筑工程监管科,电话:0898-68724532)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2025年阜阳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联合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阜阳市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2025年度阜阳市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阜阳市本级”综合查一次“场景清单(第一批)》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对阜阳市建筑业企业开展2025年度资质联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主体及任务分工 由市城建局牵头,联合市税务局、市市场管理局对本年度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税务登记证件和缴税情况等进行检查。 二、检查对象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本年度审批的建筑业企业。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1.确定本年度审批企业底单。通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管理平台政务服务系统导出本年度首次申请和增项的企业底单,同步至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 2.随机抽取。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依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按照3%的抽取比例从本年度审批的建筑业企业中随机抽取。 3.检查时间:2025年8月-10月 四、检查内容 1.注册执业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和社保及有技术装备要求的资质等是否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 2.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 3.市场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税务登记证件和缴税情况等联查内容。 五、有关要求 1.联合抽查结束后,我局将对联合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及时将结果录入“互联网+监管”平台。 2.被查企业在抽查过程中,不得有违规、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直接认定为抽查不合格。因虚假材料导致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优化部政务服务门户用户体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方便企业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以下简称部政务服务门户)办理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决定调整优化部政务服务门户用户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8月5日起,在部政务服务门户办理涉企政务服务事项的企业需注册新的法人用户账号。原法人用户账号在1年过渡期内仍可使用,过渡期结束后停用。 二、部政务服务门户用户体系调整优化后,企业法人用户细分为法定代表人用户、管理员用户、经办人用户。企业注册法定代表人用户后,可在线授权设立本企业管理员用户或相关事项的经办人用户,管理员用户也可在线授权设立相关事项的经办人用户。管理员用户、经办人用户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员用户、经办人用户需调整的,通过部政务服务门户线上办理。 三、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企业,暂不设法定代表人用户,由企业通过线下申请注册管理员用户,用于办理涉企政务服务事项。企业应将管理员用户授权信息及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企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开通管理员用户账号。具体办理流程详见《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操作指南》(可在部政务服务门户查看)。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并及时办理管理员用户事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线上办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2025年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双随机、一公开”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按照执法检查计划,我委决定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双随机、一公开”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我委通过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按照年度抽查计划规定的比例,随机抽取了部分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开展核查工作。 二、核查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三、核查内容 重点核查受检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现有注册人员是否满足相应受检资质标准;提供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核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7月23日-8月22日) 受检企业对照核查内容进行自查。对照相应资质标准,自查企业注册人员数量、等级、专业种类及社保缴纳情况。完善企业信用档案,登录天津智慧住房建设综合服务平台(https://szzj.zfcxjs.tj.gov.cn:30479/),点击“我要办事-角色类型-建筑从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企业信用-建筑业企业监管(工程监理企业监管)-在线办理”,进入页面,如实填写企业信息。 自查阶段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二)市级核查(8月23日-9月1日) 我委应用信息化手段比对核查受检企业注册人员数量、等级、专业种类及社保缴纳情况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并核查企业提供的信用档案信息。核查后对结果进行公示。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核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市场管理处、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联合组织开展。 (二)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本次核查工作,按照核查内容做好自查和迎检工作。 (三)市级核查结束,我委将根据公示意见组织企业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联系电话:022-24148038(资质咨询) 022-24319811(信用档案咨询) 附件:核查企业名单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我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提升信息质量,根据相关要求,现就企业业绩及信息录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绩录入相关工作 (一)存量业绩补录。2024年12月31日前已竣(交)工但尚未完成补录的存量业绩信息,须于2025年9月30日前,严格按照《关于2025年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升级后项目业绩录入工作的通知》《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企业信息核备工作指南》要求完成补录。 (二)增量业绩录入。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开工和在建的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已下发开工令)业绩信息,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录入,须于2025年9月30日前,严格按照上述两个文件要求完成录入,确保系统信息真实、完整、及时。 二、企业信息核备相关工作 (一)请定期核对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内本企业信息的一致性。一是首次录入基本信息或须变更基本信息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企业信息核备工作指南》要求,准备纸质材料并在系统完成信息填报或变更,将纸质材料报送归口交通主管部门完成审核与备案;二是已在系统录入基本信息或变更信息但尚未通过系统审核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企业信息核备工作指南》要求,及时将纸质材料报送归口交通主管部门完成审核与备案。 (二)核备案流程。一是施工、设计企业:完成系统填报或变更信息后,报区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5号楼4016号)审核备案;二是监理企业:完成系统填报或变更信息后,报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审核备案。 三、相关要求 (一)时限要求。须严格遵守时间节点,于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存量业绩补录、增量业绩录入及企业信息核备工作,后续随工程进度动态更新信息。 (二)信息一致性要求。确保佐证材料与系统信息一致,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单位将按要求进行业绩审核。 (三)未按时完成的影响。未按时推进上述工作的企业,可能影响企业未来关于公路建设市场的招投标资格审核、信用信息管理,及业绩等信息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的有效性和查询使用。 四、联系方式 区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李清培16680105323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旦增白云13518999701 附件:1.关于2025年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升级后项目业绩录入工作的通知 2.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企业信息核备工作指南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