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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1页
共1475条记录
关于对涉嫌违规“挂证”行为企业及个人进行处理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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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对涉嫌违规“挂证”行为企业及个人进行处理的公示 各相关企业、相关个人: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有关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我厅推送了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社保数据核查异常人员名单(第六批),经组织各市县住建部门核查,发现海南太阳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357家企业、528名个人(详见附件1)存在注册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多家社保、未缴纳社保等问题,涉嫌违规“挂证”,现拟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如下处理,现予以公示: 一、对海南太阳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357家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照《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实施信用惩戒,并将上述企业纳入资质动态核查名单。 二、对曹志民等528人涉嫌违规“挂证”行为进行分批立案调查,调查结束后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权限的,将建议住房城乡建设部做出处理)。 三、相关企业及执业资格人员对存在涉嫌违规“挂证”行为负有协助核实的义务及享有申诉的权利,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应于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5月25日持申诉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我厅申诉,申诉报告应逐一说明本单位全部涉嫌违规“挂证”人员的注册及劳动关系现状(申诉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3)。我厅将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相关企业预留的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发送政务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本公示的情况进行送达,各相关企业及个人可以通过我厅官网(http://zjt.hainan.gov.cn/)查询具体情况。 企业经办人须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办理,授权委托书应加盖企业公章、法人代表印章;执业资格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件、执业资格证书办理。逾期未申诉或申诉理由不成立的相关企业和个人,我厅将按照上述公示意见进行处理。企业及个人需对提供申诉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等情况,我厅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申诉材料受理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14办公室。联系电话:0898-65221055。 附件:1.涉嫌违规“挂证”企业及个人名单 2.申诉佐证材料目录 3.“6类情形”证明材料目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建许函〔2025〕187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平稳有序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特别是为省内建筑业三级资质企业证书换领后资质延续纾困解难,现将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范围和时限 建筑业企业应于资质的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同本证书上所有“换领资质”项与“非换领资质”项可同时申请延续,也可分别申请延续。同时申请延续的,资质证书上所有资质项须一次性提交申请;分别申请延续的,“换领资质”项或“非换领资质”项须分别一次性申请。不满足资质标准条件的资质项应及时办理注销,以免影响其他资质项的延续。 企业在完成延续后,原资质证书上还有其它资质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及时进行企业信息维护 省级资质事项已启用智能化审批功能。请企业做好企业库、人才库信息日常维护,确保资质申报前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在申报延续时,无需提交法人承诺书、延续承诺书、企业人员社保证明和注册证书等材料,相关信息自动从政务共享数据采集验证。 如资质有效期在一个月内的企业,因政务共享数据源问题无法通过系统预检的,可提交申报材料进行人工审核。 三、资质异常标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要求,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动态核查不符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动态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平台。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四、其他事项 我厅委托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实施的资质许可事项,其资质延续仍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办理。 请企业留意“三库一平台”首页“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常见问答”,及时查阅具体操作指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18日
关于企业临时(一年期)资质证书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许〔2025〕4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企业临时(一年期)资质证书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各片区、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临时(一年期)资质证书延续工作,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有关要求,现将企业临时(一年期)资质证书延续(即延续为五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省《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24〕4号)换领取得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等一年期临时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提出的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 二、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企业净资产、厂房、技术装备和技术负责人等条件须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指标须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建筑业企业若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已过期,资质延续申请将不予受理。 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各项指标须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资质管理规定。 其中企业提供的省外个人业绩要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省内个人业绩原则上要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可查,均须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等级为B级及以上。省内业绩在平台无法查验的,其业绩经所在地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或企业提交业绩竣工验收材料、图审报告书以及图审合格书等能证明其业绩的文件,予以认可。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许可通过后,资质许可机关将核发资质电子证书,不再打印纸质证书,企业可登录政务平台下载资质电子证书。勘察设计及监理资质暂未施行电子证书,许可通过后打印纸质证书。 六、企业资质延续许可通过后,许可机关将在2年内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注册人员实施全覆盖动态核查。经动态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将被标注“资质异常”,并与企业信用管理相挂钩。 七、福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根据省政府授权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权限,参照本通知规定,做好辖区内企业资质延续许可工作。省住建厅将对资质延续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22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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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促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于4月28日下午17:00前将相关意见建议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 联系电话:0951-5031692 电子邮箱:nxxfjgc@163.com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促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市、县(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是指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资格)及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执业行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施工图审查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的内容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要点》(见附件)为主。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形式采取集中监督检查、日常抽查和动态核查等多种方式。 集中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每年不少于1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查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日常抽查和动态核查对象主要为新取得勘察设计资质6个月以上的;信用评价一般及较差或信用分3000分以下的;被实名投诉和举报的;不按要求报送勘察设计统计月报、年报等数据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第六条 集中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确定受检项目和受检企业。抽取检查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企业数不得少于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总数的30%;抽取检查项目涉及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全覆盖(不排查辖区外施工图审查机构)。 受检企业抽取原则: 1.上年度未抽查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优先列入检查对象。 2.上年度受检项目所涉及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被通报后未及时整改或依法查处的,本年度列入必查对象。 3.被实名投诉和举报的企业列为必查对象。 (三)告知受检企业。告知受检企业如实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注册执业人员和职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连续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企业工程业绩、有关工程勘察或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承诺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等。 (四)开展监督检查。检查部门确定检查人员和专家作为检查方。检查人员库的专家由勘察、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的专家组成。检查组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签署承诺书依法予以保密。 检查方按检查方案对检查内容逐一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受检企业和检查方签字确认后归档。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受检企业有违规行为的,核实后依法提出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改正。 (五)检查结果。集中检查结束后,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处理情况予以公开。要求受检企业限期整改的,应对受检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追踪,并将受检企业整改报告存档备查。 第七条 集中监督检查的阶段: (一)企业自查阶段: 受检企业按照检查要求认真进行开展自查自纠,并向检查部门上报自查报告及承诺书。 (二)检查阶段: 各市、县(区)及宁东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资格)条件、执业行为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检查。 (三)总结阶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查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对违规企业或个人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检查结果处理及管辖 (一)对监督检查的区内企业 1.涉及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执业行为、勘察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质量情况的,由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2.涉及企业资质(资格)条件的,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现行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县(市、区)以上检查情况由所属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对监督检查的区外企业: 1.涉及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执业行为、勘察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质量情况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涉及企业资质(资格)条件的,由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有关处理情况函告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日常抽查和动态核查的程序、阶段和处理管辖可参照集中监督检查执行,具体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统计报表,按时提交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 第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检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检查活动,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企业应按规定将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工程业绩、个人业绩等内容录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并及时更新。 各市、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企业从业人员管理、信用平台、工程业绩、勘察设计质量监管等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依法查处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纳入企业或执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至2029年月日自行废止,有效期5年。 附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要点 附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要点 一、资质(资格)条件 1.企业现有注册(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条件是否满足现行资质标准要求; 2.现有技术装备是否满足现行资质标准要求; 3.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限范围内; 4.办公场所等是否满足现行资质标准要求; 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6.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档案资料是否得到妥善保存。 二、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执业行为 1.是否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行为; 2.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3.是否超出范围进行施工图审查; 4.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施工图审查人员; 5.是否伪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证书或者图章,涂改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是否发生转包、违法分包或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7.是否利用虚假材料、伪造业绩、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者个人注册资格; 8.是否存在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行为; 9.是否存在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私自为其他单位勘察、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行为。 10.有无注册人员签字不规范,签章或字迹不一致的行为; 11.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1.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2.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文件深度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是否存在违规进行勘察设计变更及重大变更情况,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文件是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等内容; 4.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5.岩土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情况; 6.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文件原始记录与计算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7.是否存在未采用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的情况; 8.设计单位是否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9.设计文件是否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是否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 10.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是否存在未经审批进行施工图设计的行为; 11.是否存在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还应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12.是否执行抗震设防、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BIM技术应用、外墙保温、无障碍设施等相关设计要求; 13.建筑节能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14.建筑防火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15.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施工图审查执行情况 1.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2.是否存在错审、漏审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安全性、建筑节能强制性条文及绿色建筑、抗震等有关内容的问题,包括对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文件)未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审查; 3.是否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严格按规定审查; 4.是否按规定对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或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5.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并签字; 6.是否按照BIM、外墙保温、无障碍设施等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审查; 7.是否对审查问题分类列出,引文准确,描述清晰; 8.是否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修改图纸和回复意见进行复审,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全部予以纠正,对有关问题按规定处理到位; 9.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10.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11.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施工图审查质量相关规定的问题。 五、其他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要点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内容,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规定需要监督管理的内容以及各市、县(区)政策文件规定需要监督管理的内容都可以做为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的要点。
关于继续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咨询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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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继续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咨询活动的公告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引导企业自主申报,切实做到“便民利企业、高效服务”,我厅决定继续定期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咨询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时间:2025年5月——12月,每周二下午14:30——17:00(法定假日除外) 二、地点:省政务服务中心“企业之家”(贵阳市遵义路65号二楼B区) 三、咨询内容:(一)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包括资质标准、企业业绩核定、申报流程等);(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安管人员、建筑施工特作人员政策解答。 四、咨询答疑人员:厅建筑业管理处、厅勘察设计管理处、厅政务中心安排人员负责咨询答疑。 五、要求: (一)咨询答疑人员 1.咨询答疑人员应熟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政策和申报流程,及时回答有关咨询问题。对疑难问题不能立即回答的,要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回复时间; 2.咨询答疑人员有权回避或拒绝回答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无关的问题; (二)来访人员 1.来访人员应真实、准确填写《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咨询登记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2.来访人员对答疑人员解答的问题,不得作虚假传播,也不得就同一咨询问题反复咨询不同的答疑人员。 附件:《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咨询登记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16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咨询登记表 咨询日期: 咨询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类型: 勘察企业□ 设计企业□ 建筑业企业□ 工程监理企业□ 企业咨询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咨询内容:
关于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延期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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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延期的补充通知 各相关单位: 近期,我局陆续接到反映建筑业企业资质延期的相关问题。为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深化改革、服务企业、优化环境,现就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我市资质延期工作中,企业可以按照原要求申报(核查建造师及社保),或选择“建造师社保以告知承诺件形式申报”。 二、选择以告知承诺件形式申报建造师社保的,附件材料中需提供“建造师社保承诺书”(附件),请勿再提供“企业社保账号或社保单”。 三、附件材料中上传“建造师社保承诺书”的,我局将默认企业选择以告知承诺件形式申报。以告知承诺件形式申报的企业,我局将在1年内进行资质动态核查。 四、建议有延期需求的企业,综合考量自身情况,自主选择适合的延期方式。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主要人员社保承诺书.docx 2025年4月17日
关于长沙市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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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长沙市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的复函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申请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实施电子证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对市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可以通过省厅打证系统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并进行相关数据信息的查询。 联系人:谭宪国 0731-88950139 周 佳 0731-88950355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2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建质〔2025〕4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监理企业: 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58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监理企业资质条件应满足第七条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涉及资质新办、增项、延续、变更(股东变更)业务的监理企业,需按以上资质要求办理,原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请于7月11日前按《规定》整改完毕。原《关于明确工程监理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消〔2020〕16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同时废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11日 初审:李洋 复审:郭剑 终审:李振
关于近期“一延五”工作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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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近期“一延五”工作的温馨提示 各位企业界的朋友: 当前,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一延五”的企业数量与日俱增,为更好地服务我省广大建筑业企业开展“一延五”工作,进一步提高申报审批效率,尽快让符合延续条件的企业早日领取资质证书,我们在这里温馨地提示大家,在申报时用好资质标准规定等参考材料以及在我厅官网上公布的常见问题解答和相关专业目录,如实准确填写申报信息,在提交申请事项前,再检查以下几点(包含但不限于)易忽视、易出错的地方: (一)人员社保: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社保是否满足申报前3个月要求(不包括申报当月),申报系统核验不通过时是否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省外分公司缴纳的社保需提供社会保险权益单、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分公司机构营业执照等材料)。 (二)技术负责人:提交的人员从业经历是否满足资质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的要求;业绩是否属于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范围,是否存在超企业资质承包范围的情况;完成时的企业资质等级是否填写,业绩规模指标是否规范填写;是否提供个人业绩完成时的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考试合格证书(B类),同时建议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增加注册建造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注册轨迹截图、安全生产考试合格证书(B类)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网的查询截图等辅助证明材料,以便审核人员提高审核效率。 (三)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人数、专业是否符合要求。建议人数和专业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填报,达到要求即可,可不多填。 (四)职称人员:职称人员证书上的专业信息是否明确,建议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附上人社部门官网查询截图或职称申报表等辅助证明材料,以便审核人员加快核对专业信息;要求职称专业齐全的部分资质,企业上传的职称人员专业是否包括全部专业;专业相近的可注明对应的专业。关于职称专业问题,将定期在官网更新予以认定的专业(详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网上办事-资质申报问题解答模块),请大家及时关注。 (五)技术工人:有多个技工证书的,选择的技工证书是否与申报资质要求的工种相匹配;技工证书是否过期。 此外,提醒大家要特别注意的是“一延五”申报的相关规定及申请时间: (一)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22号)第十八条要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六条明确“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二)若“一延五”申请未通过,但资质证书仍处于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对照未通过原因抓紧时间整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可再次提交申请。 (三)若“一延五”申请未通过,且资质证书有效期已届满,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资质证书将自动失效。 鉴于当前至6月底为申报“一延五”高峰期,我们郑重建议:需要申请延续的企业,千万不要等到资质证书临近有效期才提出延续申请,以免因不符合条件同时证书有效期届满而白白地失去重新申请的机会。请您在检查好上述申报内容后,尽早尽快提交申请事项,我们将根据企业提交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受理审核。若您提交后,流程还显示未受理,请先与设区市主管部门确认是否提交《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核对记录表》;若已提交,请您耐心等待即可,我处将增派人手加班加点审核,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给出审批结果,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附件:咨询联系方式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 2025年5月7日 附件 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省级 025-83666783/83666739 南京市 025-84598241 无锡市 0510-81822771(房建类)0510-81822735(城建类) 徐州市 0516-80282789/80282912 常州市 0519-86900583 苏州市 0512-69820291 南通市 0513-59001057/59001010 连云港市 0518-85868112 淮安市 0517-83888560/83656723 盐城市 0515-69083153 扬州市 0514-87316019 镇江市 0511-85580037 泰州市 0523-86882690/86397766 宿迁市 0527-84396263 省级咨询电话接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各设区市咨询电话接听时间请以各地工作时间为准。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建工〔2025〕106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市行政审批局,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支持我省建筑业民营企业发展,落实助企纾困政策,切实解决企业生存发展困难,扎实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助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2024〕5号)《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发改民营〔2025〕221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到期资质统一延期 由我省资质审批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资质项有效期于2025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资质证书重新核发 上述相关企业资质证书资质项有效期将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http://139.170.150.135)自动延期,企业可自行下载和打印新的电子资质证书。 三、及时办理资质延续 上述相关企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应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23〕362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24〕48号)等文件规定,在2025年12月31日前及时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未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逾期后资质项自动失效,延续申请审批未通过的资质项失效,不再延长资质有效期。 四、及时更新企业相关信息 为让企业及时了解资质到期信息,我厅将在企业资质到期前3个月发送短信提醒信息,请企业注意查收。为避免企业由于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内法人电话号码错误,未能及时接收相关信息造成损失,请相关企业及时在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更新企业法人和常用联系人电话。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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