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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57条记录
关于近期“一延五”工作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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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近期“一延五”工作的温馨提示 各位企业界的朋友: 当前,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一延五”的企业数量与日俱增,为更好地服务我省广大建筑业企业开展“一延五”工作,进一步提高申报审批效率,尽快让符合延续条件的企业早日领取资质证书,我们在这里温馨地提示大家,在申报时用好资质标准规定等参考材料以及在我厅官网上公布的常见问题解答和相关专业目录,如实准确填写申报信息,在提交申请事项前,再检查以下几点(包含但不限于)易忽视、易出错的地方: (一)人员社保: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社保是否满足申报前3个月要求(不包括申报当月),申报系统核验不通过时是否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省外分公司缴纳的社保需提供社会保险权益单、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分公司机构营业执照等材料)。 (二)技术负责人:提交的人员从业经历是否满足资质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的要求;业绩是否属于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范围,是否存在超企业资质承包范围的情况;完成时的企业资质等级是否填写,业绩规模指标是否规范填写;是否提供个人业绩完成时的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考试合格证书(B类),同时建议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增加注册建造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注册轨迹截图、安全生产考试合格证书(B类)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网的查询截图等辅助证明材料,以便审核人员提高审核效率。 (三)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人数、专业是否符合要求。建议人数和专业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填报,达到要求即可,可不多填。 (四)职称人员:职称人员证书上的专业信息是否明确,建议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附上人社部门官网查询截图或职称申报表等辅助证明材料,以便审核人员加快核对专业信息;要求职称专业齐全的部分资质,企业上传的职称人员专业是否包括全部专业;专业相近的可注明对应的专业。关于职称专业问题,将定期在官网更新予以认定的专业(详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网上办事-资质申报问题解答模块),请大家及时关注。 (五)技术工人:有多个技工证书的,选择的技工证书是否与申报资质要求的工种相匹配;技工证书是否过期。 此外,提醒大家要特别注意的是“一延五”申报的相关规定及申请时间: (一)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22号)第十八条要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六条明确“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二)若“一延五”申请未通过,但资质证书仍处于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对照未通过原因抓紧时间整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可再次提交申请。 (三)若“一延五”申请未通过,且资质证书有效期已届满,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资质证书将自动失效。 鉴于当前至6月底为申报“一延五”高峰期,我们郑重建议:需要申请延续的企业,千万不要等到资质证书临近有效期才提出延续申请,以免因不符合条件同时证书有效期届满而白白地失去重新申请的机会。请您在检查好上述申报内容后,尽早尽快提交申请事项,我们将根据企业提交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受理审核。若您提交后,流程还显示未受理,请先与设区市主管部门确认是否提交《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核对记录表》;若已提交,请您耐心等待即可,我处将增派人手加班加点审核,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给出审批结果,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附件:咨询联系方式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 2025年5月7日 附件 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省级 025-83666783/83666739 南京市 025-84598241 无锡市 0510-81822771(房建类)0510-81822735(城建类) 徐州市 0516-80282789/80282912 常州市 0519-86900583 苏州市 0512-69820291 南通市 0513-59001057/59001010 连云港市 0518-85868112 淮安市 0517-83888560/83656723 盐城市 0515-69083153 扬州市 0514-87316019 镇江市 0511-85580037 泰州市 0523-86882690/86397766 宿迁市 0527-84396263 省级咨询电话接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各设区市咨询电话接听时间请以各地工作时间为准。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建工〔2025〕106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市行政审批局,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支持我省建筑业民营企业发展,落实助企纾困政策,切实解决企业生存发展困难,扎实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助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2024〕5号)《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发改民营〔2025〕221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到期资质统一延期 由我省资质审批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资质项有效期于2025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资质证书重新核发 上述相关企业资质证书资质项有效期将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http://139.170.150.135)自动延期,企业可自行下载和打印新的电子资质证书。 三、及时办理资质延续 上述相关企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应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23〕362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24〕48号)等文件规定,在2025年12月31日前及时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未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逾期后资质项自动失效,延续申请审批未通过的资质项失效,不再延长资质有效期。 四、及时更新企业相关信息 为让企业及时了解资质到期信息,我厅将在企业资质到期前3个月发送短信提醒信息,请企业注意查收。为避免企业由于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内法人电话号码错误,未能及时接收相关信息造成损失,请相关企业及时在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更新企业法人和常用联系人电话。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9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告
川建通告〔2025〕79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告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和〈四川省2025年度省本级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的通知》(川市监函〔2025〕94号)要求,我厅结合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了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现予公布。 附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8日
关于开展2025年第一次“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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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5年第一次“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检查的通知 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各相关单位: 按照《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检查计划》,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定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开展2025年第一次“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轨道交通工程)。 二、检查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对各项目参建单位安全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建筑市场行为进行联合检查。 三、检查时间 检查共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5月5日,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2025年第一次“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检查手册》组织自查,将自查结果报送属地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并建立档案备查;各参建单位应在完成智慧工地管理系统注册后,依据自查内容和结果通过系统完成线上风险分级和隐患排查的填报及上传工作,并由属地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查;第二阶段自2025年5月6日至6月底,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进行部门联合检查。 四、检查要求 (一)提高认识,迅速部署。各单位要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扎实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见行见效,落实开复工质量安全各项管控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消除问题隐患,将企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参建单位要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和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单位要落实首要责任、施工单位要落实直接责任、监理单位要落实监理责任,实现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 (三)严格检查,严肃问责。各检查组严格履行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 五、检查结果处理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将于检查结束后,在全市范围公开检查结果。 附件:2025年第一次“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检查手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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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自2025年3月28日起,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涉及相关事项移交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负责。 业务联系及咨询电话:0871-65235458。 特此公告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3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建稽函〔2025〕128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水务局,阜阳市房屋管理局,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为,切实为基层减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安徽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商改联办函〔2025〕1号)等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做好2025年全省住建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以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注重由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事中监管转变,科学统筹“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和专项稽查,夯实各级住建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监管效能,有效遏制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一单两库一指引”基础支撑。完善“一单两库一指引”,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要加强检查对象名录库建设,按照许可类型、行业类别等进行分类标注;要加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分类标注,不断实现对检查对象的精准抽取、专家人员的精准匹配,确保检查对象和检查事项“应纳尽纳”,提升监管效能。要完善抽查工作指引和细则,严格执行住建领域行政检查的标准和程序,切实增强双随机抽查规范化水平。 (二)规范实施双随机抽查工作。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单位实施检查;严格检查标准、程序,杜绝走过场、运动式等随意检查;严控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时限;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主体的责任,杜绝一切违法违规的检查。要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本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任务、发起方式、实施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和频次、时间安排等,及时向社会公示。除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按计划实施双随机抽查一般不超过1次。 (三)整合优化随机抽查和专项稽查。2025年确定随机抽查事项24类24项,除工程质量为联合抽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单独开展检查外,我厅将其余的22项抽查事项整合为房地产、建筑业、安全生产三大类,将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老旧小区改造、欠款欠薪治理、城乡房屋安全、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传统村落保护等专项稽查与“双随机”检查合并开展(详见附件5),划片区、有侧重地开展稽查(检查),推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四)推行“一业一查”联合监管。要认真执行《双随机“一业一查”监管工作规范》(DB34/T4967—2025)安徽省地方标准(附件1),按照“能合尽合、能联尽联”的原则,打破惯性思维,强化大局意识,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积极推动监管从“按事项管”向“按行业管”转变。牵头联合检查的处室要积极与联合部门沟通联系,对现有的“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整合优化,对其他部门需要联合开展抽查检查的事项要主动配合,切实压缩涉企检查数量以及入企检查人员数量,不断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五)加大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抽查力度。统筹行业风险防控和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建立与行业监管相适应的专业领域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根据监管对象信用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提升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加强双随机抽查结果与失信惩戒的衔接机制,根据抽查结果,对后续应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应做出行政处罚的等失信信息,按照规定依法向社会公示,对其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表彰等活动中依法给予限制。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2025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格式见附件6),于4月20日前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录入“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 (二)强化闭环管理。建立“检查--整改--公示--惩戒”全链条,一般问题及时公示检查结果并限期整改,重大违法线索第一时间移交相关部门。省级稽查(检查)中,将对2024年度稽查(检查)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 (三)规范检查行为。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细则要求,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推进“综合查一次”,注重为基层减冗提质、为企业减负增效。 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于7月5日、11月20日前汇总市本级《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汇总表》(附件6),并同步报送半年以及全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总结至我厅。各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科室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名单请于4月20日前报送我厅(见附件8)。 联系人:省建设稽查局 丁金颍 电话:0551-62871572 QQ邮箱:356183894@qq.com 附件:1.双随机“一业一查”监管工作规范 2.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3.2025年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4.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5.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暨专项稽查工作分组情况表 6.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汇总表 7.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 8.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经办科室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名单 2025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建筑〔2025〕202 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资质申报弄虚作假和人员“挂证”行为,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粤建许〔2024〕20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资质人员考核要求 进一步强化资质人员考核要求,申请由我局负责审批和委托各区住建部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一年内不得参与2家及以上不同单位资质申报;注册建造师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二、严厉打击弄虚作假 进一步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企业盗用冒用人员信息,提供虚假承诺、资历、业绩、证书、发票或证明材料等行为。由职称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的,其个人业绩除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为A级或B级项目外,将进一步核查其完成业绩的任职经历(含社保)等信息。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的,我局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依法查处。 三、加强资质动态核查 建立人员管理和资质审批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对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的动态核查。对主要人员任职单位频繁变动、社保变更异常等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将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在“三库一平台”标注“资质异常”信息,并督促被标注企业限期整改,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其标注。对不按要求整改且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撤回资质。各区住建部门对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已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的,要纳入重点监管。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治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事项人员“挂证”问题的通知》(穗建筑〔2024〕361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治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通知》(穗建筑〔2024〕768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8日
关于202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不合格企业的公告
2025年 第3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202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不合格企业的公告 根据《关于开展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4〕169号)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现将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河北隆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81家企业名单予以公告。上述不合格企业将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中被标注“资质异常”,并同步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特此公告。 附件:202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整改不合格企业名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31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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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德(英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佛(佛冈)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4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功能升级的通知》(粤建市函〔2024〕174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效率,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促进建设工程有关企业朝着规范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我局就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范围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批或签发意见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序列资质。 二、优化内容 自2025年4月1日起,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序列资质将全面实行无纸化电子审批。相关材料均由企业通过申报系统提交,无需提供纸质文件;企业及相关技术人员的工程业绩直接通过系统进行核验。 三、优化要求 (一)企业业绩应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且满足相应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数据,工程项目信息完整; (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且满足相应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数据,工程项目信息完整; (三)工程项目信息须在2025年6月30日前补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1.2023年12月29日之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信息可进行补录; 2.未在2023年12月29日之前竣工验收,但部分环节(包括中标公示、合同签订、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完成日期在2024年9月1日之前的,其相关环节信息可进行补录。 (四)系统平台无业绩的将不予受理资质申报业务。 四、优化流程 (一)无纸化申报:企业通过“三库一平台”系统提交资质申请,同步上传相关材料,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二)实时核验:我局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时核验企业及人员相关材料情况; (三)一次性告知:对需补充材料或修正数据的申请,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五、监督管理 对企业申报资质时虚假承诺、盗用冒用人员信息、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虚假资历及个人业绩、提供虚假证书、发票或证明材料等行为,我局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依法查处。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7日 (联系人及电话:何呈程0763-3378036)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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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内建法〔2025〕2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取得建设工程资质后的监督管理,决定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在自治区注册并已取得相关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 二、核查内容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核查企业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是否满足相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人员是否“挂证”。 三、核查方式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核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分别按照建筑业企业5%、工程勘察企业10%、工程设计企业10%、工程监理企业10%的比例随机抽取核查对象,名单详见《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核查企业名单》(附件1)。 对以下企业重点核查: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资质动态预警的企业;未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2024年统计情况的企业;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此次核查具体工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核查结果处理 (一)标注“资质异常”。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由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同时在智慧建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 (二)取消“资质异常”标注。作出标注的部门负责取消“资质异常”标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后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作出标注的部门在1个月内对其标注的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整改期满前企业完成整改的,可向作出标注的部门申请复核。 (三)集中公示“资质异常”企业。对智慧建管平台上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经复核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由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智慧建管平台上进行集中公示。 五、核查结果应用 (一)对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二)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四)经整改后仍然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由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处理意见及相关证据提交资质许可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标注“资质异常”企业名单推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同时推送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 。 六、工作要求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核查工作,将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重要举措,坚持“宽进、严管、重罚”,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统筹检查力量,提升监管效率,确保核查工作取得实效。对核查中发现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以及“挂证”的,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坚决杜绝监管不严、处罚不严、违纪违规等问题。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务必于10月底前完成核查,并针对每个企业的核查情况填写《“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企业资质核查情况及“挂证”情况表》(附件2),于11月15日前将本年度核查处理工作总结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企业资质核查情况及“挂证”情况表》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jtgcc@163.com。我厅将按要求将核查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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