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标准政策
企业信息
课程资源
关于我们
会员专栏
全国
切换
登录
立即注册
☰
登录
资质标准
政策文件
常见问题
课程中心
联系我们
政策文件
公示公告
常见问题
资质标准
仅标题
搜 索
首页
/
政策文件
/
第123页
/
部委:
省厅
请选择省份
请选择省厅来源
市局
请选择市
请选择市局来源
政策文件列表 - 第123页
共1365条记录
关于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琼建审批〔2015〕305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六届八次全会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60号),我厅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最大限度释放市场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核准。 二、下放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市县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 三、请海口市、琼海市、澄迈县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个试点园区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100号)要求,做好美安科技新城、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简化工作。 四、本通知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厅头〔2015〕918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服务企业发展,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厅停止刻制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全省各企业的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由企业按照全省统一的印章模式,前往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具有多项资质资格的企业,可分别刻制各项资质资格的专用章。 出图专用章和审查专用章实行有效期制度,其有效期应当与资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一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分为审查机构专用章和审查工程师专用章,审查工程师专用章的执业号和有效期,应当与我厅发布的执业号和有效期一致。 企业使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录入企业和个人信息时,应在网上上传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印模,以备查验。 原《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程序(试行)》有关企业出图章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样式 2.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样式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21日 联系人:省住建厅质安处 张雨梅 联系电话:027-68873803 附件1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样式 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说明: 1.印模颜色为红色; 2.印章规格:长70mm×宽30mm,上半格高15mm,下半格高15mm; 3.企业名称应写上企业全称,字体为宋体,字高5mm; 4.“出图专用章”字样字体为宋体,字高6mm; 5.业务范围应按照本企业资质证书核定的内容填写,业务范围字体为楷体,字高4mm; 6.证书号应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本的编号填写,字体为宋体,字高3mm; 7.有效期按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时间填写,字体为宋体,字高3mm。 附件2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样式 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说明: 1.印模颜色为红色; 2.印章规格:长73mm×宽33mm; 3.第一排单位名称,字体为宋体,字高5mm; 4.第二排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字体为楷体,字高4mm; 5.第三至第四排按照文件认定的本机构业务范围填写,字体为宋体,字高4mm; 6.最后一排编号及有效期,按照文件认定的本机构编号及有效期填写,字体为宋体,字高3mm。 审查工程师审查专用章说明: 1.印模颜色为红色; 2.印章规格:长45mm×宽18mm; 3.第一排湖北省施工图审查工程师,字体为宋体,字高4.5mm; 4.第二至三排姓名、执业号、专业及有效期按照文件认定的审查人员姓名、执业号、专业及有效期填写,字体为宋体,字高3mm。 在湖北省内凡是已领取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认定证书的机构及个人,都需刻制审查专用章。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闽建办许函〔2015〕9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闽建办许〔2015〕2号),为进一步做好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行“三证合一”的要求,请各企业尽快到工商管理部门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在《建筑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并将新的营业执照传真我厅行政服务中心(传真号码:0591-87536821),我厅收到后安排打证,并上网公布名单,证书邮寄到企业所在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 二、由我厅换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因经营或申请资质需要提前办理换证的,可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到我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或通过邮寄申请办理。(邮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电话:0591-87674698)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1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中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5]2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中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重庆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要求,以及部分地区勘察设计行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不再对营业税金及附加排名的实际情况,现就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中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指标考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中第(十四)条第7款“企业相应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修改为“企业相应年度合法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二、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中第(三十四)条第1款中“综合资质中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排名,是指经建设部业务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年度报表,对各申报企业同期的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或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额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名;年度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其数额以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审计机构出具的申报企业同期年度审计报告为准。”修改为“综合资质中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排名,是指经住房城乡建设部业务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年度报表,对各申报企业同期的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名;年度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数额以申报企业同期年度合法的财务报表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2月10日
关于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信息备案审核和建筑业企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建管〔2015〕54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信息备案审核和建筑业企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安排,我厅从11月开始,全面启动了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下称平台)试运行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为加快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平台信息备案审核工作 信息备案重点是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包括注册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中级以上技术工人四类人员)和工程项目信息。其中:企业信息、人员信息是工程项目信息的前提和基础。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如果不全,将会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信息的录入工作。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数据采集审核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5〕34号)、《关于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上线试运行的通知》(吉建办〔2015〕58号)、《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建管〔2015〕24号)等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备案审核工作 1.企业资质信息由企业通过平台企业客户端(企业版管理平台)下载本企业信息,按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完善,上传相关证照原件扫描件后提交上报,由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进入平台数据库。 2.注册人员资格信息由企业通过平台企业客户端(企业版管理平台)下载注册人员信息,通过身份证阅读仪上传人员身份证信息,按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完善,上传相关证书原件扫描件后提交上报,由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进入平台数据库。 3.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信息由企业登陆平台企业客户端(企业版管理平台),通过身份证阅读仪上传人员身份证信息,按规定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证书原件扫描件后提交上报,由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进入平台数据库。 4.在“吉林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管理系统”中,新培训考核通过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中级以上技术工人,待打印岗位证书、生成证书号后由培训管理系统直接导入平台数据库。为完善平台人员库信息,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换证前补充上传岗位证书扫描件。 5.持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4年及以前核发的、在有效期之内(含2015年已到期)的小型项目经理、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包括: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等)的人员,由省厅负责先暂时导入平台数据库,企业在资质申请、换证时,可以作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直接选用。 6.持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已经取得证书3年以上的人员,可直接定级为中级工,由省厅先暂时导入平台数据库,企业在资质申请、换证时,可以作为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直接选用。 7.依据有关规定,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鉴定证书的中级工及以上技术工人,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持证人员名单及基本信息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厅负责先暂时导入平台数据库。由企业通过平台企业客户端(企业版管理平台)下载人员信息,通过身份证阅读仪上传人员身份证信息,按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完善,上传相关证书原件扫描件后提交上报,由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进入平台数据库。 8.依据有关规定,取得国家和省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机构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经省厅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由省厅负责先暂时导入平台数据库。由企业通过平台企业客户端(企业版管理平台)下载人员信息,通过身份证阅读仪上传人员身份证信息,按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完善,上传相关证书原件扫描件后提交上报,由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进入平台数据库。 (二)推进工程项目备案审核工作 1.从2016年1月1日起,新开工项目必须通过平台完成项目登记、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合同备案、质量报监、安全报监、施工许可证发放、工程竣工备案等管理工作。 2.对于2016年跨年结转的在建项目,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于2016年结转项目复工前,通过平台完成项目的备案审核入库工作。 二、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及管理工作 1.鉴于我省季节性施工的实际情况,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时,暂不考核中级以上技术工人数量;各地要组织企业加快建筑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工作,于2016年底前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技术工人50%以上标准。省厅将从2017年开始,对企业的技术工人到位情况进行动态考核。本次换证暂不考核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的其他工作执行《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吉建管〔2015〕43号)等相关规定。 2.企业申请资质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 3.企业申请资质新设立、增项、升级、延续的(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除外),在社会保险实现全国联网之前,暂不考核技术工人的社会保险证明。 三、关于教育培训工作 1.取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继续加强注册执业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岗位培训考核,按现行资质标准做好主要人员补充完善工作。省厅从2018年1月1日起,将按照主要人员数量达标情况,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达不到现行资质标准要求的,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2.对于年度省外产值占企业总产值比例达30%以上的、具有一定产值规模的建筑业企业,其在省外施工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工作,由省厅会同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深入建筑施工现场组织实施,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 3.对于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岗位证书,有效期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且未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人员,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岗位证书延续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 4.省厅计划于2016年初,组织开展小型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等岗位证书换证工作。出省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请先行换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8日
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城六区建筑业条目的进一步说明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城六区建筑业条目的进一步说明 根据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有关精神,《目录》联席会办公室会同市相关部门对城六区建筑业条目(建筑业:禁止新投资设立(含既有企业从业资质在关联公司间转移))进行了研究,现对本条目做如下说明。城六区已注册的企业在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情况下,可申请办理建筑业企业相关资质: 一、企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二、具有注册所在地区政府开具的企业生产环节不在城六区及建筑业非公司主营业务的证明。 三、东、西城区内于《北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2014年版)》发布(2014年7月25日)前,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于《北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发布(2015年8月24日)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已明确登记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的企业。 符合上述要求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相关资质后,严禁在京扩张生产加工和施工人员规模,属地区政府负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
鄂建文〔2015〕83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完善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现就建筑业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在我省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起,取消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备案管理,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人员到我省开展建筑活动实行信息登记。省外建筑业企业在鄂从事建筑活动,需登录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在我省开展建筑活动的省内外企业和人员信息以一体化平台记录公示的信息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我省设立的建筑业办事机构协助做好所属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省内外建筑企业在各市州区域流动,统一实行一体化平台登记管理。各市州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阻止外来企业进入本地建筑市场,不得要求本行政区域外的建筑业企业和人员办理其他进入当地的登记备案手续。在建筑业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各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禁止的九种行为,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违规条款,投标人的各类信息一律以一体化平台数据为准。对违反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厅将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再为出省承揽业务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出具无不良行为、无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等证明。企业确因外省主管部门要求需出具有关证明参加投标时,可登陆一体化平台进行公共查询并直接打印相关证明。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省外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证,各分支机构停止在鄂承揽勘察设计业务。有关单位和人员仍需在我省开展业务的,应按照本文件第一条规定办理母公司有关信息登记手续。 五、充分发挥一体化平台的监管作用,重点加强企业中标后履约行为监管。省外建筑业企业项目中标后,应在一体化平台中准确填报与投标响应文件一致的(包括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的承包企业)项目班子人员信息。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中标信息和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严格项目管理班子到岗履职。强化过程监管,对省外与省内建筑业企业实施统一的监督检查标准,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履职,项目主要人员变更是否符合规定,企业资质是否存在出借、挂靠问题,工程分包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施工企业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等是否达标,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建筑业企业,省厅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六、各地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明确本地负责建筑业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按照“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于2015年12月底前进行修订或撤销。 七、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湖北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实施细则》(鄂建〔2004〕57号)、《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管理办法》(鄂建〔2008〕144号)、《关于加强省外进鄂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52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有问题,请联系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和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联系电话:027-68873087、87817748 附件: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23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5]1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要求,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考核指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中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修改为“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 二、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中第二部分指标说明“(一)资信能力”中第2条“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为准”修改为“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1月9日
关于启用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系统的通知
鄂建办〔2015〕271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系统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襄阳市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网上审批功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省厅对行政审批信息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开发了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系统(以下简称“新版审批系统”),现就启用“新版审批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新版审批系统”适用于省、市两级主管部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新办、升级、增项、重新核定、证书变更、遗失补办、分立重组等各类事项的申请、审批、制证等工作。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须登录“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填报企业信息。当企业点击“建筑业企业换证申请”上报换证申请后,系统将自动跳转至“新版审批系统”运行。各市(州)主管部门通过“新版审批系统”开展企业换证申请的审核(批)及制作新版资质证书的工作。 二、启用时间 “新版审批系统”将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启用。 三、系统登录 “新版审批系统”正式启用后,各地主管部门和企业可经由省厅网站的“网上政务服务大厅”栏目登录审批系统。 四、有关事项 (一)为保证新旧审批数据有序对接,自2015年11月1日起,省厅将关闭原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系统(以下简称“旧版审批系统”),终结“旧版审批系统”中所有未办结事项。相关企业应在“新版审批系统”中重新录入申请资料,各级主管部门在“新版审批系统”中重新录入核验结果。 (二)自2015年11月1日起,全省各级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按规定不换证的劳务分包资质除外)证书的变更、补办、分立重组等事项,企业可在换领新版证书后,申请办理相关申请。 (三)“新版审批系统”中采用自动制证模式,证书数据将与住建部、省厅对接,各市(州)主管部门必须通过本系统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 (四)设区的市(州)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受理企业申请的市批资质以后,审查方式由市(州)主管部门依法制定,但须将审批结果及时填报于“新版审批系统”。 自行开发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系统的市(州)主管部门,请与省建设信息中心联系,尽快实现省、市审批系统数据对接。 “新版审批系统”预留了市(州)主管部门网上审查环节的数据接口,有需求的市(州)主管部门,可与省建设信息中心联系本行政区域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审批数据对接、或开发网上审查子系统事宜。 (五)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建〔2001〕82号)受理的劳务分包资质企业(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变更、增补申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主管部门仍按现行的模式审批,审批结果须通过“新版审批系统”向省厅备案。 (六)各单位在系统使用过程中,有关“新版审批系统”操作使用问题请咨询省建设信息中心,咨询电话:027-68873052;有关事项办理流程及审批政策问题请咨询省厅审批办或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27-68873073、68873049、68873170。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29日
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吉建管〔2015〕43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要求,结合我省建筑业发展实际,对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核发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以及同时核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换证程序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 1.企业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以下分别简称《申请表》、《采集表》),点击“上报”,同时打印《申请表》和《采集表》。 2.企业通过企业客户端登陆“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进入“资质申报管理”栏目,点击“换证”按钮,进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模块,按要求填报、上传企业、人员相关信息,点击“上报”,提交申请换证流程。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受理企业换证申请后,通过资质管理系统对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分别进行复核。网上审查同意后,企业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表》和《采集表》报送厅行政审批办。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附汇总表中全部企业的《申请表》、《采集表》、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包括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分批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从11月起,每2个月一批)。 5.换证企业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上的通知时间,前往厅行政审批办领取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同时,将原资质证书所有正、副本交厅行政审批办收回并依法予以销毁。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 1.换证企业通过企业客户端登陆“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进入“资质申报管理”栏目,点击“换证”按钮,进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资质”模块,按要求填报、上传企业、人员相关信息,点击“上报”,同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受理企业换证申请后,通过资质管理系统对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分别进行复核。网上审查同意后,企业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到厅行政审批办领取新版资质证书。同时,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交厅行政审批办收回并依法予以销毁。 (三)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 1.换证企业通过企业客户端登陆“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进入“资质申报管理”栏目,点击“换证”按钮,进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模块,按要求填报、上传企业、人员相关信息,点击“上报”,同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受理企业换证申请后,通过资质管理系统对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分别进行复核。网上审查同意后,企业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到审批部门领取新版资质证书。同时,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交审批部门收回并依法予以销毁。 企业原资质证书上同时具有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资质,需全部换证后,由厅行政审批办收回全部原资质证书并依法予以销毁。 三、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换证 总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711号)相关要求执行。 (一)换证要求 1.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已过期的,不受理企业换证申请。 2.申请一体化资质证书换证,应先换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有效期3年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在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如同时还持有其他类别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再申请旧版资质证书换证时,资质许可机关应将本部门审批的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打印在同一本证书上,证书有效期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换证程序 1.一体化企业换证通过“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企业资质管理”子系统,点击“换证”按钮,进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模块,按要求填报、上传企业、人员相关信息,点击“上报”,同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受理企业换证申请后,履行换证网上流程,为企业换发有效期3年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取得一体化一级资质的企业在换领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在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的正本及所有副本、已换领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申请换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 4.取得一体化其他级别资质的企业在换领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在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的正本及所有副本、已换领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厅行政审批办申请换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四、有关要求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安排部署,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资质证书换证后,将启动资质动态核查,对达不到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将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为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减轻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时人员不足的压力,结合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关于完善企业网上信息要求 为进一步加快建筑业信息化进程,换证企业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数据采集审核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5〕34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中补录企业、人员相关信息,并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完成备案工作。对未按要求完成备案工作的,不受理企业换证申请。 (二)关于换证时间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出省施工企业的资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时间截止于2016年5月3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受理时间截止于2016年11月30日。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 (三)关于主要人员要求 1.本次换证网上考核企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身份证、职称证(需要证明所学专业的须提供学历证明)扫描件;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身份证、岗位证书扫描件;技术工人身份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扫描件。 2.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各种证书必须在同一单位,不得在不同单位重复录入。 3.换证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分别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50%以上的,换发有效期5年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4.换证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达不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50%的,企业可以选择换发有效期1年的新版资质证书(如有其它类别资质,无论是否达到相关要求,有效期也为1年);也可以选择低一级同类别资质,如满足50%要求,可换发有效期5年的新版资质证书。 5.取得有效期1年新版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申请资质延续,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核发有效期5年的新版资质证书。不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将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6.取得有效期5年新版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现有资质标准补充完善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并保持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四)其他要求 1.申请换证的资质类别按实际拥有的资质对应申请,取消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的限制。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此前许可的特种专业工程中的地热、凿井、顶管、涂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不予换证,在上述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3.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建筑支柱产业的意见》(吉政发〔2014〕4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建筑业发展实际,取得特级、一级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当承担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 4.实行差异化管理,对年度信用评价不合格、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严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予以资质重新核查,按实际达到的标准核定资质等级。 5.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启动资质动态核查,对达不到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各地要指导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加强注册建造师、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培养,为全面完成换证工作和资质动态核查创造条件。 6.其它未尽事宜,按住房城乡建设部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相关规定及《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吉建管〔2015〕16号)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0月23日
«
1
•••
121
122
123
124
125
•••
137
»
10 条/页
京ICP备202511315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28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