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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25页
共1491条记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8〕4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事项范围 我部审批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涉及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航空航天等领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事项,均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后,我部不再受理上述事项纸质申报材料。 二、电子化申报方式 对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事项,企业应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申报。(申报软件可通过我部门户网站查询下载,具体路径为:首页-办事大厅-办理指南)。完成电子化申报后,企业仅须向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出具的关于报送资质申报材料的公函;(2)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生成的带条形码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资质申请表。 除上述书面材料外,资质申报所需其他附件材料均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报送。 三、有关要求 (一)使用自行开发的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管理系统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数据交换标准,与我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 (二)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要加强对企业电子化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部将按照《关于印发 的通知》(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改革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尽快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培训,保证有关工作顺利开展。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4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等3项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建计〔2018〕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等3项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的复函》(财税〔2018〕9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新列入我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3项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等3项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核定表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的复函(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考试中心。
关于补录建筑业企业业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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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补录建筑业企业业绩的通知 各市建委,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扎实推进辽宁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深入应用,完善平台项目数据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8]16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省厅拟于2018年9月1日起开展业绩补录工作。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主体 省内施工企业和已办理跨省承揽业务监管信息报送的省外施工企业具备补录资格。 由施工企业申请补录且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业绩,可自动关联至项目涉及的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相关企业。 补录端口省内企业的用户名和密码沿用2017年业绩补录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省外施工企业登录用户名和密码与企业在“辽宁省外施工企业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相同。 二、补录范围 (一)项目在辽宁省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和与上述总承包类型相关的专业承包项目。 (三)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四)尚未进入平台的项目,可以补录项目全部过程信息。过程信息指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下同。 (五)已经进入平台,但仅采集到部分过程信息的项目,可以将其它过程信息补充完整。 三、补录方式与流程 本次补录根据项目属地化管理原则,采用“谁施工,谁申请;谁监管,谁采集;谁采集,谁负责”的方式,由企业通过平台首页的“业绩补录”窗口登录进行补录业绩申报,项目所在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一)尚未进入平台的项目 1、填写基本信息及其附件。附件分为必要附件和企业自行上传附件两类。必要附件为必须上传的附件,企业不上传必要附件则无法完成业绩申报。非必要附件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上传,作为业绩的辅助证明。 2、填写项目过程信息。企业补录的工程涉及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等五个项目过程信息。项目过程信息应完整、准确。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监理及专业承包单位在施工许可证信息中添加。 3、主管部门确认。企业提交后的业绩信息将进入项目所在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端口。各市应对企业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实、确认。 4、公示。补录的业绩在建设主管部门确认成功后将自动进入“平台”上的“业绩公示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进入平台项目库,并自动与有关企业关联。 (二)平台中有部分信息的项目 1、选取拟补录信息的项目。企业可到平台的企业详细信息中“工程项目”一栏查询拟补录的项目编号。 2、填写拟补录的过程信息。 3、主管部门确认。企业提交后的业绩信息将进入项目所在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端口。各市应对企业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实、确认。 4、公示。补录的信息经建设主管部门确认成功后,将自动进入平台上的“补充信息公示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 四、有关要求 1、各有关企业对补录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各市应对数据进行严格审核。通过补录进入平台的项目,无法对项目信息进行任何修改。 2、各市要高度重视本次业绩补录工作。应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将本通知及相关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每个施工企业,确保传达到位。 3、各市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补录的具体办法,并确定负责部门和人员。负责人员应充分熟悉补录流程与软件操作,对企业补录工作进行指导。 4、各市在工作中应注意创新工作方式,提高政务效能,不能因业绩补录为企业增加负担,更不允许搭车收费或将业绩补录作为解决企业、项目历史遗留问题的手段。 5、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各市主管部门联系。联系方式附后。 业绩补录网址: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 http://218.60.144.163/Default.aspx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度建筑业企业业绩补录工作联络表 市别 主管部门 主管人员 办公地址 办公电话 沈阳 沈阳市建委建管处 杨春国 沈阳市北站路138号605 024-22565041 大连 大连市建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孙阳 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 0411-65850256 鞍山 鞍山市建委建筑工程管理科 鞍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李宏 刘颖 鞍山市铁东区园林大道888号 鞍山市铁东区二道街8-1 0412-5568315 0412-5837705 抚顺 抚顺市住建委建筑业管理科 魏琳琳 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振兴大厦A座806 024-57500415 本溪 本溪市建委建管科 石森 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336栋 024-44521076 丹东 丹东市建管业管理处 徐漫 丹东市沿江开发区房坝1楼 0415-3450955 锦州 锦州市住建委建管科 刘一男 锦州市中央南街45号 0416-2897990 营口 营口市城乡建设与公用事业中心建筑市场管理科 徐建华 营口市站前区市府路北21号 0417-2678506 阜新 阜新市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与市场服务部 蒋南琛 阜新市细河区北新路119号2楼 0418-3308034 辽阳 辽阳市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建筑市场指导科 王兴 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69号 0419-3133774 铁岭 铁岭市住建委建筑业管理科 崔占学 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8号 024-72682800 朝阳 朝阳市住建委市场处 李梦伟 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一段90号 0421-2812376 盘锦 盘锦市住建委建工处 马涛 盘锦市辽东湾新区直方街行政中心D座14楼 0427-2833672 葫芦岛 葫芦岛市建委企业处 王天石 岳亮 葫芦岛市龙港区龙警街12号 0429-312649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工作的复函
建办市函[2017]36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工作的复函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工作的请示》(沪建建管[2016]11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使用上海市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系统,对我部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特级、工程设计综合甲级及转专业部委审查事项除外)进行受理和审查。受理信息及审查结果通过数据方式传送至我部企业资质电子化评审管理平台,并同时向我部报送加盖你委“行政许可专用章”的申请事项汇总表和审查意见。我部根据报送信息进行企业申报信息的公示及审查结果的公告。 二、同意你委利用上海市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系统,采用数据推送方式,将上海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信息报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请你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系统,并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工作。我部将对电子化审批试点工作进行监督,对报送的审查结果进行抽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电子化审批试点工作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月13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通知
京建发〔2018〕38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中央驻京单位,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 《北京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建办人函〔2018〕257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将试行相关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电子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建办人函〔2018〕257号)的精神,目前我市电子证书发放范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二、实施办法 自2018年9月1日起,我市核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纸质证书的同时,试发同名电子证书。自2019 年1月1 日起,停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纸质证书,只核发电子证书。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办理证书变更、遗失补办、污损更换等业务时纸质证书和同名电子证书并行。2019年1月1日起,原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办理证书变更、遗失补办、污损更换等业务后只发电子证书。企业或个人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事大厅系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考务与证书信息管理系统”,在线打印电子证书。 三、证书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等规定,电子化证书与同名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名制、企业资质核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管理中应当认可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电子证书。 四、证书查询 (一)个人或企业可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zjw.beijing.gov.cn),在“首页-查询中心-北京市专业人员信息查询”中查询证书信息。 (二)扫描电子证书二维码,查询证书信息。 五、证书样式 (一)电子证书采用PDF文件格式(附件2)。 (二)在使用电子化证书过程中,企业、持证人员及管理部门如有疑问和建议,请及时与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16日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 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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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的公告 附件:工程信息补录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第0034724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及执业印章作废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1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第0034724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及执业印章作废的公告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建市行撤字〔2016〕101号),周冬咏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已被依法撤销。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第0034724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及执业印章作废。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8月15日
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琼建审批〔2018〕193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沙市海洋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宜放则放、适度下放”的原则,根据我厅2018年“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部署,我厅决定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我厅权力清单“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中的部分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包括: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等共6项具体的专业承包序列资质的审批权限(包括首次、增项核准,延续核准,证书变更、增补)下放至全省各市县和洋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有关要求 各市县要认真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优化事项审批流程,明晰办事指南,切实加强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我厅将适时组织培训和监督检查,确保审批事项能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本通知自9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有何疑问,请及时与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65251730。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住建厅关于勘察设计企业和 个人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黑建函〔2018〕487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建厅关于勘察设计企业和 个人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住建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及《住建部关于扎实推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勘察设计企业和个人业绩采集录入工作,切实提高数据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我省部分市县和系统以往工程项目数量多、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量大的实际困难,保障企业资质升级和延续的需求,省住建厅将继续完善我省勘察设计企业和个人业绩采集录入工作。各市县和系统住建主管部门应通过黑龙江省建筑一体化平台,采集录入以往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信息。 二、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企业和个人补录的业绩进行核验,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将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报厅信息中心,用于系统权限分配。 三、补录范围为拟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业绩。持有我厅负责核发的权限内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其企业和个人业绩也应进行采集录入。 四、请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将本通知传达到属地相关的勘察设计企业和个人,督促企业和个人进行信息补录。信息补录的方式、流程及相关要求请参照(黑建函〔2018〕53号)规定办理。 附件:《住建厅关于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函〔2018〕53号) 联 系 人:刘永富 联系电话:0451-53627746 邮 箱:xxzxbg2016@163.com 联 系 人:钟 行 联系电话:0451-53604862 邮 箱:zxf53604862@163.com 2018年7月30日
关于启用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资质类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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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资质类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各企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0号)要求,我厅资质类行政许可事项申报系统(含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已完成与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的数据对接调试工作,将于2018年7月30日启动系统切换。 接此通知后,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认真核对本级是否按要求认领实施事项,并编辑完善相应办理流程。系统运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汇总报行政审批处。 各企业申请人应当在“四川政务服务网”注册申请用户名和密码,并完成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实名认证,再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部门窗口-- 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进行网上申报办理资质类行政许可事项,省内建筑业企业新办相关业务时,不再领取初始信息卡。 此通知。 附件:四川政务服务网业务办理操作说明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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