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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34页

共1499条记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和换领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哈尔滨新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和换领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质证书延续 1.自2024年6月27日0时起至2024年7月11日24时,我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应登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政务系统”)选择申请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延续。 2.申请1年有效期延续的,企业应在政务系统中选择“延续(1年)”业务。1年有效期延续暂不对企业的注册人员进行核查,延续后的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2024〕113号)和《公告》(第1738号)要求在信息系统中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 3.资质证书未按时申请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资质证书换领 (一)换证时间 自2024年7月15日0时起至7月31日24时,相关企业应登陆政务系统申请“证书换领”业务,逾期不再受理。 (二)换证范围 1.建筑业企业资质方面,此次换证工作针对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除外)。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方面,此次换证工作针对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乙级、丙级,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专业乙级,事务所资质。 (三)换证规则 对于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企业应申请换发相同专业二级资质。对于换证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企业应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证对照表》(附件1),申请换发相应专业等级资质。换证后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企业换领资质证书后,应在有效期届满前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2024〕113号)和《公告》(第1738号)要求在信息系统中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 (四)特殊情形 1.对于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企业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换证业务。 企业在住建部换发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后,应在3日内登陆政务系统注销相应三级资质。 2.对于同时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和其他资质项的资质证书,企业应正常办理其他资质项的换证业务,新证书将暂时保留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项。 3.对于同时含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或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或施工劳务)和其他资质项的证书编号为D3开头的资质证书,企业换证成功后,应在政务系统中申请D3资质证书的“重新打印证书”业务,重新打印的资质证书仅含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或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或施工劳务资质项,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三、加强资质管理 1.建筑业企业应于每月7日前登陆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填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调查将作为核实企业业绩、资质升级增项的重要考察指标。 2.企业取得资质后,应当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设置“资质动态核查”专栏,对全省取得资质的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开展实时动态核查。动态核查将对企业的具体资质项进行标注,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标注为“满足”,不符合的标注为“不满足”。标注“不满足”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资质许可事项。省住建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运用,相关企业应当及时关注资质动态核查情况,届时动态核查结果将运用于全省工程项目承发包活动。 咨询电话:0451-53624636(建筑业企业资质) 0451-53628609(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0451-58652001、58652055(政务系统操作)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1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跨省变更迁入我市资质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工作部署,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1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筑业企业跨省变更迁入我市涉及资质核定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办理跨省变更迁入我市涉及资质核定的,应当在完成我市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后,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企业资质申请表、能够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查合格后,可领取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 二、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人员变更且原工商注册地企业资质证书完成注销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放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原工商注册地企业资质证书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补录非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历史业绩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要求,自2024年6月24日起,非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历史业绩可由企业自愿进行补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项目类别及要求 (一)工程项目类别: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煤炭、商务粮、农林、建材、岩土工程等工程类别,不包括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类别工程。 (二)工程项目要求: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已竣工验收的相关类别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均可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云(http://js.qinghai.gov.cn/asite/cloud/index)录入工程项目信息,个人业绩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提出工程项目信息补录申请。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抓紧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提出补录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补录方式:企业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企业服务平台”自行注册账号,登录后通过“应用-历史业绩认证登记-其他业绩补录”模块进行历史业绩补录,补录完成提交审核后,企业须持相关工程项目资料到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查。 (四)其他事项: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所需企业业绩或相关省份办理资质审批要求A级工程项目数据等级的,应由企业先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个人业绩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市州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 二、核查要求 (一)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项目立项、招投标、合同信息等项目信息,通过现场实地核查、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查询、与项目主管部门核实等方式,对录入工程项目及相关指标的真实准确性进行严格把关,重点对项目的工程规模、主要技术指标、项目负责人、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完整清晰、逻辑关系是否准确等予以核查,切实杜绝虚假历史业绩的录入。A级项目应重点予以核查,确保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同时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中有关业绩认定的要求。 (二)历史业绩审核管理要求与《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升级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历史业绩补录模块的通知》(青建工〔2024〕46号)一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非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历史业绩审核权限与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相同,不再另行授权。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0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对违反资质审批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企业采取投标限制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现就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对违规企业采取投标限制措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标限制措施类型 对违反本市资质审批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的企业,视情节严重对其在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采取相应投标限制措施,限制措施包括强制性投标限制措施和选择性投标限制措施。 二、强制性投标限制措施 (一)强制性投标限制情形 企业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应对其采取强制性投标限制措施: 1.被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被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标注资质异常且未完成整改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加投标的其他情形。 (二)相关要求 企业出现上述情形时,无法获得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具体执行以下规定: 1.采用邀请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邀请存在上述情形的企业参加投标; 2.在资格预审结果确认及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环节,通过资格预审且进入正选名单的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招标人应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依次递补; 3.在开标时,应查询投标人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并在开标记录中如实记录,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予以否决投标处置; 4.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环节,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执行招标文件与法律法规关于定标的有关规定; 5.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环节,中标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招标人应取消发送中标通知书,并执行招标文件与法律法规关于定标的有关规定。 三、选择性投标限制措施 (一)选择性投标限制情形 企业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招标人可自主选择是否对其采取投标限制措施: 1.被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警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的施工企业; 2.被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警示为安全管理风险企业的监理企业; 3.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取选择性投标限制措施的其他情形。 (二)相关要求 企业出现上述情形时,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对其采取投标限制措施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选择性投标限制措施包括否决式和记分式。 1.采取否决式的,执行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强制性投标限制措施”的相关要求; 2.采取记分式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将相关因素列为评审项;在开标环节,应查询所有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是否被标识为选择性投标限制情形,并记入《开标记录表》;在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根据《开标记录表》与评标办法对标识为选择性投标限制情形的企业予以记分处理。 四、注意事项 (一)企业具备多项资质的,使用标注异常的资质投标执行上述规定,未标注异常的资质不受影响。 (二)招标人应充分履行招标人主体责任,将以上要求落实到招标活动中的相应环节,并自行对资格预审文件与招标文件相应章节进行调整。未在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中增加相关内容的,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结合以上要求及资格预审文件与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依法履行评标职责。 五、生效时间及适用范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依法必须招标的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分)包项目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6月7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资质资格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企业、各有关协会: 为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 号)文件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质资格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请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前将书面意见(单位加盖公章)反馈我厅政策法规处。 联 系 电 话:0731-88950163 意见收集邮箱:zjtfaguichu@163.com 附件: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 年 6 月 7 日 附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 号)文件要求,着力解决建设工程企业和从业人员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资质资格审批服务效能。扎实推进资质资格申报和审批服务信息化建设,所有资质资格申报和审批事项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办理进度和结果实现网上查询;开展资质资格申报涉及人员实名认证工作,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完善资质审批系统,量化资质标准,实行清单式、表格式审查,规范自由裁量权,实现审查行为考评和溯源;支持有项目、有依法纳税、有长期固定从业人员的企业申报资质增项、升级和证书延期,可采信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开通网上咨询服务,简单业务智能回复,复杂业务专人实时解答;实时更新资质资格申报办事指南,公开申报材料清单,坚决落实审批时限要求,杜绝违规增设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和随意索要证明材料。 二、加强企业资质重新核定工作。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申请重新核定的,需对原企业(资质转出企业)和承继企业(资质接收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对原企业复核资质相应类别等级要求的企业业绩和其他相应标准条件;对承继企业复核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条件,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勘察设计企业个人业绩应满足最低等级要求。国有企业发生改制可核发一年有效期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延续按照资质标准重新核定。 三、抓实企业或个人业绩核查。完善并落实企业或个人业绩核查机制,防止部分企业和中介机构利用虚假资料申报资质或倒卖资质。企业申报资质事项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房屋和市政工程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B 级以上工程项目。通过查询全国或各省市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监督记录及时、完整并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予以直接认定;非房屋和市政工程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通过查询相关专业部门或建设单位网站的招投标、竣工验收等信息,信息记录及时、完整并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予以直接认定。业绩项目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监督或非房屋和市政工程业绩招投标、竣工验收等信息记录不及时、不完整的,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省内业绩由我厅或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商相关专业部门、建设单位确认)。 四、加大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等动态核查力度。每季度对上季度我厅核准的资质资格许可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依法处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开展实时动态核查,依法及时公开核查信息。企业不满足相应标准规定的注册人员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在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异常,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其实施差别化管理,经核查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或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企业在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依法暂扣、撤回、撤销或吊销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五、加强从业人员注册及变更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执业注册人员注册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单位变更开展实时动态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持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1 年内 3 次及以上申请注册或单位变更的,在核准前需核查提交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及到岗履职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核准申请并依法查处。对企业申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涉及的执业人员、主要技术人员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 年内 3 次及以上申请注册或单位变更的,在核准前需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核准申请并依法查处。 六、加强信用管理。对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七、建立函询和实地核查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就资质资格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个人发函问询或进行实地核查,被函询或实地核查的企业、个人应依法配合并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或实地核查,企业或个人承认资质资格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已许可的事项,依法予以撤回并向社会公开。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地核查,发现企业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格的,依法立案查处。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完善企业个人资质资格审批、企业业绩人员核查等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核查程序,强化对审批核查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选用考察、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专家管理制度、健全追责机制,切实防止发生资质资格审批和业绩人员核查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我厅将适时抽查各市州资质资格审批和业绩人员核查情况,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联系电话:0731-88950163(政策法规处) 0731-82213849(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 年 6 月 7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资质动态核查专栏正式运行的公告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111.42.127.146:8095/hibsmp/indexController/findIndex)“资质动态核查”专栏现已正式运行。动态核查范围为工商注册地在我省的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及参与我省工程项目建设的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标准。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按照特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人数,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按照一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人数,其他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人数。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查标准。综合资质按照综合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人员人数,专业甲级、乙级资质按照乙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人员人数,专业丙级资质按照丙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人员人数。 动态核查将对企业的具体资质项进行标注,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标注为“满足”,不符合的标注为“不满足”。 各监管部门以及相关省内外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可随时登陆“资质动态核查”专栏查询核查结果。省住建厅已会同省发改委、水利、交通等部门起草了《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结果运用的通知》,拟于近期印发,届时动态核查结果将运用于全省工程项目承发包活动。 政策咨询电话:0451-53628609(工程监理) 0451-53624636(建筑业) 平台技术电话:13351713963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