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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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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第44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行政审批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强化信息共享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信息质量,按照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厅对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进行了改造升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功能 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标准,完善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现有功能模块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内容,优化工程基本信息和施工许可信息录入方式,实现施工许可信息与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息共享,推动项目立项信息互联共享,并新增业绩技术指标功能模块。省平台于4月20日至4月30日期间关停并进行数据迁移,5月上线运行,对各功能模块归集的工程项目信息经属地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在省平台公开并推送全国平台。 二、提升工程项目信息归集能力 (一)归集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专业工程项目在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归集。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归集管理工作,按照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专业部门规定执行。 (二)录入方式及要求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在省平台完成注册后登录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可根据自身承担的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在相关功能模块按系统提示完善、确认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在录入专业工程项目信息时,应在证明材料中同时提交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专业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确认文件。具体方法可在省平台首页下载操作手册,我厅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以及系统升级情况不定期更新操作手册,并进行系统提示。 1.工程基本信息录入。工程基本信息是其他功能模块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的前置条件。2018年1月1日以后在我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已归集的工程项目立项等信息,企业在录入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时原则上采取选择方式确定项目名称、立项等信息,并补充完善其他相关信息。对企业在工程基本信息中录入的信息与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息不一致的,企业应在证明材料中同时提交不一致信息的情况说明及印证材料。 2.施工许可信息录入。对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已归集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企业在录入施工许可信息时原则上采取选择方式确定施工许可信息,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未归集的可直接录入。施工许可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企业应向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申请变更施工许可信息,待信息一致后完成施工许可信息录入工作;施工许可信息无法变更的,企业应在证明材料中同时提交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出具的不一致信息说明文件。 3.工程项目信息录入。企业应及时在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完成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我省取消施工图审查后实施的工程项目无须录入)、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信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和业绩技术指标等工程项目信息的录入工作。根据住建部有关要求:在2023年12月29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工程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实行工程项目信息分级管理 (一)信息等级标准 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归集的工程项目信息等级分为A、B、C、D共四个等级,经我厅审核确认的为A级信息,市级住建部门审核确认的为B级信息,县级住建部门审核确认的为C级信息,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但未经住建部门审核确认的为D级信息,录入企业可自行登录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进行查阅。D级信息在省平台不予公开,不推送全国平台。 (二)信息等级确认 企业需对全国平台和省平台标记的工程项目信息等级进行确认的,应向该工程项目属地住建部门提出工程项目信息等级确认申请。各级住建部门应认真审核工程项目信息,确定数据等级并推送至全国平台。其中,工程项目信息等级需确认为A级的,由项目属地市级住建部门向我厅提交以下资料: 1.市级住建部门工程项目信息等级审核确认意见原件、《工程项目信息等级提升核查确认表》原件及相关印证材料复印件(印证材料原件由属地住建部门核查确认)。 2.企业工程项目信息等级确认申请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在本企业缴纳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委托经办人办理的提供) 4.有关专业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确认文件复印件。(确认专业工程项目信息等级的提供) 工程项目信息等级需确认为B级的,由市级住建部门制定具体流程和要求。 四、严格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 (一)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确认 项目属地住建部门应及时登录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结合本部门在工程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档案信息、监管信息、省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以及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共享信息等,对企业在线提交的工程项目信息完成审核确认,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二)申请工程项目信息勘误 经我省各级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的工程项目信息原则上不得变更、删除,确存在工程项目信息不完整、信息错误或有关依据文件已依法撤销或变更的,企业应在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各功能模块的工程项目信息全部完成录入和审核确认工作后,一次性向项目属地住建部门提出勘误申请,由属地住建部门逐级上报至我厅,变化记录系统永久保存。 五、强化资质申请业绩审核 自2024年5月1日起,企业申请由我省核准的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由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确认要求按照有关专业部门规定执行;申请由我省核准的房建、市政、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的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和业绩技术指标等全部在全国平台公开,且工程项目信息完整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及资质审批要求。 (二)企业业绩的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和业绩技术指标等信息等级在全国平台为B级以上;个人业绩的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和业绩技术指标等信息等级在全国平台为C级以上。 六、工作要求 (一)提升项目信息管理水平 我厅负责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的建设及后续改造升级、加强与其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共享等工作,并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和工作实际,优化系统功能,更新、发布最新系统手册,完善管理机制。各市住建部门要按照我厅有关要求做好系统使用,健全完善本地区工程项目管理机制,及时更新所辖各住建部门账户信息,确保企业工程项目信息及时完成审核确认工作。 (二)严格信息审查管理 各级住建部门要将本地区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省平台归集情况纳入重点监管检查内容,督促工程项目实施企业准确录入工程项目信息。要严格履行审查责任,审查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名,采取实地核查、关联系统信息比对等多种方式提高核查质量,不得仅以申请企业提供的易篡改的项目资料予以认定,保证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对认定在省平台录入虚假工程项目信息的,严肃追究有关企业责任,记入我省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相关虚假工程项目信息及责任主体信息推送全国平台。 (三)全面强化风险防控 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权力运行的监督,确保审查资料全程留档,责任落实到人,杜绝出现权力寻租行为。发现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异常变化等情况的,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我厅报告。市级住建部门要加大对所辖区县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检查、监督,确保层层压实责任。 附件:工程项目信息等级提升核查确认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9日 (主动公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济南市智慧住建统一认证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为企业业绩展示、晋升资质,个人业绩展示等提供系统支持,规范审查流程,提高数据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范围及内容 录入平台的工程项目应为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真实工程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将项目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其他工程3类,市政工程项目需明确工程用途。 (一)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在市平台录入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 1.工程电子化登记信息:项目基本信息; 2.合同备案信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3.施工许可信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 4.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竣工验收备案表; 5.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6.招投标信息:项目中标通知书(依法直接发包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 7.参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信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信息与项目负责人信息等; 8.个人业绩指标信息。 所有需上传的资料必须为原件扫描件。 (二)其他工程项目 1.所有专业承包业绩应在总承包业绩基础上完善合同登记信息、企业业绩指标信息、个人业绩指标信息。对于部分无法对应总承包项目的工程,企业可自行录入相关业绩信息,录入内容应至少包含工程电子化登记、合同登记、竣工验收备案、单位信息、单体信息、企业业绩指标信息、个人业绩指标信息等数据信息,所有需上传的资料必须为原件扫描件。 2. 市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工程项目,由各方参建单位在“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同时在 “附件”上传: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录入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工程电子化登记信息、合同登记信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报告、参建单位信息、单体信息、企业业绩指标信息、个人业绩指标信息。企业可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录入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及专业技术人员、施工许可等相关信息,所有需上传的资料必须为原件扫描件。 二、项目入库、勘误、标A流程 (一)项目入库流程 1.企业通过市平台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并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录入完成确认系统提交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项目入库申请(详见附件1)。 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企业入库申请后,结合在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审批共享信息,对企业填报项目信息进行审核。 3.核实无误后,在市平台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市平台将项目信息相关数据推送至省平台,省平台自动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项目数据等级标记为B。 (二)项目勘误流程 1.对于全国平台展示的项目信息存在错误数据的,企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修改申请(详见附件2)。申请中应如实填报勘误项目信息的错误原因和内容,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扫描报送; 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企业项目信息勘误的申请后,对项目信息进行核实,并指导企业在市平台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3.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无误后,在市平台公示7天; 4.公示结束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市平台将勘误数据推送至省平台,并通过省平台“项目勘误模块”选择要勘误的项目及具体环节,同时将勘误公文通过附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误进展可通过勘误模块实时查看;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项目勘误情况以公文形式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勘误数据推送至全国平台。 (三)项目“标 A”流程 1.对于拟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用于资质升级,信息完整准确、数据等级已在全国平台标记为B的项目,企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标A申请(详见附件3); 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后,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审核无误后于每月20日前通过省平台项目“标A”模块,将项目情况和项目信息以公文形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月月底前组织项目实地核查,核查无误的标记为A级,并将数据登记结果推送至全国平台; 4.项目一旦标记为A级,不可再进行修改。 三、项目补录 对于2023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但未归集到全国平台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市平台补充录入相关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工程项目应为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真实工程项目。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补录流程参照项目入库流程。 四、相关要求 (一)项目录入实行自愿原则,录入企业对工程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录入的项目信息需全面、准确,一经在全国平台展示,不得随意删除。 (二)对企业或个人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经查实后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档案、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信息并在全市通报。 设计企业业绩审核人:陈文博 联系电话:51705573 施工企业业绩审核人:郭 宁 联系电话:61378818 监理企业业绩审核人:张洪霞 联系电话:51705641 填报系统技术联系人:宫 哲 联系电话:51705634 项目标准库技术支持:赵富燕 联系电话:68978075 附件:1.业绩入库申请书 2.项目信息勘误申请表 3.项目信息标A申请表 4.项目数据填报操作手册(企业端)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附件1)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若企业已有省级资质证书的,换证后合并为同一本证书,有效期按最先到期的有效期算),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办理方式 企业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选择相应资质类别的“换证”事项办理。实行简单换证原则,企业提交基本信息,主管部门确认后即可换证。 企业因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可自愿选择就某项或多项资质不提交换证申请,不提交换证申请的资质视为企业主动放弃,所放弃资质作废。 三、事权划分 资质证书需换领为交通、水利等方面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铁路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 省住建厅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和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由省住建厅直接办理。 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交局、矿区住房和建设局审批的建筑业三级资质证书,由原发证机关线上提出换证意见,省住建厅根据换证意见直接办理。 四、其他事宜 企业遇营业执照与现资质证书信息不符等情形,需对资质证书信息变更的,在变更后方可办理换证。 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应保持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满足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企业在具体工作中如有疑问,可向省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咨询(附件2)。 附件:1.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2.资质证书换领咨询电话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5日 温馨提示:换证何时开始办理?办理入口在哪?是否考核人员和业绩?企业关心的此类常见问题,请点击查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1 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资质类别 序号 现 有 资 质 换 领 资 质 专业 资质 1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丙级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2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 3 公路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4 公路工程专业乙级、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5 水利水电工程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电力工程专业甲级 6 水利水电工程乙级、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电力工程专业乙级 7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8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9 农林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10 农林工程专业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事务所资质 1 事务所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附件2 资质证书换领咨询电话表 单 位 咨 询 电 话 省住建厅 0931-8929550,8929971,8929729,8929351 兰州市住建局 0931-8456630,8489242 嘉峪关市住建局 0937-6323259,6324771 金昌市住建局 0935-8325042,8212027 白银市住建局 0943-8660600,8225317 天水市住建局 0938-8213776,8213550 酒泉市住建局 0937-2851875,2851870 张掖市住建局 0936-8210231,8360262 武威市住建局 0935-2253426,2298140 定西市住建局 0932-8217128,5930521 陇南市住建局 0939-8560292,8598807 平凉市住建局 0933-8220532,8298709 庆阳市住建局 0934-8687882,8880581 临夏州住建局 0930-6380996,6212818 甘南州住建局 0941-8210283,8213204 兰州新区城交局 0931-8259482,8259176 甘肃矿区住建局 1889401241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功能升级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要求,我厅对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的业绩补录功能进行升级,并就规范业绩信息录入,健全工程项目业绩审核管理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程项目信息分级管理 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数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实施业绩技术指标审核确认 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版)》要求,省级平台增加业绩技术指标确认功能模块,实现企业业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个人业绩(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上传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的功能。功能模块上线时间以省级平台首页(https://scjg.gdcic.net)通知为准。 未录入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技术指标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可以在省级平台申请补录,按属地管理原则提交至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按历史业绩补录流程在省级平台逐级上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后推送至全国平台。 各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施工许可业务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推送由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业绩技术指标信息,省级平台按数据分级管理要求自动确定数据等级。 三、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信息采集 (一)规范采集施工许可信息。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各级主管部门应在核发施工许可证10天内将施工许可信息(包括业务数据和电子证照)上传至省级平台。逾期上传的数据将不予接受和推送全国平台。 (二)及时补录历史业绩。 历史业绩的补录范围,是在广东省内依法承揽、真实有效且未在省级平台体现业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参建单位可以在省级平台通过“新增项目”和“新增项目环节”补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历史业绩,通过“更正项目信息”对已有的项目业绩进行更正修改或补充完善。 补录施工许可环节的业绩时,应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开放历史业绩补录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562号)规定,限补录2018年7月15日及以前核发的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手续。补录其它环节的历史业绩无此限制。2018年7月16日以后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应通过各市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方式上传省级平台。 分包或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由参建单位通过“新增项目环节”补录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或直接发包)、合同、施工图审查、业绩技术指标等信息体现业绩,补录时应提供专业工程的中标(或直接发包)通知书、业主认可的分包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分部分项验收资料、工程量结算单、工程款支付凭证等佐证材料。 (三)历史业绩补录时间。 省级平台业绩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参建单位需要补录或更正业绩的,应抓紧在省级平台申请。 四、强化资质申请业绩审核 (一)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数据且工程项目信息完整,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数据且工程项目信息完整。 省级平台的D级业绩可以由参建单位申请“数据定级”提升为C级或B级;B/C/D级业绩可以申请“更正项目信息”,按历史业绩补录流程逐级上报提升为A级。 (二)办理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无需在省级平台录入业绩。 (三)省内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工程项目,真实有效且竣工验收合格的,参建单位可以在省级平台申请补录业绩,提供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业绩真实和竣工验收合格的书面意见作为佐证材料(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可由建设单位出具),提交至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并逐级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项目业绩审核管理的重要性,严格审查把关,确保省级平台的项目业绩真实有效,防止虚假业绩入库。对于录入业绩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主管部门应将其不良行为录入省级平台的诚信库,由省级平台主动公布并依法推送行政处罚信息至“信用广东”网站,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档案。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工程项目业绩审核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完善省级平台的监控管理机制,及时预警业绩数据异常变化情况。发现虚假业绩录入省级平台的,相关的受理审核主管部门应作为违法违规案件予以查处,涉及人员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有关情况。 (三)各级主管部门在业绩审核管理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6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二级建造师等三类注册证书电子证照申领和使用规则调整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单位和个人申领使用电子证照便利度,自2024年4月25日起对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三类注册证书电子证照申领和使用规则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电子证照使用规则 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三类注册证书电子证照取消使用件,企业和个人应妥善保管电子证书,防范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冒用和篡改。 二、电子证照申领 2024年4月25日起批准注册的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由省政务服务平台直接生成新版电子证书。 2024年4月24日前批准注册的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近期由省政务服务平台每天自动批量生成新版电子证书,在此期间有用证需求的个人可在证书下载页面自助申请换领。 个人经认证后,可下载本人的电子证书。单位经认证后,可查看本单位人员证书信息,但无权下载。 三、电子证照验证 (一)网站查询验证。登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验证书信息。 (二)二维码验证。直接扫描电子证照上的二维码,查验证书详细信息和证书状态。 (三)文件核验。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的电子证书文件核验功能,对电子证书有效性进行验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6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 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持续优化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有序推动全区招投标制度重大改革,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一)开展常态化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企业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后,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我厅将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在我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实施动态监管,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对企业注册人员等指标开展动态核查。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公共服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由企业在“公共服务平台”更新标注状态,取消标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列为资质动态核查重点对象进行重新核定。 (二)在我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应在“公共服务平台”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同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资质和人员信息,对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在我区承揽工程。 (三)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要求,我厅将会同社会保险管理等单位,结合社保缴纳相关数据,对注册人员的参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等情况,在“公共服务平台”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因社保缴纳与执业注册信息不一致注册人员被标注为异常状态的,应当立即整改。整改完成的由企业在“公共服务平台”更新注册人员标注状态,取消标注。信息标注有误的由企业提供注册人员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在单位工作的辅助证明材料和相关情况说明,向市(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信息异常核查申请,市(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核查无误后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取消异常标注。 二、动态核查结果运用 (一)在“公共服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其资质许可;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不得在我区承揽新的工程。 (二)建设工程企业标注资质异常的,应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的由企业注册地市(地)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相应资质标准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对由我厅许可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应将处理建议告知我厅,建筑业企业不得在我区承揽新的工程。已在我区进行企业基本信息报送的区外建设工程企业,经核查该企业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步至“公共服务平台”的资质和注册人员信息,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应当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在我区承揽新的工程。 (三)使用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参与工程投标的,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规定,有关单位应当要求其本人到场;申请企业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应重点核查;对于正在担任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负责人的,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同时列入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个人信用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企业扣除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分数,对存在“挂证”行为的公职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在选择建筑业企业作为施工单位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主动查询“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选用资质达标的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关注承接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达标情况,发现企业相应资质不达标的,提醒企业整改。 (二)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运用工作,对属地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动态核查不合格标注异常状态的,依法依规处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进行全面督导,对发现履职尽责不到位、工作责任不落实的进行通报,并移交相关部门追责。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5日 抄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通信管理局、自治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专班。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优化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环境,规范从业主体市场行为,推动全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吉建设〔2020〕6号)规定,我厅决定开展2023年度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评定范围 凡工商注册地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均应参加信用评级。 二、评定流程 本年度信用评级工作由勘察设计单位自评后,报省住建厅勘察设计处审定,具体流程如下: (一)勘察设计单位自评。勘察设计单位要如实填写评分表(见附件1),并严格按照模板(见附件2)制作申报材料。勘察设计单位应将评分表和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成PDF版文件(文件名应为单位全称),报送至省住建厅勘察设计处邮箱(sjc_82752399@163.com)。其中“年度营业收入”以2023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数据为准。“企业年度完成项目数量”、“年度拓展省外国外业务”、“年度牵头开展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设计业务”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主要页等证明材料。“施工图联审综合评定打分”按企业在联审系统2023年度得分查询结果填写。 (二)省厅审定。省厅对勘察设计单位自评分数和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结合上年度信用评级结果、日常监管情况、上年度国家和省质量检查、统计年报、举报投诉、公益事业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三)结果公示和发布。评级结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15天,接受社会监督。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可在公示期内向省厅提出复核;无异议的信用评级结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 三、时间安排 各勘察设计单位应于5月15日前,将评分表和附件材料上报省住建厅勘察设计处邮箱。省厅于6月15日前完成审定并公示,6月底发布全省信用评级结果通告。 四、相关要求 各勘察设计单位应如实自评打分,如有弄虚作假,查实后直接降低信用等级;施工图联审系统连续两年低于60分的,直接降低信用等级;连续两年未上报统计年报的,直接评定为B级(不合格);上年度质量专项检查被行政处罚的,直接评定为B级;应报未报的,直接评定为B级。 五、结果应用 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各级主管部门实施差异化管理。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的单位,加大扶持力度,开辟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信用等级评定为B的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联 系 人:勘察设计处 刘 壮 联系电话:0431-82752498 附件:1.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评分表 2.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申报材料模板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2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我局于近期开展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领范围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附件1)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二、换领时间 自2024年3月29日起启动换领工作。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资质证书的,证书逾期自动作废。如资质证书上还有其他资质的,换领资质的有效期单独标注,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三、换领流程 (一)符合本次换领范围的,企业可登录“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向我局提交换领申请,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 (二)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向有资质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延续。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三)本次换领证书事项实行行政审批制,不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通过以下路径提交换领申请:登录三库一平台——行政审批事项——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换领证书,同一本证书上所有需要换领的资质需一次性提出申请,涉及不同层级审批机关的,需以不同的案件流水号同步提交。 (四)如资质证书上有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仍在核查中的资质,需待核查结束后再申请资质换领。 四、其它工作要求 (一)2024年3月29日起至企业完成证书换领前,市、区住建局暂停办理国发〔2021〕7号文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跨市变更。 (二)企业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需在完成资质延续后,才能申请办理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跨市变更等事项。 (三)属于部级权限的应按程序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工作由广东省住建厅负责办理。 (四)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换领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附件2)由我局出具,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1号府前大楼9楼901室。联系电话:83040944。 (五)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自企业取得本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持有换领范围内勘察设计和监理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要求申请相应资质,有效期5年。 (六)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结合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开展动态核查。经核查,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附件: 1.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2.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