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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1.哪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需要换领资质证书? 答:《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附件1)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2.企业应在何时申请换证? 答:自2024年3月29日起,启动换领工作。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资质证书的,证书逾期自动作废。如资质证书上还有其他资质的,换领资质的有效期单独标注,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3.换领后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是怎么计算的? 答:换领后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通过换证申请之日起往后推1年。例如企业2024年4月1日通过换证申请,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1日。 如资质证书上还有其他资质的,换领资质的有效期单独标注,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4.企业申请证书换领的途径? 答:涉及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勘察设计乙级、监理乙级资质的换领工作,由我局办理。企业可登录“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通过以下路径提交换领申请:登录三库一平台——行政审批事项——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换领证书,本次换领证书事项实行行政审批制,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由广东省住建厅负责办理。 5.企业有多项资质需要换领且涉及不同审批层级的,如何申请? 答:持有多项资质需换领的需一次性提交申请,涉及不同审批层级的以不同流水号同步提交。 情况1:例如企业同时持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需要申请换领的,两项三级资质需一次性提出换领申请。其中: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换领后的审批级别为省(省厅委托广州市局办理),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换领后的审批级别为市,不同审批级别的资质以两个流水号同时提交。 情况2:例如企业同时持有通信总承包三级(省厅办理)和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省厅委托广州市局办理)需要申请换领的,以两个流水号同时申请换领资质。 6.企业有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仍在核查中的资质,如何申请资质换领? 答:企业持有的资质证书,如有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仍在核查中的资质,需待核查结束后再申请资质换领。 7.企业换证后如何申请资质延续? 答: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向有资质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延续。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8.建设工程企业换证后可以办理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跨市变更等事项吗? 答:企业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需在完成资质延续后,才能申请办理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跨市变更等事项。 9.哪些资质需要到住房城乡建设部换领证书?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中的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中的水利和公路行业及其专业丙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中的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及农林工程专业甲级资质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换领资质。 10.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换领总承包二级资质,是否需要市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核查意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注册地在广州市的,需向我局申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附件2),连同办事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一并提交给省厅申请证书换领。我局办理《企业资质核查意见》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1号府前大楼9楼901室,联系电话:83040944。请企业提供申请表和资质证书等纸质材料。 附件: 1.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2.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激发建筑业企业活力,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 (一)针对《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中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上述建筑业企业可于2024年4月1日起,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点击首页“办事大厅系统”(选择076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建筑业企业换证(叁级换贰级)”),在线提交换证申请;工程监理企业直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书面换证申请(办理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C岛)。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企业换证取得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换领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本市许可的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 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其中,需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对资质承继企业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内容。 三、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主要人员考核要求 (一)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企业工程业绩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的,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完善企业申报业绩认定 (一)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二)本市工程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北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监管服务平台的,企业可依据《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京建发〔2021〕171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要求,登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完善项目信息。 (三)京外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 (四)加强对工程业绩真实性的核查。通过组织实地核查、向工程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函询等方式,对工程业绩进行抽查核实。发现企业及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加强信用管理 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审批部门如发现企业申报的主要人员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报,将有权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重点对劳动合同、社保、纳税等方面进行核查。 对在审查中发现企业通过盗用、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弄虚作假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禁止1年内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六、落实公开公示制度 建立企业资质申报过程的公示制度,公开申报企业提供的业绩、人员资料,公开审批结果,破除信息壁垒,便于社会监督、举报企业申报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同时督促市场主体主动整改、自主选择、自担风险。 七、建立函询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就资质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省外监理企业入苏资质核验平台迁移的通知 一、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的 “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监理行业管理”(以下简称老平台)将于2024年4月12日(星期五)下午6点至2024年4月15日(星期一)上午9点进行数据迁移,期间停止办理相关业务。2024年4月15日(星期一)上午9:00起,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信息报送统一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新平台)办理。 二、已在老平台办理完结的数据将同步到新平台,数据迁移前还未办结的业务须在新平台上线后重新申请。 三、已在老平台办理过资质资格信息报送手续的企业及新办理企业需在新平台中注册用户。新平台上线后,“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申请表”、“省外工程监理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验汇总表”在新平台打印。 四、新平台具体办理业务方法为:企业打开江苏政务服务网(https://www.jszwfw.gov.cn/)—综合旗舰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综合服务平台,登录时要选择“法人登录”,无法人账号的须先行注册,登录平台请使用谷歌Chrome、微软Egde浏览器或360浏览器、腾讯浏览器极速模式。 五、新平台办事指南将于2024年4月15日前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http://49.77.204.6:17001/Website/#/)业务系统-办事指南-“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办事指南”发布。 六、工程监理合同归集相关业务仍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办理。 附件:通知 监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省外施工企业入苏平台数据迁移的通知 通 知 一、“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信息报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老平台)4月12日(星期五)下午6点至4月15日(星期一)上午9点,将进行数据迁移,期间停止办理相关业务。4月15日(星期一)上午9:00起,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信息报送统一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新平台)办理。 二、已在老平台办理完结的数据将同步到新平台,数据迁移前还未办结的业务须在新平台上线后重新申请。 三、已在老平台办理过资质资格信息报送手续的企业及新办理企业需在新平台中注册用户。新平台上线后,《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信息登记表(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在新平台打印。 四、新平台具体办理业务方法为企业打开江苏政务服务网(https://www.jszwfw.gov.cn/)—综合旗舰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综合服务平台(登录时要选择“法人登录”,无法人账号的须先行注册。登录平台请使用谷歌Chrome、微软Egde浏览器或360浏览器、腾讯浏览器极速模式。) 五、新平台办事指南将于4月15日前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http://49.77.204.6:17001/Website/#/)业务系统-办事指南-办理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信息报送手续(信用手册)办事指南” 发布。 附件:通知(1)(1)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北京市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上线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市规〔202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便利企业完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开发建设“北京市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目前已上线运行。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统一纳入“北京市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项目信息平台”)管理。经审核确认后,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企业在京外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通过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完善项目信息。涉密工程和其他按规定不得公开的项目信息,不得通过项目信息平台录入,按照涉密信息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对于按规定通过“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备案检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通过后,项目自动录入全国平台。对于以下无法在全国平台查询,且需补充录入的勘察设计项目信息,企业可申请补录项目信息: (一)历史上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除建筑、市政外的其他工程设计项目; (三)岩土工程设计、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勘察、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项目。 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要求,企业需要补录历史项目信息的,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出补录申请,由我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审核确认,并在我委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推送至全国平台。补录项目信息统一通过“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服务平台”(http://yewu.ghzrzyw.beijing.gov.cn/kcfw/qy/login.htm)进行申请。 四、企业对补录项目信息和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于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我委将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管理,及时录入、主动维护项目信息,共同维护我市勘察设计市场良好秩序。 各单位在业绩录入填报过程中如需咨询相关政策,可联系专项工作咨询电话:010-68022699、010-68010400、010-89151371(电话咨询时间为工作日9:00—17:00),或通过“北京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微信公众号-问题咨询栏目留言,我委将及时答复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4年4月9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提高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一)房屋市政工程项目 1.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项目信息归集。省内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应当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数据按程序归集到省平台,由省平台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数据等级按照对应业务办理层级确定,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办理的项目数据定为B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办理的项目数据定为C级。 2.房屋市政历史业绩补录信息归集。省内建设手续齐全、已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市政工程,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历史业绩补录及业绩标A流程的通知》(赣建建〔2023〕3号)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历史业绩补录,逐级经过县(区、市)、设区市审核、公示后,由省平台推送至全国平台,项目数据定为B级。对于已补录工程项目业绩但缺失施工图审查信息的,勘察、设计企业通过省平台施工业绩项目库选择相应项目对施工图审查信息进行补录。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二)房屋市政专业分包工程 对已进入省平台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依法单独承接专业工程的分包单位可通过省平台登记分包工程的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等。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项目,应按照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信息归集的要求执行。 (三)国外工程项目 我省工程建设企业(含设计咨询企业)在国外完成的工程业绩,由企业按照《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国外工程项目业绩和奖项认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商务外经字〔2020〕150号)等有关规定在省平台归集项目信息(不涉及工程获奖信息认定)。 (四)其他工程项目 1.省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在申请企业业绩确认时,提交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业绩技术指标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在省平台录入相关信息。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属实的,可将信息归集至省平台。 2.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相关业绩,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进行确认,相关信息无需在省平台展示。 二、企业资质审批申请的业绩确认 省厅按照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在省平台增加了企业业绩、个人业绩以及与其他系统项目关联信息功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内部职责分工配置审核人员账户权限。企业可根据资质审批需要,对符合资质审批要求的工程项目申请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确认。 (一)企业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在省平台录入相关业绩技术指标信息,逐级经过县(区、市)、设区市审核确认属实后,在省平台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标记为B。申请确认的房屋市政工程企业业绩、个人业绩,应为按照本通知第一条完成工程项目信息归集的项目,不受现有项目信息等级限制(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D级项目除外)。当前个人业绩由项目参建单位在省平台发起申请,个人已变更工作单位的,原单位应给予协助。 (二)企业拟用于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且已在全国平台标记为B的企业业绩技术指标,需升级为A级的,通过省平台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属实后,每月20日前通过省平台向省厅提交正式公文,申请业绩确认。申请国外工程项目业绩确认的,企业直接在省平台向省厅提出申请。省厅审核确认属实后,在省平台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标记为A。 (三)企业资质审批申请的业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统筹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管、建筑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职能部门(科室)按职责进行确认,防止同一个项目不同类型企业申请的业绩技术指标出现数据错误。 (四)企业应认真梳理工程档案资料,仔细核对填报业绩信息的真实性,按照系统设置的提示和数据字段填写信息,对详细技术指标的描述应严格对照资质标准要求填写。申报的业绩数据推送至全国平台后,不可撤销、修改,不得擅自删除。 三、工作要求 (一)按照“谁审核、谁负责,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数据审核把关机制,加强对业务系统档案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完整准确。各级开展历史业绩补录、业绩审核确认时,应查阅工程审批系统业务办理材料、建设工程档案保管材料,结合在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监管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共享信息进行审核。各地在工作中发现存在重复、虚假项目信息等情况的,查实后及时汇总上报,省厅将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从全国平台清除相关工程项目信息数据。 (二)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实地核查机制,通过查验档案材料和实地勘察实施,重点审核项目业绩的真实性,对项目地址、建设规模(面积、层数、高度、跨度等)、竣工责任牌中五方责任主体及其负责人信息等进行核查,并保存相应的影像资料。如需企业配合的,应提前联系通知企业。 (三)省厅将采取线上抽检、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各地历史业绩补录、业绩审核确认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数据审核把关不严、录入虚假项目信息的,约谈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企业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查实后将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项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项目信息数据审核工作的权力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出现权力寻租等行为。 (五)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出台项目信息管理的实施细则,压实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任,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准确。 (六)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业绩申请确认所需材料与审核要求见附件,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将在省平台予以更新提示,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申请与审核确认要求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申请与审核确认要求 序号 业绩类型 企业提供材料(省平台设置模板的,按模板提供) 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要求 1 房屋市政工程企业业绩 1.企业申请报告、企业业绩申请表(含承诺);2.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3.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4.其他可以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材料(第3项材料不能体现业绩技术指标的,需提供)。 注:申请企业业绩确认的项目,在全国平台上至少应包括施工许可或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之一,暂不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作强制关联。 1.项目监管本级必须实地核查,上传现场照片(水印相机拍摄含时间、经纬度、楼盘名称大门、具体楼栋竣工责任牌等信息)、实地核查表。2.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管、建筑监管、竣工验收(备案)对应部门(科室)共同审核确认。3.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从省平台下载生成企业业绩申请确认表,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上传。 4.提交省厅确认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企业业绩,设区市级需实地核查,提交现场核查材料。 2 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分包企业业绩 1.企业申请报告、企业业绩申请表(含承诺);2.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3.申请勘察、设计分包企业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申请施工分包企业业绩提供分包合同、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分部分项验收记录、施工图审查表、工程结算单、工程款发票;4.其他可以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材料(第3项材料不能体现业绩技术指标的,需提供)。 1.项目监管本级必须实地核查,上传现场照片(水印相机拍摄含时间、经纬度、楼盘名称大门、具体楼栋竣工责任牌等信息)、实地核查表。2.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管、建筑监管、竣工验收(备案)对应部门(科室)共同审核确认。3.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从省平台下载生成企业业绩申请确认表,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上传。 4.提交省厅确认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分包企业业绩,设区市级需实地核查,提交现场核查材料。 3 国外工程项目企业业绩 1.申请报告、企业业绩申请表(含承诺);2.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3.国外工程项目业绩认可申请表;4.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业绩技术指标属实的材料(第3项材料不能体现业绩技术指标的,需提供)。 省厅按照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意见进行确认。 4 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工程项目企业业绩 1.企业申请报告、企业业绩申请表(含承诺);2.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3.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业绩技术指标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需要省厅确认的业绩,需要提供相应行业省级主管部门出具工程项目业绩技术指标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4.工程项目合同、设计、施工、验收等材料;5.水印相机拍摄含时间、经纬度等信息的工程项目照片。 1.按照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业绩技术指标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进行确认。2.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从省平台下载生成企业业绩申请确认表,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上传。 5 个人业绩 1.企业申请报告、个人业绩申请表(含承诺);2.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3.个人业绩申请人身份证;4.申请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个人业绩提供:项目任职期间劳动合同、社保明细、项目任职文件、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5.申请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项目任职期间劳动合同、社保明细、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6.申请主要设计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个人业绩提供:经审查合格的相应施工图设计文件(不需要全部)。 1.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管、建筑监管、竣工验收(备案)对应部门(科室)按职责进行审核。2.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从省平台下载生成个人业绩审核确认表,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上传。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推动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 现将《推动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4月8日 推动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具有陕西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陕办发〔2023〕14号)要求,推动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动企业做优做强 (一)形成特色产业体系。立足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自身基础和资源禀赋,发挥铁路、公路、煤炭、电力能源等特色行业优势,引导大型企业综合化、集成化发展,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支持西安市打造“设计之都”,扩大产业聚集效应;鼓励各市区整合属地勘察设计力量,组建勘察设计集团,提升市场综合竞争力。对首次获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进入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营业收入50强在陕勘察设计企业,鼓励企业注册地政府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在政府采购等方面全面落实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各种障碍,限制民营企业参与投标或承揽业务。鼓励民营企业推荐专家进入各类勘察设计专家库。鼓励民营企业与实力较强的大型国有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企业业绩申报相关建设工程资质。 (三)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与兄弟省份合作,协调解决勘察设计企业跨省承揽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和个人无门槛流动。支持有开拓国际市场意向的企业参与承揽境外工程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取得援外资质。鼓励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企业及海外工程项目提供风险保障和融资增信支持。会同省级商务部门积极为我省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咨询和项目信息,为勘察设计企业承揽业务牵线搭桥。 二、推动行业转型发展 (四)推动数字化转型发展。支持勘察设计企业建立数字化集成设计平台。甲级及以上建筑设计企业应具备BIM应用能力,在工程投资概算中单独列项计取BIM技术应用费。有序推进BIM正向设计、全过程统筹集成设计,装配式建筑应率先推广应用。建立陕西省房屋和市政建设项目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图监管系统,西安、渭南、汉中市探索推进BIM技术审图。 (五)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发挥勘察设计减碳控碳先导优势,设计阶段融入绿色建材、绿色建造、绿色建筑等技术要求,推动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近零能耗建筑项目等给予省级年度城镇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强化住宅健康性能设计,提升空气、隔声等设计水平,强化无障碍、适老化设计要求,助力建设“好房子”。 (六)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推进以项目管理为核心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除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应当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余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鼓励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民间投资项目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引导勘察设计企业与投资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监理等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形成并提升全过程咨询服务能力。 (七)推动工程总承包方式。支持勘察设计企业申请相应施工资质,勘察设计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企业业绩申报相关建设工程资质。引导勘察设计企业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发挥勘察设计主导作用,促进工程设计与施工的深度融合,承接技术复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及以工艺为主导的工业工程总承包项目。 (八)探索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探索在民用建筑工程领域推行建筑师负责制,鼓励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率先推进建筑师负责制。西安市要积极推进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逐步增加试点项目数量,扩大试点区域范围,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市(区)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 三、增强行业发展动力 (九)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依托“秦创原”创新平台,提高勘察设计企业创新发展能力,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勘察设计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参评科技进步奖。支持勘察设计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技术研发中心及重点实验室,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专利,重点解决影响行业发展的关键性技术。各市(区)加大对勘察设计企业研发投入的补助奖励。 (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每2年开展一届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鼓励在科技创新等方面成绩突出的中青年人才参评。支持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参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引导勘察设计企业建设以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为引领的多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支持勘察设计技术人员申报政府特殊津贴、“三秦英才”等拔尖人才项目。各市(区)定期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政策法规、标准宣贯等活动,提高勘察设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 (十一)完善建设标准体系。鼓励勘察设计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围绕智能建造、装配式建筑、绿色低碳等住建重点领域,编制突出资源禀赋和地域特点的推荐性地方标准;鼓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和相应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制定新技术和市场缺失的团体标准。形成以强制性标准为核心、推荐性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相配套的标准体系。对已满5年或国家政策、法规及现行规范调整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复审评估。 (十二)繁荣工程设计创作。贯彻新时期建筑方针,坚持传统历史文化和现代建筑技术的传承与融合,加大对富有历史底蕴、民族特色、时代气息的优秀项目作品宣传展示力度,杜绝“贪大、媚洋、求怪”建筑乱象和“文化地标”等形象工程。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彰显陕西文化的方案作品。每2年开展一届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鼓励城市更新、千万工程等项目参评。遴选我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参与国家级奖项评选。 四、营造健康市场环境 (十三)优化招投标管理。倡导按质择优评标原则,适度增加技术标权重,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企业投标时,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以及其它不平等限制条件。支持行业协会发布行业服务成本指导信息,引导合理设计取费和勘察设计周期。建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勘察设计费,不得任意压缩设计周期和费用,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十四)提高质量监管效能。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首要责任、勘察设计企业的主体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各市(区)要强化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全过程监管,持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守住质量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