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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36页

共1446条记录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2024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双随机、一公开”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勘察设计企业: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9〕26号),结合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安排,我委决定开展2024年度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我委通过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按照年度抽查计划规定的比例,随机抽取了部分勘察设计企业开展核查工作,名单见附件1。 二、核查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三、核查内容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遵守资质管理规定情况; (二)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遵守执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情况。 四、核查形式 核查采取纸质材料检查形式,结合“互联网+监管”工作方法,视情况开展现场抽查。纸质材料应按资质类别分别制作,并提交《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表》和附件材料(各一式一份)。附件材料需装订成册,各类证件按1:1比例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退休证书需校验原件。附件材料内容和排序按以下条款确定: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发生过变更的应提供变更页; (三)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个人所得税APP任职受雇截图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四)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人员顺序按照《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表》填报顺序排列); (五)《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表》中所列非注册人员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人员顺序按照《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表》填报顺序排列); (六)勘察单位需提供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七)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和聘用协议复印件。 五、其他要求 (一)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应高度重视和配合本次核查工作,于4月17日报送核查材料。在核查工作中存在拒绝、阻挠、拖延或弄虚作假的,全行业通报批评并记入核查不合格单位名单。 (二)对于核查不合格单位,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满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委将依法撤回资质并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将违法单位记入诚信档案。 附件:1.核查企业清单 2.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表 (联系人:刘静 联系电话:63081249) (报送地址:河西区马场道211号城建大厦第二会议室)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文件精神,结合近期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开展情况,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激发市场活力,现就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我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2024年4月3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核查认定工作,防范和整治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弄虚作假行为,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公正的行业发展环境,现就加强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和适用范围 本文所指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完成的工程业绩。专业技术人员包括: (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 (二)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人员、总承包单位人员、监理单位人员、以及专业分包单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等各类管理、技术岗位负责人。 (三)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人、审核人等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 业绩认定主要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评审、企业资质申请、个人资格申请认定、个人信用加分、个人荣誉奖励等事项。中级职称评审业绩认定各职称评审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认定标准 (一)勘察设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认定标准 1.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2022年12月1日之后,在海南省勘察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与审查系统上办理施工图(包含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下同)审查业务的工程项目,经审查合格或免审登记备案且项目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图纸图签与系统流程分配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信息一致时,方可认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有效业绩。未办理施工图审查业务或办理施工图审查业务但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图纸图签与系统流程分配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工程项目,不予认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有效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海南省勘察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与审查系统里下载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登记备案证明文件、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系统流程分配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信息、施工许可证。 2022年12月1日之前经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方可认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有效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项目合同、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许可证等。 2.其他项目。申报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如岩土工程设计(试验、质量检测)、水源可行性研究、水资源评价、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监测)等,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方可认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有效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项目合同、项目有关报告、设计图纸、施工许可证(经批准的开工报告)等。 3.获奖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的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上优秀勘察设计(科技进步、科技成果)奖(以证书为证明),可认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有效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获奖通报(附查询路径)、获奖证书。 4.省外工程项目。省外工程项目应当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B级或C级工程项目,方可认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有效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项目信息截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认定 1.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认定,应提供能反映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记录的业绩证明材料,且实名制登记考勤符合要求。 2.业绩证明材料包括: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有关验收记录(分部、分项、检验批,反映人员任职情况)、官方实名制系统中的实名制登记考勤记录截图、分包合同、任职任命文件、社保缴纳证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截图、工作记录等。 3.已竣工验收项目作为业绩时,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实名制登记考勤应符合以下要求: (1)2021年12月14日以来至本文件印发之日期间竣工验收项目,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除建设单位人员外)应有实名制登记和考勤记录。 (2)其他已竣工验收项目,由业绩审核部门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必要时可组织负责项目监管的属地住建部门进行业绩核查。 4.本文件印发时在建项目和印发后的新开工项目,待竣工验收后方可作为业绩申报,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含建设单位人员)实名制登记考勤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不予认定为业绩: (1)在建项目。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期间,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实名制登记考勤应符合现行的《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中关于人员到岗履职时间要求。 (2)新开工建设项目。自项目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期间,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实名制登记考勤应符合现行的《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中关于人员到岗履职时间要求。 5.总承包工程项目应当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A级、B级或C级工程项目。本文件印发后的省外在建和新开工建设的项目,应符合上述实名制登记考勤要求。 6.国家对人员业绩认定到岗履职时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认定 1.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需本人作为编制人或者审核人(审定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编制单位公章,且编制人和审核人(审定人)应具备相应专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等级。取得造价员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在2021年11月13日之前编制的成果文件有效。2021年二级造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的,在2021年11月13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编制的成果文件有效,之后编制的成为文件需加盖二级造价师执业资格印章方可有效。 2.设计概算书、概算审核书、预算审核书、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中标单位投标报价书、施工图预算书、过程结算书、过程结算审核书、竣工结算书、竣工结算审核书可作为申报人的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其他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不作为业绩成果证明材料。除施工单位编制的投标报价书仅需编制人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外,其余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均需编制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及编制单位公章。 3.全过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受业主方委托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或业主方自行开展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包括设计概算书、施工图预算书、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过程结算审核书、竣工结算审核书。受施工方委托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或者施工单位自行开展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全过程造价成果文件包括施工图预算书、投标报价书、过程结算书、竣工结算书。 4.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受聘于造价咨询单位时提供的成果文件需提供造价咨询合同。受聘于施工单位时提供的投标报价书需提供相应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其他成果文件还需提供相应的施工合同。受聘于建设单位时提供的成果文件需提供本单位的审批使用证明。受聘于财政、审计部门等其他单位时提供的竣工结算审核书需提交其完成工程造价审核部分的具体造价内容及审核意见并加盖执业印章和单位公章,并单独出具成果文件,直接在被审核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不作为本人的业绩成果证明材料。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待海南省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完善后可在系统中查询。作为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的,需提供不少于3项全过程阶段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业绩成果出具时间需与社保时间一致。受聘期间出具的造价成果文件,受聘单位同时应出具承诺书及完成造价金额确认表,对业绩及造价金额的真实性负责。 三、相关要求 (一)省住建厅通过“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业绩核查管理系统,负责业绩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二)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业绩人员,按规定给予取消个人职称评审资格等处理,并对个人及配合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予以通报、信用扣分、限制办理企业资质证书等处理。 (三)省住建厅加强对业绩情况的抽查、监督。 (四)此前对业绩认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申报建设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业绩库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核查和业绩信息录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主体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负责上海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交通建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本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组织、宣贯、审核、检查、评价等工作。 注册在本市的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按照通知要求,负责对本单位信用和业绩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并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落实好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负责协助项目参建单位及时准确地录入并维护好相关业绩信息。 二、工作内容 (一)从业单位自查自纠阶段(至2024年6月底) 各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应对照“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网址: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 以下简称“部公路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对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及时补充更新。对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应向市交通建管中心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经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在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予处理。 (二)业绩信息录入阶段(至2024年11月30日) 从业企业在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信息尚未录入部公路系统的,最迟于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已竣(交)工的存量业绩信息的补录工作,并向市交通建管中心提交相应书面材料。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公路系统”)关闭后将不再允许业绩信息补录。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均以部公路系统中发布信息为准。 (三)管理部门核查阶段(2024年7至12月) 2024年下半年,市交通建管中心组织开展本市从业单位信用信息核查工作,并将核查情况报部公路局。核查中如发现从业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2025年1月1日后,根据投诉举报等线索发现已核查内容仍然存在虚假信息的,将严肃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工作要求 (一)各从业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业绩登记等工作。安排专人负责部公路系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有关信息并动态更新。 (二)市交通建管中心应严格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及时完成信息审核,适时开展相关工作培训,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信息录入和维护工作。如发现信息内容存在虚报、造假、瞒报、错报或漏报等情形,应依法进行处理,并纳入信用评价。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4年3月2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等3类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厅机关各处室站办、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响应“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便民服务要求,进一步实现“不见面,网上办”,降低企业负担,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实现企业资质电子化管理目标。经报请住建部同意,决定在全区推行住建领域企业电子资质证书(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各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或住房城乡建设局许可范围,以下简称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资质证书范围及启用时间 自2024年4月1日起,全面启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各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或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工程勘察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电子证书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电子证书,停发同名纸质证书(证书为一年有效期的临时证书,即证书编号后缀有(临)字样证书除外)。 二、电子资质证书样式 电子证书以加盖发证机关电子签章的OFD格式文件为载体,大小为A4(竖版),不分正副本。 电子证书包含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验证二维码、颁发机构电子签章和发证日期,有效期限以每项资质到期日期为准,无统一有效期。 三、电子证书使用和颁证 (一)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的可靠电子证书具备与同名纸质证书相同效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认可由宁夏区内各发证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建筑业、监理、设计、勘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电子证书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电子证书。 (二)颁证 1.企业提交资质申报业务,批准通过后,进入公示环节,公示期间无异议,即发布公告,公告两个工作日后可查看下载电子证书。 2.为保证电子证书全面推广,自2024年9月1日起,以上六类资质纸质证书全部停用,证书使用及查验均以电子证书信息为准(证书为一年有效期的临时证书,即证书编号后缀有(临)字样证书除外)。 3.已持有纸质证书的企业将由发证机关批量制作电子证书,企业无需申请换领;如上述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升级、延续或变更等业务,获得批准后,以电子证书信息为准,纸质证书当即失效作废。 4.企业资质过期失效或被注销、吊销、撤销、撤回的,电子证书将不能下载打印。 四、电子证书查询和核验 (一)查询 企业、持证人员或各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电子证书实时信息: 1.公共查询平台: 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建设工程企业——查询证书(仅可查询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 进入“宁夏政务服务网”——电子证照专区——证照公示——查询证书(可查询本次启用的六类证书); 2.企业下载: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或“我的宁夏”——法人中心——“我的证照”查看下载证书。 (二)核验 企业、各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手机“扫一扫”功能,扫描电子证书中的二维码核验电子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企业、个人等伪造和篡改电子资质证书信息的,证书一律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注意事项 如电子证书生成有误,请通过相应资质的变更事项提交变更申请及营业执照,并在申请表上勾选“电子证书信息修改”。 在使用电子证书过程中,企业及管理部门如有疑问和建议,请及时与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厅窗口联系。 联系方式:资质审核窗口:0951-6982782 证书生成窗口:0951-6982630 附件:电子证照样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实施资质申报人员实名认证及证书电子化的通知 为提高资质审批效率,加强信用管理,严厉打击申报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决定自2024年4月1日起,实行申报人员实名认证措施,同步推行资质证书电子化,具体流程如下: 一、实名认证流程:在相应资质申报及审批过程中(资质延续业务除外)对资质申报人员进行人脸识别实名认证,持证人员需通过“我的宁夏”进行实名认证,并由个人自主向企业发起证书授权申请,申请完成后,在授权有效期内,企业方可使用该持证人员所授权的证书办理资质相关业务,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二、证书电子化: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实行电子证照(三级换二级所取得的临字号的临时证书除外),具体见附件2,企业可在4月8日后通过“我的宁夏——法人中心——我的证照”查询持有证书情况,无需申请电子证书,如证书信息有误,请携带纸质版的资质证书或将纸质版证书邮寄至窗口进行更改。(邮寄接收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东南侧投资审批服务区住房城乡建设厅31号窗口,电话:0951-6982782) 如申报过程中出现卡顿、非正常显示或部分功能使用不畅等情况,请刷新网站或联系技术支持(0951-6982717)解决。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数据信息维护和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简称“省公开平台”)和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过程数据采集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原则上通过业务系统在业务活动中采集,并通过对接方式归集到省公开平台,由省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展示。 1.项目基本工程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 2.项目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采集; 3.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含单体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通过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集; 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采集。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通过各业务系统录入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并对录入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业务系统采集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三)工程项目信息一经上传省公开平台,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各业务系统应当建立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数据管理,严禁参建单位和工作人员擅自篡改数据。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数据缺失,参建单位可按照规定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二、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一)对于资质审批所需要的企业业绩信息和个人业绩信息,由项目参建单位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系统”),对照《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详见附件1和2)的要求从相关业务系统抓取或填报信息。填报的信息应与项目实际情况相一致,对详细技术指标的描述应严格对照资质标准要求填写。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相关业务系统核对、实地核查与资料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审核企业业绩信息和个人业绩信息,并按要求填写《企业和个人业绩审核表》(详见附件3),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传政务服务系统并予以确认。 (二)对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专业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可参照闽建办筑〔2023〕2号文件补录业绩信息,并上传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项目真实有效书面意见及相关佐证材料。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根据书面确认意见,并经实地核查后予以审核确认。补录信息经公示后推送省公开平台和四库一平台公开展示。 (三)对于我省企业承揽的境外工程,由施工单位负责补录项目信息,并提供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由企业注册地住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三、强化项目数据分级治理 (一)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信息审核部门层级,工程项目信息分为A、B、C、D四级,其中A级数据由省住建厅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企业填报、未经住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2019年10月15日前产生的工程项目信息,以及所有补录的工程项目信息,原始等级统一定为D级;2019年10月15日后产生的由各业务系统依据该信息主管部门层级确定。 (二)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可通过政务服务系统逐级申请数据等级调整,并按照申请资料清单(附件4)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由系统自动生成《项目数据等级调整申请表》(附件5)加盖电子章后提交。数据等级调整的对象包括基本工程信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以及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企业申请施工或监理资质的,需一并调整工程业绩的基本工程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以及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的数据等级;申请勘察或设计资质的,还需调整施工图审查信息的数据等级。 (三)受理数据等级调整的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监管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共享信息,认真审核工程项目信息,必要时应当开展实地核查。对于D级的工程项目信息,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要把好数据审核第一关,组织开展实地核查,确保数据信息质量。政务服务系统记录数据等级调整过程、审核单位和审核人全名等信息。调整结果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在省公开平台和四库一平台展示。 四、完善数据信息勘误 (一)参建单位发现项目信息存在错误或不全等情形需要修正的,应当通过数据信息勘误方式予以更正。每个工程项目的数据信息原则上允许勘误一次。已报送四库一平台的A级工程项目信息,原则上不再进行勘误。 (二)勘误申请人在向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前,应征求各参建主体意见,确保一次性完成信息修正。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确认勘误信息真实无误后,向省住建厅提交书面申请。 (三)省住建厅根据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和相关佐证材料,对勘误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同意其申请。数据勘误工作遵循“谁产生,谁监管”和源头管理原则,应当先由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在业务系统中完成对原始数据的修正,并将修正后的数据信息推送至省公开平台,再由省住建厅在省公开平台予以更新,并报住建部在四库一平台同步更新。 五、实行诚信承诺和公示制度 (一)项目业绩补录、数据等级调整、数据信息勘误等实行诚信承诺制。各参建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上传《工程项目业绩承诺书》(详见附件6),并按照“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对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补录信息、数据等级调整信息、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信息实行信息公示制度。相关工程项目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在省公开平台正式展示并将符合住建部数据标准要求的信息推送至四库一平台。 六、明确资质申请业绩认定方式 (一)2024年4月1日起,申请省住建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含省住建厅以下放方式委托设区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省公开平台或者四库一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且工程(业绩)信息完整度(包括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以及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等信息的完整度,下同)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和资质审批要求。 办理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由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 (二)企业拟申报资质的,应当先在省公开平台或者四库一平台查询、核对业绩信息。平台上业绩的技术指标、数据等级、信息完整度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先行按照本通知规定通过业绩补录、信息勘误、数据等级调整等方式进行完善。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对拟申报资质企业要加强相应服务,并严格落实审核责任。 (三)资质申报所需业绩在省公开平台或者四库一平台上的技术指标、数据等级、信息完整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和资质审批要求后,企业进行资质申报,申报时及资质审查过程不再提交业绩材料,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按平台上业绩直接认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其业绩不予认定。 (四)各自贸片区、福州新区根据省政府授权,按照建市规〔2023〕3号、建办市函〔2023〕391号文要求,切实做好与本通知的政策衔接,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加强项目信息审核监督 (一)强化廉政风险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按照《工程项目信息审核规则》(附件7)做好审核工作,并将业绩管理和审核工作列入廉政风险点;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严格的项目数据审核机制,明确审核内容、审核方式和相关责任人,夯实审核责任,确保工程项目数据真实和准确。相关审核机制于4月15日前报上级住建主管部门备案。省住建厅将健全省公开平台数据监控机制,指导平台运维单位开发数据异常系统预警功能,强化大数据分析和数据异常预警。 (二)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对发现项目业绩存在的虚构指标、“无中生有”“张冠李戴”等各类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按规定纳入信用评价予以扣分;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依法予以撤销资质等处罚,并按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虚假业绩应当及时予以清除,并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项目。 (三)强化数据信息抽查检查。省住建厅建立项目数据信息核查机制,对全省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实行抽查检查。各市、县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提升数据等级项目和业绩补录项目进行实地抽查核查,市级每年抽查比例不得低于确认项目数的10%,县级不得低于20%。 (四)加强工作层级指导。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和报告制度,严厉打击工程项目信息弄虚作假行为。省住建厅将加强监督指导,对存在因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清晰、工作不认真,导致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审核或实地核查把关不严,造成本地区报送虚假信息较多的、勘误率持续居高的主管部门和个人,约谈相关负责人,并对直接审核、核查人员进行全省通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省住建厅前期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 2.个人业绩信息表 3.企业和个人业绩审核表 4.项目数据等级调整申请资料清单 5.项目数据等级调整申请表 6.工程项目业绩承诺书 7.工程项目信息审核规则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28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功能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关于“4·18”重大火灾事故整改工作要求,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主体责任,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以下简称建市规3号文)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功能,着力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功能,将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要求嵌入审批系统中,定期开展比对,比对结果将向社会公示。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建市规3号文的规定,对经系统比对发现的注册建造师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以下简称资质不达标)的企业标注资质异常,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开已标注资质异常企业的信息,同时在其下载打印的电子证书使用件上同步进行标注。标注期间,资质不达标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 三、本市建筑业企业应持续保持其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可通过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企业申报端,查询本企业的资质异常标注信息。已标注资质异常企业应按照相应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整改。 四、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在选择本市建筑业企业作为施工单位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主动查询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向社会公开的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选用资质达标的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工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及相关单位,应关注承接该工程的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达标情况,发现企业相应资质不达标的,提醒企业整改。 五、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等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相结合,及时了解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达标情况,对发现的资质异常企业督促其整改。 六、市、区相关部门在执法检查和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达标的,可将有关情况通报工程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企业监管的通知》(京建发〔2021〕8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3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增加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部分功能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工作需要,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智慧建管系统)增加并开通了部分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程项目数据标准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要求,智慧建管系统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增加“业绩技术指标信息”环节。 二、开通短信验证功能 为加强智慧建管系统的数据和账号安全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在进行登录、修改密码等操作时,需进行手机短信验证。首次登录智慧建管系统,需维护获取验证码的手机号,维护成功后可正常使用系统功能。之后,每次登录系统或修改密码均需进行手机短信验证。 三、相关项目业绩补录 (一)原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智慧建管系统中补录业绩需要定级时,根据企业申请,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按业绩定级要求进行实地核查。 (二)企业申请项目定级的,必须将该项目照片上传至智慧建管系统。监督该项目的住建部门必须实地核查项目真实性,并确保项目各环节数据齐全。 (三)针对不需要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可通过“工程项目管理”中“小微项目登记”模块按环节填报。企业上报后,根据企业申请,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按业绩定级要求进行实地核查。 (四)除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企业可通过“工程项目管理”中“历史项目补录”模块按环节填报。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在智慧建管系统进行补录,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各级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智慧建管系统信息管理工作,安排专人每日登录查看和审核相关信息,督促本辖区内的企业登录智慧系统完善企业、人员、项目等信息,提高企业登记率。在审核业绩时,应当结合在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项目立项、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监管信息,以及项目共享信息,严格审核程序,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具体操作可参考智慧建管系统的《操作指南》。 联系人:张帅,电话:0471-6946762 技术支持电话:0471-3953876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