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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39页

共1521条记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通知如下。 一、换领权限及范围 (一)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铁路资质除外)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相关审核工作。 (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监理丙级、乙级及事务所资质证书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1)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相关审核工作。 二、换领流程 (一)符合换领范围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建筑业企业登录 “重庆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V3.0”、工程监理企业登录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平台”,分别按照建办市〔2023〕47号文要求,填写《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换领申请表》(见附件2),一次性申请需要换领的资质项。未申请换领的资质项作废。 (二)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受理后,对准予换领的资质项进行公告和发证。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企业申请资质证书换领的,申报材料应满足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企业资质证书与住建部四库一平台信息不一致,营业执照与资质证书信息不一致,或持有两本及以上同级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业或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等异常情形的,原则上应先解决异常情况后,再提出换领申请。 (三)企业提交换证申请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单独换发1年有效期的临时证书,单独计算有效期。换领名单按批次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四)证书换领后,若原证书仍有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需按要求向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打印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变。 (五)未批准换领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可再次提出换证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资质证书作废。证书作废后,企业不可再通过系统申请资质证书的换领。 (六)临时证书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应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有效期内未延续成功的,逾期自动作废。 (七)临时证书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后,证书自动作废。 (八)临时证书不得办理跨省变更、吸收合并、重组分立等业务。 (九)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2.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换领申请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5月15日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审函〔2024〕172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业务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领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铁路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除外,以下简称建筑业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甲级除外)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二、办理路径。实行简单换证原则,企业填写基本信息、提交申请、审批部门确认后即可换证。建筑业三级资质换领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工程监理资质(甲级除外)在市城乡建设局网上行政服务系统-阜阳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平台进行智慧换证(功能模块上线后,另行通知)。 三、监督管理。企业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联系人:赵宁,联系电话:2198011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2024年5月15日 附件: 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资质 类别 序号 现有资质 换领资质 专业 资质 1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丙级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2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 3 公路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4 公路工程专业乙级、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5 水利水电工程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电力工程专业甲级 6 水利水电工程乙级、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电力工程专业乙级 7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8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9 农林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10 农林工程专业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事务所 资 质 1 事务所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苏州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为确保我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稳步推进,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1)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维护 相关企业可提前登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认真对照实际情况,检查和维护企业、人员相关信息。资质证书所载信息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的,请及时办理变更,并确保系统中企业联系方式准确、畅通,避免影响后期现场核查。 二、现场核查 1.需要申请延续的企业应在资质有效期届满2个月前,主动联系市住建局申请现场核查,提交《关于申请现场核查的报告》(附件2),领取《受理回执》(附件3)。 2.现场核查时,企业应对照《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核对记录表》(附件4),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三、其他要求 申报联系人电话应如实填写,确保通讯畅通;企业应对系统填报信息和现场核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联系人:市住建局设计处余海华;联系方式:65119533;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锦帆路239号107办公室。 附件: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2.关于申请现场核查的报告 3.受理回执 4.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核对记录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6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勘察设计资质集中延续和换证结果的通告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建设〔2023〕20号)要求,我厅核发的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申请资质延续或换证。经核查,应向我厅申请资质延续或换证单位537家,已申请511家,现将审查结果予以通告。其中由住建部换证的丙级资质有效期自动延续至住建部受理截止日期。逾期未申请延续或换证的,我厅不再受理。 甲级勘察设计资质延续、部分专业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延续和丙级资质换证工作由住建部受理,以住建部核查公示信息为准;本通告信息与企业实际信息不符的,相关单位应及时到我厅办理资质信息登记备案。 自通告之日起,全省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资质新设立、增项、升级、延续、重新核定、变更等事项,均按住建部资质标准和相关要求执行;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核发有效期5年资质证书。我厅将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加大资质动态核查力度,对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公共监管服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 附件: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及承担业务范围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7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2024年资质资格许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4年资质资格许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检查对象及内容 (一)企业资质许可抽查检查 我厅2024年核准的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企业资质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重点检查企业资产、人员、业绩、技术装备等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二)人员资格许可抽查检查 我厅2024年批准的二级建造师、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师、二级造价师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重点检查人员执业资格、聘用单位、工作经历等个人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满足资格条件。 二、工作安排 1.检查计划:每季度对上季度我厅核准的资质资格许可实施抽查检查。每季度初,对上季度资质资格许可事项中的企业事项抽取1%进行现场实地核查,个人事项抽取0.1%进行个人社会保险交纳情况核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2.确定检查对象:每季度初,将上季度资质资格许可事项录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季度抽查检查对象名单另行通知。 3.检查方式:我厅直接组织实地核查或委托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地核查,现场检查相关资料,复核企业或个人许可申报材料(个人资格申请材料核查主要核查个人社会保险交纳情况)。 三、抽查检查结果处理 1.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录入抽查检查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2.依法查处抽查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 四、其他事项 1.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配合我厅开展资质资格许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检查工作,按照我厅要求或接受我厅委托,及时组织对随机抽取到的检查对象实施实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我厅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 2.请随机抽取到的相关企业、人员提前准备受检材料,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 联系人:谭宪国0731-88950163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使用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有关要求,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我区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我厅决定自2024年8月1日起使用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以下简称“桂建云”平台)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一)在我区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 (二)在我区参与招投标活动或承揽工程的区外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 二、核查方式 由“桂建云”平台每月对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步下行)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自动比对核查。 三、核查内容 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资格等级和数量。 四、核查结果处理 (一)经动态核查区内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厅通过“桂建云”平台发出预警信息,并对不合格资质进行异常标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由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桂建云”平台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异常标注期间,建筑业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增项、升级,不能承揽不合格资质相应范围内的工程业务。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桂建云”平台自动取消标注;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依照法定程序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经动态核查区外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厅通过“桂建云”平台发出预警信息,并对不合格资质进行异常标注,标注期间,建筑业企业不能在广西承揽不合格资质相应范围内的工程业务。同时,我厅将区外企业的不合格资质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的企业和在本辖区承揽项目的区外企业及时登录“桂建云”平台注册并完善相关信息,签署《资质动态核查结果送达确认书》(详见附件)。企业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在“桂建云”平台更新并告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因联系方式有误造成有关信息无法及时通知的,后果自负。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资质标注异常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监管中重点抽查该类企业承建项目的人员履职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 联系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李兰芝,联系电话:0771—2260059;“桂建云”平台技术咨询电话:4006716888。 附件:资质动态核查结果送达确认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3日 附件 资质动态核查结果送达确认书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我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电子邮箱: )同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中,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和电子邮件发送《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等电子文书,平台推送和电子邮件均到达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我单位保证电子邮箱真实、准确、有效。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我单位将在五日内更新本确认书。收到《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的,本单位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接受有关部门依据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理。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哈尔滨新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资质审批,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 (一)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重组分立,申请全部资质或部分资质转移的,应当对原企业、资质承继企业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重新考核。 (二)原企业应当重新核定当前状态下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法律关系及承揽项目情况,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分立要求的、有重组分立资质相关在建项目的,不得分立。 (三)拟承继资质企业应当重新核定净资产、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不得分立。 (四)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后,原企业、承继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五)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跨省重组分立及合并的,应当由迁出地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出具公文,函告承继资质省级住建主管部门。 (六)企业通过重组分立及合并等形式转移资质前,应当至少完成一项该类别资质对应的工程项目。 二、规范资质报审要求 (七)企业申请省级许可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净资产、技术负责人经历和职称(或执业资格)应当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要求;其他指标应当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要求。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作为项目经理独立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八)企业申请省级许可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市级许可的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应当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资质要求。其中,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经历和职称(或执业资格)、注册建造师、企业业绩等指标应当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要求。 (九)企业提交资质申请材料时,应当提交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在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网站的截图及个人用户名、密码。 (十)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职称人员等应当由申请企业为其连续缴纳一个月以上社保。 三、完善业绩认定 (十一)自2024年7月1日起,申请省级、市级权限审批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应当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且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和竣工验收信息等内容完整,项目数据等级满足C级及以上。 (十二)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除外)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申请企业在提交资质申请时,需提供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指标确认函(项目所在地在我省的,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住建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所在地在外省的,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住建主管部门确认)。 (十三)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类企业资质的业绩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四、强化资质动态核查 (十四)企业取得资质后,应当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设置“资质动态核查”专栏,对全省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实时动态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平台自动标注为“不满足”。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资质许可事项。各地市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权限内资质审批管理和动态核查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30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资质审批,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省住建厅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文件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大提出高质量发展要求,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建筑市场监管向“宽进、严管、重罚”转变,用好数字化和信用手段,构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追求品质的市场环境。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主要领导“严审批、严监管,保质量、保安全”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资质审批,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出台《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我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二、文件依据 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三、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本通知主要对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资质报审要求、完善业绩认定、强化动态核查予以规范。 (一)关于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申请全部资质或部分资质转移的,对原企业、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重新考核。原企业、承继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企业通过重组分立及合并等形式转移资质前,应当至少完成一项该类别资质对应的工程项目。 (二)关于资质报审要求。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作为项目经理独立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经历和职称(或执业资格)、注册建造师、企业业绩等指标应当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要求。 (三)关于完善业绩认定方面。申请省级、市级权限审批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应当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项目数据等级满足C级及以上;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需提供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指标确认函。 (四)关于强化资质动态核查方面。企业取得资质后,应当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设置“资质动态核查”模块,对全省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实时动态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平台自动标注为“不满足”。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资质许可事项。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http://zfcxjst.hlj.gov.cn/zfcxjst/c114774/202404/c00_31731351.shtml 责任编辑:黑龙江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