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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37页

共1413条记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相关企业:        为统筹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延续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自2024年3月1日起,取消的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由“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统一换发有效期一年的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取消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由“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统一换发有效期一年的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自行按照《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证对照表》(附件1),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申请换发有效期一年的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二、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方面工程设计丙级资质,铁路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铁路专业承包三级,公路工程专业监理甲级、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甲级、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监理甲级、农林工程专业监理甲级资质换证,企业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要求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        三、企业换证取得资质项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后,应在该资质项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申请延续。资质换证及延续相关规则详见附件2。        四、企业换证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项不得办理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等业务,需延续通过后,才能申请办理。        五、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按照我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23〕362号)要求办理,申请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企业资质项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项自动失效。        六、企业如在换证或延续时遇到问题,可咨询我厅建筑业监管处或勘察设计处,联系电话:6145762(建管处)、6146148(勘察设计处)。          附件:1.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证对照表         2.资质换证及延续相关规则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27日        附件1 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证对照表 资质类别 序号 现有资质 换领资质 专业资质 1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丙级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2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 3 公路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4 公路工程专业乙级、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5 水利水电工程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电力工程专业甲级 6 水利水电工程乙级、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电力工程专业乙级 7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9 农林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10 农林工程专业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事务所资质 1 事务所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附件2 资质换证及延续相关规则        一、资质换证方式        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专业承包三级、勘察设计丙级资质由“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统一换发相同专业二级或乙级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自行按照《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1),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申请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涉及换证的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企业由系统核查企业的经营情况,营业执照过期或已注销的企业不予换证。企业已有三级或丙级资质,如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申报了二级或乙级资质,还未审批的,暂时不予换证。        二、换证后证书有效期及延续的相关规则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换证后资质证书中每项资质项标记有效期,资质延续后按照首个资质项延续审批通过的有效期作为整本证书的有效期,其余资质项应在资质项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延续,审批通过后整本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一种情形:企业只有三级或丙级资质,由“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直接换发有效期一年的二级或乙级资质证书,企业在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可申请延续。        例如:A企业有一本资质证书: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有效期2024年8月1日),换为一本二级资质证书,证书资质项: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有效期为2025年3月1日,企业可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延续,审批通过后按审批之日起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        第二种情形:企业换发的二级或乙级资质有效期如果大于原有二级或乙级资质的有效期,企业可选择原有资质项申请延续,或选择全部资质项申请延续。        例如:A企业有两本证书,一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有效期2024年6月30日),还有一本是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换二级后,证书合并为一本含两项二级资质项,整本证书有效期不变为2024年6月30日,换证后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项后标记一年有效期(2025年3月1日),企业申请延续时可做选择,如选择原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申请延续,审批通过后按审批之日起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2029年6月30日),整本证书有效期为2029年6月30日,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于2025年3月1日届满前3个月申请延续,审批通过后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为2029年6月30日;如果选择全部资质申请延续,审批通过后按审批之日起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        第三种情形:企业换发的二级或乙级资质有效期如果小于原有二级或乙级资质的有效期,企业可选择换证的资质项申请延续,或选择全部资质项申请延续。        例如:A企业有两本证书,一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有效期2028年6月1日),还有一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换二级后,证书合并为一本有两项二级资质,整本证书有效期为2028年6月1日,换证后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项后标记一年有效期(2025年3月1日)。企业申请延续时,可做选择,如选择对换证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申请延续,审批通过后按审批之日起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2030年3月1日),整本证书有效期为2030年3月1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于2028年6月1日届满前3个月申请延续,审批通过后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为2030年3月1日;如果选择全部资质申请延续,审批通过后按审批之日起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        三、资质延续相关要求        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23〕362号)要求申请延续,涉及以下资质项申请延续时,由资质审批机关进行审核。        1.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及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申请延续,按照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审核;        2.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申请延续时,按照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审核;        3.模板脚手架、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申请延续时,按照资质标准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审核;        4.防水防腐一级、二级资质企业申请延续时,按照资质标准中相对应等级要求的注册人员和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审核;        5.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申请延续时,按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等全部指标审核;        6.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申请延续时,按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资产、注册人员审核。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丙丁级资质证书换领事宜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有关勘察设计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要求,依据国家和我市“放管服”改革精神,为促进我市勘察设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丙、丁级资质证书换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的申请和延续。我委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证书可在有效期届满前,依申请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其中,资质条件未达到所持证书对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按照企业实际具备的资质条件,在证书中注明其可承担的业务范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时,应达到工程勘察设计乙级标准。        二、为加强监管和服务,我委将依托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勘察设计智慧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人员和业绩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在“平台”中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        三、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于2024年3月1日起,登陆“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勘察设计智慧服务平台”(网址:https://yewu.ghzrzyw.beijing.gov.cn/kcfw/qy/login.htm)相应业务模块申请办理该事项。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4年2月2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自查自纠及业绩信息补录工作的公告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要求,现就从业企业(施工、设计、监理企业)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已录入信用信息自查自纠及未录入业绩信息补录工作公告如下。        一、对已录入信用信息开展自查自纠。2024年6月30日之前,从业企业对“管理系统”中发布的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自查重点。一是对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应在系统中提出修改、删除相关信息变更申请,并上传情况说明和承诺书(承诺变更信息的真实性),提交交通运输厅审核。二是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应及时补充更新。2024年6月30日之前,从业企业对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的,交通运输厅可视情况不予处理。2024年7月1日起,仍存在虚假信息的,交通运输厅将对从业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        二、对未录入业绩信息进行补录。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均以“管理系统”中发布信息为准。从业企业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信息尚未录入“管理系统”的,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录工作,之后交通运输部将关闭“管理系统”补录功能。信息录入具体要求请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宁交规发〔2024〕1号)》相关规定执行。        对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自查自纠及业绩信息补录工作存在疑问的,可联系具体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951—6079734。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链接:        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glj/202401/t20240119_3983337.html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链接:        https://jtt.nx.gov.cn/zfxxgk/zfxxgkml/gfxwj/202401/t20240130_4440766.html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4年2月27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示范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简称部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存量信用信息核查 (一)核查范围。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主要对部管理系统中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进行核查。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三)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2024年2月—6月)。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告知在本地区从业的本地及外省施工、设计企业,督促其对照核查范围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填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业绩信息核查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详见附件),从业企业应于6月底前,将申报表盖单位公章的PDF扫描件及表格电子版发至省厅审核邮箱(ljfzgc@163.com)。对已录入部管理系统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从业企业应按照《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核备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完善相关信息填报;对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从业企业应在报送申报表的同时提交正式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电子扫描件,并同步在部管理系统申报变更信息,经省厅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从业企业在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可视情不予处理。 2.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7月—11月)。 省厅汇总整理从业企业上报的申报表后,组织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对从业企业业绩所在地是本地区的申报信息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于11月之前报至省厅。省厅发现从业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2025年1月1日后,根据投诉举报等线索发现已核查内容仍然存在虚假信息的,将严肃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组织存量业绩信息补录 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信息尚未录入部管理系统的,从业企业按照《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核备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填报相关信用信息,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竣(交)工的存量业绩信息补录工作,之后部管理系统将关闭补录功能,未录入业绩不再补录,相关后果由从业企业自行负责。 三、实施增量业绩登记管理 参照当前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管理模式,对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开工和在建的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设计、施工业绩登记管理。 对新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设计和施工(含分包,下同)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基础信息、设计和施工合同段信息、分包信息录入部管理系统;督促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录入项目基础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设计负责人和分项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主要从业人员录入部管理系统,并依次提交建设单位、省厅审核。对在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上述录入程序,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已录入部管理系统的建设项目基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按原录入程序报省厅审核。 审核单位将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或信息变更等审核工作。 四、深入推进业绩信息使用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资质审查效率,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均以部管理系统中发布信息为准。存量业绩信息补录期内,对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所用业绩的核查工作按原方式继续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核查、业绩补录和登记管理等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人员保障,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并填报施工和设计企业业绩信息核查人员统计表,于3月底前将统计表扫描件报至省厅邮箱(ljfzgc@163.com)。 (二)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肃工作纪律,确保依法行政、廉洁用权,严格防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问题发生。 (三)加强数据共享。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跟踪落实省厅相关要求,同时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辽宁省公路工程招投标电子化正式启用辽宁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信息数据库开展信息录入及核备工作的公告》做好本地区省系统的应用指导和信用信息核备工作,大力推进动态监管体系建设。 (四)加强宣传引导。组织开展信息核查、业绩补录和登记管理等工作,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提升服务质量的有力举措,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从业企业自觉做好自查自纠、业绩登记等工作。 联系人:纪续,电话:024-81670135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2月27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府服务效能,提高入库工程项目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数据管理,落实数据审核监管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程项目信息分级管理        A级数据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州)住建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市、区)住建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建部门审核确认。数据分级的对象包括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业务环节数据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为不同的数据等级。对工程项目整体不设置数据等级。        二、完善项目管理平台改造        省级平台与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以下简称工改系统)目前已基本实现工程项目信息共享,实现工程项目各环节信息在业务活动中自动生成并归集共享到省级平台。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版)》要求,3月31日前完成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数据对接。        三、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省内有开工手续并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均可在省级平台补录工程项目信息。对已进入省级平台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信息不完整的,参建单位可据实补录完善相关信息。        对已进入省级平台的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可补录分包工程的基本信息、合同信息以及竣工验收信息等。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项目,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入库的要求入库。        (二)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省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后,由参建单位在省级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三)专业技术人员业绩信息归集        参与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其本人或所在企业补录个人业绩信息。        (四)省外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省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含分包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由企业通过省级平台从全国平台获取。        省外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经省建筑业发展中心确认后入库。        境外工程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由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确认后入库。        四、工程项目信息数据专项治理        (一)各级住建部门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市场主体应登录省级平台或工改系统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工程项目信息进行全面排查,主要检查已补录的历史工程项目信息以及通过项目报建、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日常业务活动分阶段采集的工程项目信息。对存在重复、虚假、错漏以及与实际项目信息不一致等情况的,企业可以申请工程项目信息勘误。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或个人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通过省级平台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二)对于严重超过合同工期仍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各地要督促建设单位尽快登录工改系统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因故中止施工的,各地要督促建设单位通过工改系统办理施工许可中止手续;对仍在建的项目,各地要重点核查其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到岗情况,依法依规查处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将于2024年12月底对项目实际状态与省级平台显示状态不一致的项目进行通报。        (三)对于历史遗留的D级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有关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通过省级平台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根据前述分级管理规则重新定级。2024年底,我厅将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从全国平台清除D级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省级平台将不再显示被清除数据。        五、强化资质申请业绩审核        申请由我厅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进入省级平台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所有环节信息均为C级及以上。办理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由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省级平台和工改系统的应用,确保工程项目信息由省级平台和工改系统产生并推送至全国平台。要将日常监管业务统一纳入省级相关系统办理,确保入库工程项目信息由日常业务活动产生,防止业务办理与系统应用“两张皮”。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省级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后,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提出确认申请,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应在收到确认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        (三)各地要建立工程项目信息审核复核管理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严禁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监管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对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审核中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协助企业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办发〔2017〕16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17〕520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18〕378号)同时废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20〕188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应用的通知》(川建建发〔2020〕380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业绩入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21〕19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的通知》(川建建函〔2023〕577号)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及审核规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22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升级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历史业绩补录模块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工程项目历史数据管理,健全工程项目历史数据审核管理制度,压实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数据审核监管责任,规范工程项目历史信息数据录入和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程项目历史数据信息管理        (一)自2024年4月1日起,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历史业绩补录”功能模块整体升级到青海省工程建设云。2024年3月31日之前企业已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中申请了历史业绩补录审核,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未受理的,将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完成审核。        (二)“历史业绩补录”是指录入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类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信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均可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录入工程项目信息,个人业绩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提出工程项目信息补录申请。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抓紧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提出补录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通过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录入的工程项目信息,不允许相关参建企业进行历史业绩补录,企业可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企业的工程项目信息。        (四)企业补录历史业绩时,若多个企业就同一项工程项目进行信息登记,该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等环节信息已最先审核通过的历史业绩信息确定,其他参建企业补录历史业绩时,不能新增工程项目,只能补充完善与企业自身相关的信息,业绩补录完成后,企业应提交审核。        二、规范历史业绩审核管理        (一)历史业绩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审核历史业绩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级别确认历史业绩数据等级,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历史业绩采用逐级审核制度。企业应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录入历史业绩并提交审核,由工程项目所在地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发证机关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采用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级-市、州级-省级或者市、州级-省级逐级审核,不可越级进行审核。        (三)分级设置历史业绩审核权限。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权限为受理、核查;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权限为审查、审核;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权限为审定。对于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的历史业绩信息,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审核后确认改变对应的数据等级再行推送,也可按照原数据等级进行推送。对历史业绩不符合要求的,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直接向企业退回该历史业绩信息。        (四)申请资质的历史业绩审核规则。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所需企业业绩或相关省份办理资质审批要求A级工程项目数据等级的,应由企业先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个人业绩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市州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企业将相关历史业绩录入青海省工程建设云提交申请后,按照第(二)(三)项所列规则进行审核,接受企业确认申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审核时对相关业绩进行确认,同时改变该项历史业绩的数据等级。办理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局等专业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无需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进行历史业绩补录。        三、落实审核监管责任        (一)审核历史业绩时,项目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监管信息,对项目的工程规模、主要技术指标、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予以重点核查,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严格把关,同时应加强现场核查力度,切实杜绝虚假历史业绩的录入。系统中上传的《项目信息表》(由系统自动生成)应由主管领导及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历史业绩时,应切实加强核查力度,无论是否改变数据等级,都应对下级部门提交的历史业绩进行全面细致的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予以退回,同时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对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口头或者书面约谈,确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要依法依规或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历史业绩审核责任到人,不同审核环节应由不同人员承担,严禁由一人负责所有环节的审核。        (三)企业应对录入的历史业绩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提交虚假历史业绩录入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的企业及个人,将按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记入企业及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并予以信用扣分,相关历史业绩将标注为虚假项目。        四、相关要求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历史业绩审核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落实审核监管责任,严谨细致审核项目信息,确保录入的数据信息、附件信息准确、完整、清晰,符合要求,保证工程项目历史业绩数据质量。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权利运行的监督,建立相关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历史业绩审核监管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按照法律法规或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为做好我区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勘察丙级,工程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详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二、资质证书需换领为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铁路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铁路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等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        三、自2024年2月29日起,企业(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可提交换证申请。企业登陆广西建设网(网址:http://www.gxcic.net/wsbs/)“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申报信息填写,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点击提交即可完成申报。企业申报时资质需为“有效”状态,企业提交换证申请后自动换发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四、企业申请换领资质应将所有可换领资质一并申请换领。        五、换领资质有效期为1年,从换证获批准之日起算。建筑业企业若原有我厅核发资质证书的,换证后合并为同一本证书,有效期按最先到期资质的有效期计算。换领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六、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应保持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满足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七、申请换领有效期1年资质的企业应申请办理延续通过后,才能申请办理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等业务。        未尽事宜,可拨打我厅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热线(0771—5595842、5595532)或通过“桂建云首页—右侧浮窗—在线咨询—行政审批在线咨询”进行咨询。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资质类别 序号 现有资质 换领资质 专业资质 1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丙级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2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 3 公路工程专业乙级、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4 水利水电工程乙级、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电力工程专业乙级 5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6 农林工程专业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事务所 1 事务所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有关要求,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24〕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申报渠道及流程        1、工程监理、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换证申报渠道及流程: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站点选择“自治区”----部门办事(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选择对应资质“换证补证”事项----依照申报材料提交换证申请----法定时限受理审核完成(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申报表及持有资质的真实性)----依据审核结果将原证书交还(可邮寄)发证机关(宁夏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住建厅窗口)----发布公告(自治区住建厅官网)----领取相应资质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报渠道及流程:        (1)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站点选择“自治区”----部门办事(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选择对应资质“换证补证”事项----依照申报材料提交换证申请----审核机关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受理审核并出具意见(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申报表及持有资质的真实性)。        (2)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站点选择发证机关所在市----选择“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注销”事项----依照申报材料提交三级资质注销申请----审核机关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受理审核并出具意见。        (3)由吴忠市、石嘴山市、固原市、中卫市核发的资质,由企业依据审核结果将原证书交还至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不定期向我厅推送已注销资质企业名单----我厅依据注销名单发布公告(自治区住建厅官网)----领取相应资质证书。        (4)鉴于银川市企业较多,为让企业“少跑腿快办事”,经与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协商,特在宁夏政务服务大厅设立“银川市换证窗口”,有银川市核发资质的企业可在线上提交资料后,直接到宁夏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办理换证业务,也可申请后依据审核结果将原证书直接邮寄至宁夏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住建厅窗口,等待公告发布后(自治区住建厅官网),领取相应资质证书。        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其他问题        1.换证时间:2024年4月1日前到期的企业,请于3月1日至4月10日期间集中到我厅办理换证业务,过期我厅将不予受理;2024年4月1日之后到期的,至少于有效期届满前15日提出申请,到期未申请换证的,逾期自动作废。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