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更多
全国
切换
消息
登录
立即注册
☰
登录
资质标准
政策文件
常见问题
课程中心
联系我们
政策文件
公示公告
常见问题
资质标准
文号
搜 索
关键词
搜 索
首页
/
政策文件
/
第40页
/
部委:
省厅
请选择省份
请选择省厅来源
市局
请选择市
请选择市局来源
政策文件列表 - 第40页
共1499条记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的通知
吉建设〔2024〕10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优化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环境,规范从业主体市场行为,推动全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吉建设〔2020〕6号)规定,我厅决定开展2023年度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评定范围 凡工商注册地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均应参加信用评级。 二、评定流程 本年度信用评级工作由勘察设计单位自评后,报省住建厅勘察设计处审定,具体流程如下: (一)勘察设计单位自评。勘察设计单位要如实填写评分表(见附件1),并严格按照模板(见附件2)制作申报材料。勘察设计单位应将评分表和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成PDF版文件(文件名应为单位全称),报送至省住建厅勘察设计处邮箱(sjc_82752399@163.com)。其中“年度营业收入”以2023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数据为准。“企业年度完成项目数量”、“年度拓展省外国外业务”、“年度牵头开展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设计业务”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主要页等证明材料。“施工图联审综合评定打分”按企业在联审系统2023年度得分查询结果填写。 (二)省厅审定。省厅对勘察设计单位自评分数和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结合上年度信用评级结果、日常监管情况、上年度国家和省质量检查、统计年报、举报投诉、公益事业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三)结果公示和发布。评级结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15天,接受社会监督。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可在公示期内向省厅提出复核;无异议的信用评级结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 三、时间安排 各勘察设计单位应于5月15日前,将评分表和附件材料上报省住建厅勘察设计处邮箱。省厅于6月15日前完成审定并公示,6月底发布全省信用评级结果通告。 四、相关要求 各勘察设计单位应如实自评打分,如有弄虚作假,查实后直接降低信用等级;施工图联审系统连续两年低于60分的,直接降低信用等级;连续两年未上报统计年报的,直接评定为B级(不合格);上年度质量专项检查被行政处罚的,直接评定为B级;应报未报的,直接评定为B级。 五、结果应用 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各级主管部门实施差异化管理。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的单位,加大扶持力度,开辟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信用等级评定为B的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联 系 人:勘察设计处 刘 壮 联系电话:0431-82752498 附件:1.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评分表 2.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申报材料模板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2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穗建审批〔2024〕242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我局于近期开展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领范围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附件1)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二、换领时间 自2024年3月29日起启动换领工作。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资质证书的,证书逾期自动作废。如资质证书上还有其他资质的,换领资质的有效期单独标注,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三、换领流程 (一)符合本次换领范围的,企业可登录“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向我局提交换领申请,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 (二)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向有资质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延续。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三)本次换领证书事项实行行政审批制,不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通过以下路径提交换领申请:登录三库一平台——行政审批事项——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换领证书,同一本证书上所有需要换领的资质需一次性提出申请,涉及不同层级审批机关的,需以不同的案件流水号同步提交。 (四)如资质证书上有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仍在核查中的资质,需待核查结束后再申请资质换领。 四、其它工作要求 (一)2024年3月29日起至企业完成证书换领前,市、区住建局暂停办理国发〔2021〕7号文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跨市变更。 (二)企业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需在完成资质延续后,才能申请办理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跨市变更等事项。 (三)属于部级权限的应按程序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工作由广东省住建厅负责办理。 (四)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换领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附件2)由我局出具,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1号府前大楼9楼901室。联系电话:83040944。 (五)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自企业取得本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持有换领范围内勘察设计和监理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要求申请相应资质,有效期5年。 (六)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结合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开展动态核查。经核查,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附件: 1.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2.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7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1.哪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需要换领资质证书? 答:《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附件1)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2.企业应在何时申请换证? 答:自2024年3月29日起,启动换领工作。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资质证书的,证书逾期自动作废。如资质证书上还有其他资质的,换领资质的有效期单独标注,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3.换领后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是怎么计算的? 答:换领后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通过换证申请之日起往后推1年。例如企业2024年4月1日通过换证申请,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1日。 如资质证书上还有其他资质的,换领资质的有效期单独标注,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4.企业申请证书换领的途径? 答:涉及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勘察设计乙级、监理乙级资质的换领工作,由我局办理。企业可登录“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通过以下路径提交换领申请:登录三库一平台——行政审批事项——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换领证书,本次换领证书事项实行行政审批制,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由广东省住建厅负责办理。 5.企业有多项资质需要换领且涉及不同审批层级的,如何申请? 答:持有多项资质需换领的需一次性提交申请,涉及不同审批层级的以不同流水号同步提交。 情况1:例如企业同时持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需要申请换领的,两项三级资质需一次性提出换领申请。其中: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换领后的审批级别为省(省厅委托广州市局办理),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换领后的审批级别为市,不同审批级别的资质以两个流水号同时提交。 情况2:例如企业同时持有通信总承包三级(省厅办理)和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省厅委托广州市局办理)需要申请换领的,以两个流水号同时申请换领资质。 6.企业有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仍在核查中的资质,如何申请资质换领? 答:企业持有的资质证书,如有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仍在核查中的资质,需待核查结束后再申请资质换领。 7.企业换证后如何申请资质延续? 答: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向有资质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延续。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8.建设工程企业换证后可以办理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跨市变更等事项吗? 答:企业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需在完成资质延续后,才能申请办理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跨市变更等事项。 9.哪些资质需要到住房城乡建设部换领证书?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中的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中的水利和公路行业及其专业丙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中的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及农林工程专业甲级资质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换领资质。 10.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换领总承包二级资质,是否需要市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核查意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注册地在广州市的,需向我局申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附件2),连同办事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一并提交给省厅申请证书换领。我局办理《企业资质核查意见》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1号府前大楼9楼901室,联系电话:83040944。请企业提供申请表和资质证书等纸质材料。 附件: 1.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2.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24〕10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激发建筑业企业活力,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 (一)针对《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中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上述建筑业企业可于2024年4月1日起,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点击首页“办事大厅系统”(选择076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建筑业企业换证(叁级换贰级)”),在线提交换证申请;工程监理企业直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书面换证申请(办理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C岛)。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企业换证取得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换领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本市许可的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 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其中,需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对资质承继企业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内容。 三、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主要人员考核要求 (一)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企业工程业绩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的,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完善企业申报业绩认定 (一)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二)本市工程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北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监管服务平台的,企业可依据《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京建发〔2021〕171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要求,登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完善项目信息。 (三)京外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 (四)加强对工程业绩真实性的核查。通过组织实地核查、向工程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函询等方式,对工程业绩进行抽查核实。发现企业及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加强信用管理 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审批部门如发现企业申报的主要人员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报,将有权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重点对劳动合同、社保、纳税等方面进行核查。 对在审查中发现企业通过盗用、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弄虚作假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禁止1年内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六、落实公开公示制度 建立企业资质申报过程的公示制度,公开申报企业提供的业绩、人员资料,公开审批结果,破除信息壁垒,便于社会监督、举报企业申报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同时督促市场主体主动整改、自主选择、自担风险。 七、建立函询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就资质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
关于省外监理企业入苏资质核验平台迁移的通知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省外监理企业入苏资质核验平台迁移的通知 一、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的 “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监理行业管理”(以下简称老平台)将于2024年4月12日(星期五)下午6点至2024年4月15日(星期一)上午9点进行数据迁移,期间停止办理相关业务。2024年4月15日(星期一)上午9:00起,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信息报送统一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新平台)办理。 二、已在老平台办理完结的数据将同步到新平台,数据迁移前还未办结的业务须在新平台上线后重新申请。 三、已在老平台办理过资质资格信息报送手续的企业及新办理企业需在新平台中注册用户。新平台上线后,“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申请表”、“省外工程监理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验汇总表”在新平台打印。 四、新平台具体办理业务方法为:企业打开江苏政务服务网(https://www.jszwfw.gov.cn/)—综合旗舰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综合服务平台,登录时要选择“法人登录”,无法人账号的须先行注册,登录平台请使用谷歌Chrome、微软Egde浏览器或360浏览器、腾讯浏览器极速模式。 五、新平台办事指南将于2024年4月15日前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http://49.77.204.6:17001/Website/#/)业务系统-办事指南-“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办事指南”发布。 六、工程监理合同归集相关业务仍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办理。 附件:通知 监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建建通〔2024〕25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4〕25号)
关于省外施工企业入苏平台数据迁移的通知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省外施工企业入苏平台数据迁移的通知 通 知 一、“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信息报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老平台)4月12日(星期五)下午6点至4月15日(星期一)上午9点,将进行数据迁移,期间停止办理相关业务。4月15日(星期一)上午9:00起,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信息报送统一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新平台)办理。 二、已在老平台办理完结的数据将同步到新平台,数据迁移前还未办结的业务须在新平台上线后重新申请。 三、已在老平台办理过资质资格信息报送手续的企业及新办理企业需在新平台中注册用户。新平台上线后,《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信息登记表(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在新平台打印。 四、新平台具体办理业务方法为企业打开江苏政务服务网(https://www.jszwfw.gov.cn/)—综合旗舰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综合服务平台(登录时要选择“法人登录”,无法人账号的须先行注册。登录平台请使用谷歌Chrome、微软Egde浏览器或360浏览器、腾讯浏览器极速模式。) 五、新平台办事指南将于4月15日前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http://49.77.204.6:17001/Website/#/)业务系统-办事指南-办理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信息报送手续(信用手册)办事指南” 发布。 附件:通知(1)(1)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强信心稳增长促转型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陕建发〔2024〕108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强信心稳增长促转型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相关单位及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帮助我省民营建筑业企业增强发展信心,助力全省经济整体好转,研究制定了《支持建筑业企业强信心稳增长促转型十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支持建筑业企业强信心稳增长促转型十条措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通信管理局2024年3月27日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项目信息补录工作的通知
烟建建管〔2024〕10号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项目信息补录工作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上线的通知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北京市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上线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市规〔202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便利企业完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开发建设“北京市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目前已上线运行。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统一纳入“北京市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项目信息平台”)管理。经审核确认后,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企业在京外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通过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完善项目信息。涉密工程和其他按规定不得公开的项目信息,不得通过项目信息平台录入,按照涉密信息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对于按规定通过“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备案检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通过后,项目自动录入全国平台。对于以下无法在全国平台查询,且需补充录入的勘察设计项目信息,企业可申请补录项目信息: (一)历史上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除建筑、市政外的其他工程设计项目; (三)岩土工程设计、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勘察、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项目。 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要求,企业需要补录历史项目信息的,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出补录申请,由我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审核确认,并在我委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推送至全国平台。补录项目信息统一通过“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服务平台”(http://yewu.ghzrzyw.beijing.gov.cn/kcfw/qy/login.htm)进行申请。 四、企业对补录项目信息和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于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我委将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管理,及时录入、主动维护项目信息,共同维护我市勘察设计市场良好秩序。 各单位在业绩录入填报过程中如需咨询相关政策,可联系专项工作咨询电话:010-68022699、010-68010400、010-89151371(电话咨询时间为工作日9:00—17:00),或通过“北京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微信公众号-问题咨询栏目留言,我委将及时答复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4年4月9日
«
1
•••
38
39
40
41
42
•••
150
»
10 条/页
京ICP备202511315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28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