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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相关问题的政策性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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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相关问题的政策性解读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云建建〔2024〕12号)精神相关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办理电力,公路、水运、铁路、民航,水利,通信,矿山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由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通信、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专业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相关政策进行了以下解读。 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数据分级的主要依据为数据产生或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层级。分级对象具体到工程项目各业务环节,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业务环节信息可根据具体情况定为不同的数据等级,对工程项目整体不设置数据等级。数据分为A、B、C、D四个等级: 数据等级 说明 A级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B级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C级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D级 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业绩录入系统相关材料清单 (详情请点链接:https://jgycx.ynjzjgcx.com/webHtml/news/view.html?n=news&id=50d673f1-d40c-4f5c-a554-2bad2ccf946b)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工程业绩注意事项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工程业绩注意事项 序号 在审核过程中,工程业绩需要注意的点比较多,主要有以下29个方面: 1 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按层数计算过业绩,就不能再按高度或跨度等计算业绩。1项工程,即使层数、高度、跨度、造价等均达到考核标准,也只能算1项业绩。《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 业绩中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层数、高度、建筑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3 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4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 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使用。合法分包该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也可将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专业业绩申报专业资质。但是要注意的是,主体工程不能分包;分包不能超过总工程量的30%。 6 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专业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业主签订的合同均予以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中未实行分包的工程,不可以作为业绩申请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7 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8 《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23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8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9 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也不考核其境外承接工程的承发包关系是否符合中国的管理规定。 10 考核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中的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实施时(限2008年3月1日以后中标承接的工程)为非本企业建造师,或不具备建造师资格,或超越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如果存在以上情况,不予认定该项代表工程业绩。 11 如果是具有不同专业或类别资质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承接的工程可以作为有效业绩申报;如果具有同类别同专业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承接的工程,不能作为有效业绩申报。 12 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3 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14 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5 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16 群体建筑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群体建筑如果基础相连,所有地下结构(如地下室、车库)的面积及地面上某一单体面积累计可以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17 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18 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甲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被通报批评、撤销资质、降级、吊销资质前中标或签订合同的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9 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等要注意的是:木论是甲方的还是地方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都不能直接作为工程业绩材料申报;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直接发包通知书等。 20 代表工程的合同资料。指企业承包工程所签订的能反映合同双方名称、工程概况、合同价格、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质量约定等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或者含有上述内容的合同部分。 21 验收报告是指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工程质量鉴定书,基本上要有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业主)单位四方或者勘察的五方印章。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只要是四方或者五方签章的,二者有其一就可以。 22 建筑工程所有工程必须附图纸。除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业绩指标,在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能明确反映的,且反映指标的相同内容相对一致,只审查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不能明确反映指标的,再延伸审查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工程图纸至少应包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含注册人员签章等。图签中的工程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等应是齐全、有效的。图纸上反映的问题最多:出图章、注册人员执业印章、图签必须清晰可辨;图纸出图时间必须与业绩时间不冲突;出图章上的企业编号必须与注册人员执业印章编号一致;图纸必须能反映所申报的指标(跨度或单体建筑等),老图不能盖新章(建筑2年;结构3年;造价4年;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即图纸时间不能早于注册人员注册时间)。 23 网架工程边长按短边进行考核。 24 企业资质升级的,工程业绩要注意超资质承揽,超资质承揽包括:①在未取得某项资质之前,已承接的工程;②超出资质标准规定的规模承包的工程;③资质设限,超出设限范围承包的工程。 25 “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同一工程分期发包,可以将各期工程累加,超时间的不予计算; 26 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个人业绩要求的,应按照《实施意见》中的附件3: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进行考核;(总包、专包二级或者特级)。 27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近10年来作为施工项目经理王持完成的工程项目。注册建造师业绩考核中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竣工验收需为同一人。 28 企业资质延续工程业绩需满足以下要求(意味着企业资质延续将要考核企业业绩):(1)施工综合资质:近5年完成2类以上施工综合资质要求的工程项目。(2)施工总承包甲级、专业承包甲级资质:近5年完成2个以上本类别甲级资质要求的工程项目。(3)施工总承包乙级、专业承包乙级资质:近5年完成过2个以上本类别工程项目。 29 《资质申请表》中的内容与相关的附件材料内容一致性或符合性问题;同一人员或数据在材料中的前后一致性、合理性问题;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时间、合同时间、合理工期、竣工验收时间以及合同与验收及结算的内容一致性、合理性等。代表业绩的想,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等主要人员履约周期一般不能重叠。就是同一个项目经理、总工不能兼任两个项目的主要管理岗位,也就是同一时间同一人双岗或一人多岗。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建建〔2023〕15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精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激发建筑业企业活力,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云南省实际,现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业绩认定方式。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含重组分立),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C级及以上工程项目并标注个人信息。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时提供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业绩指标(含主要人员)真实性、准确性出具的确认函(项目所在地在云南省的,需州市级相应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所在地在外省的,需项目所在地省级相应主管部门确认)。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行业或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行业或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二、加强申办资质有关人员监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应资质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申报企业资质的人员须是本企业在职员工(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为其缴纳社保、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且通过云南建管小程序完成实名认证。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许可)申请的各类人员(含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和项目等有关信息,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将予以标注,在资质(许可)审批时重点审核。对资质申办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将重点核查劳动关系、社保等证明材料,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对使用上述人员取得资质企业进行核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记录,实行“黑名单”制。 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按相应资质标准考核原企业和资质继承企业双方的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含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工程业绩、技术装备、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按相应资质标准考核原企业和吸收资质企业双方的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含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及原企业法律继承关系、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对建设工程企业新获得资质进行动态期管理,期间不能申报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业务。 四、加大资质动态核查力度。建立注册人员管理和资质审批联动监管机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核查”的原则,加强对已取得资质企业的动态核查。对注册人员等不再满足资质标准的企业,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标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推送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对不按要求整改且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撤回资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登录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满足资质标准的企业已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要纳入重点监管,如出现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加强信用管理。企业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项时,对企业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应如实填写,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提供申报材料中涉及相关人员的社保、纳税等证明材料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通过云南建管小程序进行实名确认后提交,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列入信用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进一步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企业申办资质时盗用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的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在资质申请中发现弄虚作假、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七、强化平台数据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监督,平台建设单位、运维单位要落实管理责任,不得擅自变更、删除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数据,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平台建设单位、运维单位要履行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级建设工程资质审批和管理部门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完善内控制度,加强风险防控;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工程业绩及资质审核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4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云建建〔2024〕1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数据衔接管理,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数据审核监管责任,强化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和审核,结合云南省实际,现将加强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南省平台)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填报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完成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参建单位应在云南省平台中申报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应遵循“一项目一基本信息”的原则,按照建设基本程序依次完成各流程环节信息录入和审核,分别为: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修订后的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完善云南省平台相关数据标准,做好平台改造升级工作,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与全国平台对接。 二、加快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一)严格信息推送。按照“属地管理,逐级推送”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本级在云南省平台产生的工程项目信息,按规定推送至全国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的工程项目信息可共享至云南省平台,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加快信息补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云南省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抓紧时间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补录申请并同意后,逐级进行补录审核,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严格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 (一)落实分级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工程项目信息A、B、C、D四个等级分级管理规定,其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通过后标识为A级数据;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通过后标识为B级数据;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通过后标识为C级数据;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标识为D级数据。 (二)严格提级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工程项目信息,已上传全国平台的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可以升级其数据等级,企业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程项目信息提级申请后(附工程项目属地县级和州市级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按照逐级提级的原则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确认后,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审核确认时应当结合在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监管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共享信息。 (三)规范信息报送。对于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的工程项目信息,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审核后确认相应的数据信息等级再行推送,也可直接按照原数据等级进行推送。属于总承包单位合法分包的专业工程项目,企业申报分包业绩时其工程总承包单位业绩应已入库,企业除按照系统各模块业绩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许可证、专业工程分包中标通知书、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强化资质申请业绩审核 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所需企业业绩应由申请企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确认申请,个人业绩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州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资质审批事项所需企业业绩应由申请企业向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个人业绩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确认申请后,要向申请企业明确审核确认的办理时限,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档案信息和项目监管信息。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企业申报的项目业绩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分别完成审查和审核工作,并对其审核通过的业绩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审核不通过的业绩应一次性告知不通过的原因及补正要求。办理电力,公路、水运、铁路、民航,水利,通信,矿山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由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通信、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确定业绩确认方式。 五、严查弄虚作假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健全A、B角制度和责任追溯制度,加大对已入库工程项目信息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管,及时清除虚假信息。对企业或个人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经查实后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档案,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项目。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牵头完成业绩审核工作,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数据质量;抓好末端落实,对审核人员要搞好教育、培训和督导,防止“上热下冷”,确保懂政策、明标准、业务精、会审核、时效高。填报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工作,强化源头管控,督促具体经办人员提高数据录入质量,与各项目的其他参建单位做好协同配合,防止错报、漏报或者重复上报信息等情况的发生。 (二)压实责任防控风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进一步压实审核责任,加强廉政风险建设,建立内部防控体系,严防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监管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动态核查等方式对云南省平台项目信息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时抽查检查,发现业绩审核把关不严、不履职尽责导致虚假业绩信息入库的,将通报、约谈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并将相关情况抄送属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健全机制加强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健全云南省平台数据监控机制,指导平台运维单位开发数据异常系统预警功能,发现数据异常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逐级上报。平台建设和运维单位要落实管理责任,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删除云南省平台项目信息数据,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违反合同约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咨询联系电话:0871-64320981。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升级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业务办理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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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升级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业务办理系统的通知 有关企业及个人: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工作安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于2024年1月19日18:00(星期五)至1月22日8:30(星期一)对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业务办理系统进行升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升级将按照《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数据交换接口规范(V2.0)》要求,对接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对接成功后,新版本制证接口会调整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证书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原已制作并下载的电子证书在使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二、系统升级期间,将停止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证书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相关业务申报及办理。请有关企业和个人于2024年1月19日(星期五)18:00前完成相关业务办理。逾期未办理完成的业务,请在系统升级完成后重新申报。 技术咨询电话:0871-65631360、0871-65212258。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8日
事关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
沪建建管〔2024〕19 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事关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要求,本市将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证书换领、延续等有关事项详见↓ 一、“改革决定取消的资质”的换领和延续 1、证书延期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以下简称“改革决定取消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3月底前届满的,已统一延期至2024年3月31日。 2、证书换领 持有“改革决定取消的资质”的本市企业,应在2024年1月16日起至有效期届满前,使用法人一证通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zjw.sh.gov.cn),在“企业类办事”栏目本市企业资质申请中选择相应资质类别,一键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以上按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换领新证书的资质,以下简称“换领资质”)。换领资质有效期统一为2024年12月31日。如资质证书上还有其他资质的,换领资质的有效期单独标注,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企业未在2024年12月31日前申请换领资质证书的,原“改革决定取消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3、证书延续 企业应在换领资质有效期2024年12月31日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及时申请延续。企业可单独延续换领资质,延续通过后按原资质证书有效期核发证书。企业也可以同时延续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延续通过后换发5年有效期的资质证书。换领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市批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 企业持有本市审批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市批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云建建〔2024〕12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数据衔接管理,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数据审核监管责任,强化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和审核,结合云南省实际,现将加强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南省平台)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填报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完成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参建单位应在云南省平台中申报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应遵循“一项目一基本信息”的原则,按照建设基本程序依次完成各流程环节信息录入和审核,分别为: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修订后的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完善云南省平台相关数据标准,做好平台改造升级工作,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与全国平台对接。 二、加快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一)严格信息推送。按照“属地管理,逐级推送”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本级在云南省平台产生的工程项目信息,按规定推送至全国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的工程项目信息可共享至云南省平台,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加快信息补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云南省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抓紧时间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补录申请并同意后,逐级进行补录审核,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严格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 (一)落实分级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工程项目信息A、B、C、D四个等级分级管理规定,其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通过后标识为A级数据;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通过后标识为B级数据;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通过后标识为C级数据;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标识为D级数据。 (二)严格提级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工程项目信息,已上传全国平台的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可以升级其数据等级,企业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程项目信息提级申请后(附工程项目属地县级和州市级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按照逐级提级的原则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确认后,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审核确认时应当结合在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监管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共享信息。 (三)规范信息报送。对于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的工程项目信息,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审核后确认相应的数据信息等级再行推送,也可直接按照原数据等级进行推送。属于总承包单位合法分包的专业工程项目,企业申报分包业绩时其工程总承包单位业绩应已入库,企业除按照系统各模块业绩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许可证、专业工程分包中标通知书、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强化资质申请业绩审核 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所需企业业绩应由申请企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确认申请,个人业绩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州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资质审批事项所需企业业绩应由申请企业向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个人业绩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确认申请后,要向申请企业明确审核确认的办理时限,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档案信息和项目监管信息。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企业申报的项目业绩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分别完成审查和审核工作,并对其审核通过的业绩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审核不通过的业绩应一次性告知不通过的原因及补正要求。办理电力,公路、水运、铁路、民航,水利,通信,矿山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由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通信、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确定业绩确认方式。 五、严查弄虚作假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健全A、B角制度和责任追溯制度,加大对已入库工程项目信息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管,及时清除虚假信息。对企业或个人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经查实后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档案,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项目。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牵头完成业绩审核工作,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数据质量;抓好末端落实,对审核人员要搞好教育、培训和督导,防止“上热下冷”,确保懂政策、明标准、业务精、会审核、时效高。填报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工作,强化源头管控,督促具体经办人员提高数据录入质量,与各项目的其他参建单位做好协同配合,防止错报、漏报或者重复上报信息等情况的发生。 (二)压实责任防控风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进一步压实审核责任,加强廉政风险建设,建立内部防控体系,严防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监管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动态核查等方式对云南省平台项目信息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时抽查检查,发现业绩审核把关不严、不履职尽责导致虚假业绩信息入库的,将通报、约谈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并将相关情况抄送属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健全机制加强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健全云南省平台数据监控机制,指导平台运维单位开发数据异常系统预警功能,发现数据异常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逐级上报。平台建设和运维单位要落实管理责任,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删除云南省平台项目信息数据,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违反合同约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咨询联系电话:0871-64320981。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换证期间从事建筑业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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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换证期间从事建筑业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确保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企业资质延续换证期间建筑业活动正常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已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但还未收到企业资质证书原件的企业,凭原资质证书复印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页和加盖企业公章的附件名单页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企业资质资格信息,在2024年3月1日前从事建筑业活动(含招投标),视同于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特此公告。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赣建审批〔2024〕3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鄱阳县、安福县、南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资质许可机关按直接申请相应资质标准考核注册建造师等指标,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厅批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申请后直接发放证书;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资质许可机关按相应资质标准考核企业注册建造师等指标,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三、上述换证工作在“江西住建云”平台管理系统进行办理,相应企业资质需为“可用”状态,企业提交换证申请后自动换发证书;其中,企业换领资质证书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需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领。相关业务预计在今年2-3月陆续开放办理,具体时间以“江西住建云”平台管理系统内上线时间为准。 此前相关可换领资质已提交升级申请的企业,可提交退回申请报告,等待办理换证,也可选择继续等待资质审查。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0日 附件: 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资质 类别 序号 现有资质 换领资质 专业 资质 1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丙级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2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 3 公路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4 公路工程专业乙级、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5 水利水电工程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电力工程专业甲级 6 水利水电工程乙级、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电力工程专业乙级 7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8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9 农林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10 农林工程专业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事务所资质 1 事务所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黔建建通〔2024〕4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附件: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4〕4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换证期间参加招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告
第642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换证期间参加招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告 因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集中,工作周期较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核准资质延续的部分企业,未及时收到资质证书原件。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招投标活动正常开展,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已公告通过延续的建筑业、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均可以正常参加招投标活动。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关于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的截图,即视为该企业资质延续有效,可正常参与投标。 特此通告。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1日
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第1708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资质审批工作,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月12日至2月20日。 联系人:王艳 联系电话:0451-53644878 电子邮箱:jgc53628609@126.com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景江西路888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 附件: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2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
〔2024〕113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做好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厅和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省级审批权限资质,即日起可向发证机关申请有效期延续,经核查全部专业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 二、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发证机关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省级审批权限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一级资质注册建造师人数核查。其他资质按照最低等级注册建造师人数核查。 咨询电话:0451-53624636(建筑业企业) 0451-53628609(工程监理企业) 0451-58652055(省政务服务中心) 附件:承诺书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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