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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57条记录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桂建政务〔202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为做好我区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勘察丙级,工程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详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二、资质证书需换领为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铁路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铁路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等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 三、自2024年2月29日起,企业(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可提交换证申请。企业登陆广西建设网(网址:http://www.gxcic.net/wsbs/)“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申报信息填写,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点击提交即可完成申报。企业申报时资质需为“有效”状态,企业提交换证申请后自动换发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四、企业申请换领资质应将所有可换领资质一并申请换领。 五、换领资质有效期为1年,从换证获批准之日起算。建筑业企业若原有我厅核发资质证书的,换证后合并为同一本证书,有效期按最先到期资质的有效期计算。换领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六、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应保持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满足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七、申请换领有效期1年资质的企业应申请办理延续通过后,才能申请办理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等业务。 未尽事宜,可拨打我厅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热线(0771—5595842、5595532)或通过“桂建云首页—右侧浮窗—在线咨询—行政审批在线咨询”进行咨询。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资质类别 序号 现有资质 换领资质 专业资质 1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丙级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2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 3 公路工程专业乙级、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4 水利水电工程乙级、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电力工程专业乙级 5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6 农林工程专业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事务所 1 事务所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关于试行资质申报人员实名认证及证书电子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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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试行资质申报人员实名认证及证书电子化的通知 为提高资质审批效率,加强信用管理,严厉打击申报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决定自2024年3月15日起,试行申报人员实名认证措施,同步推行资质证书电子化,具体流程如下: 1.实名认证流程:在相应资质申报及审批过程中(资质延续业务除外)对资质申报人员进行人脸识别实名认证,持证人员需通过“我的宁夏”进行实名认证,并由个人自主向企业发起证书授权申请,申请完成后,在授权有效期内,企业方可使用该持证人员所授权的证书办理资质相关业务,具体操作流程另行通知。 2.证书电子化: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等3类6种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企业可通过“我的宁夏——法人中心——我的证照”查询持有证书情况。 近期将对网站进行升级,如申报过程中出现卡顿、非正常显示或部分功能使用不畅等情况,请刷新网站或联系技术支持(0951-6982717)解决。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19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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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有关要求,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24〕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申报渠道及流程 1、工程监理、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换证申报渠道及流程: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站点选择“自治区”----部门办事(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选择对应资质“换证补证”事项----依照申报材料提交换证申请----法定时限受理审核完成(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申报表及持有资质的真实性)----依据审核结果将原证书交还(可邮寄)发证机关(宁夏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住建厅窗口)----发布公告(自治区住建厅官网)----领取相应资质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报渠道及流程: (1)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站点选择“自治区”----部门办事(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选择对应资质“换证补证”事项----依照申报材料提交换证申请----审核机关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受理审核并出具意见(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申报表及持有资质的真实性)。 (2)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站点选择发证机关所在市----选择“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注销”事项----依照申报材料提交三级资质注销申请----审核机关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受理审核并出具意见。 (3)由吴忠市、石嘴山市、固原市、中卫市核发的资质,由企业依据审核结果将原证书交还至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不定期向我厅推送已注销资质企业名单----我厅依据注销名单发布公告(自治区住建厅官网)----领取相应资质证书。 (4)鉴于银川市企业较多,为让企业“少跑腿快办事”,经与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协商,特在宁夏政务服务大厅设立“银川市换证窗口”,有银川市核发资质的企业可在线上提交资料后,直接到宁夏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办理换证业务,也可申请后依据审核结果将原证书直接邮寄至宁夏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住建厅窗口,等待公告发布后(自治区住建厅官网),领取相应资质证书。 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其他问题 1.换证时间:2024年4月1日前到期的企业,请于3月1日至4月10日期间集中到我厅办理换证业务,过期我厅将不予受理;2024年4月1日之后到期的,至少于有效期届满前15日提出申请,到期未申请换证的,逾期自动作废。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19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晋建审函〔2024〕187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省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做好我省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书换领要求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经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查询未标记“黄牌预警”或“红牌预警”信息的企业,可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 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自行选择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相应标准申请延续。 资质证书需换领为交通、水利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 二、换证申请流程 自2024年3月1日起,企业可登录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sxzwfw.gov.cn/),在相应的企业资质核准——升级情形中申请换证,并上传以下材料: 1.《XXX公司企业资质(XX)申请表》(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表中的申请类型勾选资质换证;工程监理、勘察、设计企业在申请表中的申请类型勾选其他); 2. 企业资质制作基本情况汇总表; 3. 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申请换证时,需在申请表中填写原资质类别及等级,其中工程监理企业还需按照附件在申请内容中注明拟换领的资质类别。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7日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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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各建设工程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要求,为做好全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取消资质的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 涉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或直接申请有效期5年延续。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申请换领1年有效期的暂不对注册人员等指标进行审核,企业应在换领的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资质许可机关按相应资质标准考核相关指标,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换领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直接申请5年有效期延续的,按照相应专业资质管理规定、标准对相关指标要求进行考核,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审核不合格的按照1年有效期进行证书换发。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其他资质换证工作 厅批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核查相关指标。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资质许可机关按相应资质规定、标准考核企业相关指标,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三、工作要求 本次换证工作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进行办理,相应企业资质需为“正常”状态。换领资质证书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直接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领。换领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在建办市〔2023〕47号发布之日(2023年12月28日)至监管平台功能起用期间的,企业要在换证功能启用60天内申请换证,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换证功能启用前,资质有效期过期的企业信息将同步至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保障相关企业工程建设活动正常开展。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7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交建函〔2024〕16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平潭交建局,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要求,为提高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信用信息质量,提高服务市场水平,现就有关工作安排情况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交建函〔2019〕87号)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责任单位职责如下: (一)省厅负责组织部管理系统信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省内企业基本信息核查。 (二)省高指具体负责我省高速公路施工、设计企业业绩的核查工作。 (三)省公路中心具体负责我省普通公路施工、设计企业业绩的核查工作。 (四)省交通质安中心具体负责我省监理企业业绩的核查工作。 二、开展存量信用信息核查 (一)企业自查自纠。2024年1-6月,由从业企业对部管理系统中等级信息开展自查自纠,及时补充更新填报信息;原填报信息不准确、虚假的由从业企业在部管理系统中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经审核同意后修改、删除有关信息。在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可不予处理。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平潭交建局组织企业注册地在本辖区的从业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各责任单位按照分工开展核查工作。 (二)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7-12月,各业绩信息核查的责任单位按照分工对部管理系统中涉及我省从业企业相关业绩信息进行核查,包括省内个人业绩、企业业绩信息和注册地在我省的从业企业其它信息,11月30日前将核查情况于报厅。核查发现从业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信用考核。 三、组织存量业绩信息补录。由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平潭交建局组织辖区内从业企业,及时录入审核尚未录入部管理系统的业绩。2024年12月31日之后,交通部将关闭系统补录功能。 四、加强信息管理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等企业按照交通部要求及时录入信息,各业绩信息核查的责任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或信息变更等审核工作。省厅拟将信息审核工作列入省厅对各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各责任单位应尽快审核部管理系统中之前还未审核的信息,否则将给予年度考核扣分处理。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2月4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换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0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换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因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集中,工作周期较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核准资质延续的部分企业,未及时收到资质证书原件。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建筑业活动(含招标投标)正常开展,2024年3月31日前,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页、加盖企业公章的附件名单页以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企业资质资格信息的,即可确定企业资质延续有效,视为提供了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特此公告。 2024年2月4日
持有试点地区下发的资质证书如何办理相关资质证书变更及资质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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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持有试点地区下发的资质证书如何办理相关资质证书变更及资质许可事项? 我省在试点期间下发的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的,仍由我厅办理。企业换领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发的资质证书后,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变更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工程勘察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变更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企业名称、因国企改制改变经济性质的信息变更除外)。 持有我省试点期间下发资质证书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上述事项前,需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办理流程:企业将填写好的《出具申请》(具体格式附后)、《资质申请表》(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申报系统导出)扫描发送至电子邮箱ahzjtck@126.com,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注册人员等核查满足资质标准条件的,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并通过上述邮箱通知领取。 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 我公司于 年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证书变更、新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延续)申请取得的 资质,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 业务。经自查,我公司净资产、人员、技术装备、业绩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保证全部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接受有关处罚。请予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XX年XX月XX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建(建)发〔2024〕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自2024年3月1日起向我厅提交换证申请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其中,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或延续审核不合格的,相关资质证书自动作废。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3月1日期间因换证政策未确定导致有效期处于过期状态的企业,务必于2024年4月1日前完成换证工作,过期我厅将不予受理。 二、我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无需提交申请,由我厅统一办理延续。2025年1月1日以后届满的,按现行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三、此前相关可换领资质已提交升级申请的企业,可提交退回申请报告,等待办理换证,也可选择继续等待资质审查。各市已受理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延续且未办结的全部退回企业,相关企业按有关要求向我厅提出资质证书换领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四、相关建设工程企业丙级、三级资质证书于2024年3月1日前资质证书届满的,所持有纸质资质证书依然有效,各有关单位不得限制在此期限内未完成换证工作的建设工程企业参与建筑市场活动。 五、各地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应加强对通过丙级、三级换证取得相应专业乙级、二级资质证书企业承揽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监管,严格落实实名制有关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湘建法〔2024〕10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附件:湘建法〔20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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